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民事权利滥用概述
(一)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概念界定
关于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概念,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选取主要的几种学说加以阐释。
“法律本意说”该学说认为法律本身的文字的表达方式并不能穷尽其中所包含的法律内容,除却法律的明确表意外,还应当有法律条文本身所隐含的内容,包括该条的立法目的,法律效果等。禁止民事权利滥用要求权利人在行使民事权利的同时既不能违背法律的明确表意,也不能违背隐含的内容。
“恶意行使说”该学说认为权利是法律分配一部分社会权利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结果,不可避免的要使他人承受一定的义务。但如果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以实现自己的权利为目的,而专以损害他人权利,则其行为构成权利滥用。禁止民事权利滥用要求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不得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
对于以上两种学说,笔者认为“法律本意说”较为全面的体现民事权利滥用的本质内涵。首先法律的外部含义以其明示的内容体现了权利行使的外部限制,其隐含的意思则是对权利行使的内在本质的限制。禁止权利滥用要求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既不能违背法律的明确表意,也不能违背权利隐含的内容。对于“恶意行使说”则从权利行使的方式上作出了具体规定,由于学说理论的不断发展,权利滥用的判断标准已经从“恶意行使”的主观判断标准演变到权利之间的相互平衡保护,从而使这一标准更加客观清晰。综合两种学说以及理论的发展,
笔者认为禁止民事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不得超出法律允许的合理限度,不得超出法律合理保护的限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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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特征
首先,权利滥用的行为主体是权利人。民事权利滥用现象都是发生在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的过程当中,所以滥用权利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所规定的享有权利并能够行使权利的人。其次,权利滥用中,权利人所行使的权利必须是法律所规定的合法权利。这也是与普通违法行为的重大差别。普通违法行为并不考虑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是行为人正当享有的合法权利,而权利滥用则规制的是行为人在行使自己合法享有的权利时的滥用行为。第三,权利滥用行为所损害的客体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表述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上文“法律本意说”这里的合法权益也包括明示的利益以及隐含的利益,既表现为法律规定享有的合法权利也包含了法律隐含的一定的自由。如果行为人侵害的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某项合法权利,如《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所规定的权利,则行为则落入侵权行为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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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民事权利滥用法律性质的理论争议
(一)下位原则说
就我国民法而言,《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民法的基本原则作出了丰富和补充,确定了私权神圣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可以看出并没有将禁止权利滥用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立。有学者认为虽然禁止权利滥用没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存在,但是其可以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下位原则存在。
例如,杨仁寿先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伦理价值的最高表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源于“诚实信用原则”,并受其支配。王泽鉴教授认为,在具体的个案中,如果权利的行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在方法论上为避免直接诉诸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先使用次级规范权利滥用。可以看出两位学者都将禁止权利滥用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下位原则。
也有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 7 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属于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因此禁止权利滥用隶属于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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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规则说
王利明教授在《民法总则研究》一书中认为,禁止民事权利滥用是诚实信用原则所派生出具体规则。19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诚实并恪守信用,善意的行使权利、负担义务。该原则通常被称为最高指导原则或者“帝王规则”并应当适用于民法各个领域贯穿民事活动的始终。王利明教授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表现包括,要求民事主体禁止权利滥用,正当行使权利。并且将其内涵扩充为七种具体表现。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内涵丰富的基本原则,在民法中所派生的具体规则并不局限于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必然会从诚实信用原则中产生更多的民法规则,而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就是诚实信用原则所派生出的民法规则之一。
梁慧星教授在《民法总论》一书中将禁止权利滥用直接作为一项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20他认为虽然《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但是根据《宪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并采用合宪性解释方法,认为禁止权利滥用也应当作为中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只是因为此项原则是对权利行使的限制,因此将此条规定置于民事权利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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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民事权利滥用案件实证分析 ............................... 14
1.案件数量出现拐点 ....................... 14
2.法院适用方法多样 ........................... 14
3.法院适用态度谨慎 ............................... 15
四、探究禁止民事权利滥用本质及发展趋势 ................... 18
(一)学说辨析 ................................................... 18
(二)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性质 ..................................... 22
(三)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衡量标准 ................................. 22
四、探究禁止民事权利滥用本质及发展趋势
(一)学说辨析
对于禁止权利滥用的性质,上文简要阐释了几种学说,包括下位原则说,法律规则说,法律原则说,义务说等。本文以以上四种学说进行辨析,试图明晰禁止权利滥用法律性质。
关于“下位原则说”,主要观点认为其隶属于公序良俗原则或者诚实信用原则。
(1)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区别
二者都是法律化的道德准则,也共同发挥着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和功能。但按照目前《民法总则》的规定,禁止权利滥用要求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此前的公序良俗原则却是不能涵盖禁止权利滥用。并且《民法总则》第八条的规定删除掉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而以不得违反法律,不违反公序良俗赋予其新的含义,这是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边界的应有之义,使得将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任交由《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可见现如今公序良俗和禁止权利滥用已经分离,而无隶属一说。
(2)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区别
固然禁止权利滥用与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着重叠,但直接将其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下位原则略有不妥,我们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价值之高,范围之广,但也并不能将禁止权利滥用完全包括。首先,且看《民法总则》第五条的规定,其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也即自愿原则。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无禁止即自由,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最基本特征,其实质是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自由无绝对,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仍应当受到法律上的约束,如禁止权利滥用就是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的规定,其也表现在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当中。可见,禁止权利滥用并不是单单从某一条基本原则就可以涵盖包括的,其也是多项基本原则相互交融派生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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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权利的发展史,从原来对“禁止民事权利滥用”谈虎色变的私权时代,到现在的平衡各方权利的保护。法律所隐含的内容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原来的私权神圣不代表权利的恣意行使,现在的禁止权利滥用也不代表着限制私权。文明的发展默默无闻的将人心中的道德法律化,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演变历史就是尊重权利不断得到关注和重视的历史,其法律化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正是这种时代的积淀而给禁止权利滥用理论体系增添了更丰富的内涵。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37发挥着法律化后的道德要求作用。同时禁止权利滥用蕴涵着促进社会和谐的法治精神,促使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要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民事权利滥用所引领的社会价值不仅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更深层次的内涵在于保护和实现权利。这使得人们对权利的社会观念不在仅仅着眼于自身所享有的权利,而是在追求自身权利得到实现的同时,兼顾各方利益,追求各种社会价值的共同实现。而引领这种观念改变的正式由于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发展。在未来,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发展不可否认的会向更加精细化的方向来发展,但是我们不能忘记的是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本源就是来源于人们心中对自身权利的追求,以及对他方权利的尊重。其本来就是人们心中道德的法律化。在发展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过程中,更加重要的是引领尊重他人,担负社会责任的社会理念。只有共同发挥道德和法律的调节作用,不仅作为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准则,更应该成为人们心中的一种真诚信仰,禁止民事权利滥用才能发挥其最本质的作用。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