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之法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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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047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作者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除了业务本身的学习之外,同样关注着律师群体的发展和未来。本文以律师执业权利为研究对象,分析现阶段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并结合当下大数据的飞速发展,分析利弊并提出设想和完善建议;

一、律师执业权利内涵及其意义

(一) 律师执业权利内涵
1. 律师执业权利含义
律师执业权利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依据我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有学者将律师权利细分为人身权、财产权与执业权。而本文讨论的律师执业权利则是与律师执业有关的各项权利的总称。根据法律规定及律师职业特点,律师享有辩护权、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独立发表意见权等执业权利。有学者甚至将律师执业权利细化到申请调取证据权、申请变更和解除强制措施权等若干项权利也是于法有据的,律师执业权利涵盖面之广由此可见一斑。
2. 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确保司法平衡、保证律师行业稳定发展的基本前提是维护律师合法的执业权利。2015 年 9 月颁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与 2017 年 4 月颁布的《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都明确指出各职能部门应当健全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范围和途径;完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受理机制;完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联动处理机制;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加强工作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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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践意义
律师执业应当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保障,这本是律师固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然而现实中律师执业的困难导致许多法学生不愿意一毕业就投身于律师行业,而是在公务员、公检法部门、央企国企没能录取的前提下选择的职业,甚至在一线城市的高校中排到了地产、金融等世界 500 强企业法务岗位之后。不仅律师在起步时收入的艰难,身份地位的“卑微”也不是法学毕业生的最佳选择。所以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对于律师行业的未来建设极其重要。
1. 是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基本要求
律师执业权利的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委托人切身利益能否实现。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本质上即侵害的是委托人的合法权利。正是由于委托人缺乏法律的知识,在遇到问题时才会寻求律师的帮助,而律师的权限也不过是授权委托书中的代理权限,并非肆意行使,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委托人的实体利益。

2. 是维持司法平衡、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
当前,在我国存在诸多影响律师正当执业的不利因素,检察院应当发挥其监督作用,不仅时刻规范律师的行为,也要在律师受到不公的待遇时可以给予其有力的保障。而司法行政机关即司法部及地方司法局应积极鼓励和引导营造良好的律师执业氛围,指引律师执业的正确走向,而不单是管理的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在进行律师管理过程中,应及时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予以解答,在存在违规风险时做到及时提醒,除了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应该始终保持中立,在司法的天平倾斜时,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维护司法平衡、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

3.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一步
保障律师执业的意义还在于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现代法治发达的国家中,律师都以其专业性的特点发挥重要的作用。越是法律体系完善的发达国家,律师的地位越高,影响力越大。律师行业在保证公民个人合法权利、促进社会健康有序发展以及国家的法治建设中起着巨大能量。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同样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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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分析

(一) 我国现阶段诉讼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关于诉讼律师诸多的执业权利中,只要与他人接触的过程中由于利益的冲突难免会有纷争,而其中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行使往往会遇到更大的困难,也称律师权利行使的“三大难”。
1. 会见难
律师的会见自由是《刑事诉讼法》中明确的规定,然而现实中,律师的会见会受到公安机关和看守所多种方式限制。不仅在会见次数及时间上加以限制,而且在会见室安装监控。一切会见权产生的问题都源于公安机关对律师的不信任,认为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利益绑在一起,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向律师吐露其未向公安机关交代的犯罪行为和细节,进而把工作重心放在监听律师会见,而非正当的侦查权的行使。之所以法律规定律师的会见不被监听,正是出于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的考虑,公安机关应当利用侦破手段去找出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而非仅仅依靠口供等局限于言词证据,而现实中却往往怠于寻找证据而是通过审讯或监听才能找出线索。不仅如此,稍微有一定影响力或重要的案件就对律师的会见百般阻挠,设置繁杂的审批程序,以防律师过早参与会使犯罪嫌疑人的说辞和走向与其偏离。由此可见,律师职业的不被认同对律师是一个很大的困扰。
2. 阅卷难
律师的阅卷权亦是如此。公安机关往往在案件发生时首要考虑的是破案率而非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公安机关不断限制律师的阅卷权也是防止律师对其脱罪,比如只允许律师选择查阅、摘抄、复制其中的一种方式的前提下还要对数量加以把控。甚至仅允许复制书证,对于光盘录像等数据不允许复制。尽管现在大多一二线城市已经开始实行电子阅卷,但不排除少数地方还是用传统的方式排队阅卷,效率低且证据的完整度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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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现阶段非诉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非诉律师与诉讼律师在权利上具有诸多相同之处,而非诉律师的主要工作方式就是参与调查并发表法律意见。
1. 非诉律师调查权的困境

