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在中国经济近三十多年的长期持续快速发展和国家外汇储备逐渐增多的背景下,中国投资者的对外国际直接投资也以 70%的年增长率逐年攀升,且所占投资比例最大的是资源和能源领域。尽管中国的能源资源总量丰富,但资源的人均占有量低而需求量大的发展现状使得海外能源资源进口成为中国发展经济的必然选择,中国对海外能源资源的依赖性日趋明显,中国企业不断通过海外直接投资的方式确保能源的长期稳定供给。由于发达国家的大型企业早于中国企业进行全球能源投资并占据优势,中国企业可能选择一些政局不稳定且容易产生政治风险的国家作为投资地,从而增加我国海外能源投资的政治和法律风险。石油、矿产等能源资源通常为国家所有,东道国基于对该国能源安全和稳定以及经济发展的考虑,对该国与外国能源公司合作的法律和合同模式的选择都尽量从有利于本国的利益出发。基于能源资源的垄断性和投资者的资源需求程度,投资者会面临各种政治和法律风险,如东道国政府随着能源价格上涨而对外国投资企业采取直接、间接征收和国有化行为的风险,东道国单方面修改合同适用法律或相关政策的风险等。为防止东道国政治与法律风险对外国投资者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对国际能源投资进行风险控制,确保能源的长期稳定供给,一些保证投资稳定和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法律机制应运而生,如通过国与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投资条约,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签订的投资合同条款以及东道国的国内立法来确保投资的稳定。学界现有的研究主要包括投资协议、保险制度和相关法律对国际投资稳定性的保障,以及如何通过政治、外交手段建立能源合作机制的方式确保能源投资稳定的研究,而关于投资合同条款对国际能源投资事前预防作用的研究较少。能源投资合同作为缔约各方根据该项目的具体情况而自主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在具体适用时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能源投资合同中的风险预防条款---稳定条款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单独研究。
国际能源投资合同主要指资源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资源国政府与外国投资公司之间或资源国的国有能源资源企业与外国投资公司之间在能源勘探、开发、生产、供给、销售等方面设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长期协议。其中,“能源”包括可从中取得能量以转化为人们生活所需的电能、热能、动能等的石油、天然气、各类矿产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在国际能源投资合同下,东道国政府或将矿产资源所有权通过特许协议授予私人投资者,即“租让制合同”,或保留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专营权,外国公司提供服务、承担风险和相关费用,并获得产量分成、销售分成或其他报酬,即“合同制合同”。能源投资合同的订立既是双方合作的纽带,有助于确保海外能源投资的持续有效进行,又是双方合作存续的保证,便于合同方通过合同规定进行生产作业和利润分配。国际能源投资合同相较于其他投资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其涉外性、长期性和行政性。首先,合同具有的外国因素使国际能源投资合同具有了国际私法上的债的属性;其次,由于能源投资项目的开展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勘探和开采、生产和供给等方面,项目规模大,持续时间长,从能源勘探至能源产品输出国外,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具有长期性;最后,该类合同具有国际公法属性和行政性的特点。由于能源资源在一国中处于重要地位,东道国政府控制其所有权,通常由政府或国有企业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行使过程中,政府基于能源安全或利益,以及所具有的健康和环境保护基本义务对合同进行的法律和行政干预和影响较其他合同更多,因此相较于其他合同,在其订立和适用过程中都需要更多的考虑东道国的政治和行政因素。基于国际能源投资合同的这些特殊性,在订立合同条款时,加入保障东道国政治、法律稳定的条款,以确保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稳定和经济平衡显得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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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能源投资合同中的稳定条款概述
(一)稳定条款的界定与分类的研究
稳定条款分为法定和约定两种形式。法定的稳定条款指法律规定的用于保障投资者在参与投资项目时的经济利益而稳定已有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规定。法定的稳定条款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直接将稳定东道国法律适用和防止法律随意变更的内容规定在一国成文法中,如尼日利亚液化天然气项目的相关配套法规规定:“任何参与该项目的外国投资者或公司股东都不受非普遍适用于尼日利亚本国公司的新的法律、法规、税收、进出口关税和其他规定的限制。同时,政府应当采取行政、立法和其他必要措施有效给予、落实和完善对企业的承诺。”另一种方式是东道国政府将签署的投资合同以法律形式进行颁布并排除将来的法律对其适用,如埃及石油勘探和开采特许协议第 19 条规定:“如果改变现适用于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法律法规将显著影响合同当事方的经济利益,合同方应通知埃及石油总公司上述立法或监管措施,并出具该改变对合同方利益影响的证明,双方应协商对该特许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以恢复双方的经济利益平衡,并就上述通知后 90 天内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修改本协议。”这种形式主要出现在中东国家石油勘探和开采协议中,这是在以上地区很多国际石油协议得以履行的法律要求。法定稳定条款通过立法形式对投资合同的稳定性进行法律保证,东道国政府不能直接干扰投资合同,可以最大程度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东道国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授权的稳定条款,是东道国政府主权意志的表达,避免了在条款适用时关于稳定条款的效力争议和对东道国主权影响的争论,因此更有利于吸引对外投资。然而,法定稳定条款极大的限制了东道国订立、修改投资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利于东道国在国际能源市场产生变化或国内经济、社会情况发生变化时做出应对,大多数国家都选择采用合同约定的形式设立稳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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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稳定条款与国际投资条约中的相关条款的关系
