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的构成要素研究

论文价格:0元/篇 论文用途:仅供参考 编辑:论文网 点击次数:0
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467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引 言

一、选题意义

“司法公信力”这一概念近来虽屡屡被人们提及,然而从概念史的角度来说,它仍属于一个较新的法学概念,我们甚至很难在现已出版的有关法律制度的词典、辞书中找到由“司法”这一名词作为修饰语而与“公信力”结合而成的词语表述。①不独中国如此,在国外也几乎没有这样一种称呼,那么司法公信力这一概念是否是中国特色式的“本土资源”,抑或是当前中国司法实践所催生的“中国问题”?当我们正热烈地讨论司法公信力,并努力为眼下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献计献策之时,却往往会被司法公信力概念的模糊所掣肘。在讨论司法公信力的构建问题时,人们动辄将司法公信力的构建诉诸政治体制、司法环境等外部且宏观的因素,似乎司法公信力就是一种由外部环境催生的权力、权威;虽有部分学者在司法之内入手,但在提出相关构建思路时却含糊不清。②这导致我们难以回答这样一个看似简单却异常艰难的问题: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功夫是要下在司法之内的“坚守”还是司法之外的“迎合”?问题出现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就是源于司法公信力概念的模糊,准确地说是司法公信力构成要素的模糊。本文分析司法公信力的构成要素也正以此问题为出发点,目的在于厘清司法公信力与相关“西方话语”的关系,并进一步明确司法公信力究竟包含哪些构成要素。研究司法公信力的构成要素虽是一种基础性工作,但在我们看来选题依旧具有意义。选题意义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即现实意义和学理意义。 我国社会转型的特殊性决定了司法必须有效回应空前高涨的民众需求,因而缩小我国司法与民众需求的差距是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司法公信力因而成为联系司法与民众的纽带。司法公信力构成要素的研究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使我国民主政治和社会文化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革,变革的结果很大程度上促使我国逐步从“人治型”的传统社会走向“法治型”的现代社会,社会价值取向、制度范型和社会整体结构在这一时期也面临全方位的革新。

.........

二、研究现状

自上世纪 90 年代以来,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的重要关注点所在。因为司法制度的设计及其运行机制不仅关涉到具体纠纷的公正、有效解决,更关涉到善治理念的形成与良序社会的建立。只有一个公正、高效与廉洁的司法体制才能够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才能够塑造公民对于法律的忠诚信仰,培育全民的守法意识以及法律参与意识。也只有一个良善的司法体制才能够有效地联结起立法和执法机制,确保立法先导作用的实现与执法权威的有效形塑。所以,如何从法治的视角保证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成为各国法学理论研究和具体制度改革的基本追求。 从全球治理的角度来看,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法治路径选择乃是以“效率”为核心而展开的。世界银行在 2002 年编纂的《世界发展报告》第六章中,对于全球范围内的司法改革及其公信力提升做了详细的考察和总结。总体来说,该报告服膺于《华盛顿共识》所强调的司法改革应着力于提升效率,促进经济发展这一根本宗旨。报告认为,效率的提高乃是司法获得公信力的基本手段和途径。但是,该报告所提出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在诸多发展中国家的实践却表明,仅把提升效率作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路径,其效果却往往适得其反,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加剧了司法的不公和腐败,很难在这些国家获得民众的基本认同。与此同时,这些改革措施在诸多发达国家却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这是因为在这些国家一个良好的司法公正机制已经建立,对效率问题进行重点关注有助于其构建一个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司法机制,从而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

第一章 概念厘定:什么是司法公信力

一、司法

在如今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司法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司法是法治社会中一个极富实践性的基本环节,是连接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主要桥梁,是对法律制度是否完备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检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手段。”① 司法的概念和制度源远流长,但它伴随着国家和法的产生而产生,一直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在现代社会,“司法”的概念与西方的权力分立学说密不可分,司法在宪政体制下被认为是与立法、行政相对而言的审判活动。在西方,司法的本质被认定为“判断权”,“作为一种实质的国家活动,司法是指依法判断具体案件事实并且对法律主体(争议)的权利义务作出决定的活动。”② 而在我国,“司法”一词虽在古代早已有之,但司法一词常常被赋予行政色彩,司法与行政合一的格局始终没有改变。直至清末变法,近代意义上的“司法”概念才被我国所引进和采用。 但是,就目前情况而言,当下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未就司法的概念达成一致,对司法机关的理解是其代表,公安、检察院、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是否都属于司法机关,还是说只是其中的个别机构才属于司法机关,有关此一问题,主流的观点有三种:一是广义说。此种观点认为:“司法是指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危害统治秩序的行为进行追究,并以强制力将国家意志付诸实施的活动。”③ 这种观点将司法看作一个体系,这个体系以审判为核心,并由相关的制度、组织、角色构成一个社会互动结构。以此而论,司法机关不仅包括了公、检、法三机关,还包括了仲裁机关、行政机关、调解机构等。二是折衷说。这种观点就如张文显教授在主编的《法理学》教材中指出的:“司法,它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④ 而在我国所说的司法机关就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此说为大部分学者所认同,第三,狭义说。这种观点认为司法就是审判活动,司法机关仅指法院。

..........

