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暴案件中女性被害人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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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3907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研究,在国家公权力不能及时保护弱者利益的情况下,弱者能够进行自救,这是设立正当防卫时的本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很难被认定在家暴环境下。在本文中,笔者主要是从司法实践中的两个案例入手,分析传统正当防卫理论在家暴这一特殊环境下的适用难题,并研究和分析了域外一些关于家暴中的理论应用,试图找到能够解决问题的办法。结合我国的国情,我们在寻找解决办法的同时也应该借鉴吸收国外有利的经验,尽快实现统一的量刑标准,尽快消除同一案件中不同判决的现象,尽快解决受虐待妇女在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困难的问题。

一 家暴案件中适用正当防卫“同案异判”的窘境

(一) 案例一:刘栓霞故意杀人案
1.案情回顾

在 20 世纪 90 年代初,刘栓霞、张军水经相亲后前往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第二年,刘栓霞便遭到了丈夫的殴打,尤其是 2001 年以后,刘栓霞被丈夫暴打的越来越频繁,甚至因为衣服穿得太干净等一些不可思议的原因也会被打。自 1990 年结婚的这 12 年来,凡是张军水能够得着、看得见、想得起的东西,都成了暴力殴打刘栓霞的工具,刘栓霞的身上经常青一块紫一块的。刘栓霞也曾想通过报警解决问题,但当她想到张军水只不过被拘留几天就会被放出来,之后她面对的将会是更加不计后果的折磨;村委会居中调解,仍然未取得好的效果;她也曾向丈夫提过离婚,但张军水以杀她全家相威胁。作为三个可爱的孩子的妈妈,刘栓霞为了给他们一个美好的同年、一个完整的家而一直忍耐着,但是刘栓霞一直以来的忍耐并没有换来张军水的醒悟,他依然不计后果的折磨着刘栓霞。在 2003 年 1 月 15 日临近年关时,张军水拿着斧头对刘栓霞追着打,刘栓霞此时的心理崩溃了,被丈夫殴打 12 年的耐心终于耗尽。两天后,刘栓霞想与丈夫同归于尽,便把毒鼠强混合在杂面糊中,张军水先食用后死亡。本案被揭发以后,在张军水父亲的带领下近 400 名村民到检察院和法院请求对刘栓霞能够减轻处罚。

2.审判结果及理由
本案中,在经历了丈夫长达 12 年的家暴后,忍无可忍的刘栓霞想到了与丈夫同归于尽的解决办法,最终导致了丈夫的死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栓霞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受虐妇女综合症”和正当防卫在此处适用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虽然被害人张军水经常殴打、虐待刘栓霞,但她的投毒行为并不是在刘军水对其殴打之时,不属于自卫反击,这种行为只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并不能构成正当防卫,此外,其丈夫对最终结果的发生是存在过错责任的,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应当对刘栓霞采取从轻处罚的措施。最终,法院判决刘栓霞 12 年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 3 年,辩护律师以法院的判决量刑过重为理由向邢台市中院提起上诉,但二审结果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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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案例二:果勤娟故意杀人案
1.案情回顾
被告人果勤娟与被害人刘某某已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刘某某曾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两人结婚以后,果勤娟及其父母经常受到刘某某的殴打、虐待,并且刘某某因殴打果勤娟,刺伤果勤娟父亲而受到行政处罚。为阻止刘某某的暴力行为,果勤娟很多次请求亲朋好友去劝说他,并多次报警、向妇联反映情况、向司法机关诉讼离婚,但都没有效果。2015 年 10 月 19 日 13 时,刘某某在家中厨房里吃饭时,因向果勤娟及其父母索要 50000 元钱与果勤娟争吵,果勤娟父母对刘某某进行劝导时,刘某某将果勤娟母亲撕扯至院子里将其推倒,并拿出弹簧刀进行威胁,果勤娟见状便上前劝阻,也被刘某某打倒在地。倒地后,果勤娟随手拿到门后的木棒,站起身对着刘某某头部击打数棒致使刘某某当即死亡。刘某某死后果勤娟便拨打电话投案,在现场等候警察,在警察到达后被拘捕。

