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一、选题意义
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的逐渐转变,城市社区自治建设在我国蓬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城市化发展加快,单位制也逐渐解体,但是以政府行政权力为主导进行社会管理依然存在过分干预基层自治发展的现象。对此,在社会的转型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社区自治建设成为了一个新的时代课题。目前,在我国的社区自治建设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例如基层政权与社区自治组织的关系不明确、职责不清,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社区自治缺少法律监督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社区自治功能的发挥,不利于基层民主建设,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从上个世纪90年代,在民政部等部门的推动下,社区自治建设蓬勃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城市社区居民的自治程度,但是依然伴随着诸多问题,总体形势不容乐观。这几年,我国在社区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仍然有许多理论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本文分析社区自治的相关理论,对城市社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社区自治的内涵、理论基础和价值进行系统、全面的阐述,在相关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对目前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分析,针对我国城市社区自治提出健全法制的建议。本文的理论意义在于:系统地研究了城市社区自治的概念、内涵及理论基础及其价值,这是发展实践城市社区自治的理论依据,也是探讨城市社区自治建设对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性的理论基础。本文的实践意义:文章采用了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式,针对我国城市社区自治提出健全法制的对策。本文不但针对社区自治建设中法律问题提出建议,更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提出对策。没有我国经济、社会和法治的发展,就不会有社区自治的建设和发展。同样,对社区自治建设的研究,更有助于我国法治的进步,有助于构建和谐社区、和谐社会,所以说,本选题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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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西方国家对社区自治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讨起步较早。西方城市社区形成于18世纪60年代工业革命到19世纪大规模的城市化时期。由于工业化进程加快,大批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城市化给西方社会带来急剧变化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中世纪的田园诗歌般的庄园生活不复存在。而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政府不再直接承担资源配置的功能,市场逐渐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渠道。逐渐地,原来由国家统揽社会管理职能逐步回归社会,社会的自主性大大增强了。在这一过程中,多元利益群体自主性逐渐体现与增强,民众的参与意识和民主观念逐步提高。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单位办社会”的模式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所形成的中国城市“单位制”开始解体,“单位人”逐步变成“社区人”,客观形势的发展要求对原有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社区自治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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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城市社区自治的基本理论
一、社区概述
社区,作为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最早由德国社会思想家 F•滕尼斯提出。他在自己的著作《共同体与社会》中频繁使用这一概念。社区被认定为是“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同质人口组成的社会关系的团体”。①虽然人们对社区的理解不尽相同,但是社区已成为“社会学中最根本及最具深远意义的基本概念”②却是不争的事实。在现代汉语中,社区一词的诞生相对于形成于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的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词汇要晚一些。中国最早是由费孝通等人将国外的“community”翻译成“社区”的。从历史和现实的眼光来看,“社区”这一词的运用,把社会共同体和地方两个基本要素有机地结合了起来,准确的表达了“community”的涵义,符合汉语表达的习惯。在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下,由于理解和认识的不同,社会学界对“社区”概念的定义也是意见纷呈,莫衷一是。1936 年,美国芝加哥大学著名社会学家 R•帕克从社区的基本特点上进行了定义。可以概括为:一是有按区域组织起来的人口;二是这些人口不同程度地与他们赖以生息的土地有着密切的联系;三是生活在社区中的每个人都处于一种相互依赖的互动关系。③这一定义对今后社区的研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时隔 20 年后,另一位美国著名社会学家乔治•希勒通过对近百种社区的定义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得出了一个较为简明的定义,即“社区是指包含着那些具有一个或更多共同性要素以及在同一区域保持社会接触的人群”。④乔治•希勒的定义虽然简单明了,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但过于抽象。随着全球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名目繁多的定义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社区在国家政治和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基于这种重要性,我们引用徐永祥在《社区发展论》的定义。所谓社区,是指由一定数量居民组成的、具有内在互动关系与文化维系力的地域性的生活共同体;地域、人口、组织机构和文化是社区构成的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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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社区自治
