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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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3922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侦查权是国家权力与人权保障冲突较大的一项权力集合体,同时也是各类错案发生的源头。对侦查权监督制约不足就会造成大量冤假错案的发生,产生的后果不仅仅是人权得不到基本保障,同时也使整个侦查制度、监督制度受到严重质疑。故为了基本人权保障的需要,为了整个司法系统正常运行的需要,侦查受到监督不容质疑。故加强对刑事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是我国诉讼制度改革必须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性。

第一章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概述

1.1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概念及特点
(1)侦查监督的概念
理论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方向。广义的侦查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被包括在内,同时也包含了检察机关、政治和社会组织以及人民团体、广大人民群众以及公安机关的自行监督。主要包括:一是权力监督,即人大监督,它体现为人大通过宪法监督、通过立法进行监督以及对人事的任免进行监督;二是组织监督,即通过同级的党政部门进行的监督或通过本部门的纪检窗口进行的监督;三是检察监督,即是通过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涉及的机关及人员进行的诉讼监督;四是当事人监督,即诉讼活动过程中涉及的诉讼参与人或有关的人员,为维护正当利益而进行的监督侦查的行为;五是其他形式的监督,即广义的各类社会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各种形式实施的监督。而狭义的监督仅仅指的是检察机关的监督。因各国的基本政体不同,故表现出的各种运行机制也不尽相同。本文所称的侦查监督,就是狭义的侦查监督,它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展开的监督。
(2)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特点
第一,侦查监督所表现的形式具有特点性,即监督内容、范围特定。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内容的特定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检察机关对侦查的监督始终是处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围绕刑事个案的侦查开始监督的。检察机关担负着公诉的职能,侦查行为是公诉质量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对侦查机关的监督,首要任务就是对案件的质量进行监督。这种监督主要包括:对应予立案的是否未予立案、不应立案的是否立案、不属撤案情形的是否已撤案,不属逮捕的情形是否作出了批捕等的监督。其二,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诉讼规则行使其侦查监督权。主要表现为在事实认定上、证据运用上以及适用法律这些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不予批准逮捕同时可要求侦查机关撤销立案;有权就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收到纠正意见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书面意见,如不作出书面或口头回复意见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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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侦查监督的基本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具体制度和法律的规则的内在化,是法律价值实现的重要意义所在”。侦查监督权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约束力,它是一种指导性的原则,贯穿于立法、司法整个过程中,对整个运行机制起着统领作用。①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一般确立了以下基本原则:
(1)监督法定原则
监督法定原则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由特定主体采用特定的监督程序和监督方法对特定的对象进行监督,并由此产生相应的监督后果。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不能逾越法律规定而为。该原则体现了监督程序、监督环节的法定性。
(2)比例性原则
“比例原则”,也称必要性原则。在刑事诉讼程序里具体体现为,任何侦查行为的使用,“不论是任意侦查、亦或是强制侦查,都必须控制在与案件情况相适应的必要限度内。” ②何谓侦查监督的合比例,具体包含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合比例性。在监督范围上,对任意侦查,即侵害人权较小或无侵害人权或财产权利的侦查,可通过程序控制和自身监督的方式保障侦查行为的合法行使。对侵害人权或财产权利较大的侦查即强制侦查,则应予以严格的监督。选择监督方式时,对人身自由权、隐私权或财产权等人权的侵害的侦查方式,要以批准方可实施为原则加以制约,对辨认、询问等相对较轻的强制措施,应遵循必要性原则,以必要性为监督原则,可以选择事后监督方式。同时在监督的手段上,应区别侦查违法的轻重,以轻违法轻处理,重违法重处理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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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两大法系侦查监督(制约)模式的考察与比较

