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论文价格:0元/篇 论文用途:仅供参考 编辑:论文网 点击次数:0
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3926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研究,目前世界上各国关于非婚同居的立法还集中在财产关系的立法上,并且这些立法千差万别,由此导致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大量存在。解决法律冲突有国际条约和国内法两种方式,但是结合非婚同居的现状及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在国内法中确定冲突规则以解决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无疑更具可行性也更值得探讨。当然,冲突规则中的准据法确定问题并非是个简单问题,需要规则和原则的相互补充,因此,并不能以割裂的眼光看待各种准据法选择机制,应当互相结合确定准据法。

一、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

(一)含义及范围
1. 非婚同居
(1)定义
“非婚同居”属于引进词汇,而这一名词一直以来都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事实上也很难用定义来准确界定非婚同居。在英文中,用来表述非婚同居的词有 cohabitationwithout marriage、unmarried cohabitation、non-marital cohabitation 等,法语中使用 de facto partnership、de facto marriage 等。日本学者称为“同栖”,所谓友爱结婚 Kameradschaft。而罗马则把非婚同居视为“准婚”(Quasiehe)。
在各国制定法中,对非婚同居也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定义。例如《法国民法典》中规定非婚同居的特征是“稳定、持续的共同生活”②,并强调以“组织共同生活”③为目的。新西兰《事实结合关系(财产)法案》给出的定义是:“男女在具有婚姻性质的关系中共同生活,但没有结婚”。④美国新泽西州在 2003 年《家庭伴侣法》序言中将非婚同居界定为“具有重要人身、感情以及经济约束力的关系”①。这些立法中对非婚同居的定义虽各不相同,但都强调了同一个基本要素:共同生活。
依照字面意思,“非婚同居”可以将其拆成“非婚”和“同居”两部分来解释。“非婚”意指不符合婚姻登记的要件,一指不符合婚姻登记的形式要件,二指不符合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同居”亦有两种,第一种是单纯的长期共同在一个空间内居住,例如合租,此种不在我们讨论之列。第二种则是指未缔结婚姻而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和消费。

因此,“非婚同居”从广义上可以界定为:同居双方没有经过婚姻登记而居住在一起,既包括同性的双方也包括异性的双方。狭义上的“非婚同居”指的是,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异性)满足婚姻的实质条件但并未进行结婚登记而长期公开以家庭形式共同生活在一起,共同进行劳动生产和消费分配。
本文探讨的“非婚同居”所采用的即为广义上的界定,也即既包括同性同居也包括异性同居,但在讨论的过程中会对同性同居和异性同居加以区分。

...........................

(二)问题提出在提出
本文应当解决的问题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冲突”。所谓“法律冲突”,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法律规范同时调整或同时不调整同一社会关系,从而产生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的社会现象。

经济的发展以及婚恋家庭观的革新使非婚同居这一现象变得普遍,不少国家面对这种现象的普及带来的不少法律问题制定相应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但这方面的制度千差万别。而跨国民商事的交往又使涉外非婚同居现象产生,涉外非婚同居的法律冲突问题也由此凸显。此外,涉外非婚同居的法律冲突还涉及到了人权问题。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发展使人权思想深入人心。生活中人们追求自身的权利与自由,法律上也在探求对人权的保护。非婚同居正是人们对追求自由的体现。但是,世界范围内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发展毕竟都还不是很完善,人权问题也比较突出。第一,有些国家并未对非婚同居财产关系进行调整,甚至禁止非婚同居,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权,剥夺了人们追求自由生活方式的权利。第二,对非婚同居财产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国家也往往会忽视弱者权益保护和第三人利益保护。非婚同居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同居关系生活作出的贡献较大但是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是否在财产分割时予以照顾、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应当如何去保护、一方当事人为共同生活而背负的债务在同居关系结束后第三方向另一方主张的权利等等问题,都是人权问题的孵化。

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是涉外非婚同居中的主要关系,此种财产关系既不同于涉外婚姻的与人身紧密相连的财产关系,也不同于涉外合同中不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关系。因此,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具有其自身鲜明的特性,突破了传统的国际私法领域。

........................

二、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中的部分国家法律规定及其冲突

(一)部分国家法律规定
1.当事人财产权属关系
(1)否定非婚同居财产制
虽然非婚同居的现象在世界范围内大量存在,这类财产问题也层出不穷,但是目前仍然有许多持传统婚恋观的国家并不认可非婚同居这种两性结合的生活方式。这些国家通常认为,家庭中的财产制度应当与其在家庭中的身份密切相连,只有婚姻能产生亲属法上的亲属关系而非婚同居并不具备这样的功能,因此,非婚同居关系不应产生这种具有特定身份才有的财产制。①比如《埃塞俄比亚民法典》②规定“非法同居者”之间既不产生像配偶一样的人身关系,也不产生任何的财产制,相互之间也没有扶持对方生活的义务,更无继承权。再如美国的佐治亚州、伊利诺伊州和路易斯安那州,完全否认了同居者之间以及同居者对于第三人的权利。③佐治亚州虽然一直否认同居者的这个权利,但有个特别的案例:该州在 1992 年 Crooke v. Gilden 案中依照合同法分割了两个女同性恋者同居期间的财产。但是,佐治亚州对在异性同居者之间的权利承认仍无松动。伊利诺伊州的 Hewitt v. Hewitt案④则是该州完全否认同居者权利的一个典型案例。Vitoria 和 Robert Hewitt 从大学时就开始同居,随后搬往伊利诺伊州继续一同生活,Hewitt 在外从事医疗事业,而 Vitoria 则负责照料家庭。在没有婚姻关系共同生活了是五年之后,他们的同居关系破裂。Vitoria认为他们之间存在婚姻关系,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被驳回。随后 Vitoria 补充了合同诉因,

并请求衡平法上的救济但仍未得到法院的支持,Hewitt 财产没有一部分属于她,她也无法从 Hewitt 那里抚养费。法院认为如果赋予了 Vitoria 这些权利将会破坏既存的婚姻制度,也违背伊利诺伊州的法律以及当地的公序良俗。
..............................