从性质上看,稳定条款是一种投资风险防范工具,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对东道国违约后的争端解决和救济方式上。而 FET 条款和保护伞条款同样包含东道国政府之间关于投资稳定性的承诺,具有保护投资环境和法律稳定的功能。其中涉及的问题包括稳定条款作为合同承诺与 FET 条款建立了何种联系,保护伞条款是否可以取代稳定条款,稳定条款在国际投资法中如何发挥其功能。FET 条款是在国际投资法规则中适用于平衡有关东道国立法与监管自由和外国投资者对适用法律可预见性的需求的原则性条款。FET 条款主要适用于东道国司法不公、透明度不足,歧视以及损害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期待和稳定的法律与商业环境的情形。几乎所有的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以下简称“BIT”)中都规定了 FET条款,但形式不一,对于该条款的定义也应按照 BIT 条款的具体内容以及参照双方订立条约的目的和宗旨进行。东道国维持投资环境稳定、可预见的法律和商务框架是 FET的重要内容,大部分涉及 FET 条款的仲裁案例都与此有关。对投资稳定的保护主要通过三种形式建立起来:第一是东道国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和东道国政府授予投资者的许可和特许权,第二是东道国政府对投资者作出的单方声明和承诺,第三是东道国政府在投资期间所采取的监管措施。40一致的信赖而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进行有计划的商业投资活动。东道国政府在国际能源投资合同中订立的稳定条款或是在所颁布的特许协议中对合同稳定性义务的规定,都可以作为其对投资稳定的承诺并负有遵守该条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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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能源投资合同中稳定条款的实证研究..........25
(一)与稳定条款相关的仲裁裁决分析 ..........25
(二)关于稳定条款适用例外的实践 ......29
四、中国投资者订立国际能源投资合同稳定条款的建议 .........31
(一)中国能源投资合同中的稳定条款分析 ..........31
(二)中国投资者对外能源投资合同中稳定条款.....33
(三)采用国际仲裁方式解决稳定性争端 ......36
四、中国投资者订立国际能源投资合同稳定条款的建议
(一)中国能源投资合同中的稳定条款分析
中国传统的对外能源投资主要包括石油和天然气领域,由于我国的海外石油投资较其他能源的投资项目更多,投入资金更大,且相关的资料搜集更详实。因此笔者将以海外石油投资合同为例对我国在能源投资合同中稳定条款的适用进行研究。我国从 1993 年开始成为石油净进口国,且对外石油投资主要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三大国有企业主导。我国的海外石油投资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进行。第一,海外并购。我国的石油公司已在 20 多个国家拥有股权产油。89第二,与东道国政府或相关石油公司签订服务合同。这主要是由于中东地区的石油资源开采国通常仅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签订服务合同的方式进行石油投资。第三,与东道国签订石油贷款协议或者天然气贷款协议。在以上三种方式中,投资合同的订立都是石油投资项目的重要环节,在这些合同中,有一部分含有稳定条款。这些稳定条款有的规定在已颁布的与石油投资相关的常用合同范本之中,如乌干达、卡塔尔和哈萨克斯坦的相关合同范本,有的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谈判得出的。在此,笔者选择了四个与中国有石油投资合作的国家的相关合同范本对其中关于合同稳定性条款的内容进行分析这四个合同中,哈萨克斯坦合同范本第 19 条、31 条和第 32 条对合同适用的法律、仲裁以及合同稳定性保证都作出规定。第 31 条规定合同的准据法可以是东道国法律、国际法准则和油气行业通行的国际惯例,合同的争端可以选择国际仲裁。第 19 条和第 32 条分别规定合同的条款、相关的税法和影响合同的任何东道国法律在合同期间都不得改变。该稳定条款的设置明显偏向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包含稳定税法的单独条款和普遍适用于东道国法律的总括性条款,且都属于冻结条款。合同范本中同时指定合同适用的法律和仲裁地的选择,使违反冻结条款的行为可以直接提交国际仲裁,限制了东道国的司法管辖。尼日利亚合同范本第 22 条规定合同适用尼日利亚共和国的法律,如果法律变动对合同的经济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合同双方应当通过协商和修改合同的方式平衡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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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国际能源投资合同的稳定以及与能源投资有关的政治和法律环境稳定是国际能源投资项目顺利进行的保障和必然要求。随着能源资源的国际市场化,合同中的稳定条款既有利于规范合同双方的任意行为,又有利于平衡双方经济利益和维护东道国的社会利益。本文的主要意义在于对稳定条款进行了界定和类型化的研究,明确了稳定条款在不同适用主体、设定不同内容和选择不同争端解决机制,其效力和作用的不同。同时,论述了稳定条款和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保护伞条款的关系问题,并结合大量合同实践论述稳定条款在具体适用时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在条款中规定适用例外的建议。目前我国对外能源投资合同中稳定条款的适用还并不普及,随着我国投资者对外能源投资规模的持续扩大,对合同内容以及东道国政治与法律环境的稳定性需求亦会增长。我国的投资者有必要从投资合同、国际投资条约以及投资相关法律的角度保护海外能源投资。关于稳定条款的法律问题研究,由于资料有限和本人缺乏相关实践经验,不能对我国稳定条款的适用做更全面的分析。关于稳定条款的内容选择和争端解决机制的问题也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使之更加完善,以期有助于我国对外能源投资的法律和政治环境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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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