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砖国家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律保护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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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560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一、金砖国家参加的现存国际公约的保护模式


(一)综合性国际公约的保护模式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在 1883 年 3 月诞生,是世界上第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目前金砖国家都加入了巴黎公约。《巴黎公约》第 5 条规定:外观设计在本联盟所有国家均应受到保护,保证每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其他所有成员国都得到相应的保护。《巴黎公约》第 1 条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由此可见《巴黎公约》是把工业品外观设计作为一项独立的保护对象进行保护,与专利、商标、实用新型等受到同等法律保护。《巴黎公约》中的工业产权是作最广义的理解,不仅适用于工业和商业,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矿产品、牲畜、啤酒和花卉的粉等。该公约后来经过多次修改,一直都把工业品外观设计作为工业产权的独立保护对象。并规定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是 6 个月,自第一次申请日起算。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不实施或以输入物品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为理由而予以取消,也不能把标记作为外观设计受到保护的一个条件。公约规定外观设计在某些国际展览会中的临时保护,每个成员国都必须遵守,此临时保护应符合各成员国内立法且不得超出第 4 条规定的时间。我国 1985 年加入了巴黎公约,由于各成员国的不同基本国情和立法差别,公约没有明确定义工业品外观设计,也没有规定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的内容、权利等,同时,公约也没有制定统一的工业产权法规定缔约成员以何种方式来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而是以各缔约成员国内立法为基础来进行保护,因此它并没有排除专利权效力的地域性。公约在尊重各成员国内立法的同时,规定了各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等几个基本原则,以协调各成员国内的立法,使缔约成员之间没有激烈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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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门国际公约的保护模式
1925 年《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以下简称《海牙协定》)诞生,本协定明确规定国际保存应包括外观设计,其形式或者是使用该外观设计的工业品,或者是该外观设计的绘图、照片或其他能充分体现该外观设计的图样。一些国家因为其工业品外观设计制度的限制而不能加入 1960 年海牙文本,所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为这些国家的加入提供更多便利,让这一制度更加符合成员的使用需求。《海牙协定》是外观专利申请的国际组织,提供的是国际注册程序,进行国际保存,不涉及具体的法律适用。国际保存是纯宣告性的,申请国际保存的外观设计,在其他所有缔约成员国内获得同等的保护。《海牙协定》比 PCT 早,它明确规定了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单一性的特别要求,即同一件申请中的外观设计须符合外观设计的单一性、同时生产或同时使用的要求,但此种声明均不得影响申请人根据第 5 条第 4 款在一件国际申请中包括两件或多件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缔约成员对提交国际保存的外观设计不得要求标以任何强制性的标记,也不得以不利用或因引进与受保护者相类似的物品而撤销外观设计。对外观设计国际保存的优先权,该协定规定是第一次提交保存之日起 6 个月。保存已经续展的,缔约国给予外观设计的国际保存的保护期间不得少于自国际保存日起 10年,保存未经续展的,保护期间不得少于自国际保存日起 5 年,而且缔约国国内法中可以在此基础上规定相关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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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砖国家参加的现存区域条约的保护模式


