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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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323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引 言

近年来,转基因技术和转基因生物在我国农业和医疗等其他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围绕转基因生物安全的争辩也愈演愈烈,方舟子和崔永元在网上关于转基因产品安全问题的口水战,又一次将转基因的安全问题摆在了舆论的风口上。对转基因的安全问题,分成两派:支持者认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类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已经离不开转基因产品了,这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而“反转”者则认为,在对人体和环境的损害情况尚不明朗的情形下,贸然发展和扩大转基因技术,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必须谨慎对待。越来越多的专业人士开始探究转基因技术所引起的生物安全问题,许多研究成果也都指出,转基因技术必然会存在一些潜在风险。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还只是阶段性的研究成绩,还需要长时间的多次验证,才会令人信服。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家权威机构拿出确切的证据,证明转基因产品确实存在危险。我国要实现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注重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所以我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不能以污染环境为代价,仅仅只看到人类眼前的利益,对子孙后代的生态环境置若罔闻。应该把生态环境放在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地位,不能厚此薄彼,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而破坏环境,或为了保护环境而完全放弃经济的发展都是不可取的。2014 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1,把环保工作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从法律上确定下来,这对于推进绿色环保,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所以对转基因技术的发展要以法律的形式合理规制,避免快速发展的转基因技术给人体和生态环境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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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转基因生物相关问题阐述

现代生物技术1的产生和发展,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已经逐渐成为推动世界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力量。现代生物体系中,尤其是蓬勃发展基因工程,贡献尤其显著。基因工程在医疗和农业方面大规模的应用,为人类摆脱疾病的困扰、解决粮食问题带来了希望。在医学领域,人类已经研发成功数十种转基因蛋白质药物,许多以前不可能大量生产的药物,现在用基因工程办法就能够大量生产,特别是在一些疑难病症上,有着传统药物难以企及的优势;在农业领域,基因技术发挥的作用更是不言而喻,人类相继研制成功的抗虫、抗病、抗旱等一系列优秀的农作物,不仅大幅度提高了农产品的产量,同时也减少了农药、化肥、杀虫剂的使用,商业化速度之快令人咋舌。2本文以转基因技术和生物安全问题为背景,对相关问题进行简明的阐明,由此展开关于转基因生物安全相关法律制度的深入分析和探究。

一、转基因技术和转基因生物

转基因技术,又称重组脱氧核糖核酸技术(Recombinant DNATechnology),也被称为“基因工程”或“遗传工程”。它是从一种生物体内找到一段具有某种特定优势的基因,把这段基因镶嵌到另外一种生物体内,使新的生物体也能够具有某种特定的优势,从而得到人们所期望的优质生物。比如我国利用转基因胰岛素治疗糖尿病,首先要从人体遗传物质中获得那段能够产生胰岛素的基因片段,再把这段基因转入到大肠杆菌或者酵母菌的 DNA 中去,通过细胞培养快速繁殖,最终就可以得到大量的胰岛素。我国糖尿病患者人数剧增,占到了世界糖尿病患者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达到了 1.14 亿,由于许多患者每天都要注射胰岛素,所以需求量很大。传统提取胰岛素的方法不但数量少,而且价格昂贵,不能广泛地使用;但利用转基因技术之后,不但能够大量生产,而且价格也变得非常低廉。利用转基因技术获得的新物种集合了不同物种的优良性状,直接跳过了传统自然环境中漫长的选择的过程,大大提高了培育优良品种的效率。通过上述基因技术培育而成的生物体,就是转基因生物(Genetically ModifiedOrganism,GMO),又被称为“遗传修饰活体”或者“改性活生物体”(Living ModifiedOrganism,LMO)。1转基因生物是现代生物技术应用的成果,是人为选择的过程,无法经过传统的自然进化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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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

人类通过对转基因技术的应用,不合理地开发利用环境资源,使原有的生态平衡被打破,野生动植物资源急剧减少,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而管制这些行为最好的办法,就是由法律规定来做出规范性的调整。法律具有规范性、普遍适应性和国家强制执行性,任何制度或措施的有效实施都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依据和保障。因此,我们应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以及强制作用等功能,对转基因技术实施严格的控制和监管,避免在研发应用的同时使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陷入难以转圜的危险境地。有关转基因的生物安全是一个复杂的、跨多个领域的新兴问题,会运用到生态学、科技伦理、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需要我们从全局出发,做出总体的整合、归纳才会取得最佳效果。生物技术代表了一种具有潜在巨大影响的技术变革和创新,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其收益和潜在的风险两者是同时存在的。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机构能够出具一份令人完全信服的研究成果,可以明确证实转基因产品的确对人体和环境造成了现实的损害,但也不能由于缺少证据,就认为转基因生物就是安全的,可以大肆生产、销售, 一味地“反转”、抵制,或是一味地支持、鼓励,在目前看来都是不可取的。现阶段人类对转基因生物的认知还很不全面,生物技术产品的风险带有滞后性,不能立即表现出来,所以尽管目前还未有确凿的证据能有表明其没有造成不利影响,但谁也不能预知在未来的哪个时间,它是否会对人类造成灾难性的伤害。1转基因技术发展至今,已经渗透到了人类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其生物安全性问题被更多的人所关注。政府领导公众要对转基因技术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可偏听偏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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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域外考察...........12

