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硕士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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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322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法律硕士论文范文1: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

1引 言

随着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发展,带来的一个重要的效应就是分离了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在这种效应之下,股东即使作为公司的实际财产所有人在获取公司信息时也会受到阻碍,进而不能有效地控制公司,其影响公司政策的能力也日渐衰弱。与之相对的却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层的地位大大提升,其利用管理公司的便利在信息的获取上占得优势,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维护公司正常发展所需的内部平衡被信息的不对称所打破。因此,各国在公司立法中都采取了各种手段以维护股东的知情权,这其中又以查阅权作为核心。在国外关于股东知情权特别是查阅权的研究,多集中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学界也延续了这一趋势。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法院提起查阅权诉讼的案件不断增加。实际上,得益于股份有限公司所具有的资合性的特点,其资本流转非常灵活,一般情况下投资比较小的股东只会关注自己的短期的收益,对于公司内部如何运作以及经营决策等事项不会投入过多关注,甚至公司未来向何处发展也漠不关心。如果他们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或者有受到损害的威胁,往往会“用脚投票”从而退出公司,而不是提请调查或提起诉讼。然而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特点比较强,公司的股东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都很关注公司的发展,再加之股权的转让不如股份公司那样自由灵活,这样一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便会积极地要求行使查阅权。我国 2005 年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查阅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的具体事项主要规定于《公司法》第 34 条之中,包括股东可查阅的对象的范围,以及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应满足的相应条件等等。可以说,新《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在保护股东查阅权方面建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但是也应当看到,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股东查阅权的范围应止于何处、正当目的应当如何认定等等司法难题,这《公司法》第 34 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一、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03 年 10 月 15 日,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德置业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其核准的主要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业务。公司股东为张育林、施允生、孙杰、王国兴和吴湘,其分别持股 160 万元、460 万元、65 万元、250 万元和 65 万元。2007 年 9 月 7 日,李淑君购买了张育林的全部股份,成为佳德置业公司的股东。2009 年 4 月 8 日,原告李淑君、吴湘、王国兴和孙杰四人认为被告佳德置业公司严重损害了其四人的股东权益,依据是公司经营至今不仅没有发过一次红利,而且还对外拖欠大量债务。因此,四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向佳德置业公司提交申请书,要求在 2009 年 4 月 23 日前查阅包含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契约、通信、传票、通知等资料在内的所有公司资料。其中张育林代理署名并提交了李淑君的申请。佳德置业公司于 2009 年 4 月 8 日收到申请书,并于同月 20 日告知李淑君等四人,同时授权委托律师代表公司予以处理。2009 年 4 月 14 日,即在被告佳德置业公司函复之前,四原告以要求行使股东查阅权为由,将佳德置业公司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请求。佳德置业公司在应诉时称其并未拒绝四原告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会议记录的请求,但是对于四原告请求查阅并复制会计账簿的请求不予同意,理由是其查阅会计账簿并非是出于正当目的。一审法院驳回了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四原告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四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超出《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查阅权的范围是错误的;2、一审判决认定四上诉人具有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目的,缺乏合理根据;3、一审法院将股东行使查阅权的内部程序认定为诉讼前置程序,实属不当。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支持了四原告查阅佳德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请求,但是对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二)本案的争议

这是一起典型的股东起诉公司要求行使查阅权的纠纷。在这起纠纷中,存在的争议既有关于立法的问题,也有法律适用的问题,具体而言如下:一是股东违反前置程序提起诉讼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主要是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时出现了偏差。如在本案中,四原告认为该规定是关于股东知情权的公司内部程序的规定,而佳德公司和一审法院都认为是股东查阅权诉讼的前置程序。

二是关于正当目的的界定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此二问题属于立法的问题。公司法对这两个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需要法官在审判中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这也是各个法院的判决出现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的原因,例如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并且一审法院认为四原告查阅的目的不正当,二审法院却认为其具有正当目的并且认为应由佳德公司承担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

三是股东是否有权查阅会计凭证.............

