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饮用水与社会性规制理论
(一)城市饮用水安全需规制的阶段
饮用水,是指能够直接饮用,而无需经过其他手段进行处理的水。饮用水包括自然界中干净的天然水,如井水、河水等地下水,同时,经过人工技术手段处理后的矿泉水、纯净水、瓶装水、桶装水、管道直饮水等形式也可视为饮用水。天然泉水、井水、河水、湖水等一般而言,不是城市饮用水的主要来源,而瓶装水、桶装水则可以视作商品,当然,城市自来水也是商品,但相比较而言,两者存在不同之处,表现在:瓶装水、桶装水由私人经营,以营利为目的,可以由买卖双方自由决定买与卖;而城市自来水由统一方式供给且不主要以营利为目的;同时卖方不得拒绝提供供水服务。本文所要研究的对象是城市饮用水,且主要以管道自来水为研究对象,因为城市饮用水主要以管道输送方式供给,故本文将城市饮用水与管道自来水视为同种水,作为本文研究对象。饮用水作为生活必需品,饮用水安全标准的界定应该成为研究城市饮用水安全的重要前提。世界卫生组织将安全饮用水定义为:一个人能够终身饮用,即以人均 70 岁作为寿命基数,每人每天 2 升为标准,同时还包括洗澡、漱口等日常用水,不会通过感染、呼吸等方式损害健康,造成急、慢性中毒,且对健康不会产生明显危害的饮用水。这就要求饮用水必须是符合健康标准的。因此,对于安全饮用水的界定,国际和国内都不乏制定具体的数值标准。国际层面,当前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就《饮用水水质准则》进行了四个版本的修订。其中,第一版和第二版主要是对饮用水的安全标准以及管制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已经被全球的国家和地区所采用。这两版在优先考虑微生物安全性的基础上,也对很多化学物质的危害性数值提供了参考值。第三版《准则》之所以进行修订,主要是从风险的评估和管理两个方面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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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性规制理论
“规制”一词来源于英文单词regulation,是日本学者对该词的译文,我国学者大都将其译为“管制”,“管制”在我国汉语中有强制、统制的意思。“我国这种“管制”的译法与regulation政策作为政府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规范与制约的本来含义有一定的差别。”FP②FP就此看来,“日本学者的“规制”译法更为适宜,”FP③FP故本文所研究的视角为社会性规制理论,并从该视角,对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的保障作出探析。“社会性规制是指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防止灾害为目的,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随之而产生的各种活动制定一定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规制。”PFT④FTP社会性规制制度不同于经济性规制,“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即社会性规制不是针对某一个特定行业及其行为而制定的,而是针对所有可能发生外部性和内部性的行为主体的活动,”PFT⑤FTP社会性规制制度以公共利益出发,目的在于保障公共安全、健康、公共环境、提升公共福利,只要有不利于劳动者、消费者的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防止灾害等,社会性规制都可予以适用。社会性规制制度产生时间晚,最早是美国为了解决健康、安全、环境以及市场失灵领域的社会性问题而建立的规制制度,后来在美国也不断受到重视。即便如此,社会性规制制度在美国得到大规模的发展也是上个世纪 70 年代之后的事了。1970 年代开始,美国建立了各种规制机构,如涉及环境方面的环境保护署,涉及安全与健康方面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消费安全委员会等机构,足见美国对这一规制制度的重视程度。那么,这一制度的兴起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一是市场失灵理论。市场失灵理论是一个公共性的理论基础,因为它可以同时视为社会性规制、经济性规制、垄断性规制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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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性规制制度的适用性论证
(一)城市饮用水安全传统规制框架
我国城市饮用水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4 年 4 月施行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1994 年 10 月施行的《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00 年 3 月发布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1 年 9 月施行的《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2 年10 月施行的《水法》、2006 年 4 月施行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7年 2 月施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2007 年 5 月施行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8 年 6 月施行的《水污染防控法》、2012 年 7 月施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10 年 12 月施行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5 年 1 月施行的《环境保护法》及一些地方的饮用水保护制度,如《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上述法律法规作为我国饮用水的制度性规定,构成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传统规制框架。这些法律制度在不同时间出台,所规制的对象也有一定的出入。并且,在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方面,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下面就从几个方面:规制主体、规制对象、规制客体、规制目的与标准、规制依据、规制后果,对我国城市饮用水传统规制框架进行分析,重点分析其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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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饮用水安全社会性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在我国,社会性规制制度与传统规制制度相比较,属于一种创新的规制制度,然而这种新制度的提出,并不是对传统规制制度的否定,而是两者之间的融合,因此,如何让这种新的制度与传统的规制制度发生契机,并最终在城市饮用水方面发挥作用,是关注的重点。