二、公信力

按照学者的界定,公信力是以特定的物质生产条件和思想观念为基础的、反映社会群体对特定机构或个人的动机、行为所表现出的信心、信任和信赖。② 它取决于特定的生产组织方式,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的彼此的信任和信赖。它以个体人的属性为基础,是个体感受和体验相叠加以及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相互影响使得这种个体意识转化成群体意识,具有了社会属性。“公信力在不同的领域有着不同的含义和价值,在司法领域主要从“公”和“信”这两个角度来阐释公信力。 公信力之“公”代表的是公信力的主体,于此,可有三方面的理解:公众、公权力以及两者之结合。其中,公众代表的是评价主体,公权力代表的是行为主体。但本文认为,公信力之“公”仅指公权力,因为公信力之所以为“公”,其一,是因为公信力的主体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性,它所处理的应该是与公众息息相关的事务,继而能与私人之信用相区分;其二,公信力存在与运行的基础是公共权力。当然,权力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概念,“在社会生活中,凡是依靠一定的力量使他人的行为符合自己的目的的现象,都是权力现象。① 公权力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力形式,它是为了处理公共事务而产生的,其权力之行使需以特定机构和组织为载体而与一般权利(如私人权利)、权力(如社会权力)相区分,因而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服务性。其三,将公信力之“公”仅看作公权力有利于对公权力的评价。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② 也就是说,公权力很容易被滥用进而异化,结果就会引发公权力侵犯个体私权利益的现象。私权利益之间本身就具有冲突和排他性,不可能苛求每个私权利益的主体主动舍弃利己的本性,而向公共的利益让步。相应地,公信力之“信”也有三方面的理解:信用、信任以及两者的结合。信用指行为主体要严格依照要求和程序,公平公正地行使职权,不断地增强评价主体的认可度和信任度;而信任则是指评价主体对行为主体行为的一种评价、期待和回应。当然,还可以从信用和信任两者的结合来理解“信”,也即从行为主体和评价主体的互动关系来进行分析,从这个意义上说,公信力之“信”可理解为行为主体通过自身之行为取得评价主体信任的程度。

........

第三章 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的客观要素 ...... 24

一、司法权威探源 .... 24

二、司法权力的权威 .... 26

三、司法过程的权威 .... 28

(一)法律规则的权威 ........ 28

(二)司法主体的权威 ........ 28

(三)司法判决的权威 ........ 29

四、司法程序的权威 .... 30

第四章 公众信任:司法公信力的主观要素 ...... 33

一、公众信任司法的本相 .... 33

二、公众信任司法的基本形式 .... 34

(一)两造信任 ........ 34

(二)当事人之外的社会公众信任 ........ 35

三、公众信任司法的重要意义 .... 36

(一)法律信仰 ........ 36

(二)司法参与 ........ 37

(三)司法监督 ........ 38

第四章 公众信任:司法公信力的主观要素

司法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占据权威地位,它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地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但司法公信力不仅在于建立一种使各主体间达成共识的有效机制,形成对司法活动共同评价和判断标准的共识,也在于形成自觉的、内化的和真诚的自愿服从。①民众信任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民众信任既为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客观表现,又为司法公信力得以维系的社会基础,民众对司法的尊重、服从与信赖因之能够成为司法公信力的主观维度在本章节将会研究民众信任司法的标准与表现形式,着重从全社会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表达诉求的理性程度以及理解法律职业者的思维等方面进行分析;并进一步阐述和厘清当下研究对民众信任的一些误区,说明民众信任不完全等同于能动司法,进而廓清和还原民众信任的本来面目。

