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片面共犯是社会存在的客观现象,但刑法理论和实务界未达成统一共识。如果否认片面共犯的存在,便难以解决数个犯罪人的行为定性和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将片面共犯纳入共同犯罪的研究范畴,并没有超出对共同犯罪理论的可能性延伸,在“共同故意”下,片面共犯知情者故意完全可以包含正犯的故意。因此,在共同犯罪下规制片面共犯,不仅是刑法条文自身的完满,也是对刑法现实性问题的考量。 在我国,抢劫罪是传统的罪名之一,其侵犯财产权益兼具人身权利的手段与方法复杂多样,如何有效打击和规制抢劫犯罪,越来越具有时代意义。而在现今社会生活中,抢劫罪的分工也出现细化的同时,也出现了具有无意思联络的片面合意者,暗中帮助实行犯之情形,对其如何进行定性让司法实务面临困境。本文以片面共犯的理论研究为基奠,进而深入研究抢劫罪片面共犯的理论和实践,并对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一、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片面共犯的成立条件和基本类型,在抢劫罪个罪的切入下,试图探讨承认抢劫罪片面共犯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同时,在抢劫罪片面共犯成立前提下,对如何定罪,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作出较为清晰的探讨,深化抢劫罪片面共犯的相关问题,包括其认识错误、转化型抢劫、犯罪完成形态等。基于上述研究,对我国司法实践和立法作出合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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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文献综述
对于抢劫罪的片面共犯问题,国内外还没有专门的著作及论文,但有关片面共犯的研究则不在少数。本文虽研究抢劫罪片面共犯这一特殊个罪,也需要研读各专家学者对片面共犯问题的见解和学术观点,进而在其基础上予以借鉴和学习,主要分为如下几个方面:对于片面共犯问题的研究,主要在于对共同犯罪中主观故意的理解。国内外刑法理论界对能否成立片面共犯主要是分为两派。否定派认为,片面共犯是违反共同犯罪理论的,共同故意要求各行为之间必须要有意思联络,互相要对方及自己行为有明确的认知,相互的意思联络会阻碍片面共同犯罪的成立,代表学者有西原春夫教授、林亚刚教授、赵秉志教授等;而肯定一方的学者认为:共同犯罪所包含的共犯之间的犯意联络是具有多样性而非单一性的,割裂知情一方与不知情一方行为之间的联系,势必不能正确评价片面加功的行为性质。肯定说的代表学者有陈兴良教授、高铭暄教授、姜伟教授等。同时,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共同犯罪可以做“共同去故意犯罪”这种解释,不必过分强调故意的内容需要相同。 田鹏辉教授在《片面共犯研究》(2005 年中国检察出版社)中提到了一个抢劫罪的“特殊”案例:甲知乙欲抢劫丙,而暗中在丙水杯中加入麻醉剂。他认为如承认片面实行犯,则甲刑事责任迎刃而解;如不承认片面实行犯,对甲的定性将陷入困境。并且对其中的犯罪停止形态进行了探究,认为乙的盗窃既遂不违反甲的抢劫意思,甲可以构成片面实行犯的既遂。梅婷在《论片面共犯》(2013年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提到,片面知情者的主观故意与单独犯罪的主观故意并不相同,他是将自己的主观故意与他人的主观故意融为一体,并且认为如不承认片面共犯,很多时候将无从评价片面帮助者的行为,其举例片面帮助杀人犯 B,设置路上障碍于被害人,这种行为并不是刑法分则规制的行为。林亚刚教授在《论片面共犯的理论基础》中强调可以根据共同犯罪人的主观联系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完或片面的共同犯罪。林姗姗在《片面共犯问题研究》(2010 年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认为:刑法理论最终要落到实处为司法实践服务,如果否认片面共犯,对知情一方不能正确评价,可能放松犯罪。张瑞在《论片面共犯的性质及其存在形态》(2014 年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认为共犯理论并非一层不变,应当适应社会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可以对已有的理论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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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片面共犯概说
第一节 片面共犯问题的引入
甲知乙要抢劫丙,其欲帮助乙,于是提前潜入丙家,在丙的水杯中加入可以致其昏迷的麻醉药,后来丙喝过之后果然昏迷,乙进入丙家中,见丙昏迷,拿走了财物。1 上述案例中,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乙构成盗窃罪,但对甲如何定罪量刑?笔者认为,两人并未有抢劫的意思联络,实际上甲的片面帮助行为,名为帮助,实为实行行为,但单独就甲的行为也未齐备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刑法分则也并未有单独的罪名可以规制甲。如果承认片面共犯的存在,甲构成抢劫罪,因为就乙的盗窃的结果而言,并不违反甲的意志,此时甲与乙的故意内容却并非完全一致,但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两者的故意内容是有重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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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片面共犯的定义
