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人民陪审员法官化现象
第一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及发展
我国建立陪审制度的实践最早可追溯到清末,而后民国政府也曾数次制定过陪审的有关规定,但碍于当时的历史环境和社会状况,这些举措并未建立起我国的陪审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正式确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建及衰落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正式确立于 1951 年,当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陪审员对于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和提供意见之权。”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1954 年颁布的《宪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这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自此成为了我国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陪审制度曾在五十年代中期经历了一段历史性的辉煌,但因为陪审经费落实的困难,陪审员的产生、培训及管理等具体问题和矛盾的出现,加之当时法院被虚置甚至被取消,以及党委审批案件等大的司法背景的催化,人民陪审员制度在20 世纪 50 年代后期逐渐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得到有效地执行。
“文化大革命”之后,人民陪审员制度经历了短暂的恢复,但 1982 年颁布的《宪法》中删除了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这一度使得人民陪审制度从我国的基本制度中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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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法官化的界定
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顾名思义就是指人民陪审员的制度设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逐渐趋同于职业法官的问题。有学者形象地指出:“在制度安排上,人民陪审制度把陪审员定位为非专业法官,实际角色却是‘没有穿法袍的法官’。”
于是也有人将人民陪审员称为“编外法官”,“编外法官”这一称号与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最初理念背道而驰,但它形象地指出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出现的问题。无论是人民陪审员制度设计,还是司法实践活动,人民陪审员变得越来越像职业法官。
有学者指出,在参审制模式下,为了克服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言”的问题,使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一样在审判中发挥作用,在曾经的司法实践中强调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甚至设置驻庭陪审员,这使得人民陪审员严重“法官化”,陪审制度导向和实现司法民主的功能被忽视。
由此可知,人民陪审员法官化实质上就是一种特殊的“再造法官”的过程,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人民陪审员制度设计的层面。为了实现陪审员的参审作用,在人民陪审员制度设计中着力于提升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通过长任期制维持陪审员队伍的稳定性,增强陪审员审理案件的熟悉程度和适应性。18同时对陪审员进行“法律专业化”的培训,虽在深度和广度上不及职业法官之培训,但从培训形式、培训内容和培训目标等方面来看,实与法官的职业培训无二。这使得陪审员逐渐法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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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民陪审员法官化的影响
第一节 现代陪审制度的价值
陪审制度是指普通公民参与司法审判活动的一种司法制度,它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它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典时代。同时它也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它的实行不仅与法治建设联系密切,它还与民主的实践有直接的联系。
(一)陪审制度是反司法职业专权的壁垒
法学研究和法律专业的迅速发展促使司法职业群体开始往精英化的方向发展,司法的精英化随之而带来的就是法律职业壁垒的出现以及对法律行业的垄断,“法学家从研究工作中获得专业知识,也使他们在社会上占据着重要地位,甚至在知识界也是一种特权主体。他们的优越感在其执业过程中反复出现,在法律这个重要的尚未普及的科学领域,只有他们才是专家。”44法律职业团体是在高度专业化的基础上形成的,基于团体的相同利益从而逐渐形成了属于法律职业团体的统一意志。正如托克维尔所言:“实际上,他们也像大多数人一样,受制于自己的私利以及现实社会中的种种好处。”
陪审团制度下,陪审团通过其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的独立地位、陪审员与法官的职责分割以及陪审团裁决的终局性来有效控制司法专权。而参审制模式下,参审员虽然与职业法官共同作出裁决,也不存在参审员裁决的终局性,但参审员依然可以在合议过程中独立形成观点,甚至可以对法律的适用表达意见,同时还承担着代表公众监督案件审判的作用,从而对职业法官起到一定的制约效果。由此可见,陪审制度在一国司法制度中扮演着反司法职业专权壁垒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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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法官化对陪审制度的冲击
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虽然是制度设计层面为了实现人民陪审员有效参审而产生的,但其违背了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偏离了司法民主的方向,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难以实现司法民主的功能。
一、破坏陪审员的身份独立性
人民陪审员法官化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首要影响是破坏了陪审员身份的独立性。如前所述,人民陪审员法官化使得人民陪审员的角色与职业法官的角色混同起来。同时,人民陪审员的制度体系几乎完全比照职业法官裁判的构建原理和模型建构。人民陪审员无论是选任、参审、培训还是管理都越来越与职业法官的模式趋同,不仅用选法官的方式选人民陪审员,用用法官的方式用人民陪审员,还用管法官的方式管人民陪审员,使得陪审员与职业法官的角色功能被混同。
