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陪审制度是普通公民同职业法官共同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源远流长的司法制度,它的模式来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六世纪的古希腊和罗马,是伴随着民主而产生的。现代的陪审制起源于11世纪的英国,兴盛于美国,并被大陆法系的国家纷纷移植到自己的司法体制中,经过了本土化的改造演变出了陪审制的又一种陪审模式—参审制。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效仿前苏联的司法模式而引进的,①并在1954年《宪法》以及《法院组织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其具体操作内容。文化大革命期间,新中国尚未成熟的法治建设被彻底破坏,陪审制也成了名存实亡的制度,甚至被利用为群众审判和群众专政,与真正司法制度中的陪审制度大相径庭。文革结束后,在1979年颁布的《宪法》中,重新规定了陪审制度,同年颁布的《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细致的规定了实行陪审制的原则。但是在我国1982年的《宪法))中,并没有把人民陪审员作为原则继续规定,只是在1983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选择性的规定,在诉讼法中对陪审制度也只作了一般化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随着司法公正问题在社会上日益受到重视,司法民主、审判公开的呼声日益高涨,陪审制度作为民主的产物,被推到了风口浪尖的位置上。②在此背景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于2005年5月1日开始实施,通过立法的形式对人民陪审制予以完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但是,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争论并没有因此停止,相反,这一《决定》的作出,在学术界掀起了对人民陪审制度众多争议的浪潮。
人民陪审制度作为我国政治与司法民主的一部分,其设立和存在有着重大意义。从人民群众中选出代表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司法审判工作,让人民陪审员对审判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的同时也在审判中融入了大众的正义理念,促进司法公正,抑制司法腐败,使职业法官的法律观念与大众的平民观念融合在一起,同时也有利于群众提高自身的参政意识和法律意识。对人民陪审制的发展路线进行研究,促使其走向更合理、更有效的平民化路线,对于促进我国司法的民主化进程有很大的作用。
二、研究状况和文献综述
由于陪审制度所具有的政治与司法民主价值,所以其一直是各国学者的研究对象,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也同样是学者热谈的话题。虽然对于陪审制度的专著不是很多,但是相关论文却是汗牛充栋。具有代表性的专著有何家弘主编的《中国的陪审制度向何处去—以世界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为背景》;施鹏鹏著作的《陪审制研究》等。这些著作总结归纳了我国近些年来有关人民陪审制度的研究成果,从历史发展的角度阐述了陪审制在各国的发展状况,以及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的现状与价值,对本文观点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同时在一些有关司法制度的著作里,也会着重介绍到人民陪审制度,如:李昌道,董茂云的《比较司法制度》;王利明的《司法改革研究》等都在著作中专门提到了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问题,从一个比较法的角度介绍各国的陪审制度,并将人民陪审制度将其他国家的陪审制度进行对比研究,从而清楚的认识到了我国人民陪审制的优势与短处,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更清晰的脉络。更有许多代表性的论文:郑曦:“平民参与审判制度之比较”,《探索与争鸣》2009年第9期,论文参考历史实践,借鉴国外制度,提出了只有制定专门的《人民参审员法》,才能建立起有效的人民陪审制度,从立法的角度指出了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路线;李玉贵,张啸宇:“坚持用平民化标准选任人民陪审员,《改革纵横》2007年第5期,它提出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标准方面要不断完善,实现选任的“平民化”,这些论文观点鲜明,思维慎密,为本文观点的提出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同时更为后辈继续研究陪审制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综上所述,目前司法学界对人民陪审制度的态度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种是坚决取缔论,第二种是完善制度论。前者如高华超:“浅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废除”, 《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2期,他认为人民陪审制度因其自身的缺陷,无法在我国当前的政治土壤中生存,主张废除陪审制度。这种观点在发扬民主的当今社会是站不住脚的,陪审制度的政治与司法民主价值应当被我国司法体制合理的吸收,而不是摒弃。后者的完善制度论可综合为以下几种观点:(一)主张专家陪审代替普通陪审;即认为普通民众的文化水平有限,对问题的理解能力不够,不利于审判结果的公正,从而提出人民陪审员应当趋向精英化,甚至改人民陪审为专家陪审。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违背了陪审制的本位价值,陪审制建立的价值就在与让最普通的民众参与到司法中,与职业法官共同分享司法权,将普通民众的价值观蹂合到司法过程中,而如果仅仅只是专家或者精英化的陪审,则所代表的只是少数阶层的利益,不能体现出陪审制度的价值。(二)主张引入西方陪审模式代替人民陪审制度的参审模式;持这一类观点的学者认为英美法系的陪审制之所以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是因为这种陪审模式蕴含了民主与权力制约的正义理念,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应当借鉴英美陪审制的做法,由陪审员对案件的事实部分做出决定,由法官对法律的适用做出决定。使陪审员能够恰如其分的发挥自己的作用。这一观点的初衷在于让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度能够和英美法系的陪审制一样充分发挥其民主价值,但是笔者认为每个国家的历史底蕴不同,所形成的政治与司法体制也不同,如果照搬移植发达国家的制度模式,其结果可能会适当其反。(三)主张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陪审制度。很大一部分学者坚持认为人民陪审制的模式是符合中国目前的政治与社会环境的,但由于在立法中还存在一些对于人民陪审的不合理、不完善的规定,使得目前人民陪审制不能很好的运行,建议在立法中更加细致的规定人民陪审制的具体操作,并且有学者主张在宪法中确立陪审制度,以保障其法律地位。人民陪审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对于立法的完善能够保障人民陪审制度的顺利运行,为陪审员权利的行使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但是仅仅从立法上完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人民陪审制所存在的问题,最重要的还是要在人民陪审制度的选任到施行这一过程中,进行改革性的突破,从法律上、技术上彻底完善这一制度。
