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引言
当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的范围逐步扩大,交易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仓单交易作为国际贸易中一种高效、便捷的交易方式,加速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然而与此同时,仓单交易也日渐显露出巨大的风险,这些风险不仅揭示了潜在的法律漏洞,也引发了笔者对仓单交易法律机制构建的思考。本文将以此作为研究背景,纵观国内外仓单交易方面的学术研究成果,试图探究我国国际贸易仓单交易中存在法律问题,并通过比较分析,提出构建国际贸易中仓单交易法律机制的初步想法,试图为我国国际贸易中仓单交易的法律体系构建,以及我国外贸企业仓单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仓单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商事单证,在国际转口贸易及国际期货交易市场中占有着无可替代的优势地位,但由于我国对外贸易立法中保税仓储制度和监管制度等方面的漏洞,以及部分国内外贸易商诚信体系的缺失,使得一些急功近利的外贸商有了可乘之机,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商业风险,而这些商业风险最终都揭示并引发出了潜在的法律问题,本文通过对国际贸易中仓单交易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有助于从法律层面更好的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并促进仓单交易的健康发展。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国际贸易的竞争范围也随之扩大,我国很多的企业都选择参与到国际市场的竞争中来,这不仅大幅推动了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量的增长,同时也使国际贸易逐渐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国际贸易本身的“线长、面广”行业特点,使得国际市场当中的竞争手段日益多样化及复杂化,随时可能面临着不可预测的风险,加之当前国际经济发展正值低潮阶段,各国的政治、法律等宏观政策环境不断地变化,这些商业风险终究将会转化为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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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国外学者对有关仓单方面的研究较早,主要是针对仓单在发展中国家农业领域的应用而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思考,以及东欧地区一些相对发达国家的仓法律体系构建的经验借鉴。Richard Lacroix and Panos Varangisz(1996)认为仓单的使用为农产品的销售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由于仓单制度方面的缺失而使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使用受限,主要表现在仓单法律体系及制度方面的缺失,以及仓单涉及到的各个主体之间的信息沟通障碍。1比如,根据 Panos Varangis and Donald Larson(1996)两位学者在分析总结发展中国家的仓单交易制度中指出,在印度,由于没有完善的仓单制度体系,政府过多地介入到国内价格的制定中,使仓储企业的经济功能被取代,并且还使建立在仓储基础上的信用需求受到限制;又如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他们也曾引进过仓单交易,但是由于政府出台的一些比如制定高的贷款利息导致仓储企业的低回报率等政策,以及仓单交易法律方面规制的不足,再加上缺乏统一的标准等级使得仓单交易并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再如土耳其,1993 年该国引进了谷物仓单交易,但由于谷物质量的信息无法在仓单中体现,以及仓储公司的低收入回报等原因共同限制了仓单的使用。2 然而,由于仓单交易本身利大于弊,他们仍然支持仓单交易这种行为,并提出建立有效的仓单机制需要哪些先决条件,主要在于构建恰当的法律体系以及运用履约保函来应对风险。Mr. Nachiket Mor and Dr. Kshama Fernandes(2009)主要从印度农民的视角来讨论仓单交易的利弊,并举例说明这些机制是如何在全球范围内运用的。他在完善仓单交易机制方面也主张建立相关法律依据,以明确银行、农民、银行等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同时他还提出建立一套仓库基础设施分级监管系统,能够保证仓储货物的品质及数量等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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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国际贸易中的仓单交易概述
研究国际贸易仓单交易的法律问题,首先需要了解仓单的定义、法律属性等基本问题。通过明确对仓单的界定,才能更好地把握仓单的法律属性,从而对其在国际贸易中所具有的交易功能进行研究,使我们更好地找到国际贸易中仓单交易所面临的核心法律问题。
2.1 仓单的界定
目前,我国学者对仓单(Warehouse receipt)的界定有着各自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其核心内容如下:(1)谢怀拭(2000)认为仓单是仓储保管人接受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时,填发给存货人的收据;(2)柳经纬(2000)认为仓单是保管人为证明一定的仓储关系存在,而应存货人请求才签发的,用于提取、处分仓储货物的权利凭证;(3)吴建斌(2003)认为仓单是为仓储企业证明其享有寄存物返还请求权的有价证券;(4)邱聪智(2006)认为仓单是仓储人因受寄托人请求,从而填发的有价证券。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仓单相关内容的规定则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和《担保法》这两部法律之中。其中,《合同法》一方面对仓单的基本定义作出了规定,1 另一方面还对仓单的格式、记载事项和生效条件也作出了相应规定。2 由于受经济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法律对仓单的规定非常的简单和粗略,这使得仓单交易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暴露出诸多法律问题。然而,仓单不仅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同时也是经济生活中一项重要的金融流通工具,因此对于仓单的界定还需要学界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这将直接影响到仓单的法律属性以及其适用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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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仓单的法律属性