二、股东违反前置程序提起诉讼的法律规制

(一)公司法关于前置程序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制度主要规定于《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中。根据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等公司的重要的信息文件,但是同时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就是第二款中规定的程序要求。公司法对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设置前置程序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股东查阅权的行使,同时也是平衡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的需要。公司的会计账簿记录了公司生产运营的财务状况,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经济状况。通常情况下,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济状况都会记录于公司的会计账簿之中,因此,公司的会计账簿就不可避免地会包含着一些重要的经营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等信息。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设置一定门槛,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就会给别有用心的股东以可乘之机,窃取并泄漏公司的商业秘密,从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为了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受到非法的侵害,更重要的是为了使股东查阅能够规范地行使,使得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公司法》虽然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也规定了前置程序,即股东应当先行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说明查阅目的。如果公司在十五日内没有答复或者拒绝提供查阅,股东才得向法院起诉之权利。

(二)学界和实务界的观点.................................................................................... 5

(三)个人见解——违反前置程序提起诉讼不应得到救济................................ 6

三、正当目的的界定及其举证责任分配........................................................................ 8

(一)正当目的的界定............................................................................................ 8

(二)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分配.......................................................................... 11

四、股东能否查阅会计凭证.......................................................................................... 13

(一)学术观点介绍.............................................................................................. 13

(二)司法实践的态度.......................................................................................... 15

(三)个人见解——限制性地准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 15

五、股东能否复制会计账簿等资料.............................................................................. 18

(一)学界和实务界的观点.................................................................................. 18

(二)个人见解——会计账簿等资料不应当被复制.......................................... 19

六、对本案的思考:应引入检查人选任制度.............................................................. 19

(一)检查人选任制度概述.................................................................................. 20

(二)引入检查人选任制度的优势...................................................................... 20

结 语

作为一项手段性的权利,股东查阅权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股东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由于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查阅权的规定较为原则性,缺乏操作性,在实践中出现了诸多争议。本文中出现的李湘君等四人诉江苏佳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查阅权纠纷一案,为我们列出了具有代表性的四个争议问题,即东违反前置程序提起诉讼应如何处理、关于正当目的的界定及举证责任分配争议、股东是否有权查阅会计凭证、股东能否复制所要求查阅的资料。本文对这四个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在实践中对该种纠纷案件的审理有所助益。本文认为,第一,股东违反前置程序提起查阅权诉讼不能得到救济,理由为股东若要提起该种诉讼应当首先穷尽内部救济,如果直接提起诉讼能够得到救济,将与公司法的精神和立法目的相违背;第二,由于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何为正当目的或不正当目的,因此笔者在结合了国内外的立法经验和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点立法建议,关于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笔者从《公司法》第 34 条的文义解释、举证责任的相关理论以及设置查阅权制度的意义三个角度论证了应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的正确性;第三,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不仅能帮助股东有效地实现查阅权,而且也顺应了公司立法的趋势;第四,从“查阅”一词的含义和复制件的保存角度论证不应当允许股东复制会计账簿资料等其他资料。对于股东查阅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这些疑难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一方面完善公司法的规定,弥补公司法存在的不足;另一方面,应当严格公司法的适用。虽然目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但是笔者相信,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股东查阅权制度必定会逐步得到改进,最终得以完善。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参考文献(略)

法律硕士论文范文2: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

引 言

中共十五大,我国提出要在 2010 年建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 年初,吴邦国委员长宣布该体系最终形成。我国学界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研究随着其构建的“初步形成”“基本形成”到“最终形成”一步步不断全面和深入。由中国知网及国家数字图书馆提供的信息可知:十五大到十六大期间,国内有约 150多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关的学术论文发表;在党的十六大至十七大期间,增至约 220 篇;自党的十七大至今,共约 720 篇,这其中博士学位论文 3 篇:中国人民大学 2007 届的博士毕业生谭福晓的《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河北师范大学 2009 届的博士毕业生杨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轨迹研究》和东北师范大学 2010 届的博士毕业生李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构研究》,甚至还有 3 部研究性专著:孙国华主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概念、理论、结构》,李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研究》和朱景文、韩大元主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报告》。在这些理论成果中,不难发现我国法学界主要研究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涵、判定标准、形成轨迹、体系特征、建构经验、重大意义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等方面。本文意图换一个角度,从拉兹的法律体系观出发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当前现状进行实证分析。本文从实践和理论两个角度对我国法律体系进行研究。实践角度从历史演进和政府引导方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构、发展、形成进行说明,理论方面则分析和总结法学界对我国法律体系的认知与探讨,并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拉兹教授的法律体系观点出发剖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现状及相关研究。本论文的主要目的是希望从众多的法律体系研究中开启一个全新视角,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拓展一个更宽的研究范围,抛砖引玉,引起其他有此兴趣的有识之士进行更深入仔细的研究,以便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有所裨益。

