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与合理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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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3864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这样能够准确把握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的实质,在实践中才能够厘清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范围,从而从本质上解决权利冲突的问题。文章以上述脉络层次,理论结合实际归纳出几点认识。首先,从实证角度进行分析,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并非一个伪命题,可以看出商标与商号权利问题切实存在。对于权利冲突概念的厘定,并针对司法案件进行考察,确定权利冲突与一般侵权有所不同,从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角度分析实践中的问题为商标与商号权利的保护提供了一个新思路。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现代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商业标识作为直接或者间接区分商事主体、承载商誉的标识,越来越被公众所重视。其中,商标与商号作为商业标识中的代表(商标连接了各种商品与服务,商号连接了各个经营者),其背后体现出的巨大的经济价值使二者成为了竞相竞争的对象。
商标与商号冲突相关的理论研究“唯商标化”、商号相关权利和商业标识之间的权利冲突的相关理论研究较少以及权利冲突概念未获得充分认可。我国学者对于商业标识的研究长期处于“唯商标化”,将所有商业标识权利全部涵盖进入“商标权”概念里,而对其他商业标识例如商号缺乏深入研究。同时,对于商标与商号这类权利之间的关系缺乏必要的关注,将这些权利冲突全部归结于“商标权”的冲突,从长远角度来看对不利于司法审判公正的进行和法律法规有效的运用。当然,也有一部分学者坚持认为“权利冲突”这一概念并不应被认可,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权利冲突问题确实存在,解决此类问题大多从商标侵权的角度出发,权利冲突无疑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更多可能。
商标与商号冲突解决的相关法治实践“重商标、轻商号”,商标与商号权利保护完备法律体系没有形成,同案不同判时有发生。1950 年,《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实施;同时期的法律法规未对商号进行规定。[1]可见我国从建国初期法律法规就有“重商标、轻商号”的特点。就目前而言,对于商标的相关内容和权利基本形成了系统的规定,而对于商号的相关规定仍然分散的存在于各种法律法规中。对于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问题相关规定则分散在了《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公司法》等司法文件中,没有系统的规定和完备的解决措施。司法实践中在解决商标与商号冲突问题时类似案件不同判决却时有发生。例如,在“同德福”案中,成都同德福在先注册商标与重庆同德福“老字号”发生了权利冲突,重庆中院判决认定成都同德福的虚假宣传行为成立的同时,驳回了原告重庆同德福其它诉讼请求,其中就包括要求成都同德福停止使用“同德福”字样。类似情况下,“张小泉”案中,杭州张小泉商标与上海张小泉商号发生权利冲突,上海高院对原告上海张小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认定被告杭州张小泉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两个案件中,法院对于“突出使用”、权利合理扩张的范围、主观恶意的认定都不尽相同,这就导致了类似的案件有不同的判决结果。面临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对相关情况进行厘定,对相似情况的不同处理进行分析和解释,保障司法公正高效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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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商标与商号的相关研究并非一个崭新的话题,我国对商标的研究成果丰硕,尤其商标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更为突出,而我国对于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分析及解决机制的研究相较不多。研究成果多集中于对于商标权与商号权权利性质阐述以及立法建议的提出上,对司法实践的实证研究不多。
第一,商标与商号权利基础理论的研究。
国内很多学者对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基本理论做了研究。包括对其概念、功能以及权利冲突需遵循的基本原则等的深入探讨,其中重点讨论了保护在先原则。
郑成思教授在其著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对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基本理论作出了概念性解释与分析,并以权利产生时间先后为突破点划分权利冲突类型,阐明权利冲突解决应当遵守的原则。
孙婷的《浅析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则更为系统的阐明了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问题,并且认为商号权与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的解决需要依赖的法律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禁止混淆原则、均衡权利与义务原则以及正当程序原则。马洪的《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中,权利冲突的解决机制中则提及到应当遵守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城实信用原则,并加入了合理避让原则。
第二,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归因的研究。
在商标与商号基础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很多学者对冲突产生的原因做了分析总结并提出了应对,包括权利本身导致冲突存在等客观原因以及商业主体为谋求不正当利益等主观原因,其中大多结合我国实际国情进行了具体分析。
居佳的《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及解决机制研究》中,在商标权等权利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主客观因素,分析出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原因,其中包括:相关法律缺陷、经济利益驱动以及相似性功能等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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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范畴界定:商标与商号权利的边界与冲突

