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市场中掠夺性定价行为之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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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062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以流量卡这一新事物为出发点,分析双边市场中掠夺性定价,结合现行反垄断法,分析构成掠夺性定价的主体的市场支配地位,结合国外学者观点和司法执法实践论证适用掠夺性定价的标准,尝试对双边市场中掠夺性定价行为的认定提出可行性建议。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中国网民数量呈指数迅猛增长①,同时,据 IDC 所公布最新数据,智能手机在 2018 第二季度的全球出货量为 3.42 亿台,2018 年第三季度全球出货量达 3.552亿台,国产品牌华为的出货量超过美国公司的苹果成为全球第二,全球及我国手机用户的绝对数量可见一斑。与以上数据相匹配的是各类手机应用程序的用户数量不断增长,应用场景也更加丰富。各类应用程序以移动智能终端为载体,通过互联网维系着庞大的全球用户群体,连接着世界各地的用户。但平台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腾讯从 1998 年以即时通讯业务起家,慢慢发展成为中国最大的即时通讯平台,到现在,B(百度)A(阿里巴巴)T(腾讯)已经成为无可置疑的中国互联网公司三巨头。近两年,用户对流量的需求呈现爆发增长趋势,主要体现在短视频应用程序如火山小视频、秒拍、美拍、抖音③、快手等具有极高的用户传播度。在流量为王的互联网时代,移动智能终端成为各大互联网公司的竞争宝地。移动智能终端所使用的 SIM 卡(俗称电话卡)套餐,以内容为分类标准大致可分为以下 3 种类型:零月租卡,套餐内包含少量语音通话时长及流量,如电信公司在推出的“1 分卡”,月租零,每月 20M 省内流量,拨打本省电信号码 1 分钱/分钟,其他通话 0.1元/分钟,流量可单独购买,10 元 200M。普通卡,也是大多数用户使用的电话卡,每月支付一定月租,套餐内含有一定的通话时长及流量,超出套餐内流量另行支付流量费。无限流量卡,该套餐用户使用流量不限量,如联通冰淇淋套餐,推出时每月最低 198 元,含 300分钟全国通话。

在现有 SIM 卡套餐或因流量较少,或因资费较高而不能满足用户日益增长的流量需求的市场环境下,腾讯王卡应运而生。2016 年 11 月 2 日腾讯公司与中国联通首次联合推出腾讯王卡,刚出来时有腾讯小王卡和腾讯大王卡两种,随后不久又推出天王卡,各种卡的推出满足了不同用户的需求。腾讯王卡凭借其资费低廉得到了广大用户的青睐,其中用户使用超过 100 款腾讯系应用程序时免除流量费,其中包含常用的微信、手机 QQ、王者荣耀、腾讯视频等等。据联通官方发表的数据统计,腾讯王卡用户数量去年已经超过 5000万,今年已经突破 1 个亿。随后,该模式得到“复制粘贴”式发展,电信运营商与各大互联网公司互相合作推出一系列的流量卡。本文罗列其中部分以表明流量卡的基本卖点,见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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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现状
1.2.1 双边市场中掠夺性定价的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大多数学者研究的是双边市场理论的发展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影响、具有双边市场特性的平台企业所采用的不同定价机制、传统单边市场中认定掠夺性定价的考虑要素及规制方案,对双边市场中掠夺性定价的研究则相对较少。

叶明(2014)指出,在双边市场中,单边市场界定相关市场的工具——产品替代分析法和假定垄断者测试法遭遇了困境。针对在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上的困境,学者尝试提出了多种解决方法。蒋岩波(2012)提出必须关注平台的两边,考察平台交叉网络性正负,如果平台的交叉网络外部性为正,就对平台的盈利模式和平台的利润来源进行分析来划定相关市场的边界。许光耀(2018)认为界定相关市场仍应以需求替代性为标准,由于双边市场中存在三种需求,所以需同时界定三个市场。赵莉莉(2018)指出在相关市场界定中考虑双边市场的特性时,关键之处在于准确认识和充分考虑市场各边之间的相互关联,执法机构没有必要也难以对相关市场做出完全一致的认定。掠夺性定价是一种复杂的价格行为,学者们对双边市场中平台企业的定价策略进行了研究。岳中刚(2006)分析了影响交易平台定价策略的因素,主要有双边市场中两边用户的需求价格弹性、网络外部性、用户数量或平台交易量、产品的差异化。王宏涛,陆伟刚(2012)也对此进行了论证,双边市场定价通常对需求价格弹性较小一边的价格加成比较高;网络外部性越强,价格结构越不对称;价格结构与用户数量或平台交易量是动态相互影响的;差异化程度越大,平台对用户的价格加成越大。杨冬梅(2008)中将双边市场中企业的竞争策略分为价格结构策略、交叉补贴策略、捆绑销售策略。蒋岩波(2012)指出,双边市场定价遵循平衡法则,单边市场型企业可能会根据不同客户群体的不同需求采取不同的定价策略,但这跟双边市场定价的平衡法则所发挥的作用不同。