(一)《美洲国家关于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著作权公约》的保护模式
美洲组织希望提高互惠美洲关于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统一美洲国家在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发扬和促进美洲国家的文化交流,与 1949 年签订了《美洲国家关于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著作权公约》,巴西是该公约的缔约成员。该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都有义务承认并保护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是对著作权的一种专门规定。在一缔约国内享有保护的著作权,在其他缔约国将享有同样的保护。该公约保护的客体包括任何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不论其形式和用途,但排除科学理论的工业应用。公约第 4 条第 2 款规定:主要为工业目的而创作的艺术作品,在现在或将来要授予该作品保护的缔约国之间受到互惠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因具有艺术性和工业实用性,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自然会受到该公约的保护。在缔约国之间所有的翻译、复制等形式都不能影响原创作品的著作权。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在任一缔约国发表,其他缔约国未经授权不得复制该作品。公约对著作权没有规定统一的期限,把这种权利留给了缔约国。所以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由著作权首次产生的缔约国的国内立法决定,但该期限不得超过被请求保护的缔约国国内法所定的保护期限;如果某一缔约国著作权规定了两个连续的保护期限,则为了本公约最大限度保护著作权的目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应由两个期限的总合决定。公约很注重缔约国之间的互惠,使每一个保护客体都能在任意缔约国受到同等的保护,美洲国家在这一领域能有统一的法律保护,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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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欧亚专利公约》的保护模式
《欧亚专利公约》于 1994 年在日内瓦签订,是俄罗斯联邦等 9 个国家签订的地区性条约,同时成立了“欧亚专利公约组织”。该公约旨在建立欧亚大陆国家间发明专利维权区域体系并统一欧亚专利,各缔约国政府期望加强发明专利保护领域的合作,力求建立一项国际制度,使对同一项专利的保护在所有缔约国的领域都具有法律效力。公约的专利条款已达到 TRIPS 的要求。《巴黎公约》和 PCT 的成员国都可以加入该公约,PCT 成员国可以通过 PCT 提交欧亚专利申请。《欧亚专利公约》是仅对发明的专门法规定。本公约是缔约国在此签订作为 1883年《巴黎公约》第 19 条(“本联盟所有国家有制定工业产权保护特别协议的权利,只要这些协议不违反本公约的规定。”)上的专门协定,以及 1970 年《专利合作条约》第 45 条第 1 款(凡规定给予地区专利和按第九条对有资格提出国际申请的一切人给予专利申请权利的条约(“地区专利条约”),均可规定凡指定或选定地区专利条约和本条约的缔约国的国际申请,均可作为请求这种专利的申请提出。)意义上的地区专利协定的公约。所以该公约是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建立的,很多条款是和《巴黎公约》一致的,例如优先权和强制许可等。该公约对发明实行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发明的实质审查即专利性必须具备新颖性、独创性和工业应用,并且符合单一性的要求。发明的形式审查即欧亚申请的提交要先通过缔约国国家机关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程序性专利法的要求,国家机关应将欧亚申请提交到欧亚专利局进行后续工作。欧亚专利授予的申请(简称“欧亚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应当享有缔约国国内法的临时保护。欧亚专利的保护期限是 20 年,这和中国等很多国家的国内法是一致的。如果一项外观设计符合欧亚专利公约的实质条件和形式审查,那么该外观设计的权利人就可以申请欧亚专利,得到相应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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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砖国家国内法的现行保护模式.....12
(一)专利法保护模式.......12
(二)专门立法保护模式..........17
(三)其他保护模式...........20
(四)小 结...........22
四、金砖国家现存法律保护模式的比较与选择..........23
(一)比较分析............23
(二)最佳选择............25
(三)小 结...........27
五、金砖国家间法律保护模式的协调.....27
(一)金砖国家间法律保护模式协调的动因......27
(二)法律保护模式协调应遵循的原则.......29
(三)法律保护模式协调可参考的模式.......30
(四)法律保护模式协调的建议.....35


五、金砖国家间法律保护模式的协调


(一)金砖国家间法律保护模式协调的动因
金砖国家中,中国人力资源让人惊叹,经济极速发展,又曾在世界金融危急中又发挥了重大积极作用;印度人口是仅次于中国的第二大国,人力资源也不可小觑;巴西是拉美的大国,有着极其丰富的自然资源;俄罗斯领土横跨欧亚两大陆,地理位置优越,既是八国集团的成员,又是二十国集团和金砖国家合作机制的成员。732013 年 3 月 19日,习近平主席接受金砖五国有关媒体的采访时指出:金砖国家间合作有利于促进全世界经济发展,中国、印度、巴西和南非等国被西方称为非常有潜力的“新兴大国”。此段访谈明确指出了金砖国家合作对全球治理的重要作用。金砖国家对世界经济的全新调整有很大作用。目前现存的全球经济治理体现着很多不公平之处。主要表现为:第一,西方国家主控全球经济,国际金融制度则主要保护西方国家的利益,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却是袖手旁观,多数的非西方的、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经济治理中根本没有分量,全球治理有名无实。第二,西方国家在制定和执行国际规则时处于主导地位,欧盟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而多数的非西方国家、发展中国家则是受摆控的命运,这一点对非西方国家来说则是迫害很深,因为没有法律制定权,就没有保护自己国家的后盾,也就没有发言权、使用权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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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法律已将外观设计作为独立客体与其他保护客体同等对待。工业品外观设计又不同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它是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中的一类特殊客体,集实用性和艺术性的综合特性,会受到专利法、版权法以及外观设计专门法等的保护,甚至得到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所以金砖各国也在极力寻找平衡点,最大限度的保护外观设计。从国际综合性条约到国际专门性条约,从国内法到区域性条约,从版权法到专利法,再到专门立法,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都以单独列出,趋于专门法的保护。世界各国的基本国情和工业发展时期不同,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性质认识有差异,法律保护模式就不同。但外观设计是世界范围的智慧财富,关系到人们生活的点点滴滴,对外观设计的认识要达到同一水平才能。笔者认为金砖国家有必要对外观设计进行统一保护,建立专门的法律条约,符合国际保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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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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