2.1 英美法系国家对侦查权的制约
2.1.1 英国对侦查权的制约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被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在刑事诉讼中主要采用司法审查的方法来实现对侦查权行使的有效控制。英国是司法审查型模式的代表性国家。
(1)法院对侦查权的控制
在英国,其各级法院不仅负责案件的审理,有时还承担其他诉讼职能。
首先,法院对案件中警察欲采取的强制措施享有预先审查权以及对案件的事后审查权。同时英国法律规定,除法律所设例外情形,对涉及限制人身或财产自由的,警察必须说明采取强制措施的正当理由,再经治安法官审查后,确认符合合法性、必要性后方才颁发许可令,警察通过许可令方能采取强制侦查措施。
其次,法院享有非法证据排除权,通过这种方式法院能够控制警察的取证行为方式。英国在 1984 年颁布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规定,如果被告人供述公诉方提请的证据在逼迫情形下的言行,且当时的情形下有可能供述不具有信赖性,除非公诉方证实被告人当庭陈述的违法情况不存在,否则法庭将对不利于被告人的供述排除。
最后,对违反执行守则行为法院享有处理权。执行守则是警察行使侦查行为时所必须依照的准则,如果违反该守则可能被制裁,如果违反该守则情形严重可能导致由此获取的证据被法院排除。①同时,公民也可因警察的违反执法准则行为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或要求警察承担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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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大陆法系的侦查监督
2.2.1 法国检察机关对侦查权的控制与监督
法国属大陆法系国家代表,它采用的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检察机关体现为指导与监督的作用,它体现了检察主导侦查,而司法审查机制在侦查监督中的作用近年来不断得到强化。法国被公认为是现代检察制度的起源国。其侦查监督模式奉行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传统,但在近年的改革中,又在相关制度中通过立法做了一定改革。
法国的警察分为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行政警察主要是起到预防犯罪的功能,而司法警察的功能是发现犯罪并做进一步的调查行为。故法国的侦查权归司法警察而不是行政警察,同时共和国检察官与法院内设的预审法官也享有刑事侦查权。法院内设检察部门,但法院内各检察机构的负责人与法院的负责人不同,法院的负责人是法院院长,各检察机构的负责人是共和国检察官和总检察长。所以,法院与检察院的运作系统实际上是相互独立的。共和国检察官在侦查中享有司法警察享有的一切权利,在整个侦查活动中,司法警察的活动受共和国检察官的指挥并受其管辖。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主要包括:
第一,监督司法警察的侦查活动。一是检察长有权对其辖区内的司法警察的工作作出评价,其评价会影响到司法警察的晋升。司法警察履行职务受检察长领导,同时检察长对司法警察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二是司法警察发现犯罪后应立即通知检察官,检察官可将侦查权交由司法警察,也可由自己行使侦查权。三是检察官对所管辖的警察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实施监督,以保证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四是检察官对警察实行拘留的场所进行实时监督,以预防违法侦查行为的发生。

第二,针对预审法官的监督。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限制追诉期间的不适当行为。比如,针对不适当提起的追诉,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该决定也可以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由检察官自行改变,同时受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推动启动公诉程序。另外检察官可以向预审法官发出书面的立案侦查意见书,由预审法官予以审查,如经审查确应立案,应当予以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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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正当性、问题及成因 ........................ 14
3.1 我国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的正当性 ........................... 14
3.1.1 赋予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的原因 ............................ 14
3.1.2 侦查监督与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之融合 .................. 15
第四章 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监督的改进对策 ..................................... 21
4.1 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意识 ............................. 21
4.2 完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有关法律法规 ............................... 22
4.3 完善刑事立案环节的监督 ...................................... 23

第四章 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监督的改进对策

4.1 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意识
法律监督职责是宪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享有的一项职责,在各国的检察制度中较其他国家的检察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同时作为我国的一项司法制度它在我国的政治制度中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近年来,法律监督理念被党中央提上新高度,同时在宪法上也明确了监督的重要地位,要求切实保障宪法的实施和保证监督的有效性。①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必须落实法律监督的地位,切实体现其监督属性,作为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更应该以监督理念尽职履责,具体应做到:一是明确自己的地位为法律的监督者,而不是侦查护卫者,避免侦查论,要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时刻保有一种监督的理念,监督其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二是将自己定义为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的护卫人,切实保护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被违法侦查行为所侵犯,对任何刑事案件都要以无罪推定思想为基础,坚持收集证据的全面性,收集证据不仅仅体现在对有罪的证据进行调取,同时也要对可能构成无罪方面的证据进行调取,坚决杜绝只注重打击而忽视保护的片面追诉思想;三是将保护申诉者、控告人作为自己的身份定位,坚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而立案的情形以及应立而不立案的行为实施监督,并做出严肃处理,以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四是要以共同大控方的观念为导向引导公安机关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工作理念。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要树立检察引导侦查的理念,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大格局下牢固认识自己为侦查监督者的身份。②要尽量避免流于形式的事后监督模式为主要甚至是作为全部的监督理念,在实践中不断增强自己的创新意识,在理论和实践的指引下,探索新思维、新措施以期保证检察引导侦查并监督侦查工作更具实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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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侦查权是国家权力与人权保障冲突较大的一项权力集合体,同时也是各类错案发生的源头。对侦查权监督制约不足就会造成大量冤假错案的发生,产生的后果不仅仅是人权得不到基本保障,同时也使整个侦查制度、监督制度受到严重质疑。故为了基本人权保障的需要,为了整个司法系统正常运行的需要,侦查受到监督不容质疑。故加强对刑事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是我国诉讼制度改革必须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性。探究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必须遵循侦查权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属性,以遵循权力的运行规律为基点探索监督制约路径。只有通过对目前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现状及所存在问题的深入分析并结合现有的制度提出立法层面和实践层面的改进措施,才是不断发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功能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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