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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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545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一、网上仲裁概述


(一)网上争议解决机制(ODR)
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通常被认为是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在网络环境中的应用,具体来说,包括网上谈判、网上调解与网上仲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第三工作组目前正在制定的《跨境电子商务网上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草案》中将网上争议解决定义为:借助电子通信以及其他信息和通信技术解决争议的一种机制。①消费者国际(Consumers International)定义 ODR 为: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完全使用电子手段提供,当事方无需离开他们的家庭或办公室就可以使用和参与。②学者 Pablo Cortes 认为“ODR 不只是一个将当事人提交的信息汇总起来的网站平台,而是一项成熟的软件系统,将之前在线下进行的一系列纠纷解决程序放到网上进行,因此 ODR包括提交材料、中立人的指定、证据提交、听证、在线辩论等”。③我国学者对ODR 也有类似看法:“ODR 不透过面对面的方式,而是利用在线环境进行纠纷的解决,简单来说就是利用网路科技进行协商、调解、仲裁或其他纷争解决程序。”④也有观点认为,ODR 不只是 ADR 的网络形式,而是一种新型独特的纠纷解决机制,“ODR 将网络优势运用到极致,也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甚至可由当事人约定网上仲裁裁决不具有约束性。”⑤但这种把 ODR 与 ADR 分离开来的观点在实际运用中又会导致许多严重的问题,比如执行问题。这种观点认为,ODR 中的网上仲裁与 ADR 中的传统仲裁是不同的,因此网上仲裁裁决便无法拥有现有法律赋予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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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上仲裁
网上仲裁,通常可被理解为“线下仲裁的电子化”①,其包含从网上仲裁协议到网上仲裁裁决的所有内容。有学者认为,“网上仲裁与传统仲裁类似,都是由当事人选择或仲裁机构指定的第三人在听取相关主张并以证据为基础做出裁决的过程。”②与传统仲裁不同的是,网上仲裁的程序均通过电子邮件、视频会议、群组聊天工具等方式进行。可以说,网上仲裁是传统仲裁在互联网时代的新发展,其基本原理与结构同传统仲裁无异,只是将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运用到了仲裁程序中。一方面,将传统的纸质文件材料变为电子版材料,通过网络传输、存储;另一方面,将传统仲裁中面对面的庭审过程或仲裁员合议过程通过视频、语音、在线聊天等方式进行。网上仲裁因其同时具备传统仲裁与网络技术的特点,已成为最具影响力的网上争议解决方式。传统仲裁中,当事人提交材料或互换文件都主要借助于邮寄、快递或传真等方式,而网上仲裁则将所有文件信息都以数字化形态通过网络即时传输。案件相关材料也被收入网上资料库,存储于硬盘或网络云端中,以备今后快速有效的查询。其次,在仲裁的过程中,技术软件也提供了重要的服务,软件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了本该由仲裁员完成的部分工作,提高了仲裁员工作效率。最后,仲裁员及当事人间的实时沟通更是完全依赖于方便、流畅的视频会话或聊天室。由此可见,整个网上仲裁程序能否顺利进行完全取决于网络技术是否满足程序的需要,只有不断研发、完善相应的技术软件,将更新更好的科技应用其中,才能保证网上仲裁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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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B2C 争议网上约束性仲裁执行之困境


