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本人从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出发,分别就作品相似性判定的前提、标准、方法三个方面以学术理论与司法案例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历史研究、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对作品相似性判定问题展开详尽的论述。
1引言
近年来,文化产业领域的侵犯著作权之诉的数量逐年增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统计为例,关键词检索框中输入“著作权”,按裁判年份筛选结果即如图1所示: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从2010年开始成几何倍数增长,近两年几近峰值。2017年与著作权有关的案件数量达到67426件。假设一年有250个工作日,则平均到每个工作日都有270个案件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里审理,而其中相似作品著作权争议案件又占据了侵犯著作权之诉的一定比例。巨大的办案压力下,有些案件就会存在着裁判依据过于抽象简单、说理不清,作品相似性判定标准不明,判定依据匮乏,缺少合乎逻辑的思维主线,学术词汇混淆、滥用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针对作品相似性判定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形成一个相对固定的作品相似性判定思路,丰富可以用来指导实践的理论体系,保护我国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
作品是有独创性并可复制、利用的智力劳动成果。那么,独创性的标准要如何界定?著作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但是思想领域与表达领域的界限在哪里?相似的表达,如何区分是侵权人的恶意抄袭,还是公知领域的合理借鉴?其判定的标准又是什么?对于以上诸多问题,我国现存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并不完善,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或法律解释加以规定。理论界传统上也主要关注民事责任构成和损害赔偿问题,而对此较少涉猎。因此,对作品相似性判定问题进行深入地研宄,厘清独创性、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实质性相似等相关学术理论的关系,不但可以指导司法实践,为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借鉴,而且可以丰富相关理论体系,繁荣著作权法学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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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品相似性判定前提
2.1独创性原理
独创性,顾名思义,要求同时满足“独”和“创”两个条件。“独”即“独立完成”,要求没有抄袭或剽窃;“创”即“创造性”,要求作者的智力劳动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
不同于版权体系国家对独创性长期采用的较低要求,作者权体系国家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从一开始就相对较高。作者权体系国家从人格价值观的哲学理念出发,认为作品是作者思想魅力的映射,是作者个人人格的延伸。只有反映作者独特个性的作品才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法国著作权法认为,独创性是作者努力创作过程中产生的个性标签。1957年《法国著作权法》中甚至提到独创性就是价值的同义词。以严谨著称的德国,同样如此。在司法实践中,德国法院认为,独创性不但要具有个性化的表达和创造性的内容,而且要达到一定创作高度的底线要求。虽然在1993年,德国修改了著作权法,对不同客体区分对待。例如对文学等艺术作品的创作标准要求较高,即“特别个性”;而对于计算机程序、工程设计图等功能性作品的创作标准要求较低,即独创性下限“小硬币理论”。但与其他国家相比,德国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仍然相对较高。
我国的独创性理论体系尚不健全,这使得我国司法实务界对独创性的理解并不一致,对独创性的判定标准莫衷一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根植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土壤之中,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特性决定了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有其独特的价值取向,既要鼓励文化创新,有利于调动公众学习文化知识,参与社会文化活动的积极性;又要坚持社会主义本质,符合中国发展中国家这一基本国情;还要响应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与国际接轨,遵循国际交往的共同准则。因此我国在界定作品独创性的含义及其判定标准时必须谨慎,必须充分考虑各方利益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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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美国如此,中国的情况也大致类似。从广义立法的角度来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以及我国参加的一系列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如《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mips协定)第九条第2款、《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HPO版权条约)第二条都对“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正在如火如荼进行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第七条:“著作权保护及于表达,不延及思想、过程、原理、数字概念、操作方法等。”更是将“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上升到了我国著作权法定原则的高度。从司袪实践的角度来说,“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既是作品享有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也是著作权纠纷案件常用的裁判依据。例如在李鹏与石钟山等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要判断文学作品之间的表达是否实质性相似,首先要区分作品的思想与表达,从而准确地确定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当然,“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只能作为原则性的裁判依据,具体操作仍需借助抽象检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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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品相似性判定标准............6
3.1作品相似性判定价值标准...........6
3.2作品相似性判定视角标准..........6
4作品相似性判定方法..........12
4.1整体观念感觉法.........12
4.2抽象检测法...............12
4作品相似性判定方法
4.1整体观念感觉法
“整体观念感觉法”的优缺点都很突出。首先,“整体观念感觉法”的步骤简单、便捷,不需要精确地拆分作品中的元素,就可以判定被告作品是否拿走了原告作品的“心脏”,能有效提升审判效率,降低审判压力。其次,从经济价值的角度来说,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之所以被法律所禁止,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被控侵权作品取代原作品服务于受众,侵占了原作者的市场,损害了原作者的经济利益。而受众作为市场对象,由其判断诉争作品的相似性,能较好的实现立法目的。但同样其最大的问题在于如何排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成分。因为两个作品整体上的相似,可能来源于公有领域或思想领域,也有可能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非独创性成分。因此仅凭借个人观感做出的判定结果,也许会盲目扩大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这对被告来说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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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对著作权的保护,是知识创新型社会的基石。作品相似性侵权判定,是相似作品著作权争议案件审判过程中的核心法律问题,属于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范畴。为避免同案异罚,维护法律适用的稳定、统一,真正实现公平、公正,就必须保证自由裁量的范围要以法律框架内严格的法律推论为限。因此,需要一个相对固定的作品相似性判定思路来指导审判进程。
法官在面对相似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时,首先应从“独创性”和“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两个方面,粗略考查原告作品是否满足作品相似性判定的前提条件,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的作品。一般来说,被告以原告作品与先前作品相似而不具有独创性为抗辩事由时,法院通常不予考虑。但是被告以原告作品不符合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为抗辩事由时,法院可以采纳。
然后判断被告是否有“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性。如果(①原告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接触过自己的作品②原告的作品己经在被告完成作品之前发表或公开一一“推定接触”③被告自认存在接触原告作品的事实)三个条件满足其一,则法官可以认定“接触”条件成立,进而进行第三步“实质性相似检验”。反之,如果(①被告否认接触存在②原告的作品具有较高的独创性,但尚未公开或者仅在一定范围内有限公开③原告有确切的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先④对于被告接触原告作品的事实,原告没有证据或者所举的有关证据尚且达不到民事诉讼法要求的“高度盖然性”的举证标准)四个条件同时具备,则法官可以进行第三步“显著性相似检验”。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