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制公司规避执行的法理分析
(一)公司规避执行的主要内涵
界定规避执行的内涵是解决公司规避执行问题的理论前提。规,即规则;避,即避开。规避的基础含义就是主体在遇到对自己不利的情形时,依托某种借口或公众认可的行为规范,设法避免不利结果的发生。①司法实务中,大多表现为当事人利用相互冲突的法律规则,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规则作为自己行为正当性的理由,以回避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规避”作为法律名词,源于国际私法,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通过非法形式改变已存在的法律关系,使得适用对自身有利的法律关系,达到减轻或逃脱法律责任的目的。
根据规避执行产生的原因、危害结果等,我国学者对规避执行的含义进行了不同界定。第一种观点认为,规避执行是指被执行人在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采用隐匿、转移、恶意处分财产或其他方式,以合法的方式掩盖非法的目的,逃避或妨碍执行,损害执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②第二种观点认为,规避执行是指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当事人,借用不正当手段钻法律漏洞,故意转移、隐匿财产或其他财产性权利,以逃避履行。③第三种观点认为,规避执行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一年至执行程序终结之前,负有履行义务的债务人为规避法院强制执行,故意采取转移财产,阻碍法院处分其财产,导致无履行能力的假象并对债权人权益造成实质损害的行为。④其中,第一种观点认为规避执行的主体须以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为前提,但没有能力履行确定义务而采用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逃避妨碍执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为规避执行仍值得商榷。第二种观点虽未强调规避执行的主体须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也未以造成实质性的损害结果为其构成要件。第三种观点则是在汲取观点一和观点二的部分内容上,添加了时间上的限定,从而缩小了规避执行的范围。2010 年 5 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关于制定对规避、逃避执行行为反制措施的若干意见》讨论稿中提出,规避执行,是指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或与案外人串通,采取表面合法的手段或者利用法律的漏洞,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对法院执行设置障碍制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躲避法院强制执行。① 综上,可以看出,规避执行的主体特征都是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义务,且利用法律漏洞以各种方式逃避履行债务。基于此,结合公司实际控制人规避执行的现实司法情况,公司规避执行即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逃避公司债务履行,以虚设股东、转移资产、更换法定代表人、体外循环等方式故意转移隐匿财产,或制造履行债务不能的假象,从而躲避法院强制执行并给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带来实质性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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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规避执行的基本定性
近年来,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来规避执行的案件层出不穷,在规避行为隐蔽性强,追责难度大的同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救济。相应的规避执行案件中,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逃避其负担的法律义务,意味着损害对应一方当事人的权利。③由于被执行人的规避行为,导致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损害了法律权威,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司法公信力。因此,有必要明确公司规避执行行为的性质。同时,明确公司规避执行性质也有利于对反制规避执行问题的研究。
第一,规避执行具有违法性。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通过诉讼或执行程序,以合法的形式表达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债权人的基本权利,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基本义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规避执行貌似存在一定的合法阻却履行义务的事由,但这些事由其实是被执行人制造的假象,并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且,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规避执行行为,公司债权人本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化为泡影,这也与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精神相违背。
第二,规避执行属妨碍执行行为。执行程序是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高效的执行制度不仅能切实保护债权人的期待利益,而且是实现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强制执行权不仅是专属于人民法院的一种司法权力,还是国家统治权的一部分,它承载着保障人权和维护正义的职责,性质上属于公权力。被执行人不论是采取何种手段隐藏、转移财产,还是采取其他规避执行方式,都会致使执行债权人在生效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正当利益难以实现,违背了司法作为公力救济的初衷,从本质上侵害了司法权,属于妨碍执行行为。
第三,规避执行具有不正当性。规避执行的表征之一就是其具有合法的执行豁免特征,即合理的履行债务的阻却事由。但这个阻却事由的表象均是被执行人人为制造的假象,实质是利用法律冲突或法律漏洞,为其逃避执行寻求合法的借口,严重影响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因此任何规避执行的行为都不可能具有正当性。①且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因公司实际控制人规避执行,公司债务人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关系无法得到平衡,有违法的价值对平等、公正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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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规避执行的主要形态、危害性及反制的必要性
(一)公司规避执行的主要形态
一般而言,根据公司规避执行的发生时间进行划分,主要包括债务形成前规避执行、诉讼前规避执行、判决前规避执行行为和判决后规避执行行为等四种类型。这种划分方法的主要意义,可以根据不同的阶段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对公司规避执行予以反制。在执行程序中无法对公司在债务形成前规避执行的行为进行直接反制,一般只能利用破产制度、财产申报制度和刑法关于诈骗罪的相关规定予以反制。①公司在诉讼前规避执行时,债权人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提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公司在判决前规避执行行为,从债权人角度出发,其全面享有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赋予的权利来维护自身权益,执行法院可以对其采取财产保全方式予以反制。而判决后规避执行是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理论发挥主要作用的时间段。