第一节 转基因生物安全国际立法.............12

一、 《生物多样性公约》.....12

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13

第二节 转基因生物安全国外立法...........14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宽松模式.........14

二、以欧盟为代表的严格模式.........16

三、以日本为代表的折中模式.........18

第四章 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20

第一节 完善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20

第二节 建立健全转基因生物安全保障制度.......21

一、健全安全评价制度...........21

二、建立信息公开制度...........21

三、建立公众参与制度...........22

四、健全强制标识制度...........23

五、完善应急处理制度...........24

第四章 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

基因工程经过短短几十年的发展,已经渗透到人类日常生活中的许多方面。转基因技术生产的乙肝疫苗,已经帮助越来越多的人摆脱疾病的困扰,转基因技术生产的农作物产量大幅度提高,为更多人战胜饥饿带来了希望。转基因技术发展到今天,已经不可遏制,所以为了避免毫无节制地发展所引起生物安全问题,必须使用法律的手段加以规范和约束。法律有指引作用,应该具备一定的前瞻性,对人类行为还未做出的违法行为制定规范,并对已经做出的违法行为加以处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建立不能落后于其技术的发展,立法者要站在整个领域的角度放眼全局,既要保护环境,抵消对人体、植物、动物、微生物产生的负面价值,也要促进生物技术的发展,以增加收益,造福于民,最大限度发挥正面价值。1经过几十年不断的完善,我国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规制监管上逐渐建立起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但转基因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一些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不能满足现阶段的发展要求。管理制度体系不够健全,导致在管理活动中无法可依,难以应对纷繁复杂的现实问题,有些法律制度虽然已经建立,但是其规定有的含糊笼统,有的缺乏可操作性,形同虚设。我国应当从实际出发,在对国际相关立法及其他国家先进立法进行参考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我国立法,并弥补我国法律制度的缺失。

第一节 完善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

我国转基因技术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地很快,已成功在医疗、卫生、农业等方面做出卓越贡献,在我国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背景下,转基因植物、动物、微生物的技术都再向更大的空间发展。尽管转基因给人类带来了生活的便利和可观的收益,但不能因此贸然大面积种植或养殖,依然要加强对转基因技术的研发和监督,在保障生物安全的前提下谨慎开发和利用。纵观我国目前出台的生物安全立法体系,缺少一部能够以整体生物安全为视角的综合性立法,所以制定一部高位阶的、全面的立法,是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必由之路。我们要加快对转基因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只有这样才能在转基因发展地如火如荼的背景下,保障我国在高科技方面拥有国际竞争力;但在提倡发展与进步时,更应该把生物安全的因素放在首位,对人类的一些不正当、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转基因技术的行为,必须及时地加以控制和规范。所以在立法原则上,需灵活把握公民健康、环境安全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平衡,1既不能只看重利益不顾环境安全,片面地照搬美国的宽松模式;也不能因噎废食,为了保护环境完全照抄欧洲的严格模式。比如涉及转基因食品的立法上,由于可以通过使用直接进入人体,那么首先应考虑的是它是否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并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避免对人体带来的无法预测的风险或把风险降到最低;而对于不能直接食用的转基因产品立法,比如一些经济类作物或者非主粮,立法可以相对宽松,充分发挥转基因技术给我们生活带来的机遇和便利。在转基因技术的研究以及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上,我国现阶段都有一定的优势,恰当的制定适合这些优势的法律体系是保护这些优势的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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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1993 年,美国的转基因烟草研制成功,拉开了转基因技术蓬勃发展的序幕,转基因生物的产业化发展,不负众望地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转基因技术在多个领域都被广泛应用。截至目前为止,我国已投入三期、总计数十亿的政府资源于支援农业转基因计划,并已逐渐建置颇具规模的转基因生物研发重要基础设施,如重要核心实验室、多种类型的田间试验机构以及检测技术平台等。然而,随着生物技术产业化进程的逐步加快,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日益严重,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危害,一直是令人忧虑和恐惧的问题。转基因技术应用最广泛的当属农业领域,我国也已经制定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但缺少一部从整体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角度出发的法律,而且相关的许多法律制度也不够健全。立法和制度的缺失,也造成了效率不高、管理混乱等问题,亦值得进一步探究。本文列举了美国、欧盟和日本这三个国家和地区关于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立法和制度,对比剖析了我国的立法现状。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法律体系没有统一的模式,各国都根据本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需要,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和探索。希望通过对比国际社会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的研究,吸收和借鉴其中先进的经验和管理模式,为我国建立健全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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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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