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监人员再犯罪危险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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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094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本文从刑罚执行的实践需求出发,针对假释、减刑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实际需要,对出监人员再犯罪危险进行概念辨析,通过层层递进的方式廓清出监人员再犯罪危险的内涵。

一、出监人员再犯罪危险的界定

(一)再犯罪危险的内涵
1、再犯罪的厘定
对于再犯罪,迄今为止未见有规范的法律概念。目前国内有许多专家和学者已从定罪量刑、犯罪学研究、刑罚执行等多个角度分析和探讨了“再犯罪”这一概念,意图从理论上作出界定,便于司法实践。
在刑法学中,对于再犯罪概念的界定主要是为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提供依据。对于再犯罪,又称重新犯罪,是指由于触犯刑法被判刑,在服刑结束或被释放回归社会又因犯罪被判刑的行为。这个概念清晰的揭示了再犯罪中刑释人员再次因犯罪被判刑这一特点,对打击惯犯、累犯等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但问题在于,随着目前轻微犯罪的增加、认罪免罚制度的推行,这一概念显然不能涵盖再犯罪中“情节轻微,不再判处刑罚”的情形,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时此概念不涉及狱内再犯罪和社区矫正两种在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情况,因此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出于犯罪学研究的需要,部分学者结合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实际,也对再犯罪或者说重新犯罪作出了界定。重新犯罪是指有犯罪前科,即在此次被判刑前,曾经因为犯罪行为受到过从劳教到司法处分判刑的行为。此观点涵盖面较为全面,基本包括了出监人员再犯罪的各种情况,连劳动教养人员也有所涉及。但近几年形势与政策与发生诸多变化,劳教废除,社区矫正设立,所以此概念已不符合当前的司法实践,需要进行优化。而且,该观点未考虑缓刑、假释后社区矫正期间又犯罪等非监禁刑的情况,仅涉及到监禁刑结束后的再犯罪问题,讨论范围有限,涉及不够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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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监人员再犯罪危险的内涵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出监人员的再犯罪危险,行为人触犯刑法受到监禁刑后又实施犯罪并受到监禁刑的可能。.之所以研究受到监禁刑后再次因实施犯罪并受到监禁刑的情况,主要是因为在再犯罪的发生中此类情况较为常见,其覆盖了大多数的惯犯、累犯和职业犯,有很强的代表意义,对于社会再犯罪发生的预防和防控有着重要作用。同时,也可以为假释提请过程中“再犯罪危险”的认定提供充分参考,筛选出影响再犯罪发生的有效因素和编制评估表格,促进再犯罪危险预测评估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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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影响出监人员再犯罪危险的因素