反垄断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对掠夺性定价的构成要件一直争论不休。游钰(2005)认为主体、主观意图、客观行为、损害后果等要件是许多国家在认定掠夺性定价时通常加以考虑的要素。黄勇,杨利华(2016)认为对掠夺性定价的认定应该包括三个方面:是否存在对掠夺者有利的市场结构;是否有低于成本定价的行为;是否能够在掠夺成功之后收回低价期间的损失并获得垄断利润。对于双边市场中免费定价模式是否构成掠夺性定价,目前学界有两种声音。第一种,明确指出免费定价模式视为掠夺性定价是不成立的。杨文明(2015)认为,双边市场下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商的免费定价模式是互联网领域的独特商业模式,是互联网平台企业经营所需,将其免费定价视为掠夺性定价是伪命题。程贵孙也认为平台企业对一边市场制定低于成本价格的行为不是暂时性的,也不能据此获取超额利润,因而这并非掠夺性定价。第二种观点,并未明确指出免费定价模式是否为掠夺性定价,岳中刚(2006)从双边市场与单边市场的不同来分析掠夺性定价,指出双边用户的价格结构不能反映其成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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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双边市场概述

2.1 双边市场的概念
双边市场这个词虽然出现的较晚,但其自古有之,本身并不是新事物,如信息不发达时代联接男女双方的媒人、联接客户和广告商的报纸媒介。近年来因网络经济的发展使得双边市场成为经济法学界的研究热点。所有市场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方之间的交易,都有可能是双边市场,因此需要明确双边市场的概念以准确认定双边市场。在理论界享有较高认可度的是来自 Rochet 和 Tirole 在 2004 年所给的定义,两位教授着重考虑双边市场的定价结构做了双边市场和单边市场的区分。假设市场在进行每一次的交易中,平台向买卖双方收取的费用分别是 aB、aS,若平台所实现的交易量 V 的多少只与总价格水平 a 有关,

a = a B + a S

对买卖双方的价格分配 aB、aS并不敏感,此时把平台上的交易市场称为单边市场;与此相反,在价格总水平 a 固定不变的情况下,也就是对 a B 、 a S 进行不同程度的价格上调或下降总体保持二者之和 a 为不变量,若平台所实现的交易量 V 的多少随着 a B 或 a S 的变化而变化,此时把平台上的交易市场称为双边市场。①2006 年,Armstrong 在前者基础上对双边市场的定义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完善,Rochet 和 Tirole 只关注了市场两边的价格结构和价格变化,Armstrong 主要研究了双边市场的网络外部性特征,从而判断某交易平台通过一定的价格策略向交易双方提供产品或服务,一边用户所获得的收益取决于另一边用户参与者的数量,这样的市场便为双边市场。②Evans 把关注的核心和研究重点放在平台上,认为双边平台为两组不同而又相互需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而这两组消费者相互需要并通过平台提供的中介服务完成交易。现实生活中,双边市场的例子有很多,比如银行卡业务中联接的消费者和特约商户,传媒产业中报刊联接的读者和广告商,互联网产业中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互联网公司联接的用户和被搜索的企业。根据不同的标准,双边市场可分为不同的类型,Stefan Behringer 将双边市场分为双边非交易市场和双边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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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双边市场的特征
双边市场与传统的单边市场存在较大差异,其特征可总结为:
第一,平台机构有多方主体参与,买卖双方之间存在依赖关系。通过平台结构进行联接的主体至少有两组,如应用程序商和消费者通过操作系统平台联接,广告商和消费者通过搜索引擎平台联接。应用程序商、广告商天然地依赖消费者,需要消费者的数量和关注,

消费者也需要应用程序和商户提供的商品。买方和卖方均与平台存在依赖关系,双方之间的交易在平台影响下形成,缺乏任何一方平台就无法搭建。因此,平台的经营者需要采取策略以维持或扩大规模。
第二,网络外部性特征。网络外部性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从消费者角度来说,网络外部性是指当消费者使用某产品时,获得的效用随着使用该产品的消费者规模的增加而增加,消费者获得的价值不仅包括产品的自有价值,还包括新的用户产生时老用户从中获得的价值,这部分叫做协同价值。用户规模大小决定协同价值的大小。比如说阿里的钉钉系统,使用的公司越多,公司之间通过钉钉进行互动的可能性越大,获得效用也越高。
第三,价格结构的非中立性和不对称性。平台规模越大,互联网公司运营效果越好,为实现该目标,互联网公司一般采取倾斜的定价结构,即对一边用户制定符合价值规律的价格,而对另一边实施价格补贴,制定低于边际成本的价格。定价倾斜于哪一边用户关键在于两边用户参与度高低和需求价格弹性的大小。需求价格弹性较大的一方对高价的反应更为敏感,互联网公司制定高价可能直接导致其退出在该平台进行交易,转而寻求其他交易平台;需求价格弹性较小的另一方,对高价或低价的反应没有需求价格弹性大的一方强烈,定价无论高或低其都可能继续参与平台交易。因此,平台基于对两边用户的认识就会随之对需求价格弹性较小的参与者一方给予较高的价格加成,对需求价格弹性较大的参与者一方采取低价方式甚至免费。另外,不仅需求价格弹性有差异,两边参与者的网络外部性强度也存在差异,这也是导致倾斜性定价的原因之一。平台的双方参与者既相互独立又具备交叉网络外部性,一边用户的数量多少直接决定另一边的收益大小,比如某平台用户更多更活跃,则广告商就更愿意在该平台投放广告,其广告效果也就更好。网络外部性较强的参与者一方,其自身数量的增加、规模的增大就会给参与者另一方带来收益的增长。因此,平台就会对网络外部性较强的参与者一方给予价格补贴或免费,而对网络外部性相对较弱的参与者另一方制定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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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掠夺性定价概述.......................................11