在外文文献中,社会性规制制度的适用领域主要是安全、健康、环境三大领域。而在我国学者的研究中,又将其适用领域予以泛化,认为社会性规制制度的适用领域在有关健康、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社会福利、防止灾害等等领域,是为了处理社会主体的特定行为可能给消费者、生产者或者社会带来不健康或不安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学者将该领域的泛化是值得肯定的。理由为:一是就社会性规制制度本身的概念而言,是针对不特定的行业,任何企业或企业内部只要出现影响安全、健康、减少社会福利等行为,都将受到社会规制措施的规制。因此,可以看出其适用领域其实暗含着宽泛性。二是社会性规制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市场失灵、外部性、公共利益理论等等,其中公共利益理论就是社会性规制制度在适用领域上需要体现出来的面,顾名思义,公共利益是对公共的、集体的、大多数群体的利益考量。与此相适应,社会性规制制度的规制领域可以延伸到应该在食品、工作场所安全、环境保护领域之外,也只有如此,才能在更大、更全面的视角内体现社会性规制制度的价值,才能更好的体现其公共利益的理论基础。三是就健康、安全、卫生、环保、社会福利、防止灾害等方面而言,这些方面的问题不是食品、工作场所、单纯的环保几个能囊括全的,各行各业,由于行业本身的经济、社会等利益考量,总会涉及对健康、安全、卫生、环保、社会福利的不利影响以及增加发生灾害的概率,因此,社会性规制的适用领域也应该作宽泛化处理。根据前面所述的社会性规制制度的适用领域应该泛化,笔者认为,社会性规制制度在城市饮用水安全的保障方面也是可资借鉴的。因为,从城市饮用水安全角度,在直接方面可以影响不特定且众多社会成员的生命健康;在间接方面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社会福利的整体趋势。并且,通过城市饮用水安全需要关注阶段的分析也不难发现,城市饮用水安全的保障不是一个点,而是一整个从公水龙头到私水龙头的流通过程,需要保障的是整体过程的安全。同时,城市饮用水的安全保障也需要在健康、安全、卫生、环保、防止灾害等诸多方面都得到相当重视,才能最终保证水质的合格,饮用安全的水。总而言之,在适用领域方面,将社会性规制制度运用到城市饮用水安全的保障上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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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饮用水安全各阶段的社会性规制分析........ 32
(一)通过社会性规制措施的适用所要实现的目标.........33
1、安全与健康目标....33
2、城市饮用水各阶段所要实现的目标......34
(二)针对城市饮用水各阶段选择的社会性规制措施.......36
1、水源阶段规制措施........36
2、各阶段共同规制措施......36
(三)城市饮用水各阶段的社会性规制措施的分析.........37
1、水源阶段规制措施分析....37
2、各阶段共同规制措施分析........41
四、结束语........ 48
(一)本文结论及创新点.......48
(二)尚需探究的问题.........49
三、城市饮用水安全各阶段的社会性规制分析
前边对社会性规制制度的各种措施、适用领域作了阐述,综合各种措施以及适用领域予以考虑,结合对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需注意的各阶段以及导致各阶段问题出现的原因的分析、考量,最终,笔者认为,虽然社会性规制制度的各种措施没有具体明确其微观的适用领域、适用阶段,且各阶段与各措施也不存在一一对应,非此即彼的关系,但是为了该种制度的措施在城市饮用水的各个阶段发挥其优势,应当对措施适用的阶段进行分类及分配。安全目标,对城市饮用水而言,就是要达到国家标准,甚至达到世界卫生组织在《饮用水水质准则》中所明确的标准。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安全目标似乎还难以实现,与国际饮用水安全标准还存在较大距离。即使是我国目前在 2012 年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的安全标准,也未能够实现。因此,安全目标是城市饮用水的重要目标,也是本文通过研究社会性规制措施,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实现安全目标的重要旨意。健康目标与安全目标,一同作为社会性规制的目标,也同作为城市饮用水所要实现的目标,是衡量饮用水安全是否到位、社会性规制是否有效的重要指标,是现今社会以人为本的要求与体现,同时,也是公民社会福利的实现以及社会成本的节省。健康目标在很大程度上通过安全目标来实现,安全目标通过各个阶段的安全标准进行衡量,那么,这就要求城市饮用水在水源、净化、输送各个阶段的达到安全标准,使安全目标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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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文重点以社会性规制制度作为出发点,运用经济法学、社会法学、规制经济学等相关理论,同时采用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城市饮用水安全的社会性规制措施作为研究的重点,并分析了我国目前传统的城市饮用水安全措施的不足,从而提出将社会性规制制度措施运用于城市饮用水的安全保护,而且将社会性规制制度中的措施运用到城市饮用水安全保护的各个阶段进行分析,并对社会性规制需要在城市饮用水各个阶段的安全保障所要实现的目标进行总结,得出社会性规制制度在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中可以发挥积极作用的结论。本文结论有:一是工业发展引起的环境污染对城市饮用水安全的影响越来越严重,对公众利益以及社会福利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所以对治理工业发展给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制措施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二是通过对城市饮用水事件发生的各个阶段、发生原因、污染物类型进行数据分析,得出城市饮用水的安全保障重点从水源、净化、输送三个阶段的安全保障入手。三是结合城市饮用水事件的发生原因与工业污染对水源水质的影响,以及当前我国在净化、输送阶段存在的弊端,分析了城市饮用水传统保障措施的不足,得出社会性规制制度可以引入城市饮用水安全的保障。四是在社会性规制措施的选择方面,将各种规制手段结合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所关注各个阶段的特点进行了对比分析,得出在不同的阶段应该采取的最优规制措施。并对各个措施在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各个阶段的运用以及作用的发挥角度进行了分析,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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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