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法律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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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102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聚焦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的认定问题,通过对动物园责任归责原则特殊性的揭示及域外规则(“布拉克本规则”)的借鉴,以及对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以过错要件为重点),明确了动物园的过错内容,区分了动物园注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的关系,提供了衡量动物园过错标准的分析工具一一“汉德公式”。

1引言
动物园集动物保护、科学研究、科普教育、休闲娱乐四大社会功能于一体,已成为现代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备受社会各阶层喜爱^随着当前我国生态旅游业的持续发展,各地方政府基于拉动内需、繁荣经济等目的,鼓励兴建本地大型野生动物园,推动当地生态文化地产、旅游地产异军突起,一路高歌猛进,成为拉动地方经济的一大支柱。根据中国动物园协会披露的数据,全国目前有各类动物园213家,分布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规模以上的野生动物园有30余家。动物园行业(特别是野生动物园)的飞速发展带来的影响有两个方面:一方面,野生动物园为动物提供了近似野外的自然环境,比传统动物园更受游客的喜爱;另一方面,各地野生动物园数量激增、无序发展,带来监管不力、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引起的大量安全事故等问题,造成动物园损害责任纠纷日益增多,备受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局面。例如:2016年7月,在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自驾区内,发生东北虎袭击游客的事件,酿成游客1死1伤的惨剧;2017年1月,宁波雅戈尔动物园发生因游客进入老虎散放区,被老虎咬伤致死的恶性事件。各地动物园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相关报道经网络媒体传播、发酵,各种舆论(特别是司法界)争论的焦点,成为凸显社会矛盾的热点之一,备受公众关注,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理念的弘扬。痛定思痛,我们发现,司法实务界之所以对于动物园动物损害纠纷存在争论,其根源在于:对相关案件的审理时,法院对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认定上存在分歧。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十章改变了过去无过错责任一元化的饲养动物损害救济制度,建立了一套针对一般饲养动物的无过错责任制度和针对动物园特殊主体的推定过错责任制度的双轨制,二元化归责原则体系。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动物园损害纠纷案件的损害责任认定问题仍然众说纷纭,判决各异,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为了更好地协调动物园与游客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保护动物园游客合法权益的同时,不影响动物园正常的经营活动、科普教育活动,加强对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的认定问题的研究,有利于解决动物园与游客权益纠纷中的法律适用困惑,指导法官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准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实现公平与正义的法治理念,促进社会和谐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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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纠紛的司法立场及引发的问题

