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外投资非商业风险及保险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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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3929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在国际投资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不可替代。商业保险机构不能承保海外投资非商业风险的保险。因为非商业风险由东道国政府引起,风险高,损失大,商业保险机构无力赔付。防控非商业风险只能依靠国家保证,国有政策性公司向投保企业支付赔偿金,鼓励和支持本国投资者“走出来”。为了有效防控非商业风险,海外投资保险随着海外投资发展不断壮大,海外投资保险是国际合作中保障投资企业和投资国家抵御非商业风险的重要手段。

一、我国海外投资中的非商业风险及保险

(一)海外投资中的非商业风险及保险含义
1.海外投资中的非商业风险含义
我国国内法和国际法未明确规定海外投资非商业风险的含义。大体上,学界对非商业风险及范围分为两类。
第一种观点,以赵金蕾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国际投资风险应当划分为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政治风险即是非商业风险,两者的含义一致①。非商业风险是投资者在东道国遭受与该国政治因素有关的风险,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特定政治风险。在国际投资过程中,主要由东道国政府行为引发的政治事件或社会事件给海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政治风险具体指战争、内乱、国家征用、国有化、限制货币承兑及移出境外等政治因素引发的风险②。
第二种观点,以陈业宏为代表的学者认为非商业风险也是国家风险,是投资者在从事国际投资活动中,因东道国政治、法律、文化或政策的变化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信保)用“国家风险”这一概念阐述了海外投资风险,并从“政治风险”、“经济风险”、“营商环境”和“法律风险”四个方面对国家风险进行深入分析④。有学者认为非商业风险是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遭受除商业风险以外的全部风险,例如:战争、暴乱、军事政变、恐怖袭击、特大自然灾害、刑事犯罪等风险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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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外投资中非商业风险及保险的范围和种类
1.海外投资中非商业风险的范围和种类
中信保的《投保指南》借鉴《多边投资担保公约》(Multilateral InvestmentGuarantee Agency,简称《MIGA 公约》)制定关于海外投资非商业风险范围和种类的规定。《MIGA 公约》将非商业风险范围界定为政治风险,其种类包括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违约等风险①。《MIGA 公约》有关于增设其他非商业风险的法律程序,中信保关于非商业风险范围只限定在政治风险以内。国内学者对非商业风险范围及种类也进行研究和划分。以李莹、朱霞为代表的学者认为非商业风险不仅包括了传统的政治风险,也应当包括法律政策风险、文化风俗习惯风险、生态环境保护风险、社会劳工权益风险等②。

政治风险是东道国直接或间接的国家行为可能导致海外投资项目失败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③。政治风险意味着海外投资公司在国际投资环境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直接制约着投资目的达成。政治风险作为企业无法预测和控制的因素,通常具有较大的负面影响④。例如:有学者认为政治风险既包括传统政治风险,也包括政府干预、民族主义风险、政策变动风险、恐怖主义、宗教主义风险等新型政治风险⑤。
本文认为政治风险范围包括政府干预,没收、征用或国有化,政府违约,恐怖主义、内乱和战争,汇兑限制⑥。其中政府干预风险一方面来自东道国政府干预,另一方面由第三方政府通过利益诱惑或施加压力的方式改变东道国原先决策从而达到干预目的⑦。没收、征用或国有化风险是东道国政府为了维护国内市场竞争优势,通过经济手段将外国投资企业合法财产收归国有,打击外国投资提高本国企业竞争力①。政府违约风险是东道国政府无正当理由行使国家权力强行终止投资合约违反约定致使投资项目搁置,给投资企业带来损失的风险②。恐怖主义活动、内乱和战争风险是东道国因民族主义、宗教问题、阶级矛盾导致时局动荡发生武装暴乱、革命运动、政权更迭、战争等风险③。汇兑限制风险是东道国保障本国外汇储备量,避免投资者将企业的本金和利息转移出境外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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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海外投资非商业风险及保险实体规则中的问题

