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政务诚信制度构建中的法律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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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103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论文分为三个部分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构建政务诚信制度上的运用。第一部分为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与构建政务诚信的内在联系。行政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对行政法中的行政主体的一种约束和限制。该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心怀善意,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忠诚于人民,执政为民;而政务诚信,它亦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执行过程中不欺人,不毁约,

秉持诚信。可见二者都是要求行政主体要处事公正,办事公道,遵循诚实守信的道德原则。

一、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与构建政务诚信的内在联系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中的涵义
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涵义其区别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就在于其是对行政法中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而不是行政相对人行为的一种规范和制约,且是对行政行为“跟踪式”的限制和规范。我们可将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表述为:国家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公民的正当权益为目的,权力(利)主体须以诚实之心理善意地行使权力(利),履行义务。其基本内容为:善意、信用和利益平衡三个方面。
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与私法诚实信用原则一样,并不是与行政法同时同步产生的。早在资本主义的自由时期,国家的任务远远没有今天如此繁杂,国家的任务仅局限于对外的国防和外交以及对内的社会治安等方面,对于政府的要求更是管得最少的政府便是民众所希望的政府。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 19 世纪后期,随着西方福利国家的出现,行政权力由此而渗透和介入到社会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到了 20 世纪以后,国家公权力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更是显得越来越活跃。
根据现代宪制的理论,人民与政府之间所建立的是一种“委托”关系,即人民基于信任将管理国家的职责或权力以契约的形式交付给政府,政府按照人民的意志管理国家。但为了使政府能够勤勉履职,为了制约政府权力的随意行使,防止政府权力的膨胀,诚实信用原则便逐渐进入公法领域,也正是在这种契机之下,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便应运而生。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上的根本任务便是依据制定好的法律、法规,对行政权力来进行规范和限制,使得行政权力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并以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很好地去行使,以法律的确定性保证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合法性。也正因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内心所具有的道德正义,会在他们的外部行为中予以表现,故该原则才成为了构建政务诚信体系中的首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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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务诚信的涵义及其价值
“政务诚信”问题首次被提出是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一文中,政务诚信建设成为提升政府信任、解决社会信任问题的共识性路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要深化政风建设,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及司法公信建设”,十八大报告提出要“面对人民的信任和重托”。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决定背景下,如何通过政务诚信建设,赢得公众信任,构建公众高度认同的政府以“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已经成为改革继续推进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政务诚信不仅仅属于法律范畴,它同时也列属于道德范畴,其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诚信意识、诚信原则、诚信行为等方面的统一,是指官员在公务活动中遵守诚信原则,做到言必信、行必果,真实而不虚假,对于与公众约定的事情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都应当诚信履行,而不失信。就其具体内涵来说,主要涵盖:一是政务诚信发生的领域是在政府或者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出现的;二是政府或者公务员在具体的执行公务过程中,应当真实不虚假,言行一致,不撒谎,不欺人;三是政府或者公务员严格践行契约,严格按照与公众达成的契约来行事,不毁约,讲究信用;四是政府或者公务员在行为上要严格遵守法律规范,严格依法办事,不超越法律的限度。1政务诚信,是对构建现代诚信政府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构建社会整体信用体系,即政务诚信、商务诚信、个人诚信的引导力量。而在这三种诚信中,关键还是政务诚信,如果政府不讲诚信,企业诚信就难以做到,个人诚信更无从谈起。这是因为政府既是社会信用制度的制定者、执行者和维护者,又是公共信用的示范者,由此决定了政务诚信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一种良好的政务诚信体系对于提高政府公信力及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有着显著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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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我国政务诚信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政务失信的主要表现形式
本人之所以选择政务诚信的话题作为毕业论文的选题,就是因为在工作中、生活中看到或接触到了太多的政府不诚信的事例,就拿我所居住的 E 市来说,前几年这个城市的发展速度据说堪比香港。
当然,我们不得不承认,过去的几年,E 市表面的经济繁荣确实有目共睹,政府也将建造百万人口城市的标语大大地涂抹在建筑墙上。政府的大兴土木,使得“要想富,当拆迁户”的口号在 E 市成为现实。政府“先上车,后买票”的管理理念,使得开发商证件未办先开工的现象成为普遍。市民们也幻想着日子只能越来越富有了,高利贷的利息几辈子也花不完......