对于仓单法律性质的研究,学者们的观点也随着仓单在经济生活中的广泛使用而逐渐有了更新、更深的认识。首先,房绍坤(2002)认为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包含物权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背书证券、无因证券记名证券以及自付证券等特征。1 陈芳(2007)在上述研究基础之上,进一步肯定了仓单的法律性质以有价证券法律性质为基础,同时又提出仓单还具有流通证券和缴回证券的属性。2 随着仓单质押业务的出现和仓单交易功能的进一步扩大,学者们关于仓单法律性质的探讨主要体现在对仓单的物权证券说与债券证券说的争论之中,一些学者认为应该在肯定其债券证券属性的前提下,承认其具有物权效力的主张;3 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仓单具有物权债券兼债券证券的性质。4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其呈现要式证券、背书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等性质是学界一致公认的,也是法律规定中能够体现出来的。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仓单之物权证券和债权证券属性尚不十分明确,限制了仓单经济效用的发挥,因此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法律对仓单性质的规定是十分有必要的。笔者认为,在经济全球化以及信息物流业迅猛发展当今时代,仓单所体现出的强大的经济功能使得其完全具备了物权证券及债权证券的双重属性。仓单的物权证券属性主要体现在“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根据仓储合同将货物交付给仓储保管人时,由于并没有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存货人依旧可以利用仓储公司签发的权利凭证(即仓单)来表明其已发生货物的交付行为,得以请求保管人返还仓储物。可见,仓单不仅记载了存货人对仓储物的权利,同时也代表着其对货物的物权请求权,即意味着存货人一旦获取仓单,就相当于享有了仓储物的所有权。与此同时,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仓单可以通过背书来转让货权,但其生效条件是保管人在经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背过书的仓单上进行签字或者盖章,因此仓单不完全属于物权证券,而又带有债权证券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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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国际贸易中仓单交易存在的法律问题 ........ 14
3.1 仓单交易信用缺失产生的法律问题 ............ 14
3.1.1 仓单的虚开伪造问题 ...... 14
3.1.2 仓单的循环交付问题 ...... 15
3.2 仓单交易操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 15
3.2.1 仓单分割法律问题 .......... 15
3.2.2 仓单遗失法律问题 .......... 16
3.3 仓单交易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 17
3.4 小结 .... 19
第 4 章 国外仓单交易法律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 .... 20
4.1 美国仓单交易法律制度 ............ 20
4.2 东欧国家仓单交易法律制度 .... 21
4.3 发展中国家仓单交易法律制度 .......... 23
4.4 国外仓单交易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 23
4.5 小结 .... 26
第 5 章 完善国际贸易中仓单交易法律机制的思考 .......... 27
5.1 构建仓单交易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 27
5.2 建立健全仓单交易相关法律制度 ...... 28
5.3 加强与完善仓单交易监管法律机制 ............ 30
5.4 小结 .... 33
第 5 章 完善国际贸易中仓单交易法律机制的思考
美国等仓单交易开展较早的国家和地区以事实证明了仓单交易市场的发展以及一个健全稳定的仓单交易体系的运转,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其仓单交易相关制度及法律体系的构建经验。然而,鉴于我国目前在国际贸易仓单交易中暴露出的一些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在借鉴国外一些先进制度的基础上,尽快构建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仓单交易法律机制,并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构建和立法问题入手:一是明确构建仓单交易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二是要建立健全仓单交易相关法律制度;三是要加强与完善仓单交易监管法律机制。
5.1 构建仓单交易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鉴于我国当前仓单交易因诚信缺失而产生的诸多风险和隐患,笔者认为,在我国国际贸易仓单交易的法律机制构建过程中,首先应当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当今国际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各经济主体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显现。仓单作为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交易单据,在国际市场中也会造成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及矛盾,比如仓储企业与银行之间的矛盾,以及贸易商与仓储企业之间的矛盾等等。我们应始终坚持在保证国际市场秩序稳定的前提下,平衡协调各方利益冲突,维护仓单交易市场发展中仓储企业、贸易商和银行各方主体的基本利益。同时,在仓单交易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中,要特别注重坚持平衡协调的原则,协调好仓单交易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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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近年来,国际贸易中仓单交易的比例在不断增长,仓单交易利用其自身高效、便捷的优势呈现迅速扩张及发展的趋势,因此,仓单交易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通过明确仓单的概念、法律属性以及仓单交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效用,进一步发现并总结出目前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仓单交易由于诚信缺失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以及仓单交易在操作中和监管中分别存在的法律问题。通过对理论和实践层面的探索及分析,得出需进一步明确规定仓单的法律属性,并且从整体上构建仓单交易法律制度将有助于我国仓单交易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然而,由于目前我国仓单交易法律机制尚不健全,因此应当借鉴美国、东欧国家、部分发展中国家的仓单交易法律机制构建的有益立法精神及先进经验,同时将经济法中的平衡协调、公平秩序的价值理念和诚实信用作为仓单交易法律机制构建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仓单交易相关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从整体上搭建仓单交易法律体系框架,为国际贸易仓单交易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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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