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绪论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党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一份重要文件,其中提出“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①,对我国的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实践证明,政府公权力的支撑和引导为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打造基础和指引方向,而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和主舞台,市场本身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力量和积极因素。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是污染者本身不直接开展污染治理工作,而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采购专业机构提供的污染治理服务,或者通过缴纳治污费用的方式,让政府或工业园区等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环境污染治理的新模式。专业的环境治理机构参与到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弥补了污染者自身污染治理能力的不足;社会资本等市场因素与政府合作推动环境治理,有效打破了政府在污染治理领域的局限性。②作为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核心是推进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而第三方治理机构的出现,使得最初“谁污染、谁治理”的污染者负担关系变得复杂,在环境损害事件发生时,污染者、第三方治理机构、政府部门、受害者,甚至于保险公司等其他机构,如何承担环境损害的责任,需要我国的环境法部门和其他法律部门共同完善解决的问题。
1. 选题的目的
环境问题的出现和恶化,其基本原因是经济发展和环境承受能力之间的矛盾,其核心表现为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冲突、局部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冲突③。为此,环境问题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并存,这种冲突不可避免,但可以通过社会行动者的行动和选择进行缓解和融合。而环境利益涉及到多方责任主体。事实证明,环境问题的产生源于局部利益的驱动,部分责任主体为了谋求个人利益、谋求自身的即期利益,忽视了环境保护的责任,作出损害他人利益的事,这是是经济学上所谓“市场失灵”在表现。仅靠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来承担环境治理和污染防治的责任,或者仅依靠污染者独立个体的力量对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救济,均不是有效的做法。国务院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向导,通过委托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就能够对环境治理工作完全放手,政府仍需要加强对环境治理市场的监管,保障环境治理的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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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1. 国内研究综述
(1)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研究
环境损害行为从本质上说,属于侵权行为。童光法教授在 2015 年发表的《环境损害的归责原则》一文中,系统归纳了国内学者对于环境损害归责原则研究的过程和不同的观点①。其中,王明远教授认为,环境侵权是“因产业活动或者其他人为原因,致自然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应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核心关键点在于:第一,环境侵害的客体是多样的,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私权是可以成为环境侵害的客体,全民的环境权益以及社会公共财产等公众权利也可以成为环境侵害的客体;第二,环境侵害的后果不是单一的,其形态既包括已发生的实质性损害,也包括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我国《民法通则》第 124 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65 条规定:“因污染责任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①《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对环境损害归责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也就是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上述的学者的理论和我国法律的规定已比较清晰。但对于破坏生态侵权,具有长远性、潜在性、广泛性的,难以确定直接的损害单位或个人,难以以经济赔偿来补偿损失的,该如何归责呢?童光法认为,环境侵害是一个广义的概念,除了环境侵权外,还包括纯生态性的损害。由于生态环境公益的损害是长期的、潜在的、难以准确量化的,企图将环境生态损害纳入纯经济损失进行侵权法的救济是难以行得通的,清除和修复才是主要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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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城镇污水第三方处理与污染治理责任概述
(一)城镇污水第三方处理的发展历程
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文明产生和发展的源泉,是现代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素。而随着现代工业文明发展和城市人口的聚集,自然水体往往是以又黑又臭的形象呈现在我们生活的城市里,城镇污水处理是解决水质性水资源短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
上海北区污水处理厂于 1921 年建成投产,这是我国第一家污水处理厂,随后在 1925~1927 年其他两间污水处理厂在上海陆续投入运行。这三间由外国人建设和管理的污水处理厂,打开了近代中国城镇污水处理的序幕。
上世纪 70 年代,随着工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城市中的自然水体渐渐承受不了水量日益增多、污染程度日益加重的城市污水负荷。日本、美国由于水污染而引发的疾病威胁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同时也引起了我国政府的关注。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天津投资兴建了天津市纪庄子污水处理试验厂,纪庄子污水处理厂使黑臭的污水变成清流,也点燃了我国污水处理行业的“星星之火”。80年代,全国各地纷纷筹备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各省市的城建部门、环保部门成为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管理的主力军。中央政府为了保证污水处理建设资金的充足,相继采取了将国家资金投入、开征污水处理费、引入外国政府或国际机构贷款和赠款、以 BOT 模式进行市场化融资等手段,推动污水处理行业的高速发展。①天津、成都、北京等地相继建设大型的污水处理厂,为上世纪末全国各大城市的污水处理厂建设拉开序幕。自从 21 世纪以来,国家对于污水处理的规划从各城市或城镇的点源治理,向流域综合治理的方向发展,陆续将编制了黄河、海河、辽河和太湖、滇池(三河三湖),三峡库区及上游(一江一库)等国家重点水污染防治流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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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损害担责原则的含义与责任范围
2014 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下称“新环保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①对新环保法中的“损害担责原则”进行剖析:“损害”简单来说是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使其自身或其功能减弱或退化的行为;“担责”顾名思义为承担责任,承担的是排除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修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的责任。因此,“环境损害担责原则”归纳起来,就是指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人,应承担其排除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修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的法律责任。
环境损害的责任范围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环保法在行政责任方面进行加强,在原有的征收污染费制度的基础之上,增加了环境税征收制度、按日激计罚制度等等。国家意在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手段,迫使污染者通过支付相应的污染治理费用等方式,承担污染损害的相应责任。环保法规定,造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可见,侵权责任法是认定环境侵权行为责任的重要依据。由此可见,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环保法还指出,如若环评机构、环监机构等在其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
使得环境破坏的,也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并且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使得环境破坏的责任主体更加明确,对于严格执法也有着重要的意义。环境法规定了如果违反上述环境保护相关条例,构成了犯罪,就会依法追求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和第四百零八条,分别对环境污染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督失职罪等与环境污染相关的罪名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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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城镇污水第三方处理环境责任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13
(二)合同法律关系........................................15
(三)环境行政法律关系.....................................16
四 城镇污水第三方处理中的环境损害类型与责任主体..............16
(一)城镇污水第三方处理中环境损害的类型.........................17
(二)城镇污水第三方处理中环境损害责任的主体............................17
五 城镇第三方污水处理中环境损害责任的承担...............22
(一)排污者的环境损害责任.............................22
(二)第三方污水处理厂的环境损害责任..............................24
五 城镇第三方污水处理中环境损害责任的承担
(一)排污者的环境损害责任
1. 排污者是环境损害的责任主体
排污者作为直接污染环境的主体,污染治理是造成环境污染者的法定责任,这一责任的性质是行政法律责任,即使排污者与第三方签订民事的委托服务合同,排污者的行政法律责任并不因此转移。因此,排污者理应承当环境损害的主体责任。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的出台也是基于这样一个背景:作为环境损害责任主体的排污者,不能弄清自身的责任,懈怠履行自身应当承担的损害担责责任义务,消极被动的等待环保部门的意见指令,为了强化排污者环境损害责任主体的迫切需要,在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对于损害担责原则和排污者的责任进一步规定明确。排污者因为环境污染给他人带来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排污者不能够及时整改,还会受到行政拘留的处分。如果环境污染事实严重,构成了环境污染犯罪,还会依法追究污染者的刑事责任。
新环保法规定,排污者作为损害者,应当遵循环保法的如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①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并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重点排污单位有主动公开信息的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接受行政处罚或行政拘留,甚至于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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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