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概述
1.1 我国当前生态环境刑法保护的现状
在讨论我国生态环境刑法保护问题之前,有必要先对我国当前生态环境刑法保护现状的情况进行一番讨论,这是研究本文论点的基本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对环境做出定义,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和。其中环境的概念包括了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社会因素是指人类在生存和发展之中,人们之间所形成的社会联系以及联系的总和,包括政治环境、文化环境等①。
1.1.1 我国生态环境刑事立法现状
我国环境类犯罪的出现与研究起始于 19 世纪八十年代左右,相对其他犯罪类型,还是较新的一种犯罪类型。环境犯罪也称为危害环境犯罪、公害犯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说法是“环境犯罪”②。有学者认为,环境犯罪是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主体实施的污染大气、水、土壤,或破坏土地、森林或珍稀濒危动物等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具有现实危害性或实际危害后果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③。也有学者认为,环境犯罪是指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规和刑法规定,破坏人类环境和其他生态环境,构成犯罪的行为④。不管环境类犯罪概念具体是什么,生态环境刑事立法水平是实现生态环境刑事法治的基础。刑事立法完善与否影响着刑事司法的效果,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重要基础⑤。我国有着传统的农业文明,其中文明的根源在于我们利用自然,却并未破坏自然,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几千年的历史中即使发生过环境破坏行为,但思想上也是没有污染环境这一概念的,污染环境罪这一罪名也未产生。
人们进入近代社会之后,工业得到巨大的发展,人们为发展而尽最大能力去掠夺环境资源,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加快了工业化建设的步伐,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措施却没有随之而生,相对而言起步较晚。人类对生态环境实际上是在寅吃卯粮,透支子孙后代的财富①。当时我国工业尚处起步阶段,经济也处不发达水平,工业发展所带来的环境相关问题并不明显,因此我国 1979 年刑法中环境污染相关罪名并不很多,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只是在分则的部分章节中规定了一些环境保护相关的罪名,如危险物品肇事罪、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等,然而这些仅有的部分规定也不是为了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目的,而是实现经济、财产等方面的保护,很难体现刑法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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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我国生态环境现有刑法保护存在的不足
1.2.1 刑事立法理念的滞后
一项制度改革的开端,就是主体支配着行为的一种主观意识,也就是我们所知的理念。刑法理念从宏观角度出发,是由法律的信念、目的、理想、精神、理论、手段、方法、准则等构成的有机综合体①。刑法理念从宏观的角度出发,具有预测和指引的功能,影响着刑法的各种规则以及各规则实际运用的情况。作为价值导向功能的现代刑法理念,影响着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也是人们进行主体活动的价值向导。刑法作为法益保护的最后屏障,对惩治与预防环境犯罪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②。生态环境作为一个整体性资源,需要一个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为达到环境刑事立法保护,理念作为先行者,其是确立刑法体系结构、犯罪构成以及刑罚内容的重点。为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构建生态文明,我们必须发展现代环境刑事立法理念。
第一,传统环境刑事立法理念是以人类为中心,其注重人身财产的保护。从人本主义的角度实行立法,传统立法理念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很不重视,对生态环境的固有价值极不重视。立法过程并不重视生态资源,往往从人身安全利益出发,而且只关注当代人利益,考虑不够长远,立法并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从我国生态环境刑事立法方面来看,1979 年《刑法》中规制环境破坏行为的内容非常少,1997 年《刑法》在分则中以专节的方式来规制环境类犯罪,在之后多次修正案的修改之后才逐步完善了环境类犯罪的规制内容。从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来看,1989 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在适用多年后就已很难跟上经济社会的发展步伐了,而直到 2014 年《环境保护法》才得到修订通过。从中可以看出,不论是刑法还是环境保护法,改革开放发展至今,我国法制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为经济发展而服务,不论中央政府部门还是地方政府部门,都以发展经济作为当时的中心任务和最高价值目标,环境问题并未得到重视,为达到经济增长的目的,即使环境遭到破坏也不去治理,更遑论有效监管污染企业,以致于环境污染愈演愈烈。长期的司法实践显示,传统的环境刑事立法理念已经跟不上实践需求了,现代社会环境污染的状况每况愈下,行为方式也呈现出多样性,需要以持续发展的理念妥善解决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然而仅仅依据《环境保护法》也是不够的,要在具体实践中加以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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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域外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
2.1 英美法系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
2.1.1 英国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
英国作为最早开始工业革命的国家,其工业发展导致的环境污染也是最早发生的,英国的环境类犯罪刑事立法在 13 世纪便已经开始了,但直到 19 世纪末之后,才迎来环境刑事立法上的繁荣。英国环境刑事立法目的是防止污染,使经济更能持续发展。为了有效防治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英国颁布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如 1847 年的《煤气事业法》、1888 年的《海洋渔业管制法》、1865 年的《地下水利用法》、1866 年的《环境卫生法》、1874 年的《河川污染预防法》、1960 年的《噪声防治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内容十分丰富,基本上都是从规范环境利用方式出发,进而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但随着英国工业程度的加剧,环境污染也日益严重,而伦敦烟雾事件的爆发,可以看到传统规制手段已不足以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刑事手段开始介入环境保护领域。在 20 世纪 90 年代,英国制定了大量相对完备的环境类刑事法律法规,如 1990 年的《环境保护法》,1991 年的《水资源法》,1993 年的《清洁大气法》,1995 年的《环境法》等等。此后英国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具有现代意义的环境刑事法律体系得以确立。在英国,任何违反环境法规的行为都是犯罪而受到刑事检控①。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刑法中严格责任的确立,英国对环境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
