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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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575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理论分析


1.1股权转让的概念和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有多种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依据股权受让人不同,可以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股权内部转让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指股东将股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股东;股权外部转让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之间,指股东将其自身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的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第二,根据股权转让的数量可以划分为股权全部转让和股权部分转让。全部转让是指股东将自身所持有的所有股权一并进行转让;部分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一部分股权予以转让。
第三,根据股权转让行为的不同可以分为股权协议转让和股权强制转让。股权协议转让是指在转让股东与受让人意思自治的约定基础之上发生的转让。强制转让又称非协议转让,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其他法律事实的发生,强制转让股东的股权,而不是基于转让股东与受让人的合意而发生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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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股权的性质的理论回顾与分析
在传统公司法理论下,研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各种规制,首先要界定股权的性质。由于公司法上广泛使用了股权这个用语,当出现与股权相关的争议时,还会要求公司法理论对股权的内涵进行明确的界定,每一次问题的出现又会将人们的研究重新拉回到股权性质的争论上。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裁判文书没有对股权的性质进行讨论,其隐含的理念仍是将股权视为一种与传统的财产权并无实质区别的一般财产权。没有能够清晰反映股权所具有的关系性特征。关于股权的性质,学者们也是各执一词,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学说:
(1)所有权说。该学说认为:公司是由全体股东共同设立的,股东对公司财产理应享有所有权,在公司的产权结构中并存着两个所有权,公司享有所有权,股东也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学说是我国学者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就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关系提出的。因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笔者认为,首先其违背了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其次,此学说并没有真正认清出资行为的实质。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股东一旦对公司履行出资行为后,出资便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对其享有完全且独立的所有权。而股东对出资的所有权已经消失,作为对价,换取了股权。
(2)债权说。主张该学说的学者认为,公司是其财产的所有人,因此可以完全按照公司自己的意思对财产进行处分,而不受股东或其他人的意志的左右。甚至有的学者认为,股东出资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获取股利,而以公司事务并不关心,简而言之,公司与股东已经退化为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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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实证探析


2.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是商事领域中的一种常见纠纷类型,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裁判难点。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股权转让纠纷涉及多种社会关系情景,需要多个法律领域加以调整,而这些法律领域的具体规则之间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异与冲突。民法中的传统财产权规则与公司法中的外观主义规则之间的冲突时导致股权转让纠纷裁判难点最主要的制度性原因。股权转让所蕴含的社会关系具有多重性。首先,出资关系构成股权生成的基础关系。股权转让以股权为标的,股权转让的性质为继受取得,因股权并非天然存在,而是要经由出资行为转化而成。因此,股权生成的基础性关系是出资人向公司的出资关系,股权转让在很多情形下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更为基础的出资关系的影响和制约,如用于出资的财产的实际归属与股权登记归属不一致的隐名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不实出资等。其次,股权转让要受到公司组织结构关系的影响。由于股权本身并不是一种独立存在,而是依存于公司组织这一结构关系中,这一结构既包括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也包括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股权转让正是引发公司结构关系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换言之,与其说股权转让的标的是一种财产权,毋宁说所转让的是一种寓于一定结构之中的特定关系。最后,契约关系构成股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从广义上理解,我们可以将所有基于约定原因的股权转让都视为一种契约关系。但股权变动往往不能单独依靠契约关系实现,因为在很多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都要受到来自上述两种关系相关因素的制约,如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的变更等。.股权转让所涉及到的法律调整的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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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争议的主要内容及分析
前文已经提到财产权规则与外观主义规则的冲突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下面笔者通过对司法裁判文书的梳理,对实践中有关股权转让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系统归纳,找出争议的主要内容并作简要分析。在实践中,有关股东身份的纠纷很多,如隐名股东是否享有股东资格?"出资不足是否影响股东身份的认定?“股权转让的受让方未经工商登记变更认可,可否确认股东身份?这些问题的重点在于如何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即股东资格的衡量标准是什么,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相关司法判决及交易惯例,笔者认为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有出资。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及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基础,为实现成为公司股东的目的而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取得正常的股权及股东资格的前提。若没有其他情形或正当理由,是否出资是判断股东资格的重要标准。其中,出资的基础,比如出资承诺、出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均是重要的判断标准。
二、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一种有力的证明股东资格的凭证,一般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出资为虚假的情况下,可成为重要的判断股东身份的标准。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可能会不出具出资证明书,或者出资者因某种原因丧失了出资证明书,在这些情形下,法院也不能简单地因欠缺出资证明书而否定出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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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财产权规则与外观主义规则冲突的协调路径...........22
3.1商事案件的特殊性..........22
3.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案件的裁判理念..........24
3.2. 1准确把握民法与商法之间的顺位关系..........24
3. 2. 2裁判机构应充分关注商人的专业性..........25
3. 2. 3裁判机构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26
3. 2. 4裁判机构应全力维护交易安全..........27


3股权转让财产权规则与外观主义规则冲突的协调路径


3.1商事案件的特殊性
商事案件特指商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属于广义的民事案件。但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商事案件具有如下的一壁基本特征: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过程中,具有较强的营利目的,商人以追求交易利益的最大化、财富的增长为目的,因此商事主体在其所进行的每一次商事交易活动中都带有鲜明的营利目的性。基于商主体的营利目的,我们在商事审判中,应当注重对商主体合法、正当的投资利益的保护,并将保护商人的营业利益作为为基本出发点,全力维护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合法、投资利益,全力维护交易的秩序与安全,并使其成为商事裁判的重心。商事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中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利益与责任是否对应作为平衡标准、适用公平原则,在商事案件的诉争中,我们就不能以哪一方的获利多少来决定其责任的分担也就不能简单地以所谓公平原则来审视商事案件进而对其作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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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是商事领域中的一种常见纠纷类型,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历久弥新的裁判难点。民法中的传统财产权规则与公司法中的外观主义规则之间的冲突是导致这一难题最为主要的制度性原因,裁判者在股权转让纠纷裁判中的认知差异正是这些冲突对实践产生影响的直观反映。隔行如隔山。由于裁判者与商人之间在专业技能与思维定势方面的天然差异,裁判者无法在所有情况下作出贤明、公平的商业决策,即使其出于良好愿望也是如此。因此,裁判者应当保持裁判的谦抑性,尊重商人及其利益相关者依法作出的意思表示,就商业判断的合法性(包括实体与程序)予以审查,而避免就商业判断的妥当性予以审查。此外,建议裁判者认真研究商人的商业逻辑、商业思维与赢利模式。在裁判过程中,即要保持严谨、合规和风险的思维方式,还要学会像商人那样思考,树立创新、务实、成本的思维方式,探宄复杂商事现象背后隐藏的商业逻辑与商业思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过程中涉及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许多因素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还有很多,但是笔者因时间、精力有限,并受制于研宄水平,未能对这一课题进行更深入、细致的探讨,只是抛砖引玉,仅希望凭借拙作对我国的公司法的理论发展和实务操作做出一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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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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