2.审判结果及理由
在这个案件中,作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受害者,果勤娟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以暴制暴”进行了反抗,最终导致丈夫刘某某死亡的结果。法院在审理调查中,认为刘某某吸毒史较长,并想在家庭中通过暴力手段控制果勤娟而对果勤娟进行了长期的殴打、虐待、威胁和控制。果勤娟寻求过多种解决途径,但这些都没有达到有效地目的。相反,刘某某的暴力不仅日益严重,甚至对果勤娟的父母也大打出手,果勤娟以及家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果勤娟是暴力受害者,遭受过严重的家庭暴力,但是由于体能以及心理恐惧的原因难以反抗。最终,在案子发生之日,果勤娟再次受到醉酒的刘某某的殴打,自己家人的人身安全也受到刘某某的威胁,为了摆脱家暴,消除所受到的威胁,其用木棍将刘某某打死。刘某某的家暴行为系本案的起因,果勤娟的行为是对刘某某伤害行为的防卫,对果勤娟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果勤娟发现刘某某被自己打死后即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作案现场等候公安民警,被逮捕之后如实交待所有罪行,构成自首,且在审理中自愿认罪,悔过。因此,果勤娟最终被判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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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家暴及家暴中女性被害人的防卫

(一) 家暴概述
家暴可以说在任何时候都是社会上的一个普遍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权运动的兴起以及社会思想的解放,越来越多的人渐渐关注到了家暴的问题。
1.家暴的含义
家暴这个词由国外引进而来,国际上的通用词为“Domestic Violence”,简称“DV”。“20 世纪 70 年代,国外就开始了对家暴的研究及立法实践,并且截止目前已经有 40 多个国家进行了专门的立法以禁止家暴的发生。1995 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我国举办并取得成功,此次会议上通过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此后便开始了对家暴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⑦我国第一次使用家暴这一词是在《婚姻法》的第 3 条第 2 款:禁止家暴,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对于广义的家暴,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中有这样一个定义:“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在广义上最常见的狭义家暴一般指婚姻关系中夫对妻的暴力。英国马力安·海思特等学者认为:“家暴是指男性伴侣在婚姻关系存续或终止后,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而对女性实施的暴力和虐待行为”。⑧狭义的家暴并不仅限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三种,此外还包括冷暴力、语言暴力、经济暴力等。暴力形式之间虽然有所区别,但在实际生活中往往相互联系,相伴发生,应该从整体对受伤害的程度进行考虑。在家暴的各种类型中,身体暴力所占是最常见的一种,在家暴中比较具有代表性,本文以丈夫对妻子实施身体暴力的角度为出发点,研究妻子的反抗行为是否能够构成正当防卫。

2.家暴的特点
家庭这个温馨的港湾,充满了亲情与爱,每个人在这里都应该得到放松和休息。但是这个本该美好温馨的地方,却被一次次的家暴改变了它该有的模样。家庭这个小小的空间里发生的暴力行为,因其特殊性无法使得女性被害人能够找到合理正当的反抗理由,因此女性被害人的反抗就成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行为,女性被害人也渐渐变成了刑事案件的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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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家暴中女性被害人的自我防卫
在男性对女性实施家暴的过程中,女性被害人可能是顺从的,也可能是沉默的,但她们也会出于本能的进行反抗。
1.家暴中女性被害人自我防卫的形态
(1)非肢体的语言防卫
女性被害人反抗家暴所采取的最常见的形式便是采用非肢体的语言防卫。在男性施暴时,她们在体能上远不如施暴者,于是她们会本能地选择通过语言来进行劝说及反抗。这种防卫几乎无效,这通常是一种心理上的解脱,而这种防御的消极一面是,它往往会激发施虐者对女性受害者施加更大的痛苦。
(2)以轻微暴力手段进行防卫
女性受害人对家暴的反抗往往会随着伤害程度的变化而变化,当受到的伤害程度越大时便会采取措施进行防御。然而,女性被害人在家暴中体能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她们的反抗行为比较轻微,所造成的伤害结果不严重。但是,轻微的暴力反抗很难使女性受害人摆脱受虐状态,一方面,她们的轻微暴力反抗会激怒施暴者以至于会受到更大的暴力威胁;另一方面,轻微暴力的反抗并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反而可能会带来男性施暴者进一步更严重的暴力侵害。在实践中,妇女通过轻微暴力来保护自己是很常见的,一般发生在被暴力侵害的过程中,因此,正当防卫理论的适用余地很大。
(3)以严重暴力手段进行防卫
严重的暴力手段一般发生在女性被害人的身体及心理状态达到临界点时,此时她们预感自己生命会受到威胁,于是在求生本能的驱使下反抗手段会比较极端。这是一种很少见的防卫手段,但是后果可能会具有破坏性,轻则违法犯罪,重则家破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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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正当防卫理论及其在家暴案件中的适用难题 ............... 16
(一) 传统正当防卫理论 ......................................... 16
1.正当防卫的概念及其存在的价值基础 ...................................... 16
2.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 17
四 域外有关家暴中的防卫制度 ............................. 21
(一) 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 ....................................... 21
1.受虐妇女综合症的概述 .................................................. 21
2.我国对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的借鉴 ........................................ 23

