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评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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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453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引言

第一节选题背景及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租汽车经营资格问题层出不穷,关于出租车经营方面的一系列行政许可制度显得十分乏力。 2015 年 4 月 27 日,近百辆出租汽车围堵在昆明呈贡大学城昆明理工大学校门口,抗议黑车抢生意。关于出租车的问题并非个例,生活在城市的人们大多有这样的感受,出行十分不便、打车难、受气多、价格高似乎已成为我们打车出行中的常遇之事。不少城市尤其是大城市出现了严重的打车难问题,地方政府也推出相应的举措。以广州市为例,2014 年 3 月,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性通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缓解“打车难”问题的意见》,未来三年内,广州拟在现有 2.1 万辆出租车基础上,再新增投入至少 1.1 万辆出租车。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制度方面的滞后性导致了出租汽车供应紧张,增加出租汽车数量的方式难以满足人们的出行需求,一些新的出行方式、监管方式营运而生。2014 年 11 月 7 日,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举行“约租车”听证会,计划投放近3000 辆“约租车”,以缓解“打车难”。“约租车”的外表看起来就是普通的私家车,但它们不在马路上巡游,只提供电话或软件召车服务,统一停候在固定站点。“约租车”由企业自主运营,司机作为企业员工,提供驾驶服务,而交通部门负责发放营运证,并进行监管。由此可见,“约租车”的经营管理与传统出租汽车管理并非同一管理模式。中国互联网行业发展迅猛,“互联网+”的出现为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相结合创造了有利条件,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出租汽车行业也在此情况下结合了互联网优势,“滴滴出行”、“快的打车”、“多多拼车”、“易到用车”等越来越多地进入人们的视野,“专车”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也冲击着现有的出租汽车市场。用过“专车”的人,大多在说“专车”的好:随叫随到、车好价低、服务周到。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多年来不少人“吐槽”的出租车:车难打、气难受、价不低。在市场竞争机制下、政府简政放权以及“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出租汽车管理改革如何顺应广大群众的期待,适应社会发展的节奏,逐渐成为一个社会大众关注的问题。一边是传统出租汽车领域复杂的社会问题与矛盾,一边是政府管制与社会创新的出现,新兴的网络预约出租车平台影响的不仅是现有的传统出租汽车市场,更有扩大蔓延至其他服务行业的潜在表现,简单的对无证运营的“黑车”进行执法打击,全面取消政府监管等都会构成新的冲击。在当今社会各方对出租汽车许可行政设定、对新兴网络预约出租车市场准入的法律适用等都会新的问题。政府对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黑车”和传统出租汽车纳入到现有的管理体制,是值得政府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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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对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研究较多,不少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研究。 方世荣在《行政许可的涵义、性质及公正性问题探讨》一文中提出公正性的思考,从权利和自由层次因素、权利和自由与相应义务及义务能力因素、许可的设定因素来阐述公正性应该考量的因素。 刑芝凡在《行政许可评价制度问题探析——从<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出发》一文中,从行政许可评价制度中的三个主体在对行政许可的评价上建议主体到决策机关,越往上权力越大、要求越严,很大程度上使得评价主体、评价内容、评价程序不够全面,信息沟通不对称等问题较为明显,也使得行政许可的评价没有得到较好的发挥。 周文杰在《行政许可设定的正当性问题研究——从<行政许可法>第 12/13条展开叙述》一文中认为,行政许可设定应当符合手段正当性,应当遵循比例原则。一方面,政府选择的政策工具应当以公益性目的为导向,即政府干预是为了达成什么公益性目的,依此选择不同的政策工具,否则即有违妥当性原则;另一方面,从工具属性上来看,行政许可设定是政府规制的一个重要的政策工具,在考虑行政许可设定时,立法者及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在有效达成目的的同时,应当优先选择适用其他侵害性较小的政策工具。 佘洁在《健全我国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研究》一文中认为,行政许可有无实施必要,要看综合评价的结果。目前设定机关评价操作规范的缺失,评价程序启动实施制度规定不健全等问题,应在评价的主体,评价的内容,许可评价的方法,规范行政许可评价的程序,完善行政许可评价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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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概述

第一节出租汽车的发展及其政府管控

根据我国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起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的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术语》(GB/T8226-2008)中将道路运输理解为在道路上使用汽车从事旅客运输或货物的运输,也称公路运输或汽车运输。出租汽车归为道路运输中的旅客运输,具体“是指以轿车、小型客车为主要工具,按乘客意愿呼叫、停歇、上下、等待,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一种区域性旅客运输,是包车客运的一种特殊形式”。 我国对出租汽车的规范性文件界定为 1997 年国家建设部、公安部批准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文件对出租汽车的定义为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结合我国社会实践与各城市对出租汽车的界定,通常出租汽车指的是在指定区域按照乘客出行意愿提供客运驾驶服务,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核定载客量的小型客车。政府管制起源于美国,是现代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处于公共利益的考量,以出租汽车市场为例,政府以社会管理者角度处于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平正义的视角对进入出租汽车服务市场的行为进行管控。主要采取规模、质量、价格等方面进行规制。市场调节的失灵状态需要政府进行合理的管制,以防止由此出现的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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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发展及现状