(二)部分国家之间关于法律规定的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冲突、新法与旧法的冲突、部门法之间的冲突等等。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律冲突有其特殊含义,主要指的是在国际民商事领域,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域的民商事法律对同一法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引发的冲突。②由于各法域的实体法规定不同,这种法律冲突最直接的后果是判决结果因适用的法律不同而出现差异。这种法律冲突既可以是由于要求竞相适用本法域的法律而产生的积极法律冲突,也可以是由于涉及的法域的法律虽然有规定但均未对该民事关系作出调整而使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的消极法律冲突。本文所探讨的法律冲突在性质上属于空间上的法律冲突,即不同国家或法域之间的冲突,既包括国际法律冲突又包括一国内的区际法律冲突。
目前,非婚同居在世界范围内普及,财产问题日益突出,并且随着该趋势的扩大以及全球化的推动,法律冲突只会有增无减。在非婚同居财产关系领域,法律冲突正是通过各国对这一领域的不同规定来表现的。具体而言,各国关于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法律规定的法律冲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地位上的冲突。非婚同居法律地位的认可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该类型案件的司法处理结果以及产生该司法结果能否为外国所承认和执行的问题。例如,瑞士的注册伴侣在埃塞俄比亚共同生活并且主要财产关系都发生在埃塞俄比亚境内,若当事人想要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同居财产而向埃塞俄比亚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埃塞俄比亚并不认可非婚同居,所以法院很有可能并不会受理诉讼。即便当事人在瑞士解除了同居关系并且按照瑞士的法律适用法选择了有效的法律,产生了有效的判决对同居财产进行了分割,该判决在埃塞俄比亚的承认和执行依然会遇到很大阻碍,因为埃塞俄比亚在婚姻家庭方面较为传统和保守,如果承认或者执行了该判决可能意味着对本国法律制度的挑战和对本国的公共秩序的破坏。总之,法律地位上的冲突在短期内是难以调和的一个矛盾,国家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固有社会文化观念是引起这种法律冲突的最大原因。
............................


三、现有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困境及建议..........................24
(一)现有解决途径................................. 24
(二)存在的困境.................................. 31
(三)解决困境的建议.............................. 32
四、对我国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及解决的思考................................39
(一)我国相关立法规定.............................. 39
(二)我国关于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 41
(三)解决我国法律冲突的建议................................. 42

四、对我国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及解决的思考

(一) 我国相关立法规定
1.大陆地区
(1)财产关系
就财产关系而言,1989 年 11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非婚同居的一个重要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虽然《若干意见》出台时间较早,但由于 1989 年的《若干意见》中有关财产分割的部分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不相抵触,所以该《若干意见》成为解决非婚同居相关法律问题的重要依据,《若干意见》中关于非婚同居财产制度的法律规定也仍然适用至今。
具体而言,符合条件的非婚同居双方实行意思自治,可自由约定财产的权属、财产的管理与处分以及财产分割等相关事宜。在无约定的情况下产生财产纠纷时,则可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第 1 条第 2 款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该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同居者的诉权,并未给出具体处理方式。结合《若干意见》中处理此类案件遵循的原则和财产分割的规则,首先,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应当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的同时还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弱者权益;其次,同居者解除同居关系时,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及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至于一方向对方索取的财物,如若同居时间并不长或者一方的索要造成另一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再者,同居双方在非婚同居关系结束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一方给予另一方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最后,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若既属于符合条件的同居关系又符合《继承法》第 14 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情况具体处理。另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 6 条,“未按婚姻法第 8 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 5 条的原则处理,即以 1994 年 2 月 1 日为界,根据补办结婚登记与否区别对待。
........................

结语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文化观念的转变,人们的思想冲破了传统婚姻家庭的束缚,对非婚同居的态度有了重大改变,越来越多的人追求这种类似家庭却更为自由地生活方式。与此同时,经济全球化推动各国交往密切,促使产生涉外非婚同居现象。在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中,涉外非婚同居必然会成为未来社会十分重要的涉外民事关系之一。
目前世界上各国关于非婚同居的立法还集中在财产关系的立法上,并且这些立法千差万别,由此导致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大量存在。解决法律冲突有国际条约和国内法两种方式,但是结合非婚同居的现状及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在国内法中确定冲突规则以解决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无疑更具可行性也更值得探讨。当然,冲突规则中的准据法确定问题并非是个简单问题,需要规则和原则的相互补充,因此,并不能以割裂的眼光看待各种准据法选择机制,应当互相结合确定准据法。

就我国而言,不论是出于婚前“试婚”的目的进行非婚同居还是在离异、丧偶之后为避免新一段婚姻关系带来的诸多问题而选择非婚同居,总之,非婚同居的数量并不在少数。我国进行改革开放后与世界的联系更加密切,由此产生的涉外非婚同居数量也并不在少数。在涉外非婚同居现象逐年增加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准据法以应对既存的法律冲突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然而,我国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存在重大欠缺,自从我国取消“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概念之后,“非婚同居”在我国可以说是处于灰色地带,当事人的权益亟需法律的保护。

参考文献(略)


如果您有论文相关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
客服微信:371975100
QQ 909091757 微信 37197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