四 域外有关家暴中的防卫制度

(一) 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
女权主义者开始关注家暴问题始于发生在 20 世纪 60 年代的女权运动中。女性主义法学认为,国家政策和法律都是由大多数男性制定,他们往往因为缺乏女性的经验而不可避免的忽视了对女性的保护,这些政策和法律仅代表着男性的价值观。正是因为女性主义法学家意识到男女在婚姻家庭领域更加严重和隐蔽的不平等,她们从女性的角度出发,在理论和实践上有力的推动了法律的完善。所以从女性的角度来看,它有效地促进了法律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完善。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受虐妇女综合症”。
1.受虐妇女综合症的概述
对于家暴中女性被害人的反抗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在一定范围内采取了“受虐妇女综合症”的辩护理由。“受虐妇女综合症”于 20 世纪末在北美成为一个法律概念,并用来解释家暴中女性被害人的反抗行为常被辩护律师用来证明女性受害人杀夫的正当性及合理性。美国心理学家、女性主义先锋雷诺尔·沃克最早提出“受虐妇女综合症”,在他看来,女性在长期家暴的环境下容易患上“受虐妇女综合症”,并且提出了“受虐妇女综合症”具有两个特征,这两个特征对女性受害人反抗的研究产生了重要的意义。
第一、“沃克暴力循环理论”。沃克认为,因长期处于家暴的折磨之下,大多数女性被害人往往能够预测到何时发生下一次的家暴以及下次家暴的严重程度。家暴往往是一个循环的过程,即从形成开始,然后逐渐演变到暴力阶段,在一次的暴力结束之后又上升到施暴者对女性被害人的悔恨、道歉阶段。循环的暴力,使得女性受害人能够感觉到得到各个阶段的发生,她们能够从微妙的变化中感觉到威胁的临近。暴力循环理论表明家暴是周期性的,具体指:家暴的发生在整个婚姻关系或者说在一家庭中明显具有周期性的特征,通常有三个时期。在第一个周期中,随着婚姻的开始,夫妻之间变得更加熟悉,施暴者的本性开始暴露,其会控制不住的表现出愤怒、焦躁的负面情绪,在愤怒和焦躁情绪的推动下,对妻子实施轻微的暴力;在第二个周期中,施暴者的家暴行为开始严重,手段较为残忍,转化为重暴力,并且从时间上看,也比较频繁;在第三个周期中,家庭生活中的施暴者,在第二个周期之后,会有一段时间的放松并反思他们的暴力行为,并表现平静与悔恨,在此阶段其不会对妇女实施暴力行为,并积极努力修复关系,在此阶段有极大可能性家庭关系恢复正常化。这三个周期周而复始,从第一个周期开始,然后经历第二个周期、第三个周期,再次又回到第一个周期,不断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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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国家公权力不能及时保护弱者利益的情况下,弱者能够进行自救,这是设立正当防卫时的本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很难被认定在家暴环境下。在本文中,笔者主要是从司法实践中的两个案例入手,分析传统正当防卫理论在家暴这一特殊环境下的适用难题,并研究和分析了域外一些关于家暴中的理论应用,试图找到能够解决问题的办法。结合我国的国情,我们在寻找解决办法的同时也应该借鉴吸收国外有利的经验,尽快实现统一的量刑标准,尽快消除同一案件中不同判决的现象,尽快解决受虐待妇女在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困难的问题。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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