(一)承保机构的定位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信保)是从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①。2001 年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②。中信保建立之初只承保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不负责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当时中国也没有任何机构承保海外投资保险业务。2005 年发改委《风险保障通知》明确规定中信保是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承保机构,其他保险机构不经营该业务,第四条明确赋予中信保对海外投资项目投保条件的独立审核权③。中信保根据该规定也在《投保指南》中制定其拥有审批权和承保权。目前,只有发改委的《风险保障通知》授权中信保是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机构及拥有审批权,国内法无明确规定。
在 BIT 协议下,中信保未被国内法授权,不是国际争端解决适合主体④。例如:中英 BIT 协定第九条约定,如缔约国一方公司或个人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遭受符合双方约定条款内容的损失,并且缔约国政府或指定机构已经向本国国民支付赔偿金,缔约国另一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认全部请求或权利,允许缔约国一方指定机构享有与赔付国民同等权利,并应当准许其追偿的权利⑤。根据 BIT约定缔约国应该有其指定代理机构,但是实践中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并没有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国际法国内法都未明确规定中信保就是缔约一方指定机构,所以导致 BIT 协定关于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机构条款形同虚设,没有可操作性。
实际中,自 2002 年底中信保在没有任何规章制度的约束下就已经开展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中信保海外投资保险首个成功案例:2003 年 9 月,中信保成功承保我国投资者在印度尼西亚的政治风险⑥。2004 年 2 月,中信保内部正式成立投资保险部⑦。中信保业务范围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短期出口特险、担保、海外投资保险①。事实上,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只是中信保保险业务很小一部分②。由此可见,中信保并非海外投资保险的专门承保机构。中信保是企业法人,具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内在需求。同时,它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却拥有审批权难以体现国家保证。实践中,中信保已经形成“一家独大”的垄断经营,投保条件门槛设置过高,使得中小企业很难获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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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格投保人的范围
合格投保人是海外投资保险中具备一定条件的投保人才能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发改委文件中规定投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投资实力③。《风险保障通知》第三条规定凡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也包括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都是海外投资保险的合格投保人④。第八条规定中信保必须为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法人提供相关的风险服务保障投资安全⑤。由此可见,部门规章对投保人国籍不加限制,将合格投保人范围规定过于宽泛,同时又将我国自然人及非法人组织排除在外。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 BITs 对合格投保人界定却包括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⑥。国内的部门规章与国际条约规定不一致,法律衔接出现问题。我国在《外商投资法》第二条允许外国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来我国境内投资⑦。国际投资中,“走出去”和“走进来”的国民待遇应当是一样的,立法应当予以保障,不然就形成了不合理的“超国民待遇”。超国民待遇是本国政府为了吸引外资,不平等得给予外国投资者比本国国民更优越的特权待遇⑧。本文认为中国投资就是要去“超国民待遇”,给予外国投资者与中国国民同等或者近似待遇,所以立法也应当将本国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纳入适格投保人范围。2006 年《金融保险通知》规定强调中信保要为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大型企业和跨国公司等实力企业提供优质的融资和金融保险服务①。实践中大多数海外投资保险合格投保人也是国有企业,保障的也是国有资产。例如:中国瑞峰(柬埔寨)国际有限公司投资柬埔寨制糖产业园项目,该项目保险金额 1.13 亿美元,为亚洲最大的制糖产业园项目②。如果中国海外投资要持久发展就不能只依靠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也逐渐成为中国国际投资的中坚力量③。例如:2018 年民营市场主体海外投资额 755.7 亿元,占中国全部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增长 13.6 个百分点④。民营私人海外投资蓬勃发展,因此我国在给予扶持海外投资政策时,不应只注重国有企业,也应当提供给私人企业优质的海外投资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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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海外投资非商业风险及保险程序规则及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25
(一)代位求偿权的实现.........................................25
(二)投资风险评估机制.......................................27
(三)保险赔付的争端解决机制...................................30
四、修改我国海外投资非商业风险及保险法律规定的建议................................. 35
(一)实体规则的修改建议....................................35
(二)程序规则及实施保障的修改建议...........................36

四、修改我国海外投资非商业风险及保险法律规定的建议

(一)实体规则的修改建议
有政协代表建议制定《对外投资促进法》或《海外投资保险法》设立专门海外投资保险机构①。国内法与 BITs 协定互相衔接,国内法明确规定专门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是缔约国指定机构,使得该指定机构享有代位求偿权②。法律实施中将中信保提升为国家指定机构,明确承保机构的定位,只负责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收回审批权保留承保权③。审批机构由国家政府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或指定政府部门负责审批工作。
实践中合格投保人的范围只有企业法人,我国应该将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纳入合格投保人的范畴,提高合格投保人准入门槛,对新纳入承保范围的主体资质进行限制④。法律法规应当明确兜底条款具体内容,去行政化,提高立法水平减少理解偏差。中信保提供保险服务时也要防范投保企业的道德风险和权利滥用。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规定合格投资和东道国范围过于宽泛,不仅增加投资者遭遇非商业风险机率,也增大保险机构向东道国政府追偿难度。海外投资保险立法上应当明确合格投资和东道国范围并予以适当限制,借鉴《MIGA 公约》关于合格投资和东道国的规定提高准入门槛⑤。合格的东道国应当符合与我国签订 BIT协定的国家与地区,并且国内政局稳定与我国睦邻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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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在国际投资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不可替代。商业保险机构不能承保海外投资非商业风险的保险。因为非商业风险由东道国政府引起,风险高,损失大,商业保险机构无力赔付。防控非商业风险只能依靠国家保证,国有政策性公司向投保企业支付赔偿金,鼓励和支持本国投资者“走出来”。为了有效防控非商业风险,海外投资保险随着海外投资发展不断壮大,海外投资保险是国际合作中保障投资企业和投资国家抵御非商业风险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国海外投资非商业风险及保险无论在法律规制还是实施中都存在很多问题。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亟待出台《海外投资保险法》明确规定中信保承保机构的定位,适当扩大合格投保人范围,合理限制合格投资和东道国范围,科学增设承保险种。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必须不断完善国内法,使其与国际法互相配合相互衔接,依法保障代位求偿权的实现,建立保险赔付纠纷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建设适合非商业风险的咨询、评估、防控机制。银保监会重视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监督工作,着重监督海外投资保险重点环节。中信保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明确主体责任,保险业务公开透明。
未来我国海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非商业风险不稳定因素逐年增加,防范非商业风险难度不断增大,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在未来深度开放和“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海外投资非商业风险及保险必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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