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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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3953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研究,本文就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赔偿进行分析,发现在理论和实践中针对此种案例存在三种不同看法,一是认为,服刑人员受到的人身损害应当参照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人身伤害的处理,监狱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二是认为,监狱作为国家机关,没有尽到监管职责,造成了服刑人员在生产劳动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存在行政不作为,所以监狱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三是认为,监狱对服刑人员劳动期间的人身损害,既不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应当依据《监狱法》第三十七条,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笔者先分析了服刑人员劳动的性质和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与工伤的区别,概述了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赔偿的现状,随后针对三种观点展开了详细分析。针对监狱是否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这一问题,首先概述了侵权责任中过错归责原则,然后对监狱与服刑人员的关系和具体案例中过错的确定进行分析,得出了监狱不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结论。针对监狱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这一问题,首先概述了不作为的判断标准和构成要件,和不作为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进而结合实际对监狱是否存在不作为进行分析,得出监狱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结论。针对监狱应当依据《监狱法》第三十七条,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这一问题,比较研究了《监狱法》、《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认定、赔偿待遇及其计算标准等问题上的异同,得出了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赔偿数额的结论。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随着新媒体下新闻传播途径的增加和监狱近年来公开工作的开展,以往社会公众难以接触了解且具有一定保密性的监狱工作逐步地被披露曝光,监管改造工作也逐步进入了大众的视野。近年来,在监狱进行正常的监管改造工作过程中,服刑人员因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与监狱发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已经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而当服刑人员在监狱内发生人身损害时,服刑人员家属往往会要求监区给予不合理的高额人身损害赔偿,一方面是由于近些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大众权利意识稳步增强,服刑人员及其家属的个人权利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是他们抓住了监狱怕曝光怕麻烦的心理。
笔者是一名监狱民警,本文选题来源于自己的工作经历。在工作的七年中,每年监狱都会有多起狱内服刑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监狱作出的赔偿无法满足服刑人员及其家属的心理预期,于是双方会进行长时间的谈判,才能最终通过私下解决的方式结束,一方面服刑人员认为自己受到了伤害,另一方面极大的浪费了监狱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监管秩序也受到了负面影响。于是笔者从监狱在这些个案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应该按照什么标准来进行赔偿,来展开研究。
本文结合工作中的实际案例和裁判文书网上的个案为参考,结合理论并联系实践,对服刑人员在劳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时,监狱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与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应该适用何种的归责原则和赔偿标准问题展开一些分析和研宄。探究现行的制度和框架下,矛盾频发的原因,对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具体操作办法和细则。旨在解决处理相应纠纷时经常出现的两种不同的情形:一种是监狱确有责任而引起的纠纷,监狱为了自己的利益,想方设法减轻责任,致使服刑人员及其家属无法取得应有的赔偿,无法承受死亡、残疾等带来的物质、身体和精神损失;另一种是监狱没有责任的情形,监狱虽然明确自己没有责任且能证明此点,但家属一旦采取诉讼、上访、通过媒体曝光获得关注度等方法,监狱领导害怕给自己和单位的形象带来负面的影响,同时也怕上级的苛责,抱着花钱买平安的心态,通常就会采取私下沟通,“花钱买平安”,最终多达几十万上百万的补偿"私下"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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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献综述
笔者根据工作中的典型案例,重点围绕两个查阅了相关资料,一是对服刑人员人身损害的研究,二是对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的研究。
在服刑人员人身损害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关于服刑人员医疗保障方面的研究。梁红萍主要探究如何完善现有的服刑人员医疗保障制度,拓展服刑人员的经费来源,明确监狱和生病服刑人员的权利义务,文中提到,监狱可以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开展赔偿工作,同时应当积极适用免责条款来免除一部分责任1。孔长征认为,监狱处理服刑人员赔偿纠纷,应当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赔偿的原则、范围和标准,既不能单纯考量监狱自身利益,而推脱责任,使服刑人员及其家属得不到足够的赔偿,也不能明知应属于免责的情形,但害怕负面影响和上级的苛责,花钱买平安,私下给予高额补偿来了结。其次是关于服刑人员在监狱内死亡处置机制方面的研究2。赵云对比分析了几起关于非正常死亡服刑人员的典型事例,探究我国目前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常见原因,在赔偿的处理机制方面提出建议,即引入司法裁判制度,并把赔偿制度落到实处3。冯玉忠4提出在新媒体时代下,要通过建立独立调査制度将检察院或法院作为第三方的裁判机关,以保障服刑人员及家属的合法权益,确立完善的服刑人员死亡处置机制,要建立服刑人员死亡司法救济制度,为服刑人员设立赔偿基金或办理保险,以减轻监狱的经济负担,同时要利用好新媒体时代便捷的传播渠道,将发言制度和听证制度引入到监狱工作中来,

