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我国工伤保险法律政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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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546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一、工伤保险制度概述


(一)概念
关于“工伤”的概念,最早出现在哪个国家无法追根溯源。德国是最早提出工伤概念的国家,1884年颁布《工人灾害赔偿保险法》,此后世界各国在不同时期都陆续出现了类似概念,直到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对"工伤”这一词的概念做了明确的定义,其定义是:“由工作直接或者间接引起的事故定义为工伤。” 随着认识的深入,工伤概念从单纯的意外伤亡,扩大到了包括职业病造成的伤亡。国际劳工大会于1964年规定了工伤补偿应该把上下班交通事故和职业病包括在内。因此,目前国际上将“工伤”的定义规范在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指由于工作时间内,基于工作内容导致的职业病伤害与事故伤害。这里所说的职业病主要劳动者在起工作中,因为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的一些有毒、有害的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我国理论界目前统一认识,工伤也叫职业性伤害,是指因工作原因而造成伤残或死亡的状况。包括工作意外事故和职业病所致的伤残和死亡。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并没有对工伤做出具体的明确的定义,只是简单描述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和情况,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也不断发展以适应社会生产的需要。从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看,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第一,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场所内,因为工作的内容而受到伤害的。这里需要注意受到伤害的原因是指“意外的灾祸或损失”,包括渐进性与突发性两种情况,不能仅仅拘泥于突发性这一种情况,比如慢性中毒、煤砍肺等一些因职业特点、地区环境状况造成的事故即属于渐进性事故,对于此类事故,劳动者对于危害是有一定知晓的;而比如矿产事故、高空坠物伤及、交通事故等情况则属于突发性事故,对于此类事故,劳动者往往无法预测,始料不及。第二,在工作时间的前后或在工作场所内,劳动者因为从事与其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第三,在工作的时间与工作场所内,劳动者因履行其工作职责而受到意外伤害的,例如暴力等。第四,劳动者因职业特性患病的。第五,因工外出期间,劳动者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而下落不明的。第六,在上下班的途中,劳动者受到了交通事故或其他飞机、轮船、铁路交通、汽车等等事故伤害的,这些伤害的产生非本人的主要责任的。第七,究底条款,即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除此之外,《条例》还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列举出三种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排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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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沿革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起步比较晚,发展有些滞后,有几部重要规定不得不提:一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正式确立于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包括工伤死亡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工伤保险方面,“条例”主要规定了职工因工伤亡的待遇标准、享受条件等内容。二是1957年,制定的《职业病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规定当发生职业病时职业病患者多获得的赔偿与工伤相同。三是1963年对职业病待遇等做出了规定,规定将职业伤害保险基金由原来的全国统一实施和调剂改为企业自筹资金和给付。四是在"条例”颁布后,我国在1958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和1978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分别对我国工人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做出了修改,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我国建立了新的社会保障体系,与此同时,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也开始进入了新的历程。此阶段有几项重大改革:I一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出,“要努力改革工伤保险制度”。二是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第九章规定:工伤保险作为我国五项社会保险制度之一,并要求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此规定贯彻实施。三是1996年,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工伤保险这部分内容单列出来统一制定并实施。四是1999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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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级低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的制度更多釆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等形式,尚未出台一部系统的《工伤保险法》。仅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全生产法》是不够的,仍需配套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我国己经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等级不高,与《工伤保险条例》配套的政策不完善,例如评残制度漏洞太多,标准不合理,亟需完善;工亡直系亲属供养办法的规定也不够完善;再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等配套办法尚未出台。这与我国当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而且,从世界其他国家(例如德国、法国)的先进经验来看,也要求一部统一的《工伤保险法》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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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係范围不合理
其一,工伤保险对于从事高度危险行业的劳动者尤其重要。在劳动过程中过失行为构成犯罪又导致行为人伤亡的,不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内。例如从事机动车辆驾驶的劳动者和从事爆炸性、毒害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高压性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劳动者,他们的任何过失行为,都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他们的工伤谁来保护。
其二,“救人”导致自身伤亡的规定应重新纳入工伤范围。对于在危机时刻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的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时很可能导致自身危机,仅依靠政府微薄的奖励无法弥补因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己受伤的治疗费用甚至后事的料理费用,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很可能导致路见不平无人相助,社会道德严重缺失。社会大力宏扬见义勇为行为,鼓励广大群众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就应当切实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提高见义勇为者的奖励标准。
其三,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不合理。“新条例”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以及什么类型的用人单位强制性参加保险都应当具体规定,特别是那些那些工作周期短、雇工流动性大的中小型企业。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制度,规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而相关部门应当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制度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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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13
(一)提高工伤保险立法层次.........13
(二)扩大我国工伤保险的覆盖面.........13
(三)进一步完善工伤认定机制,明确工伤认定标.........14
1.建议修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15
2.建议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劳动关系.........15
3.建议完善工伤预防制度.........15
4.建议去除有关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16
(四)进一步完善康复机制.........16
(五)引进精神损害赔偿制度.........17
(六)建立预先救助机制.........17


三、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提高工伤保险立法层次
纵观2004年的旧条例到2011年的新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作为我国当前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法规,在工伤保险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需要出台一部完整、系统、法律等级较高的《工伤保险法》。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缓解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规范调整劳动关系。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起步较晚,受制于法学研究水平以及立法技术的落后,工伤保险制度出现立法层次不高、配套政策不完善等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随着我国法学理论界对工伤保险制度认知水平的提高及司法审判实践的不断深入,制定《工伤保险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出台工伤保险法,并制定相应的规范性配套文件,细化工伤与职业病认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等各个方面的具体规定势在必行。总之,我们要提高工伤保险的立法层次,尽快制定出自成体系的并且较为完整的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具有更强制性的工伤保险制度,从而提高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和执行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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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再看世界各发达国家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经过岁月的沉淀和不断完善修改,才有了今天先进的工伤保险制度形成。本文以这次《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颁布为契机,通过分析工伤保险制度的概念、沿革和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找出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所在,从而分析这些问题形成的原因,以及法律依据,进而提出有效、可行性高的建议。此次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确实有很多亮点,但是仍有很多不足,我们亟待工伤保险法的出台,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劳动者,同时也是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也是保护社会主义和谐发展的基础。工伤保险制度的进步对社会的整体进步举足轻重。希望我的建议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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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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