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校园暴力行为概述
(一)校园暴力的界定
在校园暴力愈发严重、愈演愈烈的今天,对校园暴力进行有效地预防与规制,是我们必须达到的目标,而在实现这样一个目标之前,我们要先对“何为校园暴力”有一个明确的回答。国务院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于 2016 年 5 月发布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中针对校园暴力做出的认定明显更加确切,《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将校园暴力描述为“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这一定义从心理和身体两个方面综合阐述了校园暴力的法律概念与行为外延范畴。
以上国务院教育指导委员会给出的实务界定义包括了所有年龄段的学生,我们可以称之为广义的定义。于犯罪学领域,青少年的年龄范围为十一周岁以上且不满二十五周岁,根据 2001 年—2015 年《中国法律年鉴》的数据,在我国十一周岁至十八周岁的孩子犯罪率占到了青少年犯罪的 23%[6]。所以相较于小学和高校,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孩子更应该成为校园暴力研究的对象。换言之,在媒体或公众的通常认识中,中学(包括初中和高中)就是校园暴力的“重灾区”。综上,中学生校园暴力可以看成校园暴力狭义上的定义,这也是本文在界定校园暴力行为过程中多主要采用的定义标准。
校园暴力与国家暴力、社会暴力、家庭暴力不同,倘若不对校园暴力的概念及其内涵做一个详细的界定,就很可能会错将本应通过其他手段规制的行为以规制校园暴力的方式对待,或者是用其他不合适的方式处理校园暴力行为,这两种情况都于有效预防、规制校园暴力行为无益。在日常使用中普遍把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校园霸凌)进行混用。应当明确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是有本质性的区别的,所以不可等同视之或替代用之。对于两者的关系应当采用“区别论”,否定“合一论”。而且在坚持“区别论”的前提条件下,不应将两者简单的归纳为上下级别的“种属关系论”,而是把两者看成交叉包容关系的“竞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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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园暴力的特征
校园暴力是一种不同于普遍意义上我们所称社会上的暴力的一种行为,它的特殊性首先在于它发生的场所是校园及其周边,并且施暴者与受害者都是学校师生,结合麦安华在《防治校园欺凌法律问题研究》[9]中的论述,总结校园暴力的几项重要特征如下:
第一,校园暴力具有普遍性。校园暴力具有普遍性也可理解为校园暴力发生的频率较高,并且这种高频率几乎在地域与时间上没有区分,即无论是东部还是西部,无论是夏季还是冬季,校园暴力总在各时各地上演着。我们可以想象到无数校园暴力可能发生的场景。例如,一名同学在课间休息的时候感到周围过于嘈杂而愤怒地对正在打闹的同学大打出手,又或是因为一些口角上的争论而在放学路上堵截、欺负同学。校园是社会中被精心呵护的一角,但只要有人的地方就会产生人际问题。青少年因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当遇到不称心之事时较为容易失去理智,校园暴力也多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
第二,校园暴力具有团伙性。个体在多数情况下是脆弱的,因此往往有结成团伙共同抵御外敌的倾向,这是多数生物的本能,因而也同样适用于校园暴力问题。一方面,学生结成各种团体是一种正常趋势,但另一方面,这种团体又往往容易被一个人的情绪所煽动,进而可能由于个人情绪造成团体性的暴力事件。同时,在团体内部,也容易产生暴力行为,这是因为在团体中学生们也会自发分出高下,或是在获得成果时有“分赃”上的不均,而谁高谁低、谁分多谁分少,这都是容易产生矛盾的地方,也就容易发展为暴力。
第三,校园暴力具有隐蔽性。校园暴力的隐蔽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分别为时间、地点和原因。时间上,校园暴力主要集中在午休、傍晚以及放学后不久,这几个时间段学生大多都还在学校,但由于不属于正常上课时间因而缺少来自学校、老师的足够管制。地点上,校园暴力集中发生在校园及其周边一些较为僻静的场所,例如未开放的实验室、操场角落以及厕所附近等。正因为校园暴力并非固定发生在某一时段与某一区域,对其的预防也无法采用“蹲点式”的方法,这就给通过法律规制校园暴力行为增加了难度。而校园暴力的原因之所以比较隐蔽,是因为学生之间的矛盾通常都难以从表面上观察到。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可能是,在许多情况下,学生们互相都不觉得有矛盾,但就在某一瞬间因为某一个时间而爆发出了矛盾,这就使得校园暴力很难被事前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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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中学生校园暴力的现状
(一)关于我国中学生校园暴力行为的调查
目前,由于我国并没有把校园暴力纳入到法律专门惩治的范围,也就没有准确的校园暴力数据统计,这是我国反校园暴力治理工作的短板。所以要想了解我国校园暴力的现状,只能通过青少年犯罪率或其他第三方平台做出的调查问卷。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面向十余省市将近六千名中学生所进行的调查结果,分析得出,近 30%的学生表示自己在学习生活中偶尔会被欺负,约 6%的学生表示自己经常会被高年级的学生欺负。浙江大学青少年研究所进行的“青少年攻击性行为的社会心理研究”调查则显示,五成同学承认自己曾对其他同学进行过程度不同的暴力行为,而 87%的人曾经遭受过来自其他学生的各种暴力活动。我国检察机关也向社会公众公布了相关的数据。在 2016 年,我国检察机关一共处理过近两千名被指控为校园暴力的犯罪案件,在这之中有一千余人被正式批准逮捕,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人数已逼近四千人,而正式被提起审查起诉的人数则已超过了两千[12]。这些数据虽然只是某些机构或某些机关公布的调查结果,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代表性,它们反映出目前我国的校园暴力已经发展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并且,还有许多校园暴力现象并没有能够进入统计机关的视野。近年来,与校园暴力有关的事例频繁以新闻、热搜等形式进入公众视野,例如 2019 年 10 月上映的《少年的你》就是以校园暴力现象为主题的电影,并且热度极高,向公众展现了校园暴力给学生、家庭以及整个社会所带来的恶劣影响与消极后果。而就在 2019 年 10 月 20 日发生的 10 岁小女孩被同楼 13 岁男孩残忍杀害,仿佛电影中的情节照进了现实,而关于嫌疑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也引发了大众关于情理与法理界限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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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中学生校园暴力行为的现状 根据 2016 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校园暴力案件的调研报告》及上文的统计数据,进一步分析、总结得出了以下几点关于我国校园暴力行为的态势。
