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对军事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和立法,备受各国法学界和立法机关的关注。建立战时军事刑事特别制度,也是普通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军事司法实践经验总结的必然结果。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具有管辖主体复杂、犯罪类型集中、适用法律多样、审判时效紧迫、执行方式变通等特点。许多国家都在反复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符合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特别是战时需要的、适合各自国情、军情的军事刑事诉讼法及战时军事刑事诉讼规范。
第一章 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概述
一、“战时”的界定
研究战时军事法首先就要界定“战时”这个概念。世界各国立法中“战时”一词的含义很广,理解也不一样,大体说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战时”,只要有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事情发生,都可称之为“战时”。持这种观念的国家中,战时分为“战时”和“视为战时”两种,前者包括内战、对外抵抗入侵的战争状态,后者则把处于普通刑事犯罪行为威胁的区域都称之为“战时状态区域”,如实行戒严、军事管制等区域。[1]这样的国家以中国、意大利和前苏联等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451 条规定“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受敌人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作战任务或者处置突发事件时,以战时论。这里的战时是从广义上理解,包括战争、戒严和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状态。我国台湾的《军事审判法》第 7 条规定:“本法所称战时者,谓抵抗侵略对外作战期间,镇压叛乱而宣告戒严之期间视同战时”在这里的战时同样是广义的理解。
意大利的《意大利军事刑法典》由两大部分组成,即《平时军事刑法典》和《战时军事刑法典》。这两部适用于不同时期的法典是在同一天颁布的,并且于同一天生效。《战时军事刑法典》中对战时的规定是:“宣战之后和战争结束之前的战争时期”以及“在非常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秩序而进行的军事活动”[3]它的含义是比较广的。狭义角度来理解战时是一种独立的状态,而发生在全国或局部的通过国家行政权就可以加以控制的危险事态则称之为紧急状态。代表国家有美国、英国、法国等。就联邦法律而言,美国除宣战和全国紧急状态的战时规定外,还有戒严和总统动用联邦武装部队的紧急处置制度。全国紧急状态是在遭到入侵、发生战争和在外敌支持的内部暴乱的情况下实施的一种只适用于战时的处置制度。后两种制度既适用于战时也适用于其他紧急状况。美国的戒严制度则没有任何成文的法律规定,而是基于公共需要而实施。实践中,戒严的使用范围较广,包括发生叛乱、暴乱、骚乱、司法程序或法律的实施受到严重阻碍等。总统动用联邦武装部队的权力,是指在发生叛乱、内乱、重大自然灾害等使法律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并且州政府无法控制局势或不得不采取应付措施的情况时,总统作为联邦武装力量总司令动用部队,以平息民间动乱、恢复秩序的制度。在英国,战时属于紧急状态的一部分。
二、战时军事刑事诉讼价值
相对于平时状态而言,战时是正常宪政状态下的民主与自由遭到破坏时的例外。战时军法是平时宪法的“替代器”,是战时状态下的“母法”。这意味着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战时军法相抵触,一切在战时制定的法律法规都应以战时军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一切法律、法规的实施活动也必须以战时军法为根据,特别是不得援用与战时军法相抵触的任何法律法规。[7]在战争状态下,国家宪政秩序受到冲击,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没有保障,要维护国家权力的完整,恢复正常的国家生活秩序,总是不得不采取以力制力的态度包括军事行动,甚至于“紧迫必要时无法律”而采取应变措施。显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已成为战时一切工作的重心,和平时期的军事刑事诉讼制度已不能适应战时的需要,国家和军队必须用比平常更为严格和快捷的手段,打击各种犯罪,保证战时军事行动的胜利。另一方面,现代军事刑事诉讼制度无法游离于现代法治的背景之外,无论是平时还是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应当是一致的,是为了从根本上实现平时状态下的法治生活。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必须符合最基本的法治理念,如紧急措施的合法性、诉讼原则的人道化与公正化等,这既是取得军事行动政治胜利和道义支持的重要方面,也是从战时特殊状态向平时正常状态转变的适应性保障。
第二章 国内外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探析
一、我国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弱势表现
(一)立法现状相对于实战需求严重滞后。
现行《刑法》对战时犯罪作了规定,但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立法还是空白,诸如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的执法主体、强制措施、运行程序、管辖范围、证据使用等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一旦出现军事对抗现行法律难以适用战时情况,战时诉讼活动将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22]具体讲,我国战时刑事诉讼制度在立法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矛盾问题。
一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律与战时刑事诉讼的特殊情形之间的矛盾。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专门规定战时刑事诉讼制度,平时的刑事诉讼制度显然不能适应战时特殊需要。战时刑事诉讼制度立法的当务之急,是在遵循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通过对现行相关法律进行沿用、修改、变通和补充等方法,能适应战时刑事诉讼法需要的制度尽量沿用,不能适应的予以修改变通,没有的又确实需要的予以设置,构建符合战时特点的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实现战时刑事诉讼制度的“军事化”和“战时化”,以解决一般与特殊的矛盾。如我国《刑法》规定的战时缓刑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战时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军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允许其在军事行动中戴罪立功并予以考察,这样既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又避免了非战斗减员,变消极因素成积极因素,最大限度调动各种力量服务于作战行动的需要。但是,现行犯罪军人戴罪立功制度的相关立法规定简约粗放,配套制度规定很不完善,在适用条件、考察事项、考验期限、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有些甚至出现立法空白。[]另外,我国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战时”特色不浓、可操作性不强,这一弱点严重制约了其效能的发挥,亟需立法完善。