陪审员理应作为普通公民的参与到司法裁判中,但司法裁判实践的要求驱动没有受过法律职业训练的陪审员向职业法官趋同。人民陪审员法官化使得人民陪审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完全变成一种特殊的“法官”,丧失了人民陪审员本应在司法裁判中所扮演的具有独立性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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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的成因.................................. 19
第一节 陪审员定位的混同 ........................................ 19
一、陪审员职权矛盾的现状.................................... 19
二、陪审员参审角色的异化.................................... 20
第四章 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的矫正.................................. 25
第一节 人民陪审员去法官化的意义 ................................ 25
一、符合陪审制度的理论基础.................................. 25
二、促进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 26
第四章 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的矫正
第一节 人民陪审员去法官化的意义
如前所述,人民陪审员的法官化问题的重要特征在现行的《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中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人民陪审员的要求依旧是五年的长任期,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要求接受职业培训,由基层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考核奖惩。在三人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依然需要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行使表决权。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制度的设计者对人民陪审员的角色定位仍然抱有强烈的法官化倾向。在这种倾向下,人民陪审员制度势必还会走到过去十余年的老路上。从学者们对试点地区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状况的调研中就可以明显看出,现行机制下,民众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认可度不高,不少法院反映在征求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意见时,不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比例比较高。
如果不从根本的制度设计上着手,很难扭转人民陪审员法官化这一困扰了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几十年的核心问题。难以避免人民陪审员制度再一次“沦为‘政治造势’和‘司法作秀’的工具。”
要从根本上扭转人民陪审员法官化的倾向,必须明确人民陪审员去法官化的意义,从而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计打下基础。从陪审制度的基本价值层面出发,人民陪审员去法官化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构大致有以下四点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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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是人民陪审员制度设计过程中为了解决人民陪审员长期存在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言”的现象,实现人民陪审员参审实质作用,着力于人民陪审员任职的稳定性,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而产生的。
由于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都具有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两者职权无分工,所以在这一前提下要实现人民陪审员有效参审,必然要求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质化或相对同质化。陪审员长任期制度一定程度上维持了陪审员队伍的稳定性,但却严重影响了公民的参审概率,限制了公民参与陪审制度的力度与规模,长期任职的陪审员在参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职业法官的影响,使其思考方式上向职业法官趋同。对陪审员进行法律专业知识和庭审技能培训是为了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养,但这直接消解了陪审员作为普通人代表参与庭审的基本价值。法律专业知识和庭审技能培训需要陪审员花费大量的时间成本,而法院倾向于将陪审员专职化,并且在长任期制度的双重影响下,使得陪审员事实上成为了“编外法官”,甚至进一步影响陪审员的选任倾向,降低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无疑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这表明了我国坚定不移地要将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行下去的决心。而要让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其效用,关键在于如何让公民认识、了解并积极参与到这项制度的运行中来。但人民陪审员法官化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偏离了司法民主的方向,与陪审制度的基本价值背道而驰,促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变成了“少数人的游戏”,背离了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最初意义。
矫正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首先需要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角色,使其与职业法官在参审活动中有所分工,从根源上消除人民陪审员法官化的背后推力;其次,需要构筑人民陪审员参审的配套制度,落实法官指示制度并构建合理的合议庭配置,使陪审员在保障其自身平民性特征的前提下能够实质性参与庭审;然后是彻底放弃人民陪审员的长任期制度,防止产生专职陪审员的同时减轻普通公民担任陪审员对其日常生活和本职工作的影响;最后是建立陪审员履职保障机制,从减轻陪审员负担和落实强制处罚两方面,保障陪审员履职不会过度影响自身日常生活的同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应征率,以保障法院能够有效征召人民陪审员。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