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基础上浅析气候变化问题

论文价格:0元/篇 论文用途:仅供参考 编辑:论文网 点击次数:0
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634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第一章 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发展与演变

第一节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述评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产生

(一)公约产生前20年的国际背景

1、1972—1987 期间的零散会议

1992 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产生离不开国际社会前 20 年积极的活动和频繁的会议。1972 年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是国际社会真正关注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起点事件。1979年世界气象组织(WMO)及其合作伙伴在日内瓦共同组织召开了第一次世界气候大会(World Climate Conference,WCC),以“世界气候大会——气候与人类”为主题的会议“最终推动建立了世界气候计划、世界气候研究计划和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所有这些努力提高了人们对气候变化的意识和科学认识水平”。1980 年在奥地利菲拉赫(Villach)召开了第一次气候变化科学研讨会。1982 年的《内罗毕宣言》更是明确指出:“大气变化(例如臭氧层的变化、二氧化碳含量的增加)……,进一步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环境”。1985 年 WMO、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以及国际科学委员会在菲拉赫召开了评估二氧化碳及其他温室气体对气候变化的作用和连带影响的国际会议,会议通过的《菲拉赫声明》提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四条道路战略,呼吁政治家们合作,必要的时候应当考虑草拟一个国际公约,寻求减缓人为导致的气候变化的政策。总的来说,从1972年到1988年期间,关于气候变化的国际科学合作主要由世界气象组织主持,环境规划署也发挥了一定作用。

2、1988—1990 期间的密集会议

1988 年人类发现了南极上空的臭氧洞,加剧了人类解决未列入臭氧层保护体制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并对气候变化采取行动的迫切需要。1988 年,在加拿大多伦多召开了主题为“变化中的大气:对全球安全的意义”大会。来自 48 个国家的300多位科学家、政府决策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代表参加了这次会议。会议明确提出全球应采取共同行动应对气候变化,要求各国政府紧急行动起来,并呼吁建立世界大气基金。

第二节 《京都议定书》及相关缔约方会议成果

一、《京都议定书》产生之前的谈判

1994 年《框架公约》生效后,1995 年 3 月 28 日到 4 月 7 日,在德国柏林召开了第一次缔约方大会(COP1)。会议通过了《柏林指令》,认为《框架公约》第 4 条第 2 款所规定的减排目标内容不够充分,针对 2000 年后的温室气体减排需要确立新的承诺内容,而这些承诺要在 1997 年在京都举行的缔约方大会上用议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件确定下来。会议成立了《柏林指令》的临时工作组来完成此项任务。同时,会议同意新的承诺仍然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会议中,欧盟曾提出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措施,包括能源标签和碳税机制的引入,但遭到美国和其他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国家的反对。

1995 年 12 月,IPCC 的第二次报告公布,报告明确表示,“平衡的证据指出人类活动对于全球气候有着可辨别的影响”。在1996年日内瓦召开的COP2 上,谈判方认为IPCC的第二次报告证实了《框架公约》附件一国家采取减排限制义务的正当性,为满足在 COP上完成新的法律文本的时间限制,在其后的 16 个月,密集的谈判全面展开。同以往一样,谈判面临的是纷繁复杂的局面和各种形式的利益和立场分歧。“与对《公约》进行磋商时一样,不同国家及国家集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美利坚合众国原则上接受稳定排放量的目标,但对任何排放量的减少表示反对。另外,欧洲国家倾向于最高15%的排放量限制,但除非美利坚合众国做出同样的承诺,否则他们不会表示同意这一目标。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做出严格的承诺,但本身又态度强硬地不愿做出自己的承诺。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也不尽相同,比如,一些小岛屿国家、石油输出国和煤炭消费国分别表达了在地理和经济方面的担忧。”

在COP2 会议上,比较值得一提的变化是美国对减排承诺态度的转化,当时的克林顿政府同意为发达国家设置减排目标,但要求对目标的履行方式具有“最大的灵活性”。

第二章 气候变化国际法的价值取向与原则体现

第一节 公平价值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一、国际环境法文件中的公平原则

从原始猿人进化为今日的智人,从单纯以生存为目的的生产,发展到今天在丰富物质基础上对高级文明的追求,价值命题的研究在人类文明中的角色日渐重要。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民主……等等概念,在今日的社会普遍应用,成为社会各领域、各阶层的行为标准,也是各项制度和政策设计的基本准则。从词语构成来看,公平这个抽象的概念,可以将其拆分为“公正”和“平等”两个词语。从法理角度分析,绝大多数的价值标准,例如正义、平等,都可以被公平概念所包容。公平是出发点,是过程,也是结果,公平是贯穿始终的评判标准。

