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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体制转型阶段,由单一的社会形态想多样化的社会形态进行转变,在此过程中的相关社会矛盾问题也日益复杂化,民事诉讼的数量有着较大程度的提升,单纯依靠法院民事案件的判决已经不能解决我国当代民事诉讼的纠纷解决需求。
在对于民事诉讼纠纷压力的环节以及民事诉讼纠纷的司法处理过程中,国际上一般都是通过和解与调解两种方式进行,和解和调解在不同国家中具体立法区别性也有所不同;此类方式在司法应用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降低法院民事纠纷诉讼压力,提升民事诉讼纠纷解决效率。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第50条指出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但相关内容解释较为粗略,未能对于司法实践成效有效的引导;在当今诉讼形势发展之下,如何完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已经成为了当下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概述
(一)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概念
民事诉讼和解制度是以民事诉讼和解为基础的指导性立法制度,其内容也主要是以民事诉讼和解为对象展开;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现状仅是从权利的形式说明,而没有形成一整套的体系化制度。在对于民事诉讼和解的概念理解以及表达上,不同的学者由于各自的研究立场以及视角不同,对于民事诉讼和解的相关概念阐述也不相同。
汤维建、单国军认为民事诉讼制度主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承办法官酌拟办法,劝谕原告和被告和解,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或由一方提出清偿办法,经他方接受的一种活动” 。
潭兵认为民事诉讼制度主要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和解(有时也称为诉讼上的和解),通常是指在法院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以解决已经发生的民事纠纷为目的,就彼此间的争议作出妥协和让步,而达成的诉讼法意义上的一种合意” ..............
(二)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特征
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特征主要展现为三大方面:
首先,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处于没有任何第三人或是第三方的干涉情形之下进行自主协商和解,其中第三方也包含法院,法院在调解的过程中不能对于任何一方的实体性权利义务发表决定性意见。
其次,民事诉讼和解程序以及结果都受法律约束;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发生于诉讼过程之中,在民事诉讼和解的过程中,法院虽然不能进行和解过程中的任何干涉,但其在整体的过程中以及最终的结果上具有审查权,法院应当对于诉讼过程的合法性以及最终结果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确认合法后准以执行。
最后,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最终结果具有强制性;在民事诉讼和解执行的过程中,一旦法院确认最终和解结果,那么该结果就具有强制力,当事人中任何一方不得违背该结果内容,在一方拒绝或是延期不执行,另一方则可以通过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进行。
二、域外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分析
(一)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和解制度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主要特点展现为“一行为,两性质说”,具体展现为诉讼和解行为展现上具有两种性质展现,一种是私法行为性质展现,一种是诉讼行为性质展现。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应用国家中,较为具有特点的是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以下将分别进行论述。.................
(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和解制度 4
(三)两大法系对比 5
三、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现状及优化建议 5
(一)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立法现状 5
(二)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现状问题 6
(三)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优化原则 7
(四)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优化建议
1.民事诉讼和解的适用期间
民事诉讼和解应当具有一定的期间限制,同时在相关的立法文件中应当进行明确的说明;结合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在对于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中的民事诉讼和解适用期间确立上,其应当在民事纠纷案件进入诉讼系属,同时在法院没有判决的情况下进行.................
2.民事诉讼和解形式合法
民事诉讼和解形式合法其主要展现为诉讼以及协议效力的确认,英美法系对于民事诉讼和解形式的合法确立上,其主要是依托于当事人向法院进行合意判决申请,经确认之后享受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大陆法系国家是依托于和解笔录的方式,同样具有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3.民事诉讼和解内容合法
在对于民事诉讼和解内容的合法确立上,其主要强调民事诉讼纠纷过程中的争议法律合法性,在对于该问题的解决上,可以借鉴于《调节规定》中第9条的规定,准许诉讼和解协议的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
4.民事诉讼和解协议双重效力
民事诉讼和解协议具有双重效力主要是指,民事诉讼本身应当具有诉讼契约的性质,同时诉讼和解程序以及结果也应当受法律约束具有法律性质。在具体的民事诉讼和解实践过程中,民事诉讼和解制度是为了更好的帮助民众进行民事诉讼纠纷的处理,同时如何高效..............
5.民事诉讼和解瑕疵救济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其中都对于瑕疵救济进行了一定的说明,在对于我国民事诉讼和解瑕疵救济的过程中,不能一味的模仿国外的做法,而是应当以我国当前的立法为依据,同时结合我国国情以及实际需求为基础进行良好构建。................
结论
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我国法制化进程是我国当代的主要发展目标,同时随着我国当代社会体制变革的进一步深入,纠纷矛盾关系的复杂化展现,为了更好的优化民事诉讼纠纷解决,民事诉讼纠纷和解制度是最佳选择。
我国现阶段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仅存在于几个细微的单独条款之中,并没有形成一种体系化的法律制度文件,同时由于其中的规范性内容过于粗略,不能对于我国当前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形成良好引导,极大的降低了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效应展现。本文通过对于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两大主要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说明以及对比,为我国进一步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构建以及优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对于经验的借鉴过程中,要严格的以我国国情为出发点,同时结合未来民事诉讼和解需求为基础,全面的优化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现状。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