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逃贪官缺席审判程序的基础理论
(一)外逃贪官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内涵
1.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由来
缺席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非因法定事由缺席法庭,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法院继续审理并依法做出判决或裁定的诉讼程序。缺席审判与对席审判相对应,是对席审判的必要补充。在刑事诉讼中,被告参与审判是国际公认的原则。以往司法制度中强调案件的审判由控、辩、审三方有效参与,缺一不可。但是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案件的复杂程度日益增强,诉讼中当事人缺席现象越来越频繁,为了有效提高诉讼效率,一些国家开始在原有对席审判基础上增加了缺席审判程序,如今缺席审判已经成为司法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对缺席审判都有较为完善的规定,由于刑事诉讼可能涉及到被告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刑事诉讼程序中一直没有相关规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获得巨额财富后潜逃国外以逃避法律制裁,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断,也可能导致案件证据材料缺失,不仅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同时影响司法机关的诉讼效率以及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主客观原因(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逃跑等)未能按时到庭接受审判,法院依据控诉方和被告方辩护人之间的辩论,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实体判决的一种诉讼程序。①这里的“出庭”特指当事人以被告人身份并且位列被告席正式参与法庭审理活动,“被告曾否出庭,应以其曾否就被告席次定之,至旁听席系供当事人以外之人旁听之用,被告在旁听席旁听,不能认为出庭。”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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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逃贪官缺席审判程序的特征
外逃贪官缺席审判程序作为刑事缺席审判的一种,有其独特性,具体包括:
1.启动条件为贪官“在境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外逃贪官缺席审判的启动条件需是贪官“在境外”,如果官员潜逃在境内则不能适用。只有外逃贪官在境外,不论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也不论其是否死亡、是否在境外已经受审或被判刑,才可以启动缺席审判。
由于缺席审判中贪官需要被证明其“在境外”,如果不能确定贪官在境外则不能启动缺席审判程序。为此,人民检察院在法庭审理中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在境外”。②我国“百名红通人员”第 97 号的王雁威曾经被误认为外逃到美国或者加拿大,但最终查明此人却在国内。因此,在侦查或调查环节,办案机关还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或者因其他原因出境后在境外滞留不归的相关线索和证据材料,包括出入境记录等。所以,外逃贪官缺席审判的启动条件应是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贪官在境外,适用该程序的主体是作为缺席被告人的外逃贪官,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缺席都不属于缺席审判,也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程序。
2.立案是程序启动的重要前提
对外逃贪官适用缺席审判的前提是该案件已经立案,如果案件没有立案则不能进行缺席审判。在案件中一经立案,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程序不能因嫌疑人外逃而有所差别甚至中止审理,包括审判程序也是如此。过去我国没有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只有刑事被告人死亡才可以启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而当贪官外逃下落不明时往往对案件中止审理,直到这些官员被抓捕归案才重新启动案件的审理。如果案件因嫌疑人外逃而中止审理,则失去了该程序应有的意义,也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启动对外逃贪官的缺席审判,对其行为性质(是否合法)进行定性,为后续追赃工作奠定基础,也保证案件程序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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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域外相关缺席审判程序的考察分析
(一)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1.欧盟互认逮捕令
为了打击跨国犯罪,欧盟于 2002 年通过的《欧盟互认逮捕令》又称《欧盟理事会关于成员国间使用欧洲逮捕令和缉捕制度的框架性决定》中明确规定了对外逃人员可进行缺席审判。根据该规定,缺席审判程序主要适用于如下五种情形:
一是曾对该相对人进行传唤并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其审判的时间、地点以及缺席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但相对人拒不出庭;
二是尽管没有进行传唤,但确知相对人已经知晓上述信息,而拒不出庭;
三是相对人在获知庭审日程后,通过辩护律师代理其出庭;
四是判决送达相对人后,其被告知有权申请重新审判或以缺席为由提出上诉,而其未能提出此类申请;
五是针对逃匿的相对人,确保其在投案后有获得重新审判的权利。
该规定对外逃人员缺席审判的适用情形、辩护权、知情权以及救济权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突破了传统的引渡法的基本原则,大大提高了追逃效率,同时也为我国外逃贪官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确立提供了良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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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世界各国的缺席审判程序