2.1法院对待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立场
2.1.1上海南汇区法院:动物园承担无过错责任
在上海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中,原告沈峥昱随父亲沈国荣至被告上海野生动物园游玩,在游玩时参加动物园提供的骑虎拍照项目,在拍完照后被负责老虎拍照的管理人员抱下虎背时被老虎致伤,后原告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
根据[上海市南汇区(县)人民法院(2000)汇民初字第153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动物园承担无过错责任。受案的南汇区(县)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127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上海野生动物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沈峥昱医疗费、差旅费、误工费、整容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法院的主要裁判理由是:老虎是危险猛兽,不同于一般的猫、狗等家庭饲养动物,其对周围环境和人员具有高度危险性,因此,对被告方的免责事由应当更为严格。被告方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材料均难以充分证明原告方在此事件中有过错,因此,被告对原告受到老虎伤害而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2.1.2杭州西湖区法院:动物园承担过错责任
在杭州动物园骆驼伤人案中,原告王女士与其女儿及外孙女到杭州动物园游玩并在摄影处骑骆驼拍照留念,因骆驼挪动使原告王女士受惊、从路驼背上摔落受伤。原告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杭州动物园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0)杭西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书,法院最终判令杭州动物园承担过错责任。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本案被告杭州动物园在园内开设骑骆驼拍照项目,进行收费经营,其应对前来拍照游人的安全尽到合理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而言,骆驼作为一种大型动物,虽然性情温顺、训练有素,但在骆驼走动或情绪波动等特殊情形下,也存在对游客安全造成危险的隐患或可能性。杭州动物园相关管理人员并未对骑骆驼拍照的原告王女士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致使原告从骆驼上摔落。因此,杭州动物园存有过错,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原告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骑骆驼拍照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的预见,但发生事故时过于惊慌失措,没有充分注意到自身人身安全,其在主观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西湖区人民法院最终酌情认定被告杭州动物园对事故的发生负75%的责任,原告王女士负2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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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问题的提出: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应如何认定
综上所述,针对“上海动物园老虎伤人案”、“杭州动物园胳驼伤人案”、“新疆喀什动物园狗熊伤人案”这三个典型案例,法院的司法裁判结果各异,值得我们法律实务界研究。
本文列举的三个动物园动物伤人案例存在细微的差别:第一个案例与动物园开放猛兽伤人有关,第二个案例则是动物园开放温顺动物伤人事件,第三个案例是动物园隔离的猛兽伤人事件;相应地,案件的不同特点影响着法院对动物园责任的认定:
就上海动物园老虎伤人案而言,该案为《侵权责任法》生效前发生的案件,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判令动物园承担100%的责任是符合当时法律的;但该案如果发生在现在,则不能再适用该条款了,因为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127条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1条之规定,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应采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据此可以推导:在上海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中,先推定上海动物园有过错,再由上海动物园就其有无尽到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动物园向游客提供与老虎合影拍照的项目本身就是对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根本性困难,使游客误以为动物园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足以控制猛兽的损害风险,这是动物园存在过错的明显证据。
在杭州动物园骆駝伤人案中,因该案是《侵权责任法》生效后法院受理的案件,法院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1条之规定,但西湖区人民法院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判令动物园承担75%责任,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西湖区人民法院显然将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与动物园作为接待游客的公共场所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混为一谈,二者的关系将在下文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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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认定的学理依据.............6
3.1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特殊性及域外规则借鉴..........6
3.1.1国内学者对动物园动物损害归责观点评述..........6
3.1.2“布拉克本规则”下动物园过错认定规则之借鉴.............8
4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的司法对策.............25
4.1以动物园安全风险评估为责任认定前提...........25
4.2以动物园安全保障措施有效性为依据认定其责任..........25
5结语...........40

4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的司法对策

4.1以动物园安全风险评估为责任认定前提
从《旅游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角度来看,认定动物园的责任,须以动物园是否通过安全风险评估为前提。具体而言,动物园的安全设施及制度须依法经过安全评估,否则构成违法,当然可认定为存在过失(过错)。动物园可能违反《旅游法》第42条、《安全生产法》第17条之规定。
例如,在上海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中,被告方上海野生动物园向游客提供与老虎照相的旅游项目,未经权威机构的安全风险评估;在杭州动物园骆驼伤人案中,被告方杭州动物园向游客提供骑骆驼合影留念的旅游项目,也未经权威机构的安全风险评估。可见,以上两家动物园均未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有违法经营之嫌,一旦发生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事件,就可以认定上海野生动物园、杭州动物园存在过错(过失),未尽到管理职责。再如:在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老虎案中,被告野生动物世界作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的生产经营者,在经营让游客自行驾车进入无其他防护措施隔离的猛兽区这种高危项目时,更应当以最高的标准进行风险评估。但园方在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之后,仍然不经过安全风险评估而继续开放,这是在利益驱使之下漠视游客生命安全的持续性违法行为。从专业技术角度来看,应当知道让游客自行驾车进入无有效防护措施隔离的猛兽区的危险性,但其在经营这种高危项目时,更应当以不低于动物园行业的标准进行项目风险评估;但肇事方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违背法律法规关于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强制性规定,未经过安全风险评估就贸然推出自驾游项目,毫无疑问,认定为园方存在过错,未尽到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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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结语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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