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对华“301 调查”的缘起与现状
(一)美国对华“301 调查”的缘起
1.“301 条款”与“301 调查”
“301 调查”是基于“301 条款”的一种贸易调查行为。为了理解“301 调查”,必须对“301 条款”进行介绍与分析。通过介绍与分析“301 条款”的演变过程,也有助于了解美国启动“301 调查”的不同诉求。美国贸易法“301 条款”经历了形成、扩展、补充和定型四个演变发展历程。涵盖的主要贸易法案包括 1962 年《贸易扩展法》、1974 年《贸易改革法》、1979 年《贸易协定法》、1984 年《贸易与关税法》以及 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
“301 条款”的前身是《1962 年贸易扩展法》的 252 条款,美国出台的《1962年贸易扩展法》是一部带有强烈自由主义贸易倾向的贸易法案,但为应对非关税贸易壁垒纠纷升级和美日欧贸易摩擦加剧的新情况,《1962 年贸易扩展法》增加了“252 条款”。国会制定该条款用于对抗美国认为的与美国进行不公平贸易的国家。“252 条款”虽然带有保护主义色彩,但实质上却推动了自由贸易的发展。②作为著名的“301 条款”的前身,“252 条款”对美国贸易法和美国贸易产生了深远影响。
“301 条款”形成于《1974 年贸易改革法》,是指该法案中的第 301 条。《1974年贸易改革法》是对美国贸易政策的重大调整,开始从追求贸易自由转而强调贸易公平。③该条款的基本目标是采取平衡性措施,实现自由贸易的精神。从内容上看“301 条款”有不同于“252 条款”之处,表现在其一“252 条款”规定在总体采取行动之前应考虑美国的国际义务,“301 条款”中删去了这项要求;其二“301 条款”增加了程序性规定;其三对不公平不合理的外国行为有了更具体的说明。1975-1979 五年间,总统对动用“301 条款”的 18 件贸易纠纷申请没有采取任何一项报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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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对华“301 调查”的现状
1.美国对华“301 调查”基本情况
自美国《1974 年贸易改革法》中“301 条款”形成以来,针对中国的“301调查”,截止目前共发生了 6 次③,笔者将美国对华 1991-2017 年发生的 6 次“301调查”具体情况整理成下表,见第 10 页表 1。
1991 年美国对华启动两起“301 调查”,分别是 5 月发起的“特别 301 调查”和 10 月发起的“一般 301 调查”。1991 年“特别 301 调查”主要调查内容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美国政府依据《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特别 301 条款”将中国列为“重点观察国家”,认为中国在版权保护和专利保护方面存在问题,调查指控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违规内容有:第一点美国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专利在中国没有得到相应的保护;第二点在中国美国作品著作权没有得到保护;第三点在中国的首位注册人被授予商标权,造成其他原始拥有者的权利保护未得到保护;第四点在中国商业秘密没有得到充分保护。调查过程中,中国政府积极与美国进行了相关问题的谈判磋商,经过一年的协商谈判,中美于 1992 年1 月 17 日签订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谅解备忘录,至此美对华第一次“特别 301调查”通过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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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对华“301 调查”的实体性问题
(一)调查的宗旨:贸易保护还是贸易自由
“301 调查”的宗旨是贸易保护主义还是贸易自由主义,可以从分析“301条款”的出台背景和修改历程入手。对外贸易政策制订的基本依据有二,其一,一国对其在国际经济地位的了解与认识是制定贸易政策的考量因素;其二,在整个国际经济政策中对外贸易政策的地位以及对外贸易政策与外交政策的关系,外贸政策与其希望达到的外交目标直接相关。①美国贸易法“301 条款”的制定亦受这两个基本依据的影响,其正是出台于美国的国际贸易受到西欧和日本的挑战而有所损失之时。
全球经济格局的变化是美国的贸易政策变化的重要考量因素。战后初期,美国的经济贸易在全球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它由此积极推行多边贸易谈判,在全球范围内倡导自由贸易政策。因为以经济霸权地位为基础的自由贸易更符合美国利益,所以美国积极倡导自由贸易政策。为此,美国主动帮助各国恢复经济。因为虽然这一时期美国的工业生产额和贸易出口总额都超过了西欧国家的总和,但是这些繁荣都是建立在大量的出口之上的,美国若想继续保持这样的繁荣经济,必须建立一个繁荣自由开放的欧洲市场。出于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美国制定了帮助欧洲经济复兴的马歇尔计划,为欧洲提供无偿援助,或者通过贷款的形式。但是双方约定,这些援助必须用来购买美国货。②同时,美国鼓励西欧一体化,希望欧洲形成统一市场以便世界自由贸易的发展。通过马歇尔计划,欧洲市场得以完整的恢复和自由开放。在亚洲地区,为了实现自由贸易的目标美国由战后初期抑制日本经济到积极帮助日本恢复和发展经济。美国为了稳定日本经济、平衡财政预算、抑制通货膨胀而制订了道奇计划,通过“占领地区复兴援助基金”和“占领地区救济基金”为日本提供资金援助,拯救了日本经济。美国还致力于帮助日本加入 GATT,其目的在于帮助日本排除对外贸易中存在的贸易壁垒和发展日本出口。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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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调查”的合法性与否讨论应以美国贸易法“301 条款”已经在 2000年 1 月 17 日由 WTO 专家小组通过争端解决机制作出其并未违背 WTO 相关规定的报告为前提。如果美国贸易法“301 条款”由专家组确认违背 WTO 相关规定,那么以该条款为基础的“301 调查”的合法性就没有了讨论的必要性。美国的贸易伙伴对“301 条款”的合规性质疑在 GATT 时代就已经存在。1993 年,日本将“日本诉美国进口汽车报复关税案”起诉至 GATT,日本认为美国的“301 条款”既是对 GATT 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违背又和市场准入规定的不一致。