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法律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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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059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以安全生产隐患事故案例为切入点,拟在《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结合各省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通过对比分析,提出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思路,以期对《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正式出台及对整个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完善、发展有所裨益。

第一章安全生产事故所引发的法律思考

1.1事故隐患所导致的悲剧
社会的发展与问题总是相伴相随。自工业革命以来,不断革新的科学技术,让人类的生产活动范围变得更为广阔。同时,危险成因逐渐由传统形式被现代形式所取代,从主要由自然因素所导致转变为主要由人为原因所导致。尤其在安全生产领域,事故发生的频次日益增加、波及范围不断扩大。近年来,各地接连发生的锅炉爆炸、电梯坠落等安全生产事故都表明我们已经迈入了一个充满“隐患”的社会。
1.1.1钦州市浦北县某酒精厂锅炉爆炸重大事故
2011年9月,钦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对某酒精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工厂为节约生产成本对锅炉进行了违规修理,导致锅炉底部形成鼓包,并有过热现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立即要求工厂停止使用该锅炉,并依法对锅炉进行了查封。
当时正值生产旺季,厂主为了利益,随后偷偷使用该问题锅炉。在正式点火升压第二天,把锅炉运行工作交班给三位司炉工(1人无操作证2人操作证过期)。在这种情况下,隐患程度不断积累升级。次日,该问题锅炉发生大爆炸,造成了四人死亡,两人重伤,两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工厂和周围建筑都受到了毁灭性的破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42万元。
1.1.2沈阳市某写字楼电梯坠落事故
2015年,沈阳市一栋写字楼的电梯在运行过程中突然坠落。事故发生时,电梯里正运载着数十名乘客。电梯在离地面二十七楼的高度,忽然左右摇晃碰撞下落至十二层,紧接着完全失去牵引力,径直下跌至地面。该事故共造成了电梯内的数十人腰部、腿部不同程度骨折,其中五人住院接受治疗的严重后果。后查明,出事故的电梯已运行十五年之久,之前也出现过数次故障,比如忽然间就向下掉了半层。对于事故责任,写字楼物业公司声称按照规定,电梯的维护应该由生产企业进行。而电梯生产企业则主张已和写字楼物业公司解约,没有对电梯进行相关的检修维护义务。电梯作为直接关系生命安全的设施,物业公司与电梯生产企业都相互推诿维护责任,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也监管缺位。电梯隐患在监管的真空下逐渐发酵,最终酿成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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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由悲剧引发的法律思考
从古至今,安全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在法的价值体系中,安全是实现其他价值的前提。一旦脱离安全这一价值,自由、平等、效率、正义等价值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在当下,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保障制度是全人类的共同任务和梦想,更是法律人的一种担当。
上文提到的三个案例均来自于安全生产执法一线。看似发生在不同的领域(锅炉、电梯),实际上,当我们仔细揣摩,便会发现它们有着相同的内核。首先,钦州市浦北县酒精厂锅炉爆炸重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生产企业罔顾行政机关做出的命令,强行使用已被查封的锅炉。除此之外,该锅炉操作工人无证上岗、违规操作也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其次,沈阳市7.15电梯坠落事故是由于使用单位使用不合格电梯所致。经事后调查,该电梯的门锁、电器开关、轿门、限速器等17个关键部位均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监管的缺位,使“带病”运行的电梯一直得不到及时的“治疗”,最终酿成大祸。最后一个案例中,工厂主为了利益,在作为生产设备的锅炉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之后,钻法规上的监管漏洞,拒不整改,制造了一个坐落在人员密集区域的巨型“炸弹”。
上述案例都是存在事故隐患,却没能得到及时的排查治理的例子。前两个案例中,行政机关的监管力度较弱甚至缺位,使得生产设备长期处于“带病运行”的状态是隐患发展成事故的重要原因,最后一个案例中,行政机关已经下达了责令改正的决定,但是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甚至对查封和扣押置之不理,继续生产,形成了隐患持续恶化的情况。这种问题的出现一方面与行政机关的追贵力度不够有关,另一方面,行政强制手段的不足,也会在行政相对人罔顾行政决定拒不整改的情况下,使执法人员陷入无计可施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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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法律机制释义及实施现状

