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陪审员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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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5069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前 言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05 年 5 月正式颁布实施,以立法的形式对人民陪审制度予以完善,同时,也赋予了它在新时期的生命力。该《决定》实施七年以来,从总体上看,全国人民陪审员队伍的整体结构已趋于合理,人民陪审员工作进一步得到规范,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重新焕发了生机和活力。可以说,人民陪审工作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它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努力实现案件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发挥了重要作用。1但是,囿于《决定》的立法局限性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滞后性,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制度仍有一系列问题应予深思和探究。特别是如何深刻理解《决定》所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内涵以及在实践中如何运作?

在其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还存在哪些不足和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改正和完善等等问题,均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遇到且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笔者以自己近年来从事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积累的实践经验为思考的参照点,以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新认知”和“再实践”为分析问题的切入点,通过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新认知,即:在我国对人民陪审制度进行了创新这一知识背景,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现实背景之下,对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价值和功能进行了详实地分析;随后,选取德州市中级法院所辖 11 个基层法院为考察对象,透视《决定》颁行以来,德州市中级法院所辖 11 个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制度运行状态,从实证入手,以例作证,剖析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之处;最后,借鉴域外立法经验与实践,并结合我国实际,从立法、司法和社会三个层面就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提出了较具可行性和现实性的改革建议。笔者在写作期间阅读了大量的文献资料,了解了中外陪审制度的发展历史,陪审制度的价值、功能以及理论界的认识分歧,这些文献资料对笔者写作有很大的启发作用。通过分析论证和实证研究,坚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其理论和现实意义,坚持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概述

陪审制度作为西方社会司法核心,其传入我国不到百年。

经历了多次探索和实践,人民陪审员制度最终作为民主制度又是一种司法制度得到确立和完善,它在实践中产生了执法和普法的双赢效果,为司法公正奠定了基础。通过考查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分析现代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功能,我们能够摈弃以往的旧观念,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新的认知,树立坚持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必要性认识。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含义

一般而言,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通常为非法律职业者)参与诉讼案件审理的法律制度。1由非法律职业者参与案件审理是陪审制度的基本特征,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中国特色,它突出强调陪审员的主体身份的人民性和普适性特征的一种司法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制与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和参审制有着明显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西方国家陪审制的启动一般需要当事人申请,而参审制基本由法院(官)掌控,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一般由法院决定;其次,西方国家陪审制下的陪审员在个案审结后解任,而参审制下的参审者一般有任期,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下的人民陪审员由法院选任,且有一定任期;再次,西方国家陪审制下陪审员与法官有明显的分工——陪审员认定事实,法官适用法律,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下的人民陪审员与参审制下的参审员在案件审理期间与法官具有相同的职权——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最后,西方国家陪审制下的陪审员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在秘密评议的基础上,认定事实无须说明理由,裁决一经作出即产生效力,上诉审法官一般也不能对事实问题重新审理。而参审制下的参审员尽管与法官共同审判,但要受到法官的指导与制约。

因此,通常参审员沦为法官的附庸,参审制所表现出民主性逊色于陪审制。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下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参与案件审理,且与法官有同等权力,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民主性。事实上,无论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和参审制,还是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均体现民主性要求,尽管各国对陪审制和参审制运作的侧重各有不同,但它们对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解决纷争、化解矛盾,促进审判结果的正当化、扩大司法民主以及强化司法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形成演变及基本原理...............5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形成演变...................5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制度原理...................6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运行及其问题................9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状态..............9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15

四、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具体路径................20

(一)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立法...............20

(二)健全人民陪审员的科学管理机制...............22

(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25

(四)完善人民陪审员的保障机制..................27

结 语

美国大法官卡多佐曾经说过,“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作为民众追求政治民主,实现司法公正保障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在《决定》颁行后的实施过程中,已经并正在发挥积极而应有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和不足之处,导致其价值无法最大化的实现。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该项制度更需要成长。笔者选择了“人民陪审制度的新认知与再实践”这一论题,从实证的角度,着眼于《决定》颁行以来,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了详实地论证。所谓“新认知”,主要体现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中,对《决定》颁行以来,人民陪审制度价值和功能的分析,体现人民陪审制度时代性和与时俱进的品格。

所谓“再实践”,主要体现在它有别于《决定》颁行前人民陪审制度的实践情况,并结合笔者所在德州市中级法院所辖 11 个基层法院在《决定》颁行后具体实证调研进行透析。从微观的角度,在全面了解和掌握人民陪审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实际运作过程的同时,剖析该制度在法律规定、代表性、管理与培训规定、任期以及整体工作发展等存在的六个方面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域外立法和实践,就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改进和完善从立法、司法、实践和社会四个层面提出了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的实现路径。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制度的成长是需要更多的改革合力。只有这样,人民陪审员制度才能充分实现其价值,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同时,坚信随着人民陪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以及法制宣传力度的不断加大,民众对该制度的理解和认识会更加深入,这必将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早日到来。

参考文献

1.李学宽:《陪审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年版。

2.怀效峰:《人民陪审员初窥》,光明日报出版社 2005 年版。

3.[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 1988 年版。

4.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

5.[美]理查德.A.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徐昕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

6.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7.[美]卡多佐:《法律的成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

8.陈盛清:《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9.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全集》(1),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4 年版

10.汪家乾、黄金波、赵成泽:《全面认知我国陪审制度的历史方位》,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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