(一)B2C 争议的可仲裁性
通常情况下,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依照《纽约公约》向执行地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了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其中第二款规定了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的问题。①若将 B2C 网上仲裁裁决按照传统的执行模式,即依《纽约公约》执行,那么将产生的一个问题是,在网上仲裁的情形下,消费者争议是否可以仲裁,或者说这样的裁决会不会在执行地因为违反了可仲裁性规定而被拒绝执行。不同法域对消费者争议这一问题采用的解决办法各不相同,对此也没有一项国际通行的办法。迄今为止,也尚未找到《纽约公约》下涉及消费者的执行程序的判例法。①法国民法典规定,个人可将商事争议提交仲裁,言下之意是将 B2C 争议排除在外。该法典还规定了消费者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例如损害消费者寻求救济的权利,尤其是约定消费者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从而排除了其向法院起诉的可能。②法国法律并未说明关于禁止 B2C 争议前仲裁条款这一规定是否同样适用于国际消费者合同中,但学者们认为,关于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及政策应当同时适用于国内仲裁及国际仲裁,因此法国的法律界通常认为 B2C 争议仲裁裁决是不具有执行力的。另外,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也不进行 B2C 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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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
仲裁协议的外观不仅关系到协议的有效性,更关系到仲裁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是外国仲裁裁决获承认与执行的重要公约,大部分外国裁决都依《纽约公约》获执行地法院的承认并执行。因此,仲裁协议符合《纽约公约》的要求是其得以执行的关键环节。杨良宜先生认为,“电子仲裁协议是否符合《纽约公约》的书面要求,实质上是个法律条款的解释问题。”①一些学者认为可以将《纽约公约》中的“书面协议”做按“功能等同原则”做扩大解释,以将电子仲裁协议纳入其中。“功能等同原则”是联合国贸法会提出的,“通过将数据电文的效用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从而摆脱传统书面这一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僵硬规范束缚,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②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中阐述了契约的书面要求作用:“一是作为证据以证明当事人确有签约意向、提供当事人此种意向的记录;二是使当事人意识到订立契约的后果;三是使文件可以复制、能够长期保持、能为人所识读和接受;四是可通过当事人签字的方式确定签署者,对数据进行认证;五是便于日后稽查;六是提供法院和公证机关可接受的文件形式;七是在‘书面’作为生效要件的情况下,使法律权利与义务生效”。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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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B2C 非约束性网上仲裁执行的可行性....19
(一)非约束性网上仲裁概述.....19
(二)非约束性网上仲裁的分类.......21
1. 双方非约束性网上仲裁....21
2. 单方非约束性网上仲裁....21
(三)非约束性网上仲裁的优点.......22
(四)非约束性网上仲裁的执行.......23
四、构建 B2C 非约束性网上仲裁执行机制的建议.........28
(一)构建非约束性网上仲裁全球执行机制实践和挑战.......29
(二)我国构建 B2C 网上非约束性仲裁执行机制的建议.....31
1. 加强国家政策支持 ......31
2. 强化政府的规范与监管....31
3. 成立网上仲裁行业协会....32


四、构建 B2C 非约束性网上仲裁执行机制的建议


B2C 电子商务的全球性极速发展为 B2C 争议解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B2C电子商务争议不再是局限于一国内部的问题,其国际化特征越来越凸显,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全球 B2C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中心,将现有的网上仲裁服务商与执行机制纳入进来,为消费者提供从解决争议到执行裁决的完整服务。 B2C 电子商务争议最便捷有效的方式是双方当事人选择非约束性网上仲裁,裁决结果经当事人达成合意后产生法律效力,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是通过网上自动执行机制来执行。裁决的合理有效执行需要以公正的非约束性网上仲裁为前提。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非约束性仲裁仍属于游离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外的事物,需要政府推动相关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建立,来对其进行合理规范,同时也需要政府在政策层面对网上仲裁服务商进行扶持,推动争议解决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就网上仲裁服务商自身而言,还可以成立相关行业组织,对仲裁程序、网络技术、评审规则等具体问题制定出行业性规范文件,以维护整个行业的良好运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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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互联网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生活的方式,也促使了许多传统事物的网络化发展。在电子商务产生后,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需求使得传统仲裁借助网络技术发展出了网上仲裁。网上仲裁是解决在线纠纷的有效方式,但在 B2C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中,却面临着裁决难以执行的问题。为避免依《纽约公约》执行时会遇到的一系列法律障碍,我们将域名争议解决中的非约束性仲裁模式引入到 B2C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中来,并通过信誉标记、支付系统退款等方式完成裁决的执行。目前,非约束性网上仲裁的程序通常是准用现有的传统仲裁程序规范,网上仲裁服务商也是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因而需要政府或相关仲裁组织对网上仲裁服务商进行资格审查和评级管理。另外,非约束性网上仲裁除了依赖于现有的邮件系统、即时通讯软件和视频会议软件外,还应对现有网络技术进行整合和发展,为消费者提供简单、方便、一目了然的技术服务。最后,期待一个国际性的 B2C电子商务解决中心的诞生,将非约束性网上仲裁服务资源和可靠的执行模式统一起来,为消费者解决争议提供一个专业的平台,进一步增强消费者对电子商务发展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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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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