2.1概念释义
2.1.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界定
无论是不合格却被重新启用的锅炉,还是不检修而持续运营的电梯,它们都是对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事故隐患。隐患可以简单解释为一种潜藏的因素,“隐”字体现了潜藏和隐蔽,而“患”字则代表着祸患与灾难。隐患也被称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2005年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生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是这样定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实践中,“事故隐患”经常与“风险”、“危险源”概念相混淆,所以对三者进行界定与区分是有必要的。风险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变化性,相比之下,事故隐患更偏向于说明一种存在的状态。例如,工厂使用符合检验合格标准的锅炉可能不属于事故隐患,但具有发生事故的风险。而工厂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锅炉进行生产活动,这种状态就是事故隐患。风险无论如何都不能消除,换句话说,做任何事情都具有风险,只能尽可能让风险降到最小。而事故隐患是可以通过排查治理根本消除的。如前文所提的案例中,工厂使用不合格锅炉所形成的隐患,如果修复至合格标准或者更换为合格锅炉进行生产,事故隐患就会消除,出现事故的风险也会降低。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并消除,同时可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而危险源,指的是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的存在。在一定的触发因素的作用下,它可以转化为事故的部分、区域、场所、空间、设备及其位置。可以这样说,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状态。它一般是由潜在危险性、存在的条件和转化成事故的触发因素这三个要素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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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我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法律机制梳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法律机制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是在《安全生产法》等上位法的框架内进行细化规定。从广义上来说,我国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法律机制包括:《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以及各地区安全生产条例中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各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甚至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针对本单位施行的隐患排查治理方案,体例较为庞大,标准规定也较为复杂。
从国家立法层面的《安全生产法》,到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立法文件,都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所规定。《安全生产法》中单独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条款有: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其中第三十八条是具体规定,第九十四条、九十八条是第三十八条的罚则。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本条是2014年修改《安全生产法》时新增加的一条规定,目的是加强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提出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二是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督办责任进行了梳理。一方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步实施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排查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排查工作。另一方面,当某些生产经营单位面临难以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时,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有义务给予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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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査治理法律机制现存问题...........................14
3.1事故隐患分级排查制度尚不完善...........................14
3.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未完全建立...........................14
第四章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法治化思路......................18
4.1明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制度......................18
4.2行政法比例原则的引入......................18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法律机制的妥适化设计构想.........................22
5.1完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22
5.1.1建立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22
5.1.2引入"第三方"事故隐患评估机制.........................22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法律机制的妥适化设计构想

5.1完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需要有法治化的思路来引导法治化的举措加以实现,依据上文第四章中提出的权责一致的法治原则,应进一步明晰现有的事故隐患排查法律机制中的权责问题,推动建立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引入“第三方”事故隐患评估机制、完备各行业事故隐患排查国家标准,从而对责任主体划分明确,事故隐患排査治理责任落实到位。
5.1.1建立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如前所述,虽然国家要求在隐患排查工作中引入分级制度,但现有的分级制度内容是不够细致的。应建立起三级事故隐患排查责任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机构分析鉴定事故隐患,划分定级。根据危害影响程度和治理难度的不同,事故隐患可以进行分级:一级事故隐患为危害和整改难度特别大,完全排除需要比较长的时间,或者是由于自身原因以外其他因素造成的且又无法自行排除的隐患;二级事故隐患为危害和治理难度较大,需要在一段时间内停止生产经营或停用相关设施设备才可以排除的隐患;三级事故隐患为危害和治理难度不大,发现后可以在短时间内自行排除,无需停止生产经营或停用相关设施设备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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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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