由于我国对于出租汽车经营实行的政府管制模式,由行政审批模式逐步变革为行政许可模式。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经历由“合法”审批转向“于法无据”的状态。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核发并不是依申请核发证件的简单行政许可申请,其受到前置和其他条件的影响。我国目前关于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指的是从事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者进入出租汽车服务市场经营需要获得的市场准入许可。文件规定可知,我国对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是可以进行经营资格证申请的,对于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取得应满足一定的实质条件。对于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而言,需具有客运车辆、资金、经营场所、管理人、驾驶员、管理制度、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于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而言,需要拥有客运车辆、资金、提车场地。对于经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本身而言,对驾驶员的要求为两年以上的机动车驾驶年龄,另一方面需有本地居住限制。在出租汽车和个体工商户在满足以上情况下,向县级以上的客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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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评价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27

第一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评价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27

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评价的必要性分析 ...... 27

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评价的可行性分析 ...... 28

第二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评价的现状 ..... 28

第三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评价存在的问题 ......... 32

一、设定机关评价结果的有效性质疑 .... 32

二、实施机关评价“选择性”出现的公正性质疑实施机关 .......... 33

第四章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评价内容分析与结果运用 ........ 34

第一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评价内容分析 ........... 34

第二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评价结果运用 ........... 39

第五章 完善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 42

第一节对现行行政审批进行清理并总结 ..... 42

第二节对行政许可评价内容进行细化 ....... 43

第四章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评价内容分析与结果运用

在我国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行政许可设定机关的评价,从目前的法律构建体系上来说,是存在一定的争议的,由此形成的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是受到一定程度的质疑的,另外从目前的设定机关的评价来说,对于行政许可的评价,多为消极怠工的现状。对于实施机关的评价,由于受到自身执法,虽对存在的必要性有其实际的评价意义,但基于其评价的选择性和评价后可能会出现的“权力消失”状态,其对于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是值得商榷的。在设定机关、实施机关出现缺位的情况下,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评价显得有必要及必须。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作为出租汽车服务行业的直接影响者,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申请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对于该行政许可的评价,显得真实和准确,为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评价结果的客观性是有保障的。

第一节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评价内容分析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设定和实施进行建议和意见。不同的社会群体和社会个体对于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设定和实施无疑有不同的理解。笔者将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角度对现行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进行的分析。公民处于社会中的主体作用,公民参与到现代行政中去,无疑是体现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一种直观表现,在参与到社会管理中去发表自己的论断,无疑会受到主观意识和社会利益的双重影响,同时也会涉及到公民职业、专业、认知结构、利益等的影响,在公民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评价过程中,不同的视角都会出现不同的意志表达,比如乘客、司机、学者、社会大众等都会出现不同的意志变现。公民作为社会管理中的参与者,由于社会利益和其他因素而聚结而形成的不同社会组织和法人,都会代表不同的阶层观念和意志。是故,笔者认为,诸多的社会诉求对于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而言是难以采纳、决定和执行的。在此基础上,笔者的观点是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评价应注重两个方面的考量。一个方面是回归到公共利益,即考量社会公共利益的确保和有序,亦关注和重视个体在社会中的意见和建议。另一个方面是回归到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上来,即合法性和合理性。合法性考量的是现行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是否符合目前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则应该对其进行修改或废止,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则由实施机关继续实施该行政许可。合理性考量的是现行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是否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是否符合社会大众需求、是否考虑公平正义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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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对于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评价结果,认为经营资格证的设定是混乱不合理的,法治社会的进程中,于理而言,并非混乱不合理的就要采用全盘否定之做法,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进行废止,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在设定之初和设定之精神,并非毫无社会作用的,只是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由行政审批过渡到行政许可,由计划经济的产物蜕变到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由注重社会管理实效到注重社会法治精神,由注重公众利益到保护个人利益,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政府管制是有必要的,市场会失灵,政府需调控,只是在调控的过程中更多的注重市场的主体地位,由重审批转为重监管,放宽市场准入、放开数量管控、以切实有效地机制对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进行引导,尊重市场主体地位,以更加包容、开放姿态对待行政许可,以法治之精神,奉行小政府大社会理念,造服务型政府方能更好的保护公民之利益。对于我国现行的行政许可评价制度,评价内容上过于宽泛,评价主体不同的层级设置并没有出现评价效果的最优配置,对于目前出现的现状,更多是从小政府大社会的治理来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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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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