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并购律师尽职调查中的律师执业责任
(一)律师执业应遵守的基本规范
第一,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免尽职、审慎严谨。在这里,《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对律师在并购尽职调查中的“审慎”职责再次做出了强调。
第二,律师应严守所知悉的委托人、目标企业及执业中所知悉的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为律师本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人谋取利益。这条体现了律师在企业并购尽职调查中所应遵循的保密性原则,这是在资本市场以及整个商业往来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第三,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指引的要求,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独立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此条规定即律师尽职调查独立性原则的体现,要求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时应以法律方法为指导,基于法律的三段式推理对相关问题进行判断。
第四,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如实、准确、完整地向委托人披露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并做出适当的法律分析与评估,不得故意隐瞒、遗漏主要信息或做虚假陈述。
第五,律师应当与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密切配合,通过专业分工协作和充分的业务沟通,共同保障受托法律业务的顺利进行。这项内容与律师尽职调查的独立性原则相关,二者并不矛盾,因为律师受专业知识的限制,不可能事事精通,这就需要既保证工作的独立性,同时还要实时与其他领域的专业人士密切协作,保证尽职调查的顺利进行。
第六,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制度,调查所取得的文件、资料、证明的分类归档及查阅制度,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制作的内部审核制度,以及内部质量保障制度。这不仅仅是尽职调查工作对律师提出的要求,同时也是律师工作的基石,律师在任何一项工作中都要擅于及时整理获得的文件,做好对各类文件的统筹,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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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接受委托后的相应责任
律师尽职调查业务与其他种类的律师业务无异,均需履行必要的程序—委托程序,律师是以律所为单位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不能私自作为被委托方进行并购尽职调查工作。
并购律师尽职调查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委托事项,也可以作为律师接受的其他委托事项的附带事项,亦或是将尽职调查作为律师接受其他委托事项的前置程序,具体是哪种形式,双方都可以在委托书中约定。但无论如何,律师均应按照完整的操作流程进行,不能省略掉尽职调查中的主要步骤,这是尽职调查工作的审慎性原则决定的。
在确定好委托关系之后,律师需履行相应职责。如果出现特定情形①,律师有权拒绝或解除委托人的委托,但应书面告之委托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拒绝解除委托后应及时整理案卷资料、文件和证明,并及时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后归档封卷。
该部分将从公司基本文件、重大合同、重大债权债务几个重要方面简要说明其重要性。企业基本文件在整个并购过程中起着提纲挈领的作用,一般包括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企业章程、年检报告以及组织机构代码、海关、外税等其他设立性事项证照。此外,根据交易性质的不同,可能还包括增减资文件、合并分立文件(属于企业历史沿革范畴)、招股书(股份制企业)、合资合同(中外合资) 、对外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收购),等等。以上这些文件是企业并购律师尽职调查的核心,审查这些文件是律师的根本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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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并购律师尽职调查概述及主要问题
(一)企业并购律师尽职调查概述
1. 尽职调查的概念和起源
“尽职调查”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的普通法,后逐渐被大陆法系采用,编入成文法。尽职调查的英文是“due diligence”,含义是“适当的或应有的谨慎”,这反映出在这一法律过程中,审慎性成为了非常重要的因素,故尽职调查又称审慎性调查,通常是指在收购兼并、股票或者债券发行与上市、资产转让、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资本运作中针对交易对象和交易事项的财务、经营、法律等事项,由委托人律师、会计师、专业技术咨询等中介机构,按照其专业准则所进行的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和分析。
从广义上,尽职调查是指一个人在特定情形下某种程度上需要做的合理的判别、审慎、决定和活动。在公司法中,尽职调查是一个即将发生的并购业务中需要进行的第一步重要的深入性调查。而在一起公司合并案例中,尽职调查包括对该公司义务的完全了解,比如公司债务、即将产生或潜在的法律诉讼、租赁协议、担保、长期的客户协议、劳动合同、分销协议以及补偿安置,等等。在尽职调查中,律师接受委托人之委托,就委托人拟议的商业计划或交易事项(如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从法律角度进行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分析,出具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为委托人做出法律判断提供依据。
“尽职调查”一词是由于 1933 年美国证券法的通过而首次投入使用,该法将责任转移给证券交易商和经纪人,以向潜在投资者充分披露与其出售的证券或工具相关的任何重要信息。未能披露此类信息的后果使他们对刑事起诉负有责任。以尽职调查的起源英美法系美国为例:在美国的普通法和成文法中,对于股权投资尽职调查的法律法规,归纳起来,可作如下表述:如果一家公司(无论是投资方还是被投资方)已接受投资协议,那么他就对投资各方负有责任进行一定程度的尽职调查;如果一家公司(无论是投资方还是被投资方)已发行了公开发行的股票,那么他就有责任按照州和联邦的成文法进行一定程度的尽职调查。作为公司的董事在面临诉讼时,应尽力证明自己作为公司的决策人,在做出商业决定时,是否是作为一个“审慎的人”在做出决定,并在职责内做出尽职调查,以此作为“尽职调查”抗辩的理由,得到法官的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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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并购律师尽职调查的主要问题