(一)再犯人身危险性因素
再犯人身危险性因素,是指依附个体情况与再犯相关的因素,如生理、心理、犯罪行为和服刑表现等。本文在现有常见量表的基础上选择了有代表性的再犯人身危险性因素进行分析和论述,试图从理论上找出其内在规律,为下文的预测因子探析和量表制订做好铺垫。
1.生理性因素
生理性因素主要是站在生物学的角度探讨和分析个体的相关生理特征,如性别、身体健康状况和年龄等。之前有国外学者对于性激素分泌水平、基因健康情况等生物指标做过与犯罪关联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距离成熟的应用还有一定距离。本文主要是站在执法实践和罪犯改造的角度进行相关的论述和分析,以期达到指导实务的目的。其中年龄和身体状况这两项因素在许多犯罪危险的评估量表中已经有所应用,且在实践中也经常以年龄和身体状况对罪犯进行特定的分类和针对性管控,应用较多,故在此着重讨论此两项常用的具体因素。
(1)健康情况
健康的身体是一个人从事劳动生产的基础,也是一个人积极生活的基础。但是,对于部分残障人士或者长期患病人员,其身体状况较差,生理机能退化,劳动能力也不断降低。如果此时没有对其辅以适当的心理调节,容易诱发心理畸变和心理创伤,进而促发越轨甚至是犯罪行为。而许多身体较差的刑释人员,大多生活在社会的底层,家庭或个人生存压力较大。若再伴有疾病多、改造难等情况,内心极易产生悲观厌世情绪,生活态度变得消极颓废。出于生存压力或对未来感到绝望的无助感,个人极易再次因犯罪入狱而非重返社会,以达到自己生存无忧、不拖累家人的目的。还有很多年老刑释人员,由于身体各项机能退化、劳动能力降低和社会生存能力有限的问题,所以极易因类似的原因再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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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犯社会危险性因素
再犯社会性因素通常包括再犯的家庭环境和周遭的社会环境,除此之外亦包含社会政策、经济发展情况等宏观因素,由于此类社会因素过于宏观且难以进行具体的分析,在此直接对再犯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进行分析讨论。
1.家庭环境
家庭是人们以婚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生活共同体。其作为社会的基础的生活单位,家庭不仅为人们提供最基本的生存环境,而且也是人类个体社会化最初和最重要的场所。对于服刑人员来说,家庭在其社会化方面发挥着两项重要作用。一个是其早年成长过程中家庭对其人格形成带来的影响,另一个则是服刑人员出监后家庭对其回归社会发挥的作用。不管哪一方面,家庭可以说是服刑人员除了刑罚执行机构之外自己接触到的最重要的场所。在个体早年的成长阶段,家庭与其接受教育的学校是其在踏入社会前的两个主要活动场所。家庭的结构合理程度、成员的融洽程度以及个人在校的受教育状况等互相作用,影响着个体的成长和发展。正因如此,后文的测量中专门选取了家庭结构、家庭原生情况和在校成绩等因素,对个体的成长和再犯罪之间的关联进行研究。从目前看到的许多资料分析,家庭和学校方面的负面因素对个体的成长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此影响犹如种子一般深深的埋在个体的意识中,随着时间的发展逐渐引发个体的负面行为。从最小的叛逆行为开始,如打骂同学、顶撞老师,进而发展到越轨行为,如逃学、参加社会不良团伙,最终随着时间的积累走上犯罪道路。此外,家庭对于刑释人员的重返社会也很重要。个体出监后,其回归社会的第一站而且主要一站就是家庭。完整、和睦、温馨的家庭可以有效的帮助刑释人员成功实现再社会化,真正帮助其改造成自食其力、奉公守法的公民。但从实践来看,这方面明显缺乏。多数刑释人员离监后,由于其服刑改造,往往家庭成员感情已经破裂,家庭解体;自身谋生能力又有限,社会生存艰难。若此时遇到友朋怂恿,极易在经济利益等诱惑下重新犯罪。因此,出监人员的家庭回归理应引起深思和关注,但囿于实验的局限性,无法进行对比研宄,在此也就未设计相关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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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监人员再犯罪危险预测因子的探析.................14
(一)出监人员再犯罪危险的预测因子探析思路与方法.........15
1、思路说明...........15
2、探析方法............16
四、出监人员再犯罪危险评估量表的制成.................28
(―)量表制订的原理...............28
(二)量表的编制..............28

四、出监人员再犯罪危险评估量表的制成

(一)量表制订原理
量表制订主要依据正态分布原理。正态分布又叫“常态分布”,顾名思义就是正常事物普遍的分布规律,在统计学上有广泛的应用,例如学校学生的智力水平,其正常状态下应呈正态分布,即中等资质和水平的占到68,较低和较高的各占16%,呈现“中间高、两头低”的状态。再比如人的身高分布,从理论上讲也应该符合正态分布的规律,即中等身高的占到大约68%,而极高或极矮的人员占16%,因此大多数人的身高都分布在中等范围内。对于再犯罪的危险,从理论上讲在犯群中也应该符合正态分布的规律,即68%的中等危险,和各16%的的极端危险情况。但在此为了实践应用将其进一步的细化,分别划为低度危险占16%、较低度危险占22%、中度危险占24%、较高度危险占22%、高度危险占16%五档以方便使用。
前文通过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已经筛选出与再犯罪危险显著相关的预测因子,即有效变量。现将有效变量的再犯组百分比与初犯组百分比进行对比,如果再犯组的百分比大于初犯组的百分比,那么说明此变量令再犯罪危险增加,则取值为“1”,反之则取值为“0”。对于一些特殊的变量(如家庭结构中分为无父母、单亲、双亲),其属性含有递进变化的,则记分为“0”,“1”,“2”。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分数的累加,最终得到总分。对于总分与再犯罪危险的关系,再次利用正态分布的原理进行分析和判断,划分等级并制订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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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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