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器官移植成为拯救器官衰竭病人的唯一手段,但是目前器官移植的模式导致手术器官获得途径单一、器官供需不足,这些情况严重影响了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并威胁到器官衰竭病人的生命。但对器官移植模式的革新并未引起我国相关法律部门的重视。据我国相关部门的统计:每年至少有150万人需接受器官移植,但只有约1万人做了手术。我国大约有150万尿毒症患者,但每年只能做4000至5000例肾移植手术;3000万晚期肝癌患者,却只有3000位患者接受肝移植;500万盲人中有近3万需要做角膜移植,每年只有1200人成为幸运儿。?引起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器官移植所需器官的供给不足,而导致器官供给不足的主因是器官移植无偿模式没有对器官捐献者的利益进行保护,片面强调器官捐献者的无偿性导致在器官捐献过程中利益失衡。器官移植无偿模式是国家通过鼓励个人捐献,医院或受体无偿取得器官所有权。它提倡了社会高尚的道德,但是它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捐献者个人的利益,捐献者的生命健康权在我国现有的器官移植无偿模式中得不到保障。
国际上对解决器官短缺问题的探索主要分为三种模式:其一,器官移植无偿模式。支持无偿模式的学者认为现有的困境是因为器官移植无偿的不彻底导致的利益不平衡引起的。坚持无偿模式并对器官分配和信息共享上做到公平即可以解决现有的问题。②其二,器官移植有偿模式。器官移植有偿模式实质是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取得器官所有权。患者通过等价有偿的方式从他人手中购买器官,这种方式被少数学者认为是解决现有器官供需矛盾的唯一途径,目前国际上没有采用器官移植有偿原则的国家其三,器官移植补偿模式。器官移植补偿模式的实质是国家或者个人通过补偿方式获得器官所有权。补偿的标准不能等同于购买。器官移植补偿模式其实已经在诸多国家进行尝试。补偿模式的典型国家是伊朗,伊朗通过为器官供体提供保险和福利的方式获得器官,并且规定了器官捐献者可以获得器官受体的经济补偿。②
伊朗是采用补偿模式典型国家,伊朗通过为器官供体提供保险和福利的方式获得器官,并且规定了器官捐献者可以获得器官受体的经济补偿。其实补偿是建立在无偿的模式下,对器官捐献中的利益受损者进行利益保护;在亚洲新加坡已经向议会提出了建立器官移植补偿制度相关法律提案并获得通过。我国目前实行的器官移植无偿模式,由于相关配套措施的不完善,我国的器官衰竭患者中有80%的人面临等待死亡的窘境,器官移植模式改革是我国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器官移植补偿模式的研究,首先其有利于解决现有的器官短缺问题,拯救许多器官衰竭者的生命,通过对器官模式的革新保证了社会上许多人的生命健康权,这无疑是法律工作者的价值最求。然后,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物的概念以及外延在不断扩张,这其实是法学界和医学界面临的大问题,而器官移植补偿模式直接面对这种现象,提出独特的解决方式,无疑为法学界以后在解决类似问题提供经验。
第一章器官移植的现状
第一节我国器官移植的现状
一、我国器官移植理论现状
我国传统民法理论受到器官移植的冲击。按照我国传统民法理论,民法框架分为财产法和人身权法两大板块。按传统观点,身体只能是人身权的客体,存在于人体外的物才能是财产权的客体,器官移植却将作为身体一部分的器官广泛用于临床和手术,这样就让传统民法理论处于一个遞她的地位。对器官属性进行定性成了器官移植研究中的重大法律问题。目前我国对器官属性定性的理论主要分为两种,其一是对器官的属性采用“人格权说”,其二是对器官的属性釆用“物的范畴说”。人格权说是民法的传统学说,该说认为即使器官从人体内脱离出来,如果侵犯这一部分,亦构成对人体完整性的侵犯。?。人格权说以刘长秋教授为代表,他认为即使人的各种组成部分与人的身体相分离,在一定程度上,侵害这些与身体分离的部分也构成对人身体的整体性的侵犯,必须要侵犯人承担与侵害自然人身体部分同样的责任,但是随着科技发展和物的概念的扩张,器官的属性说从人格权逐渐演变成一种物的范畴说,它的主要观点是,自然人身体中的一部分,如果和自然人人身相分离,那么这一部分可以视为物。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史尚宽先生就认为,人身的一部分,自然或者人工地由身体分离时,这部分的已经不属于人身,成为了法律上的物,可以作为权力的标的,而这个一部分的所有权,属于脱离时所属的自然人。郑玉波先生也认为:人身虽亦属“有体”,但依然不是法律上的物,盖因法律上的物只是谓狭义的物,不包括人,但是人身之物一旦与人脱离应将其视为物。
第三章 我国建立器官移植补偿模式................. 35-44
第一节 确立我国器官移植补偿模式.................35-36
一、公平原则................. 35
