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情况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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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684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第一章 法律信仰的相关理论梳理


一、信仰与法律信仰的界定
信仰是一个亘古常新的话题,它是人类特有的一种内心状态。《说文解字》解释:“信,诚也。从人言”“仰,举也。从人,从卯。”①即将某一对象视作高高在上的神明;《大英百科全书》对信仰的定义是:“指在无充分的理智认识足以保证一个命题为真实的情况下,就对它予以接受或同意的一种心理态度”②;《辞海》把信仰定义为:“对宗教或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现代汉语词典》中,信仰的基本含义是:“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④。由此,信仰应该包含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信仰是人类的一种内心确信的状态,一种“极度信服和尊重”的心理态度,是人类特有的精神现象。二是信仰主体的外在行为状态,是指导个人行为的最高准则。三是信仰的持久性和坚定性,信仰是对信仰对象的信奉与执着,一经确立,就难以改变,具有稳定性,并极大的影响主体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说到信仰,人们就会想到宗教信仰。宗教信仰确实与信仰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是宗教信仰并不是信仰的全部,信仰也不仅仅局限于宗教信仰,信仰还包括道德信仰、政治信仰、法律信仰等。道德信仰、政治信仰、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实实在在的,不是虚幻缥缈的,不是超验的,它们“从根本上赋予了人类信仰以真实可信的内在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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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被信仰具有必然性
自上世纪 90 年代以来,随着伯尔曼的名著《法律与宗教》一书在我国的翻译出版,“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将形同虚设”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关于“法律能否被信仰”这一命题,也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焦点。目前,学界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以张永和、魏敦友教授为代表的“非信仰派”认为“法律信仰”这一概念子虚乌有,是不科学的,并认为“法律信仰这个命题在西方可能是一个假问题而在中国却根本不能提倡”。①“法律信仰的论证策略存在错误,顺应一个理性的批判的社会的法律观念只能是建立在人们感性生活基础上的法律信念,任何超验的东西都是不可能的。”②还指出“汉语法学中的法律信仰言说只能是一厢情愿,这种思维方式严重地阻碍了人们对法律进行理性的深入思考,也无法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③以许章润、谢晖教授为代表的“信仰派”则认为法律可以被信仰,并且只有建立在在信仰的基础上,我国的法律才能发挥实效作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困境就是法律不被信仰。并认为“一个社会若失去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与尊重,即便制定出千百部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内化为一种民族传统和民族精神,从而难以完成建立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④指出“当代中国正以法治作为各项事业的目标取向,……塑造全民的法律信仰是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⑤本文认为法律是可以并且必须被信仰的,信仰并不是宗教的专利。尽管我国提出“依法治国”的口号已久,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基本建成,但是这些纸面上的法律却很难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这表明,当外在的物质方面的法律形成时,内在的法律精神层面依旧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因此,不论部分学者是如何用“理性”来纠正法律信仰的谬误如何,事实上,主体在内在的精神层面对法律的认同有着不可否认的现实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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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表现


