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理论下刑事诉讼法修正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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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5063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1 导 论

从宪法的角度探析刑诉修改中权利保障和权力限制的宪法定位,强调的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融通和协调,以宪法为着聚焦点加强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的宪法精神与价值理念的体现,使目前修改中的刑事诉讼法能够有更好的宪法介入机制的安排。通过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宪法性研究为核心命题,达到更加合理配置公权力,切实加强公民权利的保障的效果,针对目前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存在的宪法性问题,提出宪法学的分析研究。

对刑事诉讼修正中的问题进行宪法性界定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解决宪法如何才能容纳多种不同层次的适用问题,以使宪法规范和刑事诉讼法能相互作用,对国外宪法性刑事诉讼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值得借鉴的成功之处,取其精华。对我国现行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行剖析,探寻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宪法性局限和缺位,在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得出刑诉法修正的宪法学思考的意义。

2 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

2.1 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理论概述

宪法和刑诉法是以什么样的关系存在的呢?从国外的情况综合来看,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一直都是一个理论热点。早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的第一次国际诉讼法大会中,就已经开始对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进行了一些初步的学术探讨,并且在以后多次的国际诉讼法大会中两者的关系依旧是讨论的重点[1]。而从我国目前的研究状况看,关于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研究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虽然也有部分学者开始涉足这一领域,而所作探讨还不够深入,本来需要进一步对两者的相互关系作系统分析论证,但是笔者只是对刑诉法修改过程中所涉及的部分宪法学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只需要简单地对宪法与刑诉法关系有一个认识和归纳:

① 有的学者认为宪法与刑诉法是静态与动态的关系,刑诉法是动态的宪法,宪法是静态的刑诉法。过去对宪法研究主要是以宣言性和政治性文件的角度来进行解读,针对各种国家公共权力的配置问题。随着法治理念、人权保障理念的弘扬,两者之间的关系愈发亲密化,刑事诉讼法的原则越来越宪法化,宪法越来越多地为刑事诉讼法开辟了发展的空间,刑事诉讼法的司法改革也正在一步步地将宪法规定加以具体化,例如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人权保障问题、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非法证据的排除等等焦点问题,其根本是因为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破坏了法治的基础,侵犯了宪法的秩序。所以有学者称宪法是静态的刑诉法,而刑事诉讼法则是动态的宪法[2]。

② 从法律渊源来看,宪法与刑事诉讼法有着源与流的关系。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地位,意味着宪法拥有衡量所有法律的最高效力标准,是其他所有法律最重要的法律渊源。故作为基本法律之一的刑事诉讼法,其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不能同宪法的基本精神相抵触,否则就要失去法律效力。因此,这样看来不仅宪法是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基础,而且刑事诉讼法的价值观及基本原则也来源于宪法,就连制定修改机关也是根据宪法而产生的。