社区自治是在我国体制改革、社会结构变迁和基层民主建设的客观背景下提出的,与我国社区建设密不可分。民政部于 1998 年选择了 26 个城市进行社区建设的探索,逐步改变着计划经济时代背景下的“单位制”组织形式。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政府出台了“由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建设住宅以推进住宅的商品化,逐步改变我国的单位福利住房体制”的政策。“单位制”逐步走向解体,逐渐取而代之的是居民对居所拥有选择权和所有权的社区自治。现如今,在中国对于社区自治的研究主要从“权利”的角度出发。根据定义我们可得知,社区自治即社区内部拥有自治权,不受外部行政力量的不正当干预,社区自治中的组织具有独立、自主解决社区内部事务的权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城市社区自治就是社区居民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依法享有的自主组织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及其实践过程。在我国,城市社区自治内部具有自治权,不受外部其他力量的干预这一特点得到了共识。在我国,城市社区自治属于社会自治,但是这种社会自治如同自由一样,并非是没有边界的,是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的。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权利的实现必须受到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约束,并接受它们的监督,并不是不受任何组织机构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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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对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的反思.......13
一、城市社区自治的现状分析 .....13
二、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的问题分析 ......18
第四章 健全我国城市社区自治法制的建议......21
一、城市社区自治与法制的关系 ........21
(一)法制是城市社区自治的基础 ....21
(二)城市社区自治需要法律的保障 .......21
二、完善社区自治立法 ......22
(一)完善社区自治的相关法律规定 .......22
(二)制定社区自治基本法 .....22
三、依法行政,正确定位公权力 ........23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平衡 .....23
(二)行政事务与自治事务的合理分担 .....24
四、加强城市社区自治法律监督 ........25
(一)法律监督的功能 ....25
(二)健全城市社区自治监督机制 ....25
第四章 健全我国城市社区自治法制的建议
一、城市社区自治与法制的关系
法律的作用就是法律对人之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法律的作用可依据不同的标准分类,如根据人们对法律的期待与实际效果之间的区别分为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根据对人与社会是否有益分为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社区法律的作用是:第一,指引作用,社区法律指导社区内的居民的各种行为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避免整个社区的无序和失控。第二,预测作用,依据现有存在的法律,预先估计各种行政力量及其工作人员在社区内的各种行为是合理合法的,以一种公认的准侧去预测自己从事的活动的行为后果,也是生活在其中的社区居民预测到自己生活社区的各种服务,以此来确定自己是否愿意进驻社区。第三,教育作用,主要表现为对社区存在的各种主体的警示作用和示范作用,这种作用对于教育社区居民在享受权利的过程中,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居民主人翁意识,使社区各种活动有序进行。第四,强制作用,这种作用体现在定纷止争的功能上,这主要是指通过各种法律法规制裁违法违规行为,例如,社区内对违规改建的处罚,对扰乱社区秩序的罚款规定等。对一般的不良行为通过协商解决,但是对一些严重的行为则通过强制处罚措施解决,这就真正意义上体现了社区法律的强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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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我国城市社区自治是完善基层民主的需要,是实现法治的基础,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虽然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但是我国城市社区自治依然存在许多问题,诸如基层政府与社区组织职责不清,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机制等,这些都成为我国城市社区自治进一步推进的绊脚石。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法律、制度、实践等层面上予以重视。首先要修改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能使社区自治建设有法可依,树立法律权威,杜绝行政权力包揽一切。其次要针对不同城市建立各种社区自治保障制度,做到社区建设依制度,构建社区自治监督机制等,保证社区自治在制度的框架内稳定推进。最后要在实践中培养社区居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充分利用现有社区这个平台,积极构建多元化的社区自治组织,培养广大居民的自治能力。本文针对我国城市社区自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希望能为我国社区自治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相信我国城市社区自治建设在理论界与实践界的不懈努力下,能够走得越来越稳、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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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