非诉律师的调查权与诉讼律师的调查权虽然都是律师执业的基本权利,但也有其不同之处。首先是二者行使的内容和目的不同。非诉业务的调查权主要是为了律师更好了解目标企业或项目的可行性与可靠性,之后进行合理的评估和预判;而诉讼律师行使调查权往往是为了收集证据,让法院支持其诉求。其次二者的保障程度不同。诉讼律师在行使调查权受阻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解决,而非诉律师由于缺乏诉讼程序的支持,只能自己开展调查活动,遇到问题时只能寻求其他方式解决,这也是非诉律师行使调查权的最大难题。我们不能期望权力机关、企业以及公民个人有配合律师的义务,毕竟现在信息的泄露铺天盖地,无人能完全幸免,行政公开的事项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商业秘密也关系着企业的发展,个人隐私更是保护不及,这些不愿透露给律师是可以理解的,所以如何在法律或是技术层面保障非诉律师的调查权,是未来完善救济机制的目的所在。

2. 出具法律意见的风险
非诉讼业务在多数情况下,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仅具有参考价值,但往往这份法律意见的专业与否对于委托人的决策起着较大的作用,这就使得律师工作程度直接决定着委托人的切身利益。例如,在合同签订前的审查过程中,合同条款往往会存在很多漏洞,可以说即便是不断修改后制定的合同也免不了存在细节的问题,所以律师对于合同的审阅校订就显得尤为关键。很多公司不重视律师审查后出具的分析意见,却在出现问题时追究律师的责任,这是不公平的,虽然律师可以以法律意见中已提示为由进行抗辩,但此事往往给律师带来负面效应,同时也说明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存在潜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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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数据发展给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 15
(一) 大数据发展给传统救济机制带来新的机遇 .................................. 15
1. 大数据助力律师执业权利救济 ............................... 15
2. 大数据调动律师积极维权的主动性 .......................... 15
四、引入大数据完善律师权利救济机制 ....................................... 19
(一) 大数据助力诉讼律师基本权利的救济 ................................. 19
1. 立法引导大数据助力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 .............................. 19
2. 建立统一案件服务大数据平台保障律师执业 ......................... 19

四、引入大数据完善律师权利救济机制

(一) 大数据助力诉讼律师基本权利的救济
1. 立法引导大数据助力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
如前所述,大数据不会直接影响律师执业权利种类和内容,也不会直接导致律师实体权利的产生与消灭。之所以提出引入大数据,实则是以符合时代发展的趋势助力完善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并通过发挥的作用赋予其新的思路与途径。不仅仅在大数据领域,新科技的兴起例如人工智能也都可以对保障律师权利提供新的理念和借鉴意义。但是这些保障方式应用的前提都在于其是否被法律所认可,进而才能得以有效落实。下一步建议在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及寻求救济的完善立法层面上应当向大数据的使用有所倾斜。数据更新是非常迅速、形式多样的,但是这都不能脱离法律的调整。从数据的采集、发布,到数据的合理使用,,每个阶段都需要严谨的法律加以规范,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大数据的作用。对数据的保护同样也存在于立法中,这些数据如被贩卖给他人,很可能给相关权利人带来负面影响。比如律师的个人信息、申请投诉以及被投诉的记录数据被他人窃取,律师很可能不仅不能得到救济,反而会被不法分子要挟。三是在数据的开发利用方面,也需要法律对数据的开发投入、利用方式和手段、作出具体规定,确保数据可以及时更新,保证其稳定运行。

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才能使律师得以很好地利用大数据寻求自身救济。这不仅需要法律对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本身制定更加详细、操作性更强的法律法规,对于数据的保护也应加以规制,以使大数据更好的为律师服务。
一方面是充分利用已生效的法律规范配以数据支持。立法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且具有滞后性,需要大量的实例的发生可能才促成一条法律的修订。而大数据的及时性却可以弥补立法的弊端。通过数据的及时更新不仅可以使权力机关在行使保障律师权利的过程中,因不到位作为证据来认定;而且方便律师随时查询自己申诉控告的进展。另一方面是通过现有的大量数据促使未来制定的相关法律具有期待可能性。数据的使用和获取需要法律来规制,反过来立法一般也需要大量的数据和案例统计后,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用规范的专业术语表达解决问题的方式。二者相互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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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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