一、法律体系的含义

本文欲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行探讨,那么首先需要对法律体系这一概念进行说明。关于法律体系的定义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着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从狭义上,法律体系(legal system)可以被界定为一国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例如‘法国法律体系’),或者从广义上如温特顿(Winterton)提出的,被界定为‘许多具有广泛相似的法律制度的国家所共有的法律哲学和方法’,此广义的含义实际上是在描述主要法律家庭(parent legal families),例如普通法律体系或者大陆法律体系”。1“一种解释是指某些有着共同特征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组成的法律家族,把世界主要法律体系分为罗马日耳曼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和普通法系”。2“学者们通常将法律体系界定为‘有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也有学者认为“法律体系的概念不仅包括一个国家的法,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作、法律实践、这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法律职业、法律角色等,它将一个国家法律现实的一切基本因素统一地,相互联系地概括起来,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3“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由国家制定并认可,能反映人民的根本利益及意志,以保障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

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构现状

这部分主要对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系建构从实践和理论上进行说明,分为二部分,第一部分是从历史进程和政府引导方面说明我国法律体系的一步步建成;第二部分是主要说明我国法理学界对法律体系形成的看法。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践演进

这部分主要是从法治建设和政府的角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实际过程从建国初期到目前为止的说明。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铺垫阶段(1949—1978)1949 年 1 月,《关于时局的声明》中关于和谈问题,毛主席提出了八项条件,第二条和第三条就提出“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认为要建立新政府就必须有自己新的法律体系,并在其政治需要的背景下开始颁布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1949 年 2 月,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中共中央废除了南京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一切法律,果断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时期颁布的《六法全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件。1949 年 4 月,毛泽东和朱德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指出:“农村中的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不合理的,应当废除............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迅速发展阶段(1979—1997)

1978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这标志着中国人民迈出了改革开放的步伐并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尤其是三中全会报上说:“立法工作应被提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由此,我国法律体系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1979 年党的人大五届二次会议上通过了《选举法》,《人大组织法》等多部宪法性法律文件,为“文革”后我国法治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开端,短短几年内,我国的法律建设事业得到蓬勃发展,至 1982 年,“我国前后颁布法律 24 件之多,相关决定也有 25 件,共 49件之多。”1982 年我国各方面的发展充分反映我我国已经进入了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新的历史时期,这一年我国法律工作进展顺畅。1982 年 4 月,我国人大常委会在其工作报告中说立法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从实际情况出发,以建成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关于建立“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构想,在此原则的指导下 1982 年 11 月至 12 月党的人大五届五次会议上通过了一部新宪法即 1982 年宪法,另外国家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涉及国家机构设置,诉讼法在内的一批法律文件,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正........................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最终形成阶段(1998—2010)1997 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正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命题。十五大上,我国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还提出要在 2010年争取建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会后,作为我国立法机关的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更加扩宽立法范围,立法法、信托法、知识产权法、行政法等均有所涉及,到 1999年底,所制定、修订的法律有 371 件,行政法规 840 件,地方性法规有 7000 多件,,规章则有 30000 多件。此后,“中围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命题在中共十六大、十七大会议中进一步确认和深化了。2002 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建设法律体系的过程应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报告还提出,要应对加入 WTO 的新环境,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不断加强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在 2010 年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后五年间,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宪法修正草案、法律及解释草案 、法律问题有关的决定草案 106 件,并通过了其中的 100 件”。2007 年我国在中共十七大中进一步提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同时,在 2001 年到 2011 年间,我国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践建设并深化其理论研究。九届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专门的法律体系研究小组,就我国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基本特征和主要内容展开专门的研究。2001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基本特征。首先法律部门齐全,齐全是指可以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探讨这一部分将主要对我国法学界内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看法进行归纳总结,以更好的从理论的角度分析我国法律体系的构建及现状。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阶段的探讨法学界关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众说纷纭,在这些不同观点中,李龙教授和陈斯喜教授的观点最具代表性。李龙教授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形成过程中主要有五个发展时期:第一阶段,1978 年,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第二阶段从 1979 年至 1983 年,第三阶段从 1983 年至 1992 年,第四阶段从 1993 年至 2002 年,第五阶段从 2003 年至 2008 年。第一阶段即准备阶段,主要指组织准备和思想准备:组织上的准备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全面恢复,此外中央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地方设立了省级人大常委会;思想上的准备主要指立法领域内实事求是唯物主义路线的恢复。第二阶段为立法恢复和重建阶段,制定了 1982 年宪法,开辟我国立法新方向。第三阶段主要包括理论上的准备,法律体系的初步构建。这一阶段的建设主要伴随着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立法。理论准备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成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指导思想,初步构建体现在《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的颁布,行政机关的相应改革使中国特点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有了一个大概框架。第四阶段,即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立法阶段,党的十四大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全国人大及常委围绕这个目的不断加强社会立法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第五阶段,即大力建成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阶段。党在十五大提出“到 2010 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想..............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标准的探讨