缺席审判程序作为反腐败特别程序,在很多国家成功确立,也有不少相关案例,本文将重点考察两大法系中外逃贪官出逃的主要目的地国的相关缺席审判程序。
1.英美法系国家
(1)美国
美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依法无须出庭的情形;二是首次出庭后放弃继续出庭的情形。其中,依法无须出庭的情形主要包括:
被告人为法人时可以不出庭而由其律师代为出庭;被告人被控犯罪的法定刑是罚金或一年以下监禁或者两者并处即被告人涉嫌轻罪的案件,经被告人书面同意法庭可以缺席审判;关于法律问题的会议或争辩;根据规则第 35 条(纠正课刑即原判决)进行的减刑。
首次出庭后放弃继续出庭的情形是指被告人在审判开始以后自愿缺席即被告人放弃自己的出庭权。
由此可见,美国法律认为,出庭权属于宪法权利的范畴,被告人出庭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在美国法律中很大程度上由被告人选择决定是否出庭以及是否进行缺席审判。②
(2)英国
英国的缺席审判分为两类,普通程序中的缺席审判和简易程序中的缺席审判:普通程序中一般不允许缺席审判,但当被告人逃逸或者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时,法院可以对其缺席审判;③简易程序的审判中,被告人可以通过书信表达有罪答辩的意见则不必出庭。英国法律规定,当在治安法院所确定的审判或延期审判的时间、地点被告人没有出庭但公诉人准时出庭的情况下,治安法院可以根据该情况对案件进行缺席审理并做出判决。由此可以看出,英国法律允许某些法定条件下进行缺席审判。
1998 年的女王诉琼斯一案中,由于被告人潜逃,刑事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处被告人十三年监禁。一年多以后被告人被逮捕归案并且以不服该判决为由提起上诉,但上议院最终驳回上诉并且在该案中正式确认法官就在缺席审判程序中享有有限的自由裁量权。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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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缺席审判与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存在竞合关系................................. 22
1.两种程序在适用方面有所区别............................... 23
2.两种程序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24
四、完善外逃贪官缺席审判程序的具体建议....................................29
(一)合理协调适用缺席审判和没收违法所得程序..................................... 29
1.没收违法所得程序不可替代................................... 29
2.合理协调适用缺席审判和没收违法所得程序................................ 30
四、完善外逃贪官缺席审判程序的具体建议
(一)合理协调适用缺席审判和没收违法所得程序
1.没收违法所得程序不可替代
(1)两种程序各有特点如前所述,尽管缺席审判程序和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设立都是为了解决追逃追赃的问题,存在竞合关系,但无论从立法目的、适用案件范围以及启动条件方面看两种程序都有很大区别,不能相互替代。
就立法目的而言,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则是为了解决追逃追赃中的“物”的问题,不涉及刑事责任认定问题,本质上是民事诉讼;而外逃贪官缺席审判程序主要为了解决追逃追赃中的“人”的问题,遵循刑事诉讼程序的举证规则和证明标准,是典型的刑事诉讼程序,只不过由于被告人潜逃在外而缺席案件审理的情形下进行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旨在通过缺席审判实现追逃追赃的双重目的。
就适用案件范围和启用该程序的条件而言,没收违法所得程序主要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因被告人逃匿,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即使被告人逃匿在境内或者在境外下落不明也可以启动该程序并且无需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对于审理案件的法院的级别也没有明确规定;而缺席审判适用于贪污贿赂以及经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被告人必须潜逃在境外,部分案件适用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对审理案件的法院级别有严格限制即中级人民法院。由此可见,两种程序之间虽有相似之处,但仍有很大区别,彼此不能相互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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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世界各国之间联系日益密切,跨国腐败日益严重,贪官外逃现象日益增多,各国之间加强国际合作、联合打击腐败犯罪已经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为了促进境外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彰显我国反腐的决心,促进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衔接,
我国继 2012 年“没收违法所得”之后增设立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在解决“追赃”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追逃”的问题。该程序针对外逃贪官而确立,笔者通过对相关程序的理论介绍,域外相关程序的考察分析,以及我国现行外逃贪官缺席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主要从合理协调适用外逃贪官缺席审判程序与没收违法所得程序以及对缺席被告人归案后重新审理程序两个大的方面以完善我国外逃贪官缺席审判程序。尤其在重新审理程序中首先通过对重新审理程序进行明确定位以了解该程序是全新的一审程序;其次,通过借鉴德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恢复原状”制度对缺席被告人归案后案件审理中的重新审理程序设置;再次通过增设异议申请审查程序以防止滥用异议权以及异议审查之后对案件重新审理程序进行合理设置实现对缺席被告人归案后提出异议申请的相关程序设置;最后通过进一步细化规定其他救济权利以充分保障缺席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