一、公众信任司法的本相

公众信任包含了法律信仰、司法民主以及司法监督的因子,其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但当下民众信任呈现出的表相却是政治性的,与大众化司法和能动性司法等概念相混同。大众化司法最典型的表现即“马锡五审判”,该审判方式的核心是司法的大众化,以期方便大众和让大众参与,其内容主要包括:法官全面调查取证,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发动和依靠群众,以调解为主,司法职业者与群众共同断案;实行巡回审理、田间开庭等简便利民的诉讼程序。能动司法的提出是基于这样一个大的背景,即当下中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在社会转型时期,面对社会变迁和新型权益纠纷,司法者如果一味地恪守司法被动原则将不能获得社会认同,因而需要在司法过程中发挥司法能动性,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合理行使裁判权,以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②能动司法带有明显的政治性诉求,它要求法官讲政治,不能适用法律,要灵活对待和尊重习俗以及各方的意见,发动社会各个阶层的力量,让大家一起来审判案件,从而达到化解冲突、服务政治之目的。能动司法被其提倡者认定为司法理念,以为自己可以掌握 “社会正义”,所以要配合形势和政治大局。主张全方位的以后果主义来决定裁判的能动司法,使得法律对社会关系的控制作用又一次出现危机。①为了解决纠纷当然可以采用能动司法的方法,然而这需要以最基本的法律规则为基础,法律规则以及司法程序本身就是利益衡量与博弈的结果,是稳定秩序所要遵循的规范。面对社会转型时期的各种问题,法律规则一定程度上能以简单应对复杂,若硬是要司法做政治的替罪羊,承担其不能承受之重,那无疑就是以复杂应对复杂,司法手段将会变成权宜之计,司法权威也将荡然无存。我们模仿美国的司法能动主义,却忘记了造就该主义的制度支撑和理论目标,美国式的能动司法其制度支撑是三权分立,其理论目标是制约政治权力,将政治等重大社会问题所产生的纠纷通过法律程序纳入到司法的轨道中来。②而现今我们所大势倡导的能动司法却是出于相反的目的——为政治大局服务,这样导致的后果就是司法审判的法律色彩被淡化,改革开放以来好不容易积累起来的法治基础将被消解,法律虚无主义将会泛滥。因而,我们所言的“民众信服”并不是大众化的司法,亦不是极端的司法能动主义,而是包含了法律信仰、司法民主以及司法监督因子的民众信任,其本身对司法公信力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

结 语

本文之所以对司法公信力的构成要素进行详细的分析,是因为司法公信力包括主观维度(公众信任)和客观维度(司法权威)两方面,主客观两维度相互联系、统一,没有司法权威,自然就不会有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同样,公众不尊重司法,司法权威就会异化为专横的权力,而失去其合法性的本质。如果我们侧重前者,那我们需要关心的和可以做的实际上就是把法律问题放在法律内部来解决,在司法内寻求解决之道。倘若侧重后者,则较多关注的是法律的外部因素,认为法律并不完全能与社会习俗和道德等相分离,在处理法律问题时,司法活动应适应时发表展的需要,积极、主动地回应社会大众的需求。基于此目的,上文已经对司法公信力的相关概念进行了厘定,并从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与公众信任三个关键维度,诠释了司法公信力的法律内涵,从而得出的结论是: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只有具备了公正的品性,司法才能拥有足够的权威。当然,司法公正既包括既有程序公正的安排,也有实体公正的要求;既需要追求个案公正,必要时还要考虑普遍公正,即从总体的社会效果上来选择合适的裁判内容。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结果,也是公众信任司法的前提。换句话说,公正的司法促成了司法权威的形成,由此引发人们自觉地认同司法裁判,并按法治的标准对司法工作进行评价。由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与公众信任三者之间的关联可用如下方式串联在一起:司法公信力是源于司法公正所形成的司法权威而在公众内心所产生的信任与服从,体现了一种司法为人们所尊重、认同的良好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公信力既包括客观维度,即司法在公正的基础上拥有较高的权威,人们既将司法机关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场所,又服膺于司法的最终裁决;也包括主观维度,即公众发自内心的对司法的尊重、信任与服从。公众信任既是司法公信力得以提升的标志,而其良性循环又在一定程度上维系着司法的权威。进而,本文亦认为,寻求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路径需在司法之内坚守,也即将法律问题放在法律内部来解决,在司法内寻求解决之道,诸如强调司法公开、法官素质、法律方法、司法程序、案例指导制度以及司法裁判文书等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作用。只有这样才可能真正形塑司法权威,而司法权威是成就法治大厦不可或缺的一块基石① ,“在司法系统中裁判者是司法权威形成的主体,裁判过程是司法权威展示的空间、裁判结果是司法权威的物质性成果,司法权威就是社会公众对裁判主体、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所构成的法律认同和服从。”① 因而,司法公信力最主要体现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民众对司法的了解与评价主要还是依赖于对具体司法活动过程的感知。它带来的是人们既将司法机关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场所,又服膺于司法的最终裁决。这些才是司法理想的应然状态,也是“坚守”法律思维的要求。但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与公众信任这三个关键维度之间又是什么关系,本文鉴于篇幅之限制以及理论水平之有限,遂未再做进一步阐述和论证。此外,虽对司法公信力构成要素认真且细致的分析本身就可称得上是小小的学术贡献,但在此基础上为当前司法改革建言献策还需落在具体的法律制度构建上,因而,这一方面也是作者需要进一步学习和思考的地方。

.........

参考文献(略)

如果您有论文相关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
客服微信:371975100
QQ 909091757 微信 37197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