准确通报服刑人员死亡事件,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提高监狱的公信力。黄晓倩提出当服刑人员在狱内死亡并排除了自杀的可能性时,其家属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寻求刑事、民事赔偿,也可以对照《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争取经济补偿或赔偿,但是存在三个问题——国家赔偿难以认定且赔偿范围太窄、服刑人员不能享受劳动法意义上的工伤待遇、服刑人员与监狱之间法律关系不对等,使得死亡服刑人员的亲属寻求法律救济时困难重重,因此与监狱之间产生纠纷难以解决5。最后是关于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伤亡补偿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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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性质认定

3.1服刑人员劳动性质的认定
首先,监狱与服刑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平等的。《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服刑人员的改造,以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为原则,以达到将服刑人员改造成守法公民的效果。《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监狱依照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的要求对服刑人员进行严格管理,服刑人员必须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根据《监狱法》的条款,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监狱和服刑人员之间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强制者与被强制者的相对关系,从法律性质上来看,二者具有天然的隶属关系。因此,监狱与服刑人员之间不具有平等性。

其次,服刑人员参加劳动是具有强制性的。《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犯罪分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后,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接受改造时,只要具备劳动能力,都必须参加劳动,接受劳动改造。《监狱法》更是对服刑人员的劳动做了最直接的规定,《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具备劳动能力的服刑人员,必须参加劳动。从上述法律的直观描述,可知我国服刑人员参加劳动是具有强制性的,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服刑人员的劳动环境周围是受到严密监控的,还体现在它是具备法律强制执行力的。对普通公民来说,劳动即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没有无权利的劳动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劳动权利,但是普通公民有时有能力进行劳动而不愿意去劳动,这只是他自己自愿选择,法律对此没有强制性规范,所以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导致的结果最惨就是维持不了最基本的物质生存条件。但劳动对于服刑人员,是法律强制性规范为其设定的强制义务,只有当服刑人员丧失了最基本的劳动能力,他才能不参加监狱的劳动改造,如果有劳动能力而不愿意、抗拒、逃避参加劳动,那就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受到严厉的处罚。服刑人员参加劳动是监狱执行刑罚和进行教育改造、矫正服刑人员思想的一项重要活动,不是社会意义上的劳动,它的主要目标并非创造物质财富、积累剩余价值。作为一项强制性的改造活动,服刑人员是否参加劳动不是能够凭自己意愿决定的,服刑人员没有选择是否劳动、如何劳动的权利,必须按照监狱的要求参加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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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与工伤的区别
工伤,一般意义上就是指劳动者在进行劳动时或前往劳动地点的途中、下班回家的途中,所受到的人身损害, 大致包括上述过程中所受一般伤害、残疾和死亡,因为各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同,因此它是一个我国独有的概念。有些学者持有的观点是,工伤就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劳动现场,从事生产劳动时,受到的的人身伤害或是由于长时间处于恶劣的劳动环境、生产条件,而形成的职业病。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工伤是指正在单位进行劳动时、在去往单位途中或在执行单位任务外出时,所受一般伤害、残疾和死亡的三种情形。这两种观点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是表述得不同而已。在劳动法领域,有明确的法条确定了工伤的特定概念,并对工伤事故的处理程序做出了规定。劳动者正在单位进行劳动时、在去往单位途中或在执行单位任务外出时,发生了伤害、死亡事故,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应该将劳动者伤亡情况报告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劳动者伤亡情况进行事实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如果经过认定,劳动者确定为工伤,那么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工伤期间待遇,受伤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反之,如果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则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和单位相应的待遇。可见,工伤事故的处理在劳动法领域,有明确具体的程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是劳动者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必要条件。此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还需要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否则,即使劳动者受伤的事实符合工伤认定的要求,也无法直接取得工伤保险补偿,只能通过申请劳动争议救济使用人单位支付等额的费用。因此,可以看出整个工伤制度的存在,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人身权益,在劳动法领域中创设的体系,它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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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性质认定...................................8
3.1 服刑人员劳动性质的认定..........................................8
3.2 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与工伤的区别................................9
4 监狱赔偿责任的具体分析....................................12
4.1 监狱民事侵权责任分析.................................12
4.1.1 过错责任概述.................................12
4.1.2 监狱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13
5 监狱当前处理机制的不足与建议..............................22
5.1 监狱处理制度存在的不足................................22
5.1.1 法律依据不健全..............................22
5.1.2 工作机制不科学..........................23

