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的问题与对策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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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3952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是扩大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的重要方式,也是群众实现权利救济的补充手段。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笔者分析涉法涉诉信访的产生的原因、特点以及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法律框以及制度框架内,研究通过加强立法保障、合作保障、制度保障、人才保障、组织保障解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面临的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同时探索将涉法涉诉信访的司法救助与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一同推进,以更中立、更客观的角度提升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效果;探索将公职律师引入涉法涉诉信访化解的律师队伍中并推动其成为主力军,最大限度发挥公职律师优势,形成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强大动力。 笔者希望通过对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的问题与对策研究,对此项工作的持续健康运行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希望通过深化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也是笔者选题的初衷所在。

一、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的定义和内涵

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作为一项公益性质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指事涉单位为政法机关的、表达诉求方式为信访形式的事项,由律师作为与涉法涉诉信访当事人和政法机关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参与来访群众接待、问题化解等各项工作。律师在对来访事项进行系统性、整体性、客观性分析研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做好涉法涉诉信访群众的诉求解答、意见建议、释法析理以及引导或代理申诉等工作,推动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依法合理解决,最终实现信访人息诉息访的总体目的。

从概念来看,其主要内容主要涵盖了五个主要方面:一是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的性质是无偿性的、公益性的法律服务,获取报酬或者经济利益不是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的主要目的,也就是说律师在参与涉法涉诉信访中一般都是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二是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是涉法涉诉信访涉及的主要部门,也就是说这类信访案件之所以被称为是涉法涉诉信访,主要就是因为群众在司法案件中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而产生的有关于政法机关的信访事项,信访涉及的具体问题主要是政法机关在执法司法过程中与群众产生的所谓的“利益冲突”。三是律师是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的重要力量,是推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解决的积极因素,律师积极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的过程始终都是一个积极的、正向的履行社会责任和社会使命的过程,其努力有助于推动案件依法依规化解。四是认真接待并收集涉法涉诉信访当事人提出的有关诉求,是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基础,对信访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客观判断,有助于律师更加客观地回应信访当事群众的对法律的迫切需求,律师通过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过硬的业务本领服务涉法涉诉信访当事人,综合分析信访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以及表达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的“指南针”、“定心石”。五是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就是要实事求是地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解决政法机关的信访困难,最终推动案件实现公平正义。在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的过程中,律师要始终围绕案件实际想真招、出实策,协助信访群众和政法机关双方解决问题,必须要强调的是,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稳定也是律师在这个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职责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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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在我国的实践表现

(一)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在地方层面的实践表现

随着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逐渐成为帮助群众解决个人诉求的重要方式,对此项工作的发展情况以及实践成果进行系统梳理显得尤为必要。以吉林省为例,吉林省早在 2009 年就开始实践,将律师引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属于国内探索起步较早的省份。在 2010 年,吉林省又进一步聚焦涉法涉诉信访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或决定不服、对法院执行难或不执行等问题,加大力度进行了整体推动。在健全和完善律师参与咨询、代理、服务等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吉林省又尝试建立了信访法律事务服务中心,采取更专门的服务和管理方式,继续深入推动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体化运行,同时形成了相对便捷、高效的工作体系。在全省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总体规范方面,吉林省先后制定和出台了《关于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的具体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项职责以及相关工作流程等。为突出实践成效,吉林省还陆续整合政法机关、财政等部门的优势资源以及律师协会的专业力量,完善了配套资金、人员队伍、考核评价等相关保障措施,例如,在配套资金方面,协调财政部门“通过列入预算、财政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基本解决了工作经费、办公用房和办案补助等”;在人员队伍建设方面,协调律师协会选拔和推荐“政治可靠、业务过硬、乐于奉献、富于爱心的律师”,依托法学会法学专家数据库建设,建立涉法涉诉律师人才库,通过动态管理实现人才的有序进入和退出;在考核评价方面,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在管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方面的作用,重点检查和考核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期间的履职尽责情况,通过建设考核评价的奖惩体系,巩固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涉诉信访的工作成果。在全国范围内的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吉林省只是其中的一个缩影,各地为此都做了大量的实践和努力,探索建立和完善了各项制度机制。例如:201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后,广东省要求“律师应当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采取释法析理、提出处理意见、引导申诉、代理案件等方式化解矛盾,推动”①,这就以文字形式固定了律师的工作内容,让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更加明确和具体,更加具有实践的指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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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在国家层面的实践表现
为推动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再上新的台阶,在前期广泛实践以及分析和研究涉法涉诉信访逐年增长趋势的基础上,2014 年 3 月,中办、国办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为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提供了有关依据。“2014 年 10 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①,提出要通过开展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有关问题。2015 年 11 月,中央政法委制定并出台了《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从资金、程序、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明确,是全国各地政法机关近几年来探索、实践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经验、成果体现,《意见》充分吸收了各地在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同时又结合实际进行了系统的阐述,提出了整体性的方向和要求,为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提供了政策上、制度上的明确保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2016 年 6 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围绕深化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说明,同时提出将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等事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方式推动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持续开展。2017 年9 月,全国人大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这次修订为提升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提供了强有力支持,为维护律师的合法权利提供了强有力保障,进一步优化了律师群体的从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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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的困境及问题 .......................................... 7
(一)信访群众法律需求满足方面问题 .................................. 7
(二)律师群体工作成效保障方面问题 ........................... 10
四、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 14
(一)整体信访环境发展的必然结果 ....................................... 14
(二)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内在需要 ...................................... 15
五、解决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策略 ................................... 19
(一)国家立法 .......................................... 19
(二)社会法律资源整合 ......................... 20