二是保护战时军事利益与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之间的存在矛盾。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必须紧紧围绕军事行动大局开展诉讼活动,惩治犯罪行为和维护作战秩序,迅速及时侦察审理案件,服务于整体军事行动需求。可设置不同于平时的审判制度、程序,保证战时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理,防止久拖不决案件的发生。在战况紧急,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形下,必须集中精力处理严重危害国防和军事利益、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公诉案件。战时军事法院可以暂不受理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自诉案件。
(二)司法机构设置不能满足战时诉讼需要。
平时我军是按军兵种和大军区设置军事司法机构,这种机构设置不能及时灵活地进行战时军事诉讼。第一,基层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的设置和编制难以适应作战部队的需要。[26]我军在省军区和少数作战部队设置基层军事检察院和基层军事法院,人员编制有限,战时作战人员大量集结、战场犯罪案件增加,办案人员和时限与办案要求的矛盾将会异常突出。第二,军事司法机构交叉设置将造成战时军事司法管辖紊乱。我军司法机关除各战区设有大区级军事检察院和法院外,部分军兵种部队也设有检、法两院,未来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是六维一体的立体战争,陆、海、空和二炮等各军兵种集中到同一地域联合作战,这就会出现区域司法管辖范围交叉现象,造成司法管辖冲突、资源浪费。
二、我国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缺陷的原因
(一)对战时军事诉讼立法重视不够。建国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军事训练条例》等一系列的军事法律和法规,内容主要是围绕服务于和平时期军队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军事法律、法规中已涉及一些战时的有关规定,如,“修订后的刑法注重平战结合,进一步完善了“战时”刑事法律规范,其目的在于打击和遏制“战时”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国防、军事利益的犯罪。”[28]但从战时法律制度建设总体考虑仍显得比较落后,特别是战时程序法到目前为止仍没有提上立法日程。作好战争的准备是和平时期制止战争的有效途径,法律上的准备又是这里面当然的组织部分,因此,完善战时立法特别是战时军事刑事诉讼方面的立法刻不容缓。
(二)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立法的发展受到纯粹追求法律统一的影响。当前,国家立法机关在实际立法过程中存在法典化的倾向,追求法律体系的统一,它侧面反映了社会转型时期的整个社会大众化的需求。反映在有人认为普通法可以完全适用于军队,不必制定特别的军事刑事诉讼程序。我国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定体现了这种观点。但是,战时军事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是调整战时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之一,在国家立法中不应忽视战时军事立法。从国外的立法情况看,大陆法系国家大部分追求法律体系的统一和立法形式上的法典化,然而意大利和法国等国家仍对军事刑事诉讼有较为细致的立法;相反,海洋法系国家虽传统上不注重法律形式的法典化,但在军事刑事诉讼的立法这个问题上,英、美、加等国都制定了专门的军事法典,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军事刑事诉讼的独特性价值。因此,我国想仅通过一部《刑事诉讼法》来规范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各个方面的活动是不现实的。
第二章 国内外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探析............11
一、我国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弱势表现............11
二、我国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缺陷的原因............13
第三章 我国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构建............21
一、战时军事司法管辖制度............21
二、战时军事刑事侦查制度............24
三、战时军事刑事检察制度............26
四、战时军事刑事审判制度............28
五、战时刑罚的执行............31
结论
本文提出了充分发挥军队律师作用维护军人权益的职能和限制指挥官即决权等观点,进一步确立战时军事司法的价值取向,保障军人权利价值服从于维护军事秩序价值,其最终落脚点在于为维护包括军人在内的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创造一个和谐、稳定、协调、有序的外部环境,并为部队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和应对多种安全危胁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参 考 文 献
1.周健、王光华、朱雁新:《法律战: 战时军事刑事诉讼法》,海潮出版社 2004年版。
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 2007 年版。
3.林纪东主编:《新编六法全书》,茂荣印刷实业有限公司 1975 年版。
4.黄风译:《意大利军事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5.张山新主编:《军事法研究》,军事科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6.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人学出版社 1997 年版。
7.陈学会主编:《军事法学》,解放军出版社 1994 年版。
8.梁玉霞著:《中国军事司法制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6 年版。
9.张山新主编:《军事法学》,军事科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10.周健:《军事法史纲》,海潮出版社 1998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