3.1 掠夺性定价的定义...................................... 11
3.1.1 国内掠夺性定价的定义................................11
3.1.2 国外掠夺性定价的定义.............................11
4 双边市场中掠夺性定价行为认定的困境..................................14
4.1 双边市场中掠夺性定价行为主体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复杂化........................14
4.1.1 相关市场界定的复杂化..........................14
4.1.2 需求替代法的局限性........................15
5 双边市场中掠夺性定价行为认定的完善建议..........................19
5.1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完善..................................... 19
5.1.1 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之需求替代法的改良.............................19
5.1.2 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之假定垄断者测试法的改良.........................20

5 双边市场中掠夺性定价行为认定的完善建议

5.1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完善
5.1.1 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之假定垄断者测试法的改良
适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法界定双边市场中的相关市场时,对“涨价”进行扩大理解①,

在免费端市场,降低产品或服务质量可以认为属于变相涨价;在付费端市场,因为产品或服务依然需要交易对价,价格依然存在,

SSNIP 法应用的基础在,依然可以继续沿用 SSNIP法。以用户和广告商举例,如果降低广告质量、增加广告数量,用户因此选择其他平台则该其他平台可界入相关市场。如果平台对广告商进行“小而显著的非暂时涨价”,广告商因此选择其他平台投放广告,则该其他平台可界入相关市场。在分别对两边市场通过 SSNIP法界定相关市场后,将二者进行合,从而得出双边市场中的相关市场范围。
首先界定相关市场,其次通过销售额的多少确定企业的市场份额,如果市场份额到达某种程度可认定为企业在该相关市场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前所述界定相关市场在双边市场中更加复杂,而且市场份额本身只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指引之一。双边市场中,市场集中度与市场竞争程度二者之间的关联性并不明确,因此可以弱化相关市场和市场份额的作用,找到其他更加直接有力的方法来判断企业的市场势力。但是,也有些学者认为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基础程序,弱化相关市场的界定“势必会导致反垄断法实施的扩大”。②如熊彼特提出过“垄断促进创新”的观点,市场竞争方面主要指的是技术创新。技术创新是一项需要投入巨额成本同时承担高风险的活动,实力一般或较弱的企业根本不具备进行创新的能力和条件,开发出新产品、研发出新技术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换句话说,垄断者可能具备更强的创新能力。所以双边市场中,尤其是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创新能力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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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结语
我国法律对掠夺性定价规定十分粗糙,在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之际,亟需对反垄断法第 17 条的规定加以细化。双边市场中掠夺性定价行为的认定面临着新的情况,亟需在充分认识双边市场的特性的基础上,对新情况下掠夺性定价的适用规则予以明确以进行反垄断规制,将双边市场中的竞争性降价行为和非法降价行为区分开来,尽可能地创建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保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从而促进整体社会效率的提高。
本文重点关注了双边市场的网络外部性和非中立性的价格结构特征,双边市场中仍然按照单边市场的逻辑认定掠夺性定价面临种种困境,包括相关市场的界定传统的替代分析法和假定垄断者测试法都不能直接适用、双边市场中产品或服务的成本计算存在更大的困难,且定价高于成本也可以是掠夺性的行为、掠夺者的主观意图更具有隐秘性、双边市场中涉及到多方市场参与者和两边市场,对竞争的影响也与传统市场有不同侧重点。

基于困境的分析得出一般性结论,掠夺性定价的构成要件必须针对双边市场的特殊性做出适当调整。首先,双边市场有其特性,但认定双边市场中企业是否具有支配地位也不能完全脱离原有框架,可以借鉴单边市场中认定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要素,具体到掠夺性定价则考虑的最大要素是企业自身的财力,而非市场支配地位。其次,完善成本标准,综合考虑双边市场,对加权成本和加权价格进行比较,另外高于成本的定价也有可能构成掠夺,此时可以根据在位者的行为进行判断,如果在位垄断者面对新进入者做出大幅降价或大幅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的反应也构成掠夺,更要注意对损失进行补偿的利润来源不限于掠夺性行为所在的一边市场。再次对双边市场中掠夺者的主观意图的推导方式进行了分类说明,最后,侧重双边市场中掠夺性定价行为对消费者福利的不良影响,尤其是双边市场中消费者的选择权。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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