1. 律师因未尽到相关义务而受到处罚—以两则案例说明
案例一:河北三河燕化公司诉嘉华律师事务所尽职调查失职案。2001 年 7月,河北三河燕化公司准备与北京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紫宸苑住宅小区项目。为查清对方底细,燕化公司聘请北京市嘉华律师所作为法律顾问展开调查。在一番审查之后,嘉华律师所作出了结论:项目确实在金晟公司名下。燕化公司这才放心地向金晟公司支付了 1 亿元项目转让费,买下了紫宸苑住宅小区项目。作为对法律顾问的回报,燕化公司向嘉华律师所支付了 100 万元的高额律师费。可到了 2002 年 5 月,燕化公司惊讶地发现在紫宸苑住宅小区项目的土地上,另一家公司已开始施工建设。燕化公司展开了紧急调查,结果让他们震惊不已:金晟公司根本不是紫宸苑项目的所有人,燕化公司拱手交出的 1 亿被人凭空骗走!燕化公司报警后,这起惊天大骗局的真相被揭开:原来金晟公司的一个股东确实签订过紫宸苑项目的转让协议,还私自上报立项申请,骗取了北京市计委对该项目的批复。但因为一直没有支付转让款,金晟公司的 3 个股东最终退出了项目。紫宸苑项目被转让给了别人。可在此情况下,金晟公司刘国利等人还打着紫宸苑项目的名义,凭借失效的规划文件,与蒙在鼓里的燕化公司签订继续开发紫宸苑项目的协议,诈骗燕化公司人民币 1 亿元。目前,刘国利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北京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警方至今发还了燕化公司 2140 多万元人民币,但仍有 8000 万元投资没追回。
在该案中,嘉华律师事务所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按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首先要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也要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但嘉华律师事务所既没有对紫宸苑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状况进行审查,也没有对金晟公司是否具有资质等级进行审查。事后经调查查明,组成金晟公司的 3 家股东公司早就一致声明退出紫宸苑项目,并已向朝阳区计委递交了终止项目开发的请示。这就意味着该所的几名律师负有审查的重大过失,此类尽职调查事项属于基本重要事项,如本文第三部分所述,这些事项属于律师尽职调查中首先应该着手调查的事项,如果发现诸如尽职调查对象并非目标主体等事项,那么该法律交易就不应该进行,也就不可能有之后的一系列操作。最终,法院认为律师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律所赔偿燕化公司经济损失8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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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并购律师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 ...................... 15
(一)审慎性原则 ........................................ 15
(二)重要性原则 ....................................... 15
(三)独立性原则 ................................ 15
四、企业并购律师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 18
(一)目标企业的基本情况 ...................................... 18
(二)目标企业的历史沿革 .................................. 19
四、企业并购律师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目标企业的基本情况
了解一个目标企业的基本情况及现状相当于对一个人的“第一印象”,第一印象非常重要,第一印象决定了之后一段时间内将要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是否能顺利进行,它构成了整个企业并购律师尽职调查的前提,律师在做之后的一系列工作以及对具体细节的把握都会受到第一印象的影响。比如目标公司是一家模范企业,那么在做尽职调查的时候,并购方律师在心里上就会有很大的确定性,基于对目标公司的认可和信任,对整个尽职调查工作都会有巨大的帮助;相反,如果目标企业是一家负债累累、纠纷不断的企业,律师们在做尽职调查时的心情就会异常沉重,事事项项都得小心翼翼,甚至会因为相关调查内容的不明朗而熬夜加班,这绝对是一桩苦差事。
在做目标企业基本情况及现状的调查时,最好列出一个表格,该表格内容应囊括需要审查的要点,然后对号填入,这样才能做到严谨细致,对调查项目了然于胸,这也是对尽职调查清单的细化。这张表格中的要点应该包括:企业名称、公司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址、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实缴所占比例)、经营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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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企业并购律师尽职调查是并购业务中至关重要的必经程序,如果目标公司是一家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大型企业,则可能会进行数月的激烈分析。律师尽职调查工作的宗旨是“让并购方得到最好的交易”。从并购方的角度来看,尽职调查对于并购流程至关重要的原因是为了更好地了解业务,从而规避法律风险。在整个企业并购尽职调查中律师应始终关注的问题:“我们是否购买-如果是这样-我们如何构建交易-交易有哪些风险”,区别于其他种类的尽职调查,律师尽职调查要求并购方律师应在审查过程中首先确定买方的交易目的(即买方是否计划在交易完成后整合业务,或者将卖方的业务剥离为资产)和拟议的交易条款,包括卖方将收到的对价类型。这些条款将产生怎样的法律效果。积累足够的信息,再更多地了解卖方的业务和运营,尤其要收集可能对交易后的卖方业务运营至关重要的信息,或者提取卖方人员中可能无法继续存续的实体机构信息;揭示和识别交易带来的当前和潜在问题、风险和责任;确定卖方的业务是否可以有效地整合到买方的业务中来。这个过程不仅要求律师要检查业务的法律风险,还要对业务模式有深刻的理解;公司如何与客户开展业务,合作和服务;供应商关系;员工的才能(人力资源);最重要的是,并购之后的业务如何与该行业的其他业务竞争。律师通常要关注目标企业几个方面的信息:历史沿革、法律事务、资产结构、债权债务和人力资源,等等。每一部分都需要律师运用法律思维作为把控,这对未来从事并购业务的律师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不仅仅要掌握法律方面的知识,还要了解对法律问题有重要影响的财务知识,这样才能更好地在整体上来把握并购全过程,从而建立一个宏观视角。律师尽职调查工作的宗旨是“让并购方得到最好的交易”,而律师更要在此过程中注意规避常见的执业风险,律师审慎义务就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