一、立法方面
首先,立法速度过快,公民对立法产品陌生。改革开放以来,立法者在短期内迅速制定颁行了一大批法律法规。据统计,截至 2011 年 12 月底,我国除了通过了现行宪法以外,还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 239 件,行政法规 714 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8921 件。①如此快速的立法实践,虽然解决了我国无法可依的问题,但是快速立法不仅使公民对立法产品感到陌生,而且使法律的应有价值无法实现,从而留下了公民不信仰法律的隐患。公民面对如此繁多的法律应接不暇,不仅无从了解和知晓,更无法掌握和运用,甚至连法学家们也难以全面通晓。“就其价值而言,客体游离于主体的需求之外,不仅无法满足主体生活的需要,而且成为被主体所排斥和否定的异化物。”②任何信仰都是以对信仰的对象知晓熟悉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立法过快使公民不仅对法律本身,而且对法律的价值感到陌生,更何谈对法律的信仰?其次,立法权限不清,且应急性法律较多。某些方面立法权限不清,致使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现象屡屡发生,给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权力扩张留下了可乘之机。当今,各地都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为了维护促进自身区域经济的发展,经常会越权立法,人为的在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方面设置很多的障碍,从而保护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利益。这种做法损害了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使法律的公平价值大大降低,特别是在现有的市场经济的体制下,如果公平竞争的氛围被破坏,人们的利益必将受到损害。如果公民连自身的利益都无法保护,那么信仰法律就只能是空谈。另外,我国的应急性法律比较多,从而增加了法律的不确定性。许多法律的出台都是仓促立法,随后则是众多的司法解释,使得整部法律总是存在漏洞,处于不确定状态中。在某些程度上,这说明我们在进行立法的时候,缺乏必要的前瞻性和科学性。法律法规的仓促出台,不仅贬低了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而且损害了公民的利益,使公民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任而只是消极地服从,进而弱化了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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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法方面
首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其公职人员是否能够依法办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权威性。但是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总有少数执法人员蔑视法律,并将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不仅在行政管理领域大肆推行等价交换,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甚至有少数执法人员凭借自己的职权徇私枉法,瓜分国家的公共财产。少数执法人员的这种做法,不仅是自己缺乏法律信仰的表现,更阻碍了普通公民对法律信仰的形成。其次,执法不力,违法执法。在我国,执法人员时常执法不力,并消极执法,该作为的不作为,不该作为的反而作为,违法执法等现象严重。例如孙志刚事件,面对如此滥用职权的执法人员,我们怎么去相信他们可以依法执法呢?正如柏拉图所说,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的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法定职责是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中必须作出的行为。但是在某些地方的少数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因怕被复议﹑当被告,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的驱动下,任意放弃法定职责,互相推诿,从而放纵了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再次,法律工具主义观念盛行,特权思想严重。在行政执法的实践中,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的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仅仅把法律当作是一种治民的工具,以言代法﹑自立标准,执法完全凭个人感情的现象屡禁不止。在一些与公民利益密切的部门,执法人员往往言出必罚,而且尺度随性而定,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这种认为权大于法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不仅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而且不利于公民对法律信仰的产生。另外,在我国的行政系统中,领导干部的关系网十分复杂,关系风﹑说情风盛行,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在我国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人治现象依然存在,从而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平性,这种执法的心态也很难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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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探究 ....... 15
一、 我国的文化传统制约着法律信仰的形成和发展....... 16
二、 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 17
三、 近年的法律实践阻碍了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 18
四、信访制度的存在不利于公民法律信仰的生成..... 19
五、普法工作不深入,普法教育流于形式...... 19
第四章 构建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路径选择 ........ 20
一、培育公民法律信仰的意识...... 21
二、涤除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 23
三、完善立法、执法、司法体制,树立法律的权威........ 23
(一)科学立法,提高立法的质量 ........ 23
(二)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权威 ........ 25
(三)公正司法,巩固法律信仰的根基 .... 26
四、加强普法教育,注重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 27


第四章 构建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路径选择


法律信仰是法治精神的核心,它的形成不仅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更是人们有意识的选择和培育的结果。然而,经过以上对我国法律信仰的现状和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真正的被公民信仰,并且在目前的状况下,要培育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举步维艰。但是我国要建成法治社会,就必须激发起公民对法律的热情,培育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从而以公民内心的信仰支撑起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我们需要认识到,要构建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不仅要依赖内在的意识培养,而且要依赖外在的制度体制的完善。法律意识是人们将法律内化为自身思想意识的产物,公平正义的法律是公民法律意识形成的前提。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是能否生成法律信仰的关键,因此,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利于公民更好地认识法律、理解法律,进而形成对法律的信仰。目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整体比较淡薄,因而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就显得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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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内在要求,是实现法治的精神动力。然而,我国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状况令人担忧,各种违反法律的现象层出不穷,法律的权威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没有公民信仰法律的情感,法律将会变得苍白无力,法治的实现也将遥遥无期。因此,我们要建设法治国家,就必须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提高公民对权利、自由、平等的重视,激发起公民对法律的信赖和尊重,并进一步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从而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然而,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事情,它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方相互帮助协调。本文分别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方面阐述了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表现,通过对我国的传统文化、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法律实践、信访制度和普法工作等方面原因的分析,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自己对于培育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一些建议。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理论研究终究只是停留在书面层次上,实践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我们只有用理论来指导实践,再通过实践不断完善理论,才能更好的培育公民对法律的信仰,进而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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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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