五、解决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策略

(一)国家立法
为了切实保障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持续和健康发展,按照新时代、新形势下中国社会对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有关要求,必须要对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现状以及相关问题分析明白、研究透彻,并在充分的实践调研基础上对其进行立法上的专门保障。以笔者观点来看,要在立法上有所建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要突出立法这条主线。在人大立法过程中,要充分明确律师在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过程中的各类权利和义务,在律师应该享受的权利方面,应该对律师的意见建议权、申请调取证据权、知情权、阅卷权,以及律师的人身安全、工作经费保障等权利进行确定;在律师应该履行的义务方面,也要明确律师在参与案件过程中应该履行的为政法机关化解问题以及工作中提供意见和建议、为信访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推动司法案件公平公正、为信访当事人保守秘密等具体内容。作为律师从业的管理机构,立法中还要明确律师协会在组织、管理、教育培训、考核评价等方面的内容。立法过程中,要从从方方面面的细节入手,为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提供具体的、有针对的、长效化的保障,为律师主动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有利条件。二是要强调修法这个关键。通过修改和完善《律师法》,进一步明确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的法律地位。例如在律师的“业务、权利和义务”这部分内容中,用文字形式直接明确“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这一内容,让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更加有据可依,把这一内容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让律师参与化解变得更加“师出有名”,促进律师思想意识从被动参与到主动化解的根本性转变。例如,在法律责任这部分内容中以文字形式,直接明确“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得泄露案件信息,不得炒作有关敏感信访案件”这一内容,进一步规范律师参与化解的各项行为,切实保障信访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受到侵害。三是要突出顶层制度设计的这个支撑。为切实推动政法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履职尽责,应从顶层设计的角度考虑,全面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例如: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要进一步明确政法机关责任,政法机关作为当事一方,应该为律师履职尽责提供必要的工作补贴、工作经费、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还应该综合考虑律师在参与化解过程中的时间、通讯、交通等成本,动态调整和优化律师的经费保障和补助补贴结构,通过建立工作经费保障和补助补贴长效机制,最大限度激发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的主观潜能。在顶层制度设计过程中,还要充分参考各地实践效果,大力整合社会面优势法律资源,争取形成上下联动、横向互动、综合互补、系统推动的良性发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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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是扩大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的重要方式,也是群众实现权利救济的补充手段。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笔者分析涉法涉诉信访的产生的原因、特点以及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法律框以及制度框架内,研究通过加强立法保障、合作保障、制度保障、人才保障、组织保障解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面临的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同时探索将涉法涉诉信访的司法救助与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一同推进,以更中立、更客观的角度提升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效果;探索将公职律师引入涉法涉诉信访化解的律师队伍中并推动其成为主力军,最大限度发挥公职律师优势,形成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强大动力。
笔者希望通过对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的问题与对策研究,对此项工作的持续健康运行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希望通过深化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也是笔者选题的初衷所在。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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