但是,我们是否真正了解公平的含义?公平是否可以真正实现?与公平相关联的一系列价值是只能无限接近的美好愿望,还是可以追求到手的奋斗目标?如果将它们放到气候变化问题当中,又会有怎样特殊的涵义,得出怎样的结论呢?回答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将公平的价值理念放入气候变化这个特殊的环境问题当中具体考察。气候变化属于国际环境问题,要研究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公平问题,首先需要考察一下国际环境法中的公平原则。国际环境法,调整的是公共物品——全球环境和资源的法律关系。同其他国际法问题一样,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建立在相关国际组织的一系列的国际活动以及随之产生的国际文件基础之上。国际环境法发展最重要的国际平台就是联合国及与联合国相关的会议、机构和组织。因此,考察国际环境法中的公平价值问题,需要从以下这些与联合国相关的会议和文件中开始。

(一)《联合国宪章》

在1949年的《联合国宪章》序言中,缔约国一致强调:“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宪章》规定,所有人民、所有国家享有平等的权利,在联合国体系内应被平等对待,联合国的工作更应以促进平等为目标,最终实现所谓的“正义”宗旨。联合国从建立伊始,就把公平设为该组织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在现实世界中不公平的情况总是存在,而人们能够尽快做到的就是将公平的理念写入法律文本,通过法律进行不断地修正与完善。

第二节 环境效益价值与“可持续发展”原则

一、环境效益价值与发展需求的矛盾

(一)环境伦理—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

环境是相对于某中心物而言的客观存在的综合,多数情况下该中心物即指人类。环境科学和环境法上所称的环境专指以人类为中心的自然空间,包含其中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和。环境包含了自然资源的因素,前者强调客观存在的整体性和相互联系性,后者则强调其对人类的使用价值和可开发利用性。生态是另一个更环境紧密相连的概念,生态(Eco-)一词源于古希腊字,本意是指家或者我们的环境。而现在的生态概念强调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所以更为注重生物多样性以及生物之间的互动和平衡状态。人类本应是自然环境的一部分,但由于人类具有主观能动性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人类开始以自己的价值标准评判自然和环境对自身的价值和意义.因此从哲学上来说,人类成为了关系的主体,而环境成为了客体和对象。

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从历史发展角度考察,大致经历了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原始社会时期,该时期主要表现为人类为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对自然环境的被动适应活动,因此人类对环境并未也无法造成明显的破坏活动。第二阶段是农牧业社会时期,人类学会制造和使用铁器,对自然环境的改造能力大大提高,开垦耕地、放牧牲畜、向环境排放代谢废物等。在部分人口密集的河流山谷区域,出现局部的环境破坏,产生天然植被破坏、森林退化、水土流失、荒地面积扩大等后果。在农牧业后期,产业革命以前,城市的出现是环境问题的真正萌芽,城市特殊的生态系统、集中的污染和被动的自净能力,造成了严重的区域污染问题。第三阶段开始于工业革命的产生,以18世纪60年代蒸汽机的发明为起点,人类的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人类对于自然环境的改造和开发能力达到空前的高度,机械、道路、化工等产业的飞速发展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在人类活动超出环境自身承受范围之后,环境开始报复人类,以八大公害为典型代表的环境问题频频发生。

第三章 气候变化国际法核心问题述评................ 87

第一节 灵活履约机制述评 ................... 87

一、清洁发展机制(CDM).................. 87

二、联合履行机制(JI)................ 94

三、排放交易机制(ETS).......... 99

四、集体履约机制——欧盟泡(EU Bubble) ............ 101

第四章 气候变化与其他国际法部门的交叉问题评述 ............ 135

第一节 与其他国际环境公约的协同关系 ........... 135

一、里约三公约的联合履行机制 .................... 135

二、《国际湿地公约》与气候变化问题 ........ 142

三、《世界遗产公约》与气候变化问题 ........... 144

四、其他相关公约与气候变化问题 ............ 148

第五章 对2012 后气候变化国际法发展的展望............. 175

第一节 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发展障碍及关键议题 ....... 175

一、气候变化国际法发展的客观背景和障碍 ............. 175

二、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四个关键议题 .............. 178

第五章 对2012后气候变化国际法发展的展望

第一节 2012后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发展障碍及关键议题

在回顾了气候变化国际法将近二十年的历史演变和现状后,我们有必要对这个制度做一番客观的分析和审视。气候变化作为一个特殊的环境问题,体系庞大、价值多元、议题零散,要继续发展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制度和体系,需要首先明确哪些问题成为障碍,哪些困难需要克服,哪些问题亟需解决、确定和突破。

