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犯罪,存在由来已久,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一直是世界各国政府所面对的一大社会难题。黑社会与贩毒、恐怖主义活动共同构成当今世界三大灾难性犯罪,是人类和平生活的一大祸害。’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出现和发展是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为时间界限的,在1979年以前的计划经济时代,高度统一的社会管理模式使得经济方式和社会结构极其简单,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本不可能出现并得以生存。而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转变经济体制以后,经济关系趋于活跃,同时必然带来了我国社会结构的复杂化。这时候,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出现并逐步发展起来。据公安部的内部资料显示:1990年,我国大陆有500多个帮会组织,1992年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帮会和联会1800多个。21997年,我国对刑法进行修订时,立法者敏锐地看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潜在的巨大社会危害性。所以,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称《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两款罪又有其它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以上刑法规定可以看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体包括三个罪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此,我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纳入了刑法的调整范围。在1997年修订刑法的时候,我国尚未出现大量的黑社
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此情况下,我国立法一改以往经验型立法的做法,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超前立法。3当时的立法者认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还没有形成规模,也没有发展到黑社会阶段。可以说,《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为当时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刑法依据。在严打斗争中,公检法机关依据刑法的此条规定先后处理和惩治了一大批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但随着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逐渐增多,当初立法时所没有考虑到的一些问逐渐显露出来。尤其近年来开展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更使得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捉襟见肘。司法实践很快就证明了当初立法者的认识太过乐观了。发展到今天,黑社会性质组织规模扩大化,其犯罪活动日趋职业化、智能化和跨国化,对于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的破坏性负面影响日益增大。于此同时,国家间社会和经济交往的增强,出现了境外黑社会组织向我国境内渗透,发展其组织成员,内外勾结,进行违法犯罪的新情况。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新情况和新特点,使得刑法规定中用于描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的“称霸一方”、“为非作歹”等具有文学性和情绪性的立法语言以及不完善的罪名设置等问题暴露得淋漓尽致。《刑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定从当时的一定超前性,到今天却成了妨碍进一步有力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栓桔。当然,司法者和立法者也认识到了这一点。2000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进行了明确解释。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称《立解释》),对《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以上的《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并没有完全解决问题,反而随着我国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增多,更多的司法实践疑问不断出现,刑事立法更深层次的问题需要我们解决。这一切都值得我们反思,我们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立法条文或者解释的探查,更应从基本概念、本质特征和犯罪本质等方面作出深入细致的研究和论证,应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立法,更好地实现刑事立法目的。
第一章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概述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有一个发展过程,对于这个过程的研究将有利于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黑社会”一词,英语为Underworld,意为“下流社会、黑社会”。‘黑社会组织从范围上看,属于犯罪组织的一种。事物的发展规律都是从弱小到壮大,同样,黑社会组织的发展也是由弱小即低级形态向壮大即高级形态逐步发展。一般来看,黑社会组织的发展经历一般犯罪团伙、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跨国黑社会组织四个阶段。虽然并不是所有的黑社会组织都会沿着这个进程发展,但它却能够说明黑社会组织各个发展形态所具有的由低到高的社会危害性。
在历史上,帮会是黑社会势力的代表。因此,一般使用“帮会”这个概念。我国最早把“黑社会”一词正式用于法律文件的是港澳地区。1845年,香港公布了《查禁三合会和其他秘密社团法令》。1978年2月4日,澳门颁布了《歹徒组织》,这两个法令将“黑社会”一词正式使用在法律文件中。在中国大陆,“黑社会”一词的使用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就已经很普遍了。新中国成立后,继续沿用了这个概念。随着新中国成立,黑社会势力在中国大陆彻底覆灭,并且长达四分之一世纪在中国大陆消失。直到改革开放之后,黑社会势力在中国大陆开始重新滋长。据考证,在中国大陆地区,首次在正式文件中使用黑社会概念的1982年深圳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取缔黑社会活动的通告》。5这个通告主要针对的是境外黑社会组织的入侵活动。中国警方最早正式使用“黑社会(性质)”的概念是在1986年的《1986年全国公安工作计划要点》。此后,黑社会和黑社会性质之类的概念,经常出现在官方文件和法律文件中,但是都没有给它们下定义。6王汉斌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所以,在1997年我国对1979年刑法进行修订时,采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区别于黑社会组织的概念,并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中,但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却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刑法学界一般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己经具备了黑社会的某些性质和属性,但还不完全具备黑社会的本质特征,是黑社会的初级发展阶段,是一个介于犯罪集团和成熟的黑社会组织之间的形态存在。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如果以此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义,那么,这种定义的实质是同义反复,就会陷入循环论证的误区。可以说,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的初级阶段,是具有黑社会的一些组织特征和行为特征,初步具备了黑社会属性的犯罪组织。’所谓黑社会(性
质)组织犯罪,就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自身直接相关的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著:《刑法热点疑难问题探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卢建平主编:《有组织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何秉松:《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4.吴光侠:《主犯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张莉:《刑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梅传强:《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7.刘芳、单民、沈宏民:《刑法适用疑难问题及定罪量刑标准通释》,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8.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
9.杨振江主编:《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
10.曾文芳、段启俊主编:《个罪法定情节研究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年版。
11.赵秉志主编:《中国内地与澳门刑法之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12.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3.黎国志、马宝善主编:《犯罪行为控制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14.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12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5.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6.魏东:《当代刑法重要问题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
内容提要 4-6
引言 6-8
第一章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概述 8-19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 8-9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 9-15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犯罪组织的区别 15-19
第二章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缺陷 19-23
一、罪状表述缺乏准确性 19-20
二、罪名使用缺乏科学性 20
三、罪名配置缺乏完备性 20-21
四、刑罚设置缺乏针对性 21-22
五、反黑刑事诉讼程序和诉讼规则缺乏灵活性 22-23
第三章 我国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典型国家反黑立法考察和启示 23-30
一、我国港澳台地区反黑立法考察 23-25
二、国外典型国家反黑立法考察 25-27
三、反黑立法考察的启示 27-30
第四章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完善 30-36
一、对刑法相关规定的完善建议 30-33
二、对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完善建议 33-34
三、综合治理,完善下游犯罪及加强反腐败立法 34-36
结论 36-37
注释 37-39
参考文献 39-41
后记 41-42
论文摘要(中文) 42-45
论文摘要(英文) 45-47
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立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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