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商著作间接侵权法律情况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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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676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一、网络服务商著作权间接侵权的基本理论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相关概念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与传统的著作权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其核心是著作权人所拥有的对作品的权利,且主要表现为他人未经授权和许可,不得任意复制作品的权利。但是,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会显得比较脆弱,极易遭受非法侵害,其根本原因与网络的一些特点有关。互联网具有匿名性和广域性的特点,全世界的网络是互联互通的,他人可以随意地将著作权人的作品上传到网络上,并利用互联网的高速传播机制进行复制和传播。例如,侵权行为人将他人刚出版的书籍制作成为免费的电子书置于网络上供他人下载阅读,侵权行为人的本意可能是为了加快信息流通,使他们能够免费获得宝贵的学习资料,但是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权利的脆弱性、易受侵犯性和侵权行为的低风险、高收益性都更加凸显”。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脆弱性使其成为侵权行为的主要目标,作品凝集着作者的心血和智慧,但是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人的权利将极易受到侵害。尽管从法理上看,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同样是一种受到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行为人除了应承担民事责任外,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同样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如何查处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人以及追究其责任,存在一定的难度。由此可见,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虽然并无特殊性,但是如何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则是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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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服务商概述
不管从中文还是从英文字面来看,网络服务商即提供网络服务的主体。我国学者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为各类幵放性的网络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人”。也有研究者借鉴美国《跨世纪数字版权法》的规定,“按网络活动主体的功能来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为各类开放性的网络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人。” 从这些表述来看,我们可以认识到网络服务商就是专门为公众提供信息网络服务的人,例如我国门户网站腾讯、网易、新浪等以及搜索引擎百度、谷歌等就是典型的网络服务商。此外,从社会经济层面看,网络服务商就是通过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网络服务,并获取经济收益的民商事主体。第一种信息传播模式极易构成网络著作权直接侵权,第二种传播模式极易构成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随着新型网络技术的出现,网络运营商的第二种信息处理方式得到了普遍运用,其原因在于这种方式最能节约成本,且效率也比较高,网络服务商可以仅仅作为一个平台存在,作为信息传播的中介,如果任何信息都必须由网络服务商自己产生,则不但成本比较高,效率也比较慢,无法实现网络服务商的利益最大化。网络服务商作为信息平台而取得成功的范例即我国的百度搜索引擎公司,该搜索引擎作为一个信息平台,本身不产生信息,但是搜集、整理信息提供给网民信息检索服务,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是世界上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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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服务商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立法规定及实践现状