关于片面共犯的定义,并未有统一的学术观点,具有代表性的有:陈兴良教授认为:所谓片面共犯又称一方的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虽然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但主观上只有片面的共同故意。2张明楷教授认为:片面共犯是指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3赵秉志教授认为:所谓片面共犯,是指一方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犯罪并参与犯罪,而他人并不知情的犯罪形态。4日本学者木村龟二认为:“所谓片面的共犯,是指两人以上加功于犯罪时,但只有其中一部分人且具有共同实施或共同加功的意思时,对这种加功者所称谓的概念。”5 综合上述概念:我们不难发现,各位学者对于片面共犯的定义虽然表述不同,但都指出片面共同犯罪人是明知他人意欲实施或正在实施,有单向意思联络,而另一方并不知情,以加功于不知情的行为人助其顺利完成犯罪行为。至于片面共犯指的是共犯人的称谓还是犯罪形态,并不影响对片面共犯的认识,因为“犯”本身就兼有“犯罪人”和“犯罪”两种含义。6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片面共犯到底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还是单独犯罪的问题。 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通常来说,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而实施犯罪行为。因此有学者指出片面共犯本身的定义就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共同故意是要参与犯罪人不仅要知道自己在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还知道是与他人一同实施犯罪行为,任何一方缺乏共同故意都缺少了认识因素,而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前提,因而片面共犯是违反传统共同犯罪理论的。7但笔者认为,片面共犯的概念是相对于全面共同犯罪而言的,之所以称其为“片面”,是因为片面共犯知情者与其他犯罪行为人之间没有相互的意思联络,但是否没有相互的意思联络就等于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事实上,并非如此,片面共犯人以加功于他人犯罪行为的故意,明显明知他人的故意,将他人的犯罪故意纳入自己的犯罪故意,并且这种加功行为是寄希望于其它犯罪人或放任其它犯罪人将整个犯罪行为完成。所以,笔者认为片面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是针对片面共犯人而言的,至于外在的意思联络只是外在的手段与形式,而非共同犯罪中真正苛求的共同故意之内容,正如陈兴良教授而言:“全面共同故意与片面共同故意并不是主观联系有无的区别,而只是主观联系方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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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抢劫罪片面共犯认定中相关问题的探讨 ........... 18
第一节 抢劫罪的片面共犯与抢劫罪的间接正犯 ...... 18
第二节 抢劫罪的片面共犯与抢劫罪的承继共犯 ...... 19
第三节 相对刑事责任能力者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的片面共犯 ...... 20
第四节 片面知情者冒充军警抢劫是否属于抢劫罪加重犯 ...... 21
第四章 抢劫罪片面共犯的司法完善 ....... 23
第一节 对修改立法的浅析 .......... 23
第二节 司法方面的完善 ...... 23
一、“共同犯罪”司法解释的修正 ........... 23
二、完善抢劫罪加重犯的具体规定 ...... 24
三、汇编指导案例 .......... 25
四、细化抢劫罪片面共犯的量刑标准 .......... 25
第四章 抢劫罪片面共犯的司法完善
第一节 对修改立法的浅析
按照我国对于共同犯罪的总则性规定,片面共同犯罪并不能纳入其中,对片面共犯知情者如何定性,司法上会陷入困境。实际上,承认片面共犯在英美法系的美国,存在于片面共犯的对应的概念——潜在的共谋犯,意指只要帮助犯认识到其在帮助他人实施犯罪就可以构成共同犯罪。至于共同犯罪意图,仅指犯罪意图的相同性质,彼此知道并不必要,单方合意只不过是共同犯罪意图的一种特殊形式。37在大陆法系的日本,将帮助正犯者定为从犯。从犯以实行者的决意为前提,而不必亲自分担实行行为。38因而,有的学者设计出立法模式,提出要在共同犯罪这一章中附加规定:行为人明知在与他方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暗中提供帮助的,对知情一方按共同犯罪论处,不知情一方以单独犯罪论处。39也有学者提出通过分则性立法,直接规定“暗中参与犯罪活动罪”,40使其单独成罪。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第 25 条并没有规定我国现行刑法下,片面共同犯罪属于其中的范畴,在刑法理论界也并未达到相当的共识,直接将刑法 25 条修改为包含片面共同犯罪在内的立法模式,不仅会耗费巨大的立法资源,也会影响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至于说在分则单独成立一个“暗中参与犯罪活动罪”,试想该如何确立该罪的构成要件,并且作为单独犯罪并不能完全评价片面共犯知情者的主观故意。所以,笔者认为从司法完善的途径寻找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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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片面共犯的客观存在是片面共犯理论的逻辑前提。共同犯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我国刑法没有对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也没有明确将其排除在外。因此,不能轻易将片面共犯与共同犯罪对立起来。本文从个罪切入,以案例为导入,引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抢劫罪片面共犯现象,继而展开笔者对抢劫罪片面共犯的研究。 在初步研究了片面共犯的基础理论上,笔者对抢劫罪片面共犯的概念、特征、基本类型及认定处罚等方面逐一展开了探讨。 研究片面共犯问题,是为了在理论上找出支持,同时在司法层面完善相应处罚规定,进而有助于司法者在认定抢劫罪片面共同犯罪中更好地评价知情者的行为,力求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片面共犯问题虽不是一个新的学术争议,但无论在理论亦或是实践上都有讨论的空间与必要,然而笔者学力有限,对于文章论点的探讨并不充分且有失偏颇,需要在以后继续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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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