5 监狱当前处理机制的不足与建议

.1 监狱处理制度存在的不足
5.1.1 法律依据不健全
目前,涉及到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处理的法律依据有《国家赔偿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但是,我国在实际处理服刑人员人身损害事故的过程中,上述法律法规不能做到完全适用。我国专门针对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的法律依据只有《监狱法》第七十三条和司法部的规范性文件《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监狱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太过于笼统,没有一个明确、具体内容和专门的程序,而《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已经颁布十多年,且只是一个部门规范性文件,其内容已经无法与现阶段的社会环境相适应,也达不到现代化法治的基本要求。

综合来看,现行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对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处理这一日益突出的社会热点问题都还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包括《监狱法》和司法部《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这样专门调整监狱工作和服刑人员的法律和规章都没有提供服刑人员进行劳动期间人身损害赔偿的途径,服刑人员针对此类纠纷没有提起民事诉讼的诉权,也没有其他行之有效的方法,服刑人员及家属对监狱的处理结果不服时也无可奈何,而监狱对家属无理取闹时也没有一门法律“撑腰”。这既会阻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的实现,也会降低司法的公信力和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威严。因此,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急需得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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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文就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赔偿进行分析,发现在理论和实践中针对此种案例存在三种不同看法,一是认为,服刑人员受到的人身损害应当参照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人身伤害的处理,监狱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二是认为,监狱作为国家机关,没有尽到监管职责,造成了服刑人员在生产劳动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存在行政不作为,所以监狱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三是认为,监狱对服刑人员劳动期间的人身损害,既不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应当依据《监狱法》第三十七条,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笔者先分析了服刑人员劳动的性质和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与工伤的区别,概述了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赔偿的现状,随后针对三种观点展开了详细分析。针对监狱是否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这一问题,首先概述了侵权责任中过错归责原则,然后对监狱与服刑人员的关系和具体案例中过错的确定进行分析,得出了监狱不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结论。针对监狱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这一问题,首先概述了不作为的判断标准和构成要件,和不作为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进而结合实际对监狱是否存在不作为进行分析,得出监狱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结论。针对监狱应当依据《监狱法》第三十七条,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这一问题,比较研究了《监狱法》、《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认定、赔偿待遇及其计算标准等问题上的异同,得出了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赔偿数额的结论。
在对争议问题分析并得出结论之后,分析了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所存在的不足,并对如何建立健全服刑人员劳动期间人身损害处理机制提出中肯的建议。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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