从英国的环境保护工作看出,其生态法益刑法保护主要有以下特点:其一,英国属于不成文法国家,所以其环境刑法多数附属于环境类行政法规,主要是刑罚条款的形式,实践中运用的环境类犯罪的刑罚均依赖环境类单行法规的规定。其二,英国对生态法益极为重视,在其环境类行政法规中依存着众多环境类刑法条款。然而在实践中,因为环境刑法的保护的功能强弱也依赖于环境类行政法的规定,所以对环境保护的功效未能达到预期目的。其三,作为一种补充措施,环境类刑法在英国的地位并不独立,其执行力度的强弱依赖于环境类行政法规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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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大陆法系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
2.2.1 德国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
德国在历经两次世界大战后,经济出现了严重衰败局面,濒临崩溃。战后的德国非常重视经济建设,在 20 世纪 60 年代初的时候,就已经达到了英法的经济水平。然而由于德国片面发展经济,未认识到环境资源的重要性,而且即使面临日益严重的环境也不够重视。然而在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过程中,环境污染问题种类繁多,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也得到加强,对此德国相继出台多部环境类法律法规,以遏制不断恶化的环境,其中也包含了刑事责任内容。德国环境类犯罪惩治也是摸索着进行的,从最开始是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共同适用,到后来的单行刑法补充规定,最后才是刑法典适用,前两次立法分散,对环境保护的力度不大,不能很好的规制环境破坏行为,直到刑法典适用后,新的环境保护理念的确立,德国更新了生态环境类犯罪的立法,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从刑事角度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制裁,更好的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德国分散到各单行法律法规中进行刑事立法,在刑法中关于环境犯罪的刑罚,在刑法中专门为环境犯罪开设一章,用以突出对环境犯罪立法的逻辑性以及严谨性①。直到上个 世纪 70 年代,德国才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生态环境刑法,用于保护生态法益。在 1998 年 11 月发布的《德国刑法典》,其中就有德国关于环境类犯罪立法的规定,对该国家内土地污染、水污染、大气污染等各个方面的环境破坏行为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学者们普遍认为,德国在环境犯罪方面所立的刑法是世界上最严厉的国家②,其开启了法典化的环境犯罪司法惩治阶段。
德国以立法严谨著称,其法律体系严密,是大陆法系国家极具代表性的立法技术成熟的国家之一。德国的生态环境刑法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德国环境类刑事立法突出了对生态法益的保护。在环境类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德国已突破传统的刑事立法理念,在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基础上,更是坚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中心,以维护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第二,创新立法技术,改进了罪状的具体规定。1998 年《德国刑法典》将水、空气、土地、矿产等资源均列为生态环境资源,拓宽生态环境类犯罪的打击范围。第三,严格责任制,危险犯、过失犯均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大对环境类犯罪的惩罚力度,加强了对环境破坏行为人的威慑力,司法实践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更进一步加深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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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我国生态环境现有刑法保护体系的重新构建 ................... 14
3.1.1 更新生态环境刑事立法理念 ..................... 14
3.1.2 重新定位生态环境保护罪 .................... 16
第 3 章 我国生态环境现有刑法保护体系的重新构建
3.1 我国生态环境刑事立法重新构建
从我国司法实践情况来看,生态环境的保护及其处理情况依旧难以适应环境污染行为的不断发生,然而法制建设是一项持续且漫长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能一劳永逸,为此首先必须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完备的立法体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1 更新生态环境刑事立法理念
在刑事立法和实践中,法益具有重要作用①。环境保护刑法的价值理念与刑法的价值观一致,也是以人类为中心,只是在环境破坏威胁到人们生命财产时,才会受到制裁。然而随着社会进步,此种立法理念的影响下,我国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不重视,人们环保意识不强,只有在环境遭受严重破坏时才意识到需要治理了,以人类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展现了种种缺陷。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优化发展,人们意识到生态环境类犯罪并不仅仅是侵害人身财产安全,更是侵害生态法益,导致生态系统的失衡。为有效规制环境破坏行为,维护生态法益,保护生态系统。所以在立法过程中,应在可持续发展观的指导下,重视生态法益的独立价值。
一是转变法益结构,以生态法益指导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司法实践中,我国不断增长的环境破坏案件,突出显现出现行刑法难以保障环境法益,随着刑事法治由传统化向现代化转换的进程加快,我国生态环境刑法的相关立法亟待加强。然而为避免立法资源浪费,需切实关注生态利益结构,以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生态环境刑事立法,如此才不会盲目立法,也是我国法制改革的正确走向。我们要认识到生态法益的重要性,稳固法益基础理论,并应用生态法益为刑事立法活动提供引导,生态法益是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指导下,为维护生态系统平衡而确立的,作为一种独特存在的法益,应与时俱进,实时有效的维护生态系统的整体平衡,实时动态的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刑法保护的众多法益中,只有生态法益是从整体出发,较其他法益有着更为深广,维护的是全人类的权益,在刑法体系中,需要通过立法对生态法益侵害行为实现全方位的预防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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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