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法律罪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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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031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本文结合《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的最新司法解释针对当前我国利用网络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现状,运用刑法的基本理论和法治思维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对比不同国家和地区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探索更加完善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路径,为更好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一、绪论

(一)选题的理由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信息时代下互联网技术得到迅速普及,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通讯工具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科学技术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社会公民带来了个人信息被泄露、被盗用的风险。支付宝、应用宝、微信钱包等手机支付方式不断更新与普及,而这些支付方式的使用将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与公民的身份证号、银行卡信息、个人联系方式甚至是居住地等隐私信息联系在一起。各大网络科技公司为了在大数据时代占领一席之地,不惜以强制性条款得到公民的个人信息。同时,市场经济的盲目性、自发性引发了公民个人信息的交易化、买卖化、透明化。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给本人带来了损失,也给整个社会带来了秩序的破坏和潜在的危机。因此,在信息膨胀、知识爆炸的年代,加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对于维护社会有序运行、国家长治久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为止,虽然我国没有针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专门法律,但是在不同法律部门中均有涉及。例如民法中人身权部分,较为注重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行政法方面也明确提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在刑法方面,《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总之,当代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呈现为零散化、碎片化的状态,没有形成完整统一、面面俱到的法律体系。就保护个人隐私方面而言,虽然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者有着相互补充、密不可分的关系,行政法所设置独立的行政行为及处罚方式,可以有效地补救刑法在时间上的滞后性。但是由于两者在法理上的职能理念不同,其侧重点也不同。另外,就法律方面而言,有关个人身份信息安全保护的行政法规与刑法法条难以完美融合,在实施过程中还未做到无缝对接。因此,构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相关法律体系势在必行,完善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尤其是发挥行政法与刑法法条的衔接和搭配工作,显得格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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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题的意义
首先,本文选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刑法修正案(七)》首次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本罪的设立表明了我国当前对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高度重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慑犯罪分子、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作用,特别是在当今网络大数据时代,刑法的这项规定为那些企图通过网络收集、倒卖等危害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打响了警钟。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做出新的要求,明确界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范围,并将本罪的犯罪主体扩展至一般主体。2017年5月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配套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针对这种现状,我们应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将理论和法律实务相结合,具体分析当下利用网络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热点事件,深度剖析这些事件的本质,指出我国现行法律立法的不完善之处,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同时结合国内外对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立足我国实践,探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道路,真正能够解决我国当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尤其是在是当前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许多利用网络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更加多发且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刑事法律规定的完善,具有很大的理论作用。
其次,本文选题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在如今的市场下,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链已经形成,并呈现出产业化、规模化、“专业化”的状态。个人信息咨询机构已随处可见,作为个人信息中转站的私家侦探所更是发展火爆,甚至堂而皇之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而大量的个人信息数据在网络平台中存储便利、传播隐匿、可以进行多次复制和多次买卖,为犯罪集团提供了极大的便利。5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的泄露和不当利用,对权利人而言不仅是财产上的损失,更会导致精祌上的巨大打击。因为私密信息一旦泄露,不仅曝光了权利人的个人隐私,还对社会秩序运行产生不良影响。尤其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虽然我国现行刑法中存在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但在实践当中却存在大量的问题,许多违法犯罪分子善于寻找法律的漏洞来避开法律,费尽心机逃脱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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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网络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概述

(一)利用网络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概念界定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概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行为人通过不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具体是通过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判处相应处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而非特殊主体,即只要实施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不法行为都要受到相应处罚,而非仅限于几类特殊主体的身份。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公民的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可识别性。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必须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观故意,一般来讲,必须有利用所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来营利的目的,如果是过失等原因所导致的行为,一般不列入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打击范围之内。客观方面来讲,该罪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即为“情节犯”。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将之前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统一更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罪名。第二,犯罪主体扩大化,将之前的特殊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与其他犯罪相比较而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具有隐蔽性、巨大危害性。其犯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通过出售、提供、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这些行为方式普遍具有较为隐蔽、不容易被人发现的特点,且被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巨大,动辄涉及到几百万乃至上千万条个人信息,所以社会危害性较大。不仅如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对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极大威胁,容易引起的社会恐慌。尤其是在当前互联网时代下,通过网络手段所进行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表现的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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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网络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典型案例及特征分析
尽管《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一步作出阐述,2017年新出台的《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但对于该罪的罪状表述还较为模糊,与此同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该罪的看法也不一致,导致司法实务界在办理相关犯罪时存在诸多分歧。比如怎么界定公民个人信息、如何理解情节严重等。因此本文特列举了浙江省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彭魏、李建标、陈金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京东50亿条特大信息泄露案和山东临沂徐玉玉诈骗案四个典型案例。通过对这四个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来进行相关问题的讨论。
1.典型案例的梳理
(1)浙江省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6年3月,浙江省松阳县公安局查获了以“冒充领导”的方式进行电话诈骗的案件共28起。缴获了16.7万多条个人隐私信息。警方根据已有的线索顺藤摸瓜,终于查到江西的另一个大型作案团伙,发现廖某斌、王某泉、程某龙与陈某亮、王某辉、杜某和何某耀等人在一起形成一个分工明确、经验丰富的犯罪团伙,其中,廖某斌负责在网上销售所收集的个人信息,陈某亮以掩人耳目的方式负责向外寄出藏有银行卡的包裹。该犯罪团伙主要是通过QQ、淘宝等网络社交或交易平台进行违法交易。2016年10月份,公安部门将此犯罪团伙一网打尽,打压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此外,警方进一步查到,该团伙的信息数据来源是被告人王某辉和犯罪嫌疑人库某。他们常常利用网络入侵公共事业网站。2016年9月,库某入侵某个扶贫网站,复制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将盗取来的数据向该犯罪团伙进行出售,与此同时,库某破解了该网站多个高级管理员的账号和秘密,并将这些账号和秘密卖给多个犯罪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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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网络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情况............14
(一)国外及相关地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规定............14
1.德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规定............14
2.日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规定..............14
四、对利用网络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防范措施.............22
(一)防范利用网络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措施.............22
1.进一步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22
2.“情节严重”规定的立法建议............22

四、对利用网络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防范措施

(一)防范利用网络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措施
1.进一步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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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针对当今网络时代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现状,着重分析了利用网络等信息手段进行的相关犯罪,以彭魏、李建标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京东50亿条特大信息泄露案、浙江省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山东临沂徐玉玉受骗案这四个典型案例,深度分析其内在的联系与规律,由此探讨目前利用网络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所存在的诸多争议问题,并对相关争议焦点进行总结与分析。此外,通过比较德国、美国、英国、日本、台湾等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制和司法实践,针对上述问题,从立法的角度和司法的角度,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对策与建议,从而为预防利用网络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献言献策。
《刑法修正案(九)》以及2017年新出台的《解释》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了完善与细化,使得我国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更加的有效。尤其是面对复杂多变的网络环境,非法泄露、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越发严重,这就更需要我国的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也应不断更新使其更具操作性。同时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模式,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充分考虑我国国情,适时出台属于我国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从而逐渐形成完善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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