日本在 1995 年WTO 成立后又将该案诉到 DSB。③日本给出了同样的理由,美国根据《1974 年贸易法》第 301 条、304 条对从日本进口的商品加征关税是单方面的报复措施,因此不符合 GATT 第 1 条的最惠国原则,以及第 2 条市场准入的规定。当日本和美国在 WTO 协议之外达成妥协时,“301 条款”遭遇到的第一次 WTO 合规性挑战得以解决。①1998 年欧共体(欧盟)诉美国的“美国《1974 年贸易法》第 301-310条案”,即“301 条款”案从程序上对“301 条款”的 WTO 合规性进行挑战。欧盟认为美国的《1974 年贸易法》第三部分第一章第 301-310 条,特别是第 305-306条所规定的单方面发动报复措施的制度并没有 DSB 的认可,违反了 DSU 第 23 条即禁止单方面报复措施等规定。专家组根据美国在政府行政承诺 SAA(Statementof Administrative Act)中,“依 WTO 协定违反或者美国在协定上的权利受到侵害的《贸易法》301 条款决定,不管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要有 DSB 采纳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决定为基础”的规定,以及承诺遵守专家组审理结果,认定“301条款”有关的报复措施的规定并未与 DSU 有关条款不相一致。②WTO 涉及的美国301 条款的最后一个案例是欧盟于 2000 年起诉美国的“《1974 年贸易法》第 306条修改案”,③该条现已修改为《2000 年贸易与发展法》第 407 条,它规定了美国单方面行动而不受多边协议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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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国对华“301 调查”的程序性问题.................................... 22
(一)“301 调查”与“301 条款”的程序冲突................................22
(二)“301 调查”程序与其他相关国际规则的冲突...........................................24
(三)“301 调查”听证会的参与问题...............................25
(四)“301 调查”的证据采纳和证明标准............................27
四、中国应对“301 调查”的建议.......................................29
(一)对政府的建议.......................................29
(二)对企业的建议.................................................32
(三)对行业协会的建议......................................33
四、中国应对“301 调查”的建议
(一)对政府的建议
1.跨国诉讼的策略
加深“301 调查”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研究,以己之矛攻己之盾。“301 调查”的国内法基础是美国贸易法“301 条款”,美国政府在有关执行 DSU 的 SAA(《政府行政声明》)中作出行政承诺,不能依据调查结果而不通过 DSB 专家小组或者上诉机构的结论授权单方面制裁他国。换言之本轮美对华“301 调查”没有通过 DSB 专家小组或者上诉机构的结论授权,而单方面对华进行加征关税的制裁行为,是对其国内法“301 条款”的违背,那么本轮美对华启动的“301 调查”便失去了国内法依据其违法性显而易见。因此,我们应该深入了解分析美国贸易法“301 条款”及相关贸易法和贸易政策,这样才能够做到有理有据,及时应对,有的放矢。例如,中国企业在面对此次“301 调查”后美国政府加征关税等单边报复行为时,如果不深谙美国法典中的相关救济措施,那么就少了维护自身利益的有力“武器”。例如针对本轮“301 调查”,在《美国法典》第 1581 条规定了可以针对美国政府、政府机构及工作人员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提出起诉的情形。其中,第(i)(2)项规定,可以就“非为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而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税、费或其他税”提出起诉,对华“301 调查”实施的关税措施便属于这一情形。因此,中国相关企业可以以美国政府机构违反《美国法典》第 1581 条第(i)(2)项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提出诉讼,以求维护自身利益。
结语
全球化时代,各国的贸易联系越来越紧密,这其中既有机遇也有挑战。美国针对中国发动“301 调查”,便是其应对挑战的手段之一。依据前文分析,美国对华“301 调查”在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首先,美国“310 调查”在实体层面由于其单方面的报复措施而违反 DSU 第 23 条关于加强多边体制禁止单边报复行为的规定。美国作为世界超级经济强国,其单边行为影响了 DSU报复条款的实施效力,造成 WTO 有关成员国在多边体制框架下权利与义务失衡。其次,“301 调查”未依据“301 条款”的程序规定寻求相关贸易协定解决贸易争端,而是采取单边报复行为,更是对以“310 条款”为依据的国内法的违反。最后,美国在“301 调查”中,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使其调查结果的可信度和可接受性受到严重影响。依据本轮“301 调查”结果,美国采取单边报复措施,该制裁措施与“301 条款”本身不相符,也与 WTO 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定有不符之处。
第六次美国对华“301 调查”作出了违反自身贸易法的单边制裁行为,中国作为被调查国应理性思考寻求相关国际法律救济,坚定维护 WTO 多边贸易协定。此轮美国“301 调查”与以往五次“301 调查”不同,美国违背 WTO 相关规定以及“301 条款”本身规定,作出了加征关税等制裁措施,面对这种情况中国政府和企业作出了积极回应。首先,政府积极将争端提交 WTO,同时积极寻找应对美国国内法的依据,以及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如《对外贸易法》,和国际法依据,做到处理争端有理有据。其次,企业积极参加相关听证会,提供证据,申请商品排除。最后,中国积极对“301 调查”报告中美方的不实指控及时进行澄清,发布了《关于中美经贸磋商的中方立场》白皮书,营造良好的对外贸易环境,力求减少国际社会对中国政府的贸易政策、做法和相关法律的误解。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