2.2 国外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发展与现状

从西方国家的现状来看,基于宪政思想基础,宪法与刑事诉讼之关系的研究处于领先水平,指出宪法的根基就在于限制国家和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都非常重视刑事诉讼的立法与修正的宪法性规制,也从制度层面上作了具体的规定。据学者研究指出,世界上一百四十二部成文宪法都有很大比重涉及刑事诉讼法治秩序的规定。例如在西方国家,有 88%的宪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与证人对质、被告人享有辩护等权利,包括对住宅以及个人生命保护问题的规定;66.9%的宪法规定了人身自由和人身保障权,直接规定被告人权利的有 88.0%;自由发表意见的有 87.3%;规定了财产权的有 83.1%;平等权的有 82.4%;80.4%的宪法中与公民私生活有关②。可以看出很多刑事诉讼中的权力与权利配置在各国的宪法当中都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例如《美国宪法》序言中规定了 “树立正义” 、“谋今后人民永享自由之幸福” ,成为其宪法的立法目的[4];《日本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人,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剥夺其生命、自由或者科处其他刑罚[5];”法国《人权宣言》第七条规定:“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不得控告和拘留任何人;并且自一七九一年法国宪法对此确认以后至今未变;在德国,基本法与刑事诉讼法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克劳思·罗科信教授编著的《刑事诉讼法》一书中也指出“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基本法之测震仪”;《加拿大宪法》则无序言, 而是在第一章“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下规定了该章制定的前提为 “加拿大是根据承认上帝至尊和法治的各项原则建立的”;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些规定都彰显出宪法对刑事诉讼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宪法的发展史综合多国的情况来看,不仅在近代宪法中对公民诉讼权利有明文规定,而且在现代宪法中有了进一步的增强,范围也有所扩充,包括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宪法诉讼[6]。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系此研究理论的集大成者,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在美国都会涉及联邦宪法及宪法修正案所确立的诸多程序机制和权利体系,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就是可以从宪法的高度去处理与公民人权和自由有关联的诉讼行为,为公民在刑诉中提供宪法性的保障。这些保障集中体现在宪法前十条修正案(Bills of Rights 又称权利法案)中,近二十项权利都属于公民在受到国家的刑事指控时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如获得保释、陪审团审判、迅速审判、获得辩护等权利等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联邦宪法中的基本权条款以判例的形式运用于美国刑事司法程序,形成“宪法性刑事诉讼法” (constitutional criminalprocedure),并由宪法性防控规则、 宪法性港湾规则以及宪法性附随权利③,组成美国刑事诉讼法中宪法的保障与救济机制,以此来平衡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与公权力的正当行使之间达到最低限度的正义的实现。由此来看,美国作为较为关注权利救济和程序正当的法治国家, 他们在对待刑事诉讼法的态度上并不是以一个单纯的部门法来看待,而是作为美国联邦宪法的一个分支。例如排除规则从我们的情况出发一般是看成纯属刑事诉讼制度的问题,但在美国还被视为非常重要的宪法问题,因此它的宪法性刑事诉讼机制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对我国刑事诉讼修正中引入宪法学思考具有实际的借鉴意义。

2 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3

2.1 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理论概述............3

.2 国外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发展与现状............5

2.3 我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发展与现状............6

3 宪法原则与宪法规范在刑诉法修订中的价值与作用.............8

3.1 宪法原则对刑诉法修改的指导、规制与约束............8

4 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之良性互动的理性选择.............24

4.1 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修改良性互动的必要性............24

4.2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宪法协调路径选择............ 26


结论


宪法之美不仅在于她的人本主义关怀,不在于她被尊奉为最高法律,而是认识到宪法不仅是法律,而且具有法律最常见的特性,所有条款都应具备法律的实用功能,否则宪法就会成为一种装饰,或者变成一种奢侈品而不是必需品。刑事诉讼法作为重要的人权保障法,在修法过程中引入宪法学的讨论,对于保障人权、完善法治有着重要意义。让我们打开宪法的大门,别把刑诉法关在门外,刑诉法的日益完善离不开宪法的指引,只有活的宪法也才能真正对社会生活产生现实的规范调整意义。

参考文献

[1] 季卫东著:《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2] 郑强、傅思明: 《让宪法诉讼“活起来”--- 从新闻官司看宪法诉讼权利保护》, 载《公法评论》2001年8月.

[3]左卫民: 《当代中国刑诉法学: 研究样式的嬗变与前瞻》, 载《法学评论》, 2001年第1期;《宪法与刑事诉讼》[J]. 《中外法学》, 1994.

[4] [美]杰罗姆 巴伦、托马斯 迪恩斯:《美国宪法概论》. 刘瑞祥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5版.
[5] 宋长军译《日本国宪法》, 载宋长军著《日本国宪法研究》, 时事出版社, 1997年版.

[6] 罗豪才、吴颉英:《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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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夏红:《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新论》, 载《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01期;

[9] 邱汉平:《宪法上关于人民之权利规定之商榷》[A]. 《邱汉平法学文集》[C].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

[10] 莫纪宏:《违宪审查的理论与实践》[M]. 法律出版社,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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