三、研究方法和内容
本论文在汲取目前学界已有理论成果的基础之上,总结分析陪审制度的平民化历史与模式,以陪审制的成长过程中陪审员身份、地位的转变,以及现代陪审制形成之后,陪审制度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不同审判模式为出发点,探索出陪审制自形成以来一直所坚持的平民化道路,从而为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发展道路提供一个可参考的方向。文中主要采用了文献分析法和归纳分析法,对国内外创新研究成果进行引用和总结,在此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提出研究的思路,形成自己的理论。
全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追溯陪审制的源流,从其最初的表现形态直到现代陪审制的最终形成,在此过程中陪审制被阶级斗争所利用,但还是走上了守护群众利益的平民化道路。第二章重点介绍了英美陪审团的审判模式,找到其陪审团成员的选任以及运作方式中所表现出的民主特征。第三章围绕大陆法系参审制模式的特征,对参审制与陪审制所共同具有的价值理念进行探索,并形成本文的主体观点。第四章主要阐述了我国人民陪审制在平民化模式上的缺失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从而有针对性的从陪审员的选任和陪审制的运行过程两方面为出发点,对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平民化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第一章 陪审制的.............................15-21
第一节 古代的陪审......................15-16
一、古代的陪审..........................15-16
二、陪审制是特定........................16
第二节 陪审制的平...........................16-19
一、逐渐制度化的..............................16-18
二、陪审制走向平民.........................18-19
第三节 现代陪审制..................................19-21
第二章 英美法系的陪审................................21-26
第一节 英美陪审团成员的选任及............................21-23
第二节 英美陪审制的平............................23-26
一、陪审团审判中的回...........................23-24
二、陪审团的评.......................................24-26
第三章 陪审制的变形:大陆法................................26-31
第一节 非职业法官的平..........................26-27
一、德国参审员............................26-27
二、法国非职业法官...................................27
第二节 大陆参审制的平...................27-31
一、陪审员的职................................27-28
二、陪审制与参审..................................28-29
三、陪审制与参审制共同...........................29-31
第四章 我国人民陪审制..........................................31-39
.............................................................................
结语
陪审制度是民主与法制相结合的一项制度,而我国人民陪审制作为陪审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从人民群众中吸收相应的代表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工作”,①让人民陪审员对审判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在审判中融入大众正义理念,人民陪审制的设立和存在对于我国的司法体制有着重大意义,无论是借鉴国外的司法经验,还是从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都有其存在并完善发展的必要性。
本文从历史与比较的角度,将陪审制度从古代到现代的进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形态进行剖析,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中世纪以及到现代陪审制度的形成,民主是其一直所遵循的主线,可以说民主是陪审制度与生俱来的,也是其存在的灵魂,从古代陪审制度是特定阶层的民主一直到现代陪审制度发展成为了普通群众的民主,是平民对抗国家的有力武器,陪审制是平民化的制度。同时本文还将大陆法系的参审模式和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模式进行比较分析,从陪审员选任方式和陪审制度运行特点上就能看出,它们在不同的表现形式下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都是为了实现政治上和司法上的平民化利益。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在陪审制“平民化”方面还有所缺失,针对这一缺陷,笔者从人民陪审员选任何人民陪审制度运行两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将推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平民化”作为完善这一制度的根本任务。首先保证了陪审员来源的平民化,其次保证了陪审过程的平民化,陪审制的平民化才能得以实现,陪审制的本位价值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从而为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程序中的正常运作提供本质上的保障。
但是我国的陪审制度要真正的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还要走很长一段路程,司法的专业化与司法的民主化要结合在一起。这不仅要求借鉴国外的制度和实践的经验,更要求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立法的配套制度上进行完善,从司法机关的态度上进行重视,并且还要在人民群众对陪审制度的思想认识上进行深入宣传。同时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司法环境的发展,通过更多学者对这一制度的探索和研究,陪审制度在司法审判中的价值会体现的越来越充分。
探析平民化陪审制给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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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陪审制,人民陪审制度,司法民主,平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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