二、知情同意原则................. 35-36
三、激励原则................. 36
四、优先保护供体利益原则 .................36
第二节 从立法上确立器官移植补偿模式................. 36-41
一、从法律制度上确立补偿模式................. 37
二、确定申请补偿主体的范围和................. 37-38
三、确立补偿的标准................. 38-39
四、设立器官请求权................. 39
五、确定补偿的执行机关................. 39-40
六、确立器官移植补偿模式主体权利................. 40-41
第三节 完善器官移植补偿配套政策 .................41-44
一、健全器官移植分配以及信息体系................. 41-42
二、加大器官移植补偿模式宣传................. 42-43
三、建立非盈利性监督机构................. 43
四、对器官供体进行后续的健康监控................. 43-44
结论
器官移植模式的建立目的在于保障社会群体中器官衰竭人群的生命健康权。我国器官移植现状中,器官缺乏成了制约器官衰竭病患的噩梦。导致器官短缺的根本原因是无偿模式的固有缺陷性,笔者不否认器官移植无偿模式在近几十年來对器官移植事业提供的帮助,但是在现在的严峻形势是我国必须对固有的移植模式进行改革才能保障器官衰竭病人的生命健康权。笔者认为的建立器官移植补偿模式符合我国器官移植发展的需要。首先从理论上说器官移植补偿模式对器官的属性做了一个定性,这里必须要重视器官属性这个概念,因为器官作为自然人身体的一部分,在学界引起广泛的争议,因为器官处于不同的位置所具有的属性被迫发生变化,比如:器官在人体内的时候具有人格属性,作为组成自然人身体的一部分归人格权统一保护。而脱离人体之后,学者往往陷入争论,器官脱离人体后可以满足他人(器官衰竭者等)需要帮助其恢复健康。这明显属于物的特点,为人所支配,具有价值,而且独立于人身之外。但是当器官发挥自身作用的时候,它已经被移植入他人体内并具有器官的生理属性,归属被植入者的人格权调整,器官的属性变化导致学者不知道到底其应该适合物权法调整还是人格权调整,更有学者提出了建立器官权的概念将其划分到类权利中。
笔者认为出现这种情况与自然人作为法律制定者有密切关系。自然人制定法律是为了区分自然人与非自然人并保护自然人的利益。而器官原本作为自然人的一部分通过现有的高科技与人分离开来,这段过程中,器官已经符合法律描述的物的特征。器官在这个阶段成为了物,既然人是器官的组合体,人也可以成为物。这样的命题的出现引发人类的恐慌,也成为了目前法律界不可解决的问题。几乎所有的法学家一致认为应该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故将器官移植当中器官的获得法律拟制为无偿。即使器官具有了物的属性但没有交易价值,也就不可能成为商品,由此自然人也就不会成为商品的集合体。但是问题产生了,无偿模式忽略器官供体的利益,也忽略了器官移植制度的激励机制,结果造成了器官短缺。
而器官移植补偿模式提出的补偿方式更适合现在器官移植发展。一方面,器官移植补偿模式重视了器官供体的利益,由国家提供保险或福利。另一方面补偿模式由于有了国家的介入保证了器官获得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平等。器官移植补偿模式从实体和程序上保障了器官移植中各主体的利益平衡。器官移植补偿模式吸收了器官无偿模式和器官有偿模式的优点并合理的规避了两者的弊端,并且补偿模式不是对两者的折中,是一种更符合器官移植发展规律的模式。
参考文献
[1]刘长秋.器官移植法研究[M].上海:法律出版社2005:5-15.
[2]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50
[3]陈实主编.陈忠华副主编,移植学前沿[M].湖北: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15-23.
[4]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0-32.
[5]梁彗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0-55.
[6]龙显铭.私法上人格权保护[M].上海:中华书局,1948:20-25.
[7]王泽鉴.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3-20.
[8]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120-125.
[9]杨立新.人身权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30-40.
[10]杨立新主编.民商法前沿(第二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