(一)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的立法规定
网络服务商的平台型特点特别是当前网络服务商都向巨型化、交互化发展的特点决定了网络服务商直接侵权其实占比不多而网络服务商著作权间接侵权成为网络服务商著作权侵权的最新形式。我国现行立法对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作出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是追究网络服务商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项规定了 “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互联网时代,所谓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实主要是指以网络为工具使公众获得特定信息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就是《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复制权”,互联网环境下网络服务商对著作权人作品的传播完全符合“复制”的要件,只不过互联网环境下的“复制”不同于传统语境下的“复制”,而是一种基于电子数码和网络分发实现的“复制”。可见,网络信息传播权的增设其实是“复制权”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变迁。《著作权法》虽然没有提出网络服务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概念,但是按照《著作权法》中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网络服务商未尽注意义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著作权人的作品被他人在网络平台上分发,则在法理上需要承担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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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服务商著作权间接侵权行为法律规制的实践现状
从实践层面来看,我国互联网产业正处于蓬勃发展中,有关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法律争议也比较常见,新型案件不断涌现,如搜索引擎法律纠纷、免费文库法律纠纷、博客和微博侵权等。网络服务商虽然难以完全、充分地监管其平台上的一些网络行为,但是网络服务商应对网络平台承担一定的监管之责,这是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行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性理念。我们有必要从网络服务商著作权间接侵权行为法律规制的实践现状出发,探讨当前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行为规制在实践层面的不足。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的典型案例随着网络产业的发展而成出不穷,现就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的若干典型案例展开一些解析。百度文库案发生于2011-2012年间,是我国网络服务商在为社会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网络服务商、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冲突。百度文库案严格来说不是单个案件,且不一定是司法案件,而是围绕百度文库而产生的贯穿立法、司法的一系列案件和争议。百度文库案的基本案情是这样的:百度在2010年启用其文库平台,试图打造最有影响力的中文文库,为社会提供文库服务。所谓的“文库”,是指一种能够供用户上传多格式文档的互联网平台,它不但具有私人收藏夹的作用,用户提供的文库内容还能够供公众免费阅览。例如,用户可以将其收集的电子书悉数上传,除了能够供自己保存这些电子书外,还能够提供给他人下载阅读,从而具有较高的分享价值。从用户的评价来看,人们一般对百度文库的实用性持肯定意见,认为百度文库能够使人们足不出户地获得有价值的资料,且获取这些资料都是免费的,大大节约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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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服务商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立法规定.........6
(-)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的立法规定........6
1.有关网络服务商著作权间接侵权的立法规定........7
2.笔者对上述立法规定的评价........7
(二)网络服务商著作权间接侵权行为法律规制........8
1.网络服务商著作权间接侵权的典型案例及其反思........9
2.实践中网络服务商著作权间接侵权行为........10
三、规制网络服务商著作权间接侵权的相关建议........11
(一)网络服务商著作权间接侵权法律规制........11
1.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立法........12
2.明确网络服务商著作权间接侵权的司法标准........13
(二)网络服务商著作权间接侵权法律规制........14
1.著作权人"通知”标准的明确........15
2.网络服务商主观状态的认定........16
3.网络服务商著作权间接侵权认定........17


三、规制网络服务商著作权间接侵权的相关建议


网络服务商著作权间接侵权的危害性虽然不如直接侵权那么大,但是鉴于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行为主要在网络平台上实施,这些网络平台如交易平台、文库、视频分享网站拥有大量的用户,一旦网络服务商实施著作权间接侵权行为,必将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实现造成重大妨碍。同时,网络服务商著作权间接侵权还关系到网络产业发展、著作权人利益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之间的有效平衡。因此,如何规制网络服务商著作权间接侵权,有待进一步考察。随着我国政府对网络产业的重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官方的关注,当前在《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一系列司法解释中已经包含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相关规定。除了这些民事立法外,有关著作权保护的刑事立法也能够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起到一定的作用。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规范体系,但是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体系还只是初步的、浅层次的,和其他网络产业发达的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如美国作为互联网的发源地,光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就存在多部法律,不同的法律分别关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不通过方面,且相关法律制度随着新型网络技术的出现而不断地调整和变革,美国的判例法体系似乎尤其能够适应技术变更条件下的法律制度变更,所以避风港规则、红旗标准等都首先在美国判例中出现,最终才逐步被立法者吸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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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是比网络服务商直接侵权更为复杂、疑难的一个问题,因此本文以网络服务商著作权间接侵权为题展幵探讨。在互联网高速发展,而我国网络立法滞后,尤其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严重不足的背景下探讨网络服务商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是必要的。以百度文库案等网络服务商著作权间接侵权案为典型案例的实践争议表明,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已经成为阻碍互联网发展和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主要因素。网络服务商著作权间接侵权还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即网络服务商、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我国《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和《侵权责任法》主要移植了美国的避风港规则,其理由是避风港规则能够较好地协调网络服务商、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且网络发展的客观趋势也决定了网络服务商难以对网络平台上的一切信息尽严格的审核义务。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有助于促进网络产业的发展,同时也兼顾著作权人的权利保障和公众获得信息的权利的实现。遗憾的是,我国在避风港规则的移植过程中将避风港规则简单化处理了,甚至仅仅简化为“通知-移除”规则,对于避风港规则本身存在的缺陷还没有正视,对避风港规则的修正特别是红旗标准的采纳和适用还没有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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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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