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合同行为变得频繁常见,因此,我国学者对违约损害赔偿理论研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这些成果主要集中在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和控制理论研究上,主要体现在“合理预见规则”、“减轻损害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理论的深入研究,并推动我国合同法立法中“可预见规则”的使用,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十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遗憾的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第113条及相关条文时,存在标准不统一或者过轻(过重)适用的情况,例如守约方如果遭遇违约方违约,对其保护由十受到“可预见规则”等规则的限制,不能使守约方的权益恢复到合同履行的圆满状态。另外,由十司法实践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情况大量存在,某些法官为达到调解目的,过度强调“可预见规则”对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从}fn要求守约方与违约方进行调解,损害守约方合理利益,这使得合同当事人对十合同正常签订、川页利履行和同纠纷司法审判的公正不信任甚至恐惧。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法官对《合同法》113条中的“损失”、“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等要件的理解不尽相同,所以造成了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上的诸多障碍,也暴露出立法和司法解释以及理论研究上的不足。
新中国成立60周年,我国正处十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转型期,市场经济的诚实信用观念还未完全形成,在这一历史条件下,加大对守约方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可预见规则产生、理论基础以及相关概念总结的基础上,通过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可预见规则之分析比较,着重论述可预见规则的主体、程度、对象、时间、判断标准和限制与排除这些重要内容,得出可预见规则在我国适用和完善的相关建议,以达到既可以保护交易安全,又可以促进诚实信用理念形成的目标,最终使整个社会处在一个契约自由,契约安全,契约盈利的完满状态中。
一、可预见规则的概述
(一)可预见规则的产生
1.古罗马时代的可预见规则
可预见规则最早在法律中出现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当时的法律规定契约中产生的损害,必须是债务人在签订契约时就能够预见到的损害事实。罗马法学家保罗在《论问题》中谈到奴隶买卖的问题时说,“(一旦发生奴隶被追夺的情况)卖方应当赔偿的不仅是购买奴隶的价金,还应当包括买方因奴隶被追夺丧失的一切利益。当然如果买方主张的数额巨大以致超出了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可能预见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判处卖方支付如此高的赔偿额显然是不公平的。”‘我们可以断定,古罗马时代就已经从公平的角度考虑违约时损害赔偿的范围:违约人只对缔约当时就可以预见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可预见规则仅仅是古罗马时代确定赔偿额的一个补充规定,这一时期确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适用idquodinterest"标准,同时还要考虑违约方当时的主观状态。
2.法国的可预见规则
最初,法国的违约损害赔偿一直沿用罗马法,认为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守约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但是该完全赔偿并不是无限制适用的,合理预见规则就是其中的一个限制规则,产生十19世纪。
法国学者波蒂埃(Pothier)最早在《债务论》一书中提出债务人仅对债权人的“可预见之损害和利益负有义务”3《法国民法典》采纳其理论,在第1149
条到第1151条共同规定了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范围。第1149条规定,债务不履行的赔偿范围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的现实损失和所失的可得利益,即全部赔偿的原则。接着,第1150条和第1151条规定全部赔偿原则的限制和例外,即预见赔偿的原则和直接损害的原则」。法律规定如果合同不能履行不是由十债务人自身的过错,那么其赔偿责任仅限十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但是,如果债务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主观恶性较大,那么就要排除可预见规则的适用,但是这
参考文献
1.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土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版。
3.土利明:《合同法研究》(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2版。
5.梁彗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6.张安民:《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苏惠祥:《中国当代合同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8.土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9.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0.韩世远:《违约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1.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2.崔建远、土利明:《合同法·新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3.隋彭生:《合同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4.何宝玉:《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5.土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6.杨祯:《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7.土军:《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8.[英」P. S阿狄亚《合同法导论》,赵旭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9.何美欢:《香港合同法》(上、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20.陈若鸿编译:《英国货物买卖法:判例与评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1.费安玲、丁玫译:《意大利民法典》,中国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
22.丁玫:《罗马法的契约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3.国际统一司法协会编:《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4.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内容提要 4-7
引言 7-8
一、可预见规则的概述 8-14
..........................
二、可预见规则的比较法研究 14-17
.................................
三、可预见规则的基本内容 17-23
..............................
四、中国可预见规则的发展与完善 23-33
...............................
结论 33-37
参考文献 37-40
后记 40-41
论文摘要 41-44
Abstract 4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