在规避执行的各个阶段中,公司会通过各种形式来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不仅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形式包括空壳经营、体外循环、人格混同、抽逃出资、设置权利负担和变更工商登记等类型。分析公司规避执行的主要形态及其主要特征,列举相关典型案例,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对反制公司规避执行问题的对策研究。
1.采取空壳经营的方式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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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规避执行的危害性
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如果公司规避执行行为不加以有效遏制,任由其蔓延发展,社会危害性将不可估量,最直接、最显见的危害后果是越来越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得不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司法权威和法治尊严将受到损害。因此,公司规避执行贻害无穷,从宏观影响方面看,不仅事关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还事关社会管理体系的进步与完善,事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事关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能否实现,不能等闲视之,更不能坐视不管任由其肆意蔓延。
1.危害市场经济秩序
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的现实中,市场经济以诚信为基础、以法治为保障,市场参与主体能够享有法律的期待保护利益。②但是如果大量胜诉债权因为公司规避执行的而不能实现,整个市场的秩序将不能正常运转,市场交易风险的增加则会不断降低市场交易主体的参与信心,同时也大幅度提高了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
针对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惩戒机制,需要强有力的举措来遏制住社会经济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泛滥势头,避免经济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③因此,从该层面上来说,权利不能及时兑现就意味着交易风险增加和交易成本的提高。进一步来说,会妨碍资本流通和扰乱社会秩序,债权人的生存与生活因此更加艰难,经济发展由此可能会迟缓停滞。
2.危害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在于裁判过程和结果得到大众的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特别是自觉服从和执行司法裁判方面。换言之,法律保护的权利如果被轻视和践踏,法律本身也不存在神圣性和存在价值了。
胜诉债权是经由审判程序所确认,并被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此类债权如果不能及时兑现,会使得社会大众难以对裁判结果权威性、诉讼程序公正性予以有效认同。在执行中本来司法资源就有限,公司规避执行行为增加了司法运行的代价和相应的成本。④不仅大大提高了司法成本、降低了司法效率,同时也危害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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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规避执行的反制现状及其主要困境........................ 21
(一)立法现状 .......................... 21
(二)司法现状 ........................... 23
四、完善反制公司规避执行的对策 ............................... 28
(一)完善反制公司规避执行的相关立法 ................................. 28
(二)合理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 ......................................... 28
四、完善反制公司规避执行的对策
(一)完善反制公司规避执行的相关立法
我国关于反制公司规避执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篇,虽未对反制公司规避执行予以具体细致规定,但为民事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故仍为反制公司规避执行的重要依据;二是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涉及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对执行方面规定的比较笼统和概括,甚至某些个别条文之间存在冲突。由上述涉及反制公司规避执行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是司法实践中的主要依据,因未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不利于通过执行联动反制公司规避执行。有学者观点提出为完善反规避执行的立法,应突破现有的民事诉讼中规定执行程序的立法体例,主张制定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①此种观点符合主流,也是普通执行法官期待尽快出台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因此,为提高反制公司规避执行适用裁判依据的法律位阶,应在制定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中确定反制公司规避执行的规则和制度,通过规定严格的执行程序和各种执行反制措施以及严厉的民事、刑事制裁措施,为反制公司规避执行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从而实现有效反制公司规避执行的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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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通过对反制公司规避执行进行法理分析,从公司规避执行的主要形态、危害性及反制必要性进行阐述,让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必须坚决反制公司规避执行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但从当前的立法、司法反制现状及其主要困境来看,需要不断完善反制公司规避执行的对策,如完善相关立法,合理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细化反制公司规避执行的具体举措,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强化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执行办案模式的现代化转型,畅通执行转破产渠道等等,通过多措并举,多方合力,有效反制公司规避执行。
当前学术界对反制公司规避执行问题研究较少,不利于反制公司规避执行制度和规则的建立,执行实践缺乏理论支撑。按照现行理论确定的执行扩张范围,执行过程中不能“以执代审”,不可以进行实体审查,不可以“揭开公司面纱”,从执行扩张的实践基础和理论依据角度进行分析,规避执行侵害了司法强制权,规避执行行为应为无效行为,执行阶段针对公司规避执行可以直接进行初步的实体判断,可以直接执行规避转移的财产,可以财产混同、人格混同等理由追加被执行人,并参照《最高院变更、追加规定》确定的涉及实体权利赋予异议之诉的权利,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进行有限度的执行扩张具有极大的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期待正在制订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能够具体设计并确定反制规避执行的制度和规则,以期实现反制公司规避执行的常态化,推动实现彻底解决执行难的目标。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