在国家政府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时主要认为“判断一个国家法律体系是否形成可以依据两个标准。从事实标准看,一个是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都能够有法可依,所形成的秩序是通过法律调整而形成的法律秩序,每位公民的各项权利都能够通过现行法律获得确认和保护。再一个是法律规范的文本标准,就是法律部门当中最重要的法律以及和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相对齐备,内部协调一致。具备了上述两个方面,就可以确认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理论界的观点又是如何呢?李步云教授认为法律体系应该内容完善,结构严密,内容协调,形式统一。这要求我们建立一个结构严谨(如部门法划分合理,实体法与程序法配套,法的效力等级明晰)、门类齐全(一张“疏而不漏的法网”)、体例科学(如法的名称规范,生效日期、概念、逻辑清晰,公布方式合理)、内部和谐(不能自相矛盾相互重复)、协调发展(如法与改革、李步云教授主要是从一个宏观的角度来探讨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如何的一个法律体系,从结构内容形式上对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存在进行了说明,认为一个法律体系应该在各方面都是完备的。......................

三、拉兹的法律体系观.......................................................................................................... 13

(一)存在问题.................................................................................................................. 14

(二)特征问题.................................................................................................................. 16

(三)结构问题.................................................................................................................. 17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反思..............................................................................22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践反思.............................................................. 22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反思.............................................................. 28

结 语

从对法律体系定义的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现状的描述、拉兹法律体系观点的引入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剖析,本文以理论指导实践的方式对当前我国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的探讨进行了从理论到实践的全方位分析,并从实证的角度深度剖析了我国现存法律体系。从建国初期的铺垫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迅速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历了时急时缓的一路坎坷,直至 21 世纪除的最终形成,这一过程凝聚了几代国家领导人的雄韬伟略,离不了我国法学家的辛苦探索,更是半个世纪以来人民大众顺应政策的结果,当国家领导人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建成的那一刻,国人感到的除了欣慰更是期待,如何更进一步的推进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法学家对于法律体系的探讨从“法律体系”一词出现便从未止步,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开始有目标的建立到最终形成更是一路风尘,而在西方,拉兹的法律体系观从实证的角度对任何一个国家所存的法律体系进行考察剖析,他认为对法律体系的考察应该从其存在、身份、结构和内容进行探究。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与拉兹的法律体系观有很大差异。首先,我国理论界对于法律体系的研究,或是注重外在特征,或是数量标准技术标准,或是部门完整规范有序,但是拉兹深入到法律的规范层次对法律体系的存在、身份、结构和内容对其进行客观分析。其次,即使是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我国法律体系的实践与拉兹笔下的法律体系也还有一些差距,拉兹在法律体系的存在中强调社会实效,而我国法律体系的社会实效从法律规范制定的立法程序到政府执法,司法适用和公民守法,都还存着一些问题。而关于法律体系的身份标准,我国法律体系构建中更多的体现的是奥斯丁的起源原则,更侧重立法机关的重要作用。在这一点我国与拉兹虽有区别,但是这的确是我国实践的特色,源于我国的政治结构,这点的差别是无可厚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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