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事故案件隐性刑事和解的成因及其法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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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108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本文通过对笔者所在地的法院系统医疗事故损害责任纠纷案例的分析,说明实践中进入诉讼程序的医疗事故案件少的现实。在通过对27例医疗事故罪案例进行分析,提出我国医疗事故罪司法实践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这些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是医疗事故隐性刑事和解普遍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1引言

2012年,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第277-279三个条文首次对刑事和解用法律条款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法律条文规定,医疗事故罪在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罪名之列。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搜索案件类型为民事案件,文书类型为判决书,裁判日期为1997年10月1日至2018年8月30日”为条件进行高级检索,共搜索到35700条结果。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文书2014年1月1日才被要求上传,数据上可能存在录入不完善的情况。那就是说,实际医疗纠纷数远不止这些。相关文献显示,在医患纠纷案件中,约有10%-20%属于医疗事。有学者根据北大法意网案例库的统计数据,推断出我国医疗事故刑事案件的相对发生率大约为3%。据此推算,我国这20多年的医疗事故罪案件至少也应该有上千例,然而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同时间段的医疗事故罪刑事判决书只有35条结果,剔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重复和宣判无罪的案例,实际案件数为27例,涉及医务人员30人,被定罪29人。通过上述查询到的关于医疗事故民刑事案件数的对比,我们可以得出,我国医疗事故罪现实发案率高但实际查处率低,医疗事故隐性刑事和解普遍化的结果。
本文通过对笔者所在地的法院系统医疗事故损害责任纠纷案例的分析,说明实践中进入诉讼程序的医疗事故案件少的现实。在通过对27例医疗事故罪案例进行分析,提出我国医疗事故罪司法实践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这些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是医疗事故隐性刑事和解普遍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接下来指出医疗事故隐性刑事和解的危害,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医疗事故罪隐性和解普遍化的成因。通过一组案例对比分析进一步阐明医疗事故罪显性刑事和解的价值,正是由于其存在的价值给我们指明了解决问题的方向就是医疗事故罪刑事和解隐性化向显性化转变,据此提出解决对策。以期我国医疗事故罪在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时,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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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事故隐性刑事和解的现状

2.1隐性刑事和解的概念
2.1.1刑事和解的概念
关于刑事和解的概念,由于世界各国的文化传统、法律体系、司法程序等的不同,对其的理解也会不同。在西方国家,刑事和解又被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它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对于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依据。刑事和解的目的在于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在我国,第一种是理论界的主要见解,其给刑事和解下的定义是一种以合作协商的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犯罪纠纷解决机制,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国家司法机关不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第二种是实务界的主要观点,认为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真心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而达成和解协议。依据达成的和解协议,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减轻判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7-279条的条文内容规定,笔者认为,对于刑事和解的定义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刑事”,其限定了纠纷的性质,即产生纠纷的原因是犯罪,且是较为轻微的刑事案件;二是“和解”,其明确了纠纷的解决方式,即犯罪行为人与受害人通过协商达成合意,是双方相互妥协与让步的结果。综上,刑事和解是一种新型的犯罪纠纷解决机制,与传统的对抗刑事诉讼模式不同,它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犯罪行为人态度上积极认罪行动上做出相应弥补,并取得受害方谅解而提出从轻或放弃追究刑事责任为结果的犯罪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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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医疗事故隐性刑事和解的现状
如上所述,隐性刑事和解就是“刑事私了”,私了的案件都是当事人私下解决,案件不会进入诉讼程序,也不会有官方记载,因而,其准确数据我们无法查询。笔者只能通过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这一渠道查询到的医疗事故罪刑事案件数与医疗纠纷案件数进行对比,以刑事案件数的占比偏低来反证医疗事故犯罪黑数大,适用隐性刑事和解案件数多的现状。
根据对全国法院系统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总量分析。从2005年到2017年,全国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数平均为1500万件左右。我们以此数据为基础,按照10%-20%的比例推算出2005年到2017年间发生的医疗事故案件数约为1950-3900万例。再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刑事案件3%。的相对发生率推算出这13年间医疗事故罪案件约为585000-1170000例,而我们查询到2005年到2017年间发生的医疗事故罪案件仅为25例。这巨大的反差也正说明了,医疗事故罪现实发案率高而实际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却很少,反映出我国医疗事故罪隐性刑事和解普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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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事故隐性刑事和解的危害............11
3.1影响法律的权威................11
3.2不利于保护被害人利益............11
3.3容易侵犯医方利益.............12
4医疗事故隐性刑事和解普遍化的成因...........15
4.1被害人利益权衡的选择............15
4.2被告逃避刑事处罚................16
5医疗事故罪显性刑事和解的价值..........19
5.1能够平衡被害人与犯罪人双方利益............22
5.2符合我国刑法的目的..........22

6医疗事故刑事和解隐性转向显性的解决对策

6.1明确和解的启动主体
有学者认为“应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基于当事人书面申请的消极启动模式。这样既有利于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持中立,又可节约司法资源。同时还可防止当事人越级上访、恶意缠诉等问题”;也有学者认为根据刑事和解目前在我国的实践情况来看,更加适合国情的是积极的启动模式。当然,无论是积极启动模式还是消极启动模式,最终目的都是要启动适用医疗事故罪案件刑事和解的程序。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谁是启动主体,是公权力机关还是当事人申请,具体体现为一个是公权力机关积极主导启动程序;一个是当事人向公权力机关申请启动和解程序,再由公权力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来消极启动。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97条规定上就可知,刑事和解的申请可以由当事人,即包括犯罪人、被害人或双方的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于刑事和解迖成的和解协议关系当事双方的切身利益,且刑事和解需当事双方达成合意,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一种契约行为,因此,刑事和解的当事人一一被害人和被告人均拥有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权。被告人提出申请,说明其愿意承担刑事和解“认罪伏法、赔礼道歉,也愿意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的前提条件;而被害人则是愿意进行刑事和解才会提出启动和解程序的申请。司法机关有告知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但没有启动刑事和解程序的决定权,更多的是一种中立的态度,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挥着传递信息,对过程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及对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进行司法确定的作用。达到维护被害人利益,促使犯罪人认罪伏法,最大可能化解双方矛盾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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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结语
刑事和解是社会发展和法律不断完善的产物,适用刑事和解往往能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现实中,医疗事故案件隐性刑事和解普遍化的问题,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其危害性,真正理解医疗事故罪刑事和解的价值所在,通过一些由针对性的措施,使得医疗事故案件隐性刑事和解向显性刑事和解转化。避免产生“花钱买刑”法律适用不平等现象,避免司法腐败的产生,树立法律的权威,维护医患关系的正常化发展。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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