而城市的发展犹如一个人的成长,经历婴儿期,幼儿期,少年期后才能进入成熟期,任何拔苗助长的行为都会得到适得其反的结果。
仿佛是一夜之间,E 市的经济垮塌了,政府曾经的许诺全成了空话,上了车买不上票,项目只能搁浅。一个城市的经济从顶峰突然降至低谷,至少政府曾经的承诺没有兑现是造成这个局面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政府至少应承担未勤勉尽职的责任,但令人遗憾甚至是感到无奈的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此的问责条款。换句话说,政府无需为自己不忠诚履职的行为而埋单,如此一来,诚信的普遍缺失,使得政府的公信力大大降低也就不足为奇了。

1.政策的执行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
法律其中之一的作用就是要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只有在稳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才能和谐相处,安居乐业,而政策的实质是对各方利益的具有权威性的分配,如果随意改变或中断政策,就会打乱已有的利益格局,破坏公民与国家之间的信赖关系。如果这种信赖关系得不到严格的保护,就难以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造成人们心里的恐慌和不满。政府决策规划缺乏科学论证,脱离实际,不仅导致政策缺乏前瞻性、稳定性和连续性,还会导致“劳民伤财”,甚至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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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务失信的原因分析
政务失信是与政务诚信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的是政务诚信的缺乏和丧失。造成政务失信的原因比较复杂,本文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规制政务诚信相关制度的缺失
深究“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首先便是在立法中并没有制定严格缜密、详尽的规制政务诚信的法律条文,也没有明确秉承诚实信用原则是执行政务过程中的法定原则,更没有违反诚信原则的政务行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规制政务行为法律制度的缺失,本身就是失去公众信任的表现,因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首先就是对制度的信任,卡尔·波普尔曾言:“人们需要的与其说是好的人,不如说是好的制度”。2统一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使制度以内的各成员之间的行为具有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相反,没有制度或相互间冲突的法律体系只能破坏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当然也难以得到公众的信任。
就我国当下对政府诚信要求的立法而言,目前只有在《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已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列为了基本原则,尽管诚实信用原则在政府采购中已被明确确立,但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含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以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对应的法律后果均无相应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八章中“法律责任”共 13 条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法律责任”一章中共计 12 条,均没有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应条款,这在某种程度上说,诚实信用原则在此法中也就是一种摆设。“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也正是因为滥用权力是人性中的弱点,所以我们才必须用法律去规制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政府
2.政务监督机制乏力 ,行政问责机制有待完善
由于我国当前的政务监督机制设置的不尽合理 ,导致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存在监督机构重叠 、彼此权限交叉或不明确等问题,导致内部监督机制经常处于“空置”的尴尬地位,使得各项监督机制难以充分发挥有效的监督制约作用,这种监督机制的乏力,无疑怂恿了政府工作人员在执行政务过程中的随意性,可见政务机制的乏力也是造成政务失信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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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构建我国政务诚信制度 .................................. 10

(一)政务诚信首先要有秉持行政公正的诚意 ................................. 10
(二)加大对政务工作人员的准入及政务诚信培训教育制度 ..................... 10
(三)完善政务诚信制度,加强政务信用管理 ........................ 11
1.建立政务工作人员的信用制度 ............................ 11
2.建立政务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 11

三、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构建我国政务诚信制度

(一)政务诚信首先要有秉持行政公正的诚意
当前中国社会陷入诚信危机已是不争的事实,而在整个社会诚信中,起主导作用的应属政务诚信,而政务诚信的建设首先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就要求执政主体心怀诚意,在其政务行为中认真贯彻“诚实守信”的道德原则,秉持公正的诚意和对公众承诺的兑现。具体来看,政府的行为主要体现在各种公共事务上,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时要尊重公平原则,遵循诚信原则,言行一致,不毁约,讲究信用,这样才能使对政策的执行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杜绝一拍脑袋的“停止”和情绪冲动的“上马”。

政府的所有事务均要由其工作人员,即公务员来完成,公务员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政府的化身。仅仅依靠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务员的个人素质来保证每个公务员均忠诚地履行其职责,而没有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记录在案,并作为一项重要的考评指标,在今后的人事选聘中作为提拔升迁的依据之一的话,诚实信用原则也就失去了后盾的支持。这就犹如我们使用的信用卡,如果银行对我们的还款情况不作记录,只是一味地倡导信用卡使用者应按时还款的话,试想有多少人能真正做到每月每年都按时还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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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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