1.年龄层次占比现状
根据张文新发表的研究结果表明,中学生躯体暴力和心理暴力的发生随着年龄先呈现上升趋势,但 16 岁之后呈下降趋势。欺负和攻击等相关行为在儿童早期出现,随儿童进入青春期早期时出现较多并保持稳定,而青春期后期至青年时期逐渐减少[13][14]。
而校园暴力升级为犯罪的案件中,则十六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高中生以及职业高中的学生占比最高。具体而言,在调查所涉及的将近两百名被告人中,十四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被告人占比百分之三十四点五九;十六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被告人占比百分之六十五点四一。因此,校园暴力行为出现的年龄段跨度较大,出现时期较早,升级为青少年犯罪的年龄段集中在中学阶段。
2.性别比例现状
根据温义媛等人的数据研究结合本次研究的结果,在校园暴力的发生率上,男生明显高于女生。其原因与中学阶段男生的生理心理发育状态有关,男生在这一时期的心理和生理发育速度加快,易怒易冲动。遇到矛盾更倾向于通过暴力手段解决,促使了校园暴力行为的发生。根据温义媛等人的研究表明,相较于女生,男生遭受的心理暴力的人数更多,包括言语欺凌、网络暴力和人际关系压力等。这可能与男女生在中学阶段的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有关[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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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反中学生校园暴力存在的法律问题 ............................ 15
1.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 15
2.暴力主体低龄化 .................................... 15
四、国外反中学生校园暴力法律制度及启示 ........................ 24
(一)美国反校园暴力法律制度及启示 ................................ 25
(二)日本反校园暴力法律制度及启示 ................................ 27
五、完善我国反中学生校园暴力法律对策与建议 ................................ 30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 30
(二)适当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 32
五、完善我国反中学生校园暴力法律对策与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1.完善收容教养制度
在未成年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的背景下,改革收容教养制度就为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教育和惩戒未成年人暴力行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针对收容教养制度做出具体的立法解释使其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显得刻不容缓,有法可依才能在审理和决定程序上实现司法化,明确收容教养制度的适用年龄和使用条件并统一执行方式和执行场所,使收容教养制度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首先,收容教养制度的规定相对笼统,只有《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做出了泛泛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而其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保护处分措施,必须使其具有明确的合法性。以免随着 2014 年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收容教养制度变得形同虚设。关于合法的对收容教养制度进行构建,学界和实务界存在很多声音。有的学者提出单独设立《收容教养法》,明确规定其适用条件和对象,适用期限及程序等事项,赋予收容教养制度以合法地位,在法理上不存在缺陷,在程序使用上不存在漏洞。还有一些学者主张将收容教养制度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之中,使之成为社区矫正制度的一部分,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犯罪预防的作用[40]。但是如果单单为了明确收容教养制度的地位而单独制订《收容教养法》,除了要面临立法技术的复杂性,还要保证法律间的协调统一和整个法律体系的完整。这将是一个非常耗时耗力的工程。如若把收容教养和社区矫正制度合并为一部法律,则将面临更多的问题,比如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设计的初衷不同,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不完全相同。将前者生硬的并入到后者当中,不仅不能保障收容教养制度的顺利实施,也将造成社区矫正制度出现混乱。综上所述,如果通过立法解释或是出台一部全面规范未成年犯罪行为的法律来明确规定收容教养制度的法律地位,适用条件,执行方式及场所等是比较可取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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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脚步越走越快,我国的综合国力正在不断的上升,但其中人口素质偏低还是我国长期存在的问题,这种经济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大背景下,就容易滋生社会问题。其中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和杂乱无章的网络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是最大的。近年来,未成年犯罪案件呈现上升的趋势,而其中校园暴力与环境污染和吸毒贩毒并列为人类给自己制造的三大麻烦,已经成为各个国家正在面临的难题。
基于这一背景,本文对校园暴力发生中显现的法律问题展开了研究。提出在校园暴力中立法、司法、执法方面存在的几个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通过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引申出完善收容教养制度、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及时出台《校园安全法》等健全法律法规的合理化建议。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