一、气候变化国际法发展的客观背景和障碍

(一)南北矛盾尖锐,处处需要妥协

以 OECD 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以及以中国和 G77 集团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南北矛盾在国际政治舞台上持续 20 多年,至今仍没有大的改观。虽然谈判本身就是一系列的妥协与交换,但是对南北矛盾而言,对立的立场时常引发尖锐的冲突,而过于激烈的冲突会逐步消磨谈判的友好气氛和双方的信任度。在目前的气候变化谈判桌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不信任氛围十分明显,这是谈判方之间的一道鸿沟。精力的付出、时间的延长,只能带来一些次要的进展。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集团之间立场强硬,互相指责、不肯妥协、拒绝让步的情况屡屡出现。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理论上承认气候变化问题的道德责任以及帮助发展中国家的义务,但实际行动却与承诺有很大差距,即不愿意对国际机制进行大的改革,也不愿意在国内采取更多积极的措施;发达国家则认为发展中国家不应当游离在减排强制义务范围之外。从双方对问题性质的理解来看,存在较大的差距。发达国家把气候变化看作是一个技术问题,而发展中国家认为全球变暖是发达国家过度消费的后果,气候变化实质上是一个利益再分配的问题。必须承认,即使有联合国的拉拢和欧盟的中间调解,南北矛盾要在相当长时间内仍然持续,南北国家集团的对立和矛盾将始终贯穿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发展过程。如何让南北双方平心静气地探讨妥协方案,在谈判中达到利益交换,这将是一项艰苦而漫长的工程。

参考文献(略)

第六章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政策和制度完善

第一节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政策和行动

一、我国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排放现状

(一)我国气候变化现状及对我国的影响 在

全球变暖的大背景下,我国的气候在近百年内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主要表现为:1)近百年来,我国平均气温升高了1摄氏度,近50年气温升高尤其明显。从地域分布看,北方地区较长江以南地区升温明显;从季节分布看,冬季升温最为明显。2)我国年均降水量变化不大,但区域降水量波动较大,主要表现为北方地区降水减少,西南、华南地区降水增加。3)近半个世纪以来,我国极端天气与气候事件发生频率和强度明显提高,北方地区干旱、南方地区洪涝趋势加重。2008 年我国遭遇了历史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2009 年遭受夏季高温和冬季多年不遇低温的袭击,西南地区遭遇特大干旱,华南江南地区遭遇暴雨袭击,多地高温突破历史极值。4)近50年来,我国沿海海平面年平均上升速率为2.5mm,西北高原和山地的冰川快速退缩,春季物候期提前。根据我国科学家的预测,我国未来的气候变暖趋势将进一步加剧。预测的结果包括:到 2050 年,我国气温可能升高 2.3-3.3 摄氏度,年降水量可能增加 5%-7%,极端气候事件频率增大,干旱区扩大,荒漠化可能性加重,海平面继续上升,冰川加速退缩,小型冰川消失。

全球变暖导致的气候变化将对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较大影响。农牧业方面,气候变化将会增加我国农牧业生产的不稳定性,主要体现在产量减少、作物结构变动、生产条件变化、家畜疾病率提高;自然生态系统方面,森林类型北移,森林火灾和病虫害可能性增加、内陆湖泊湿地加速萎缩、冻土面积减少、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威胁;水资源方面,气候变化导致水资源分布变化,西北地区水资源短缺矛盾加剧,北旱南涝局面突出;海岸带区域,海平面上升造成海岸侵蚀、海水入侵,珊瑚礁生态系统退化,发生台风和风暴潮等自然灾害几率增大;对人类生活而言,气候变化可能导致疾病的增加,增大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难度,对旅游安全、能源需求等带来较大的压力。

参考文献(略)


如果您有论文相关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
客服微信:371975100
QQ 909091757 微信 37197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