2.1 商标与商号权利属性的相同、相似与不同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工业产权的领域内界定了商标与商号。①商标与商号在各国起源和发展轨迹都不尽相同,因此两者概念在理论界和实践界都未达成完全一致。一般而言,商标,是指号型智力成果,是指产品或服务的标记,是以一定的外部标记来区分产品或服务的。[2]商号,是指一个企业的字号,是彰显企业的独特性,以使企业与其他企业相区分。
商标与商号既在本质上有相同点,即商业标识的本质属性,它以一种符号的形式,承载信息与商誉。同时,在功能方面,商标与商号具有相似性,其中最为重要的为识别功能。商标与商号也有不同之处,二者指向的对象不同。比较分析商标与商号的相同、相似和不同之处能够更好厘清相关概念,是分析和解决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问题的基石。如图 2-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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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问题的产生
商标与商号具有符号上的相同点、功能上的相似处以及指向对象的不同点,这些相同、相似以及不同共同导致了商标权与商号权权利边界的交织,使得二者权利较难区分,权利冲突产生。
2.2.1 商标与商号权利边界交织引发权利冲突
王泽鉴先生认为,权利是一个具有发展性的概念,当某种利益在交易上具有重要性时,或直接经由立法,或间接由判例学说赋予法律效力,使其成为权利。[18]权利本质是一定的自由,只是法律对这种自由加以了一定的限制。而自由本身不是无限制的,自由有一定的范围和界限,这就导致了两个自由之间的边界造成抵触与限制,就体现于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同时权利的冲突是利益的冲突,各种利益不可避免权的交织在了一起,从而权利的冲突的存在也就不可避免。
从权利边界模糊角度来说,人类难以克服权利边界的模糊性,这是由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所决定的。权利边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不断更新,这是一个不断被证明的过程。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法律规定的概括性以及立法者预见能力的局限性更加导致了权利边界的模糊性。对于商标与商号来说,由于是信息的载体,同时信息具有公共性,使得其在权利客体内容方面更加模糊。
从立法层面上,权利具有法定性,但是为了适应社会变化,法律总会为新的权益留出空间,这导致了权利冲突的发生。比如类似商标的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赖于公共的普遍认识,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从司法层面可以看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权利冲突概念已经成为通用概念。例如《商标法》中商标与先权利冲突问题的明确规定。最高法院的规范性文件也将“权利冲突”自然运用到规定中,明确指出要关注并规范权利冲突的相关问题。正如孔祥俊先生所说,“权利冲突不过是一种形象的、直观的和非严格法律意义上的称谓。”[19]由于权利冲突的提法已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约定俗成,且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支撑,因此沿用“权利冲突”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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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典型判例: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类型化分析 ............................................. 18
3.1 在先商标与在后商号的冲突 .......................... 18
3.1.1 注册商标的商号化使用冲突——“庆丰”案、“阿里斯顿”案 ............. 18
3.1.2 驰名商标的商号化使用冲突——“CITIC”案 ........................................... 21
第 4 章 法理探究: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归因 ..................................... 27
4.1 授权上的原因分析 ................................... 27
4.1.1 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 .......................... 27
4.1.2 权利范围的可变动性 ........................ 28
第 5 章 解决机制:商标与商号使用竞争的合理避让 ........................... 37
5.1 “合理避让”理论解读 .................................... 37
5.1.1 合理避让法律概念语用解读 ............................ 37
5.1.2 合理避让正当性解读 ............................ 38

第 5 章 解决机制:商标与商号使用竞争的合理避让

5.1 “合理避让”理论解读
5.1.1 合理避让法律概念语用解读
从词义角度讲,“合理”指合乎道理或者事理,针对人们的某种行为,“合理”就是指人们实施的这种行为合乎道理或者事理,从法律规范角度讲,“合理”一词在法律规范中使用的频率非常高。[36]例如,在我国《合同法》①中,其中使用了“合理”一词的条款多达 25 个。有学者认为,法律上使用 “合理”一词,使法律条文具有适度的弹性,有利于执法者或者裁判者更好地适用法律规定解决具体纠纷。此外,法律上使用 “合理”一词,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和要求,蕴涵着对交易习惯的尊重,对公序良俗的遵守。[37] 在商标法中,虽未有“合理”一词,但在学理层面与司法实践中仍有“合理使用”的存在,可见将“合理”相关原则运用到解决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相关问题中具有可行性。合理避让的“合理”,要求在后权利人充分尊重他人的在先权利,准守诚实信用等原则,一旦发现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应该适时主动的避让,避免权利冲突。当然,避让也不是绝对无条件的避让,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量。
避让,顾名思义,就是避免权利冲突的发生。在实践中,包括主动避让和被动避让。主动避让,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或商号时,运用查询系统等,主动了解相关注册情况,确认没有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时在予以注册。如果发现可能与在先商业标识发生混淆,则放弃注册或者对商标或商号进行修改。被动避让则是在后权利人发现在后标识可能对在先权利人的权利造成侵犯,则在后权利人就应该放弃该标识或者相关部门或法院裁定或判决停止使用在后商标或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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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从权利冲突的角度,研究商标与商号作为商业标志,将冲突进行分类讨论并且分析二者产生冲突的原因,这样能够准确把握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的实质,在实践中才能够厘清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范围,从而从本质上解决权利冲突的问题。文章以上述脉络层次,理论结合实际归纳出几点认识。
首先,从实证角度进行分析,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并非一个伪命题,可以看出商标与商号权利问题切实存在。对于权利冲突概念的厘定,并针对司法案件进行考察,确定权利冲突与一般侵权有所不同,从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角度分析实践中的问题为商标与商号权利的保护提供了一个新思路。
其次,对于商标与商号的保护,应该从其本质出发,确定一个“符号-信息-商誉”的体系化保护。商标与商号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其本质的保护,对其保护也不应该仅以符号保护这一单一视角出发。商标与商号的衍生出的功能的保护,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商标与商号的保护范围,同时也为划分权利边界提供了依据。

最后,对于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解决上,以合理避让为出发点,既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也要适用具体规则。对于原则的适用上,各个原则虽然都具有正当性,但在适用上应该避免绝对化。而对于冲突的最终解决还应该依赖于制度的完善和规则的适用。既要在立法层面获得保障,又要在法律运用方面相得益彰,既要有宏观立法中商标法等法律制度的完善,也要有司法实践中对于规范适用、附加区别标识等制度的规范化适用。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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