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导论
1.1互联互通概念及本文研究范围
依据欧盟指令,“互联”指的是在相同的或者不同的服务提供商使用的公共通信网络进行物理层或逻辑层上的连接,目的在于能够使一家服务提供商的用户与别的服务提供商的用户或是本服务提供商的其他用户之间进行通信,或者能够接入别的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中。上述服务可以由进行互联的双方服务商提供,也可以由其他接入该网络的服务商提供。互联互通是一种接入的特殊形式,在公用通信网运营商之间实现。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竞争的愈演愈烈,互联互通的方式得到了极大的改进。目 —前,大部分的互联互通包含两部分内容:使得公共通信网的用户进行跨网络间的通信,或能够接入由另一个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服务。由此可见互联互通由如下几个法律要件构成:第一、互联互通是一种特殊的接入方式,是在电信运营商之间建立起来的跨网络的通信连接。电信运营商可以是相同的运营商,也可以是不同的电信运营商;同一个电信运营商的不同网络之间与不同电信运营商的网络之间均可以称为跨网络连接。第二、互联互通是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建立起来的有效的网间通信联系。这种通信联接在技术上是有效的,以使用户在任何地理位置的任何一点都能够无缝、透明、非歧视、可持续地将其终端设备连接到其所希望连接的任何电信网络,从而与被连接电信网络内的用户建立通信关系。第三、互联互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用户的通信自由、实现用户的各种通信权利。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市场中份额差异较大。部分主导运营商可能占据了市场的全部份额或者绝大部分份额,根据各管辖地反垄断法的规定,可以认定其具有市场垄断地位。在垄断或者寡头竞争的市场模式下,新加入的电信运营商往往没有充足的电信网络资源,需要通过购买、租用的方式才能够接入已有的庞大的电信网络中,以使己方用户能够进行跨网通信,或者能够接入主导运营商提供的服务中。互联互通保证了新入运营商用户通信自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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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互联互通的内容
互联互通是公用电信网监管的重点之一,也是制定监管政策、执行管制的难点之一。在制定政策层面,为了使各运营商之间能够实现互联互通,监管机构需要首先考虑确定实现互联互通需要的原则条件。在确立原则性条款后,互联互通监管需要考虑考虑包括互联协议的达成时限、互联协议谈判时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案、互联互通费用的计算问题等。在协议达成后,监管机构还需考虑互联互通质量的监控,包括网络通信和服务接入率的监控,对违反互联互通管理规章、立法的处罚等,同时需督促互联互通协议的落实。最后,还需考虑在发生互联互通争议时如何解决,是否设置行政前置程序以免浪费过多的司法资源等问题。目前互联互通监管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制定互联互通原则是互联互通监管的第一步。在立法、制定政策的初始,立法者、管制机构就应该考虑符合本国、地区的互联互通管制的原则。由于在互联互通协议订立和实施过程中,互联互通的阻力主要來自于本地主导运营商,所以大多数互联互通原则性规定均是指向主导运营商的。美国电信法在互联互通一节中就有专门针对主导运营商的额外义务条款。制定互联互通原则对整体法律、法规的制定起着方向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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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互联互通立法演进比较研究
2.1各国、地区立法进程简析
互联互通立法是实现互联互通管制的基础,也是电信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电信市场的发展对电信立法的进程有着明显的推动作用,对于单个国家、地区来说,电信立法的先进性与电信市场发展程度呈现正相关。由于世界各主要国家、地区由于电信市场发展情况不一,世界各地互联互通立法进程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电信市场发展较早的美国在互联互通立法方面开始较早,立法理念较为先进,在立法、市场的共同推动下,较早的实现了良好的互联互通。我国电信市场发展较晚,电信立法较为滞后,在主管部门的管制下,于2002年前后才完成了互联互通的主要工作。同时,由于互联互通的本质属性并无差异,世界各国在互联互通立法上有趋同的趋势。美国电信法中许多原则、条款得到其他国家、地区的引用。下面我们将简单就世界主要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互联互通立法情况做简要介绍和评析。WTO对于电信监管主要涉及以下文件:《服务贸易总协定》中附属的《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基础电信协议》以及其附属的《关于电信管理准则的参考文件》。其中,涉及互联互通管制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8以及《关于电信管理准则的参考文件》。1994年4月15日,《服务贸易总协定》在摩洛哥的马拉嗜什由各成员国正式签署生效。根据谈判各方达成的电信服务及电信服务谈判期限方面的协定,签署了《电信附件》和《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并同时在部长级会议中协商一致签署了《对基础电信谈判的部长决议》。该文件作为了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谈判各方一种同意暂时延后举行基础电信服务的谈判,但需在1996年4月30日之前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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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比较分析
互联互通是电信立法管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互通立法的速度,显示了一个国家电信市场对于促进竞争的发展情况,也体现了一个国家、地区电信市场的成熟程度。世界各国互联互通立法速度并不一致,本文蒋世界主要代表国家互联互通立法从出现到成熟立法的时间总结如下表:如表所列,作为世界上电信事业发展最早、电信市场发展最快的国家,美国互联互通管制出现的时间也远远早于世界其他主要国家。美国对于互联互通最早的规定可见于1885年开始的各州电信法中。同时,为了避免市场竞争所带来的混乱,美国1934年在自然垄断的理论支撑下,制定了统一的《1934美国电信法》,形成了在当时看来极为先进的互联互通管制规则。虽然这些理论在之后的几十年中,由于监管部门和AT&T等大型垄断企业的不断斗争中被逐渐质疑并被废弃,但对世界电信监管历史具有重大的意义,象征着电信监管一段历史的终结和新的监管纪元的开始。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台湾地区1958年制定的《电信法》中,也提出了互联互通管制的雏形概念,在世界电信管制立法中属于比较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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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互联互通监管范围比较分析.........19
3.1互联互通定义及监管范围简析........19
3.2比较分析........20
3.2.1关于适用网络........20
3.2.2关于适用业务范围........21
3.3对我国立法建议........21
第四章运营商义务比较分析........22
4.1互联互通立法中运营商义务总体分析........22
4.2各国、地区运营商义务简析........23
4.3比较分析........33
4.4对我国立法借鉴及建议........36
4.4.1通过立法明确运营商义务........36
4.4.2变革管制思维........37
第五章互联互通争议解决比较分析........39
5.1各国争议解决立法简析........39
5.2比较分析........43
第六章“南北互联”法律问题探析
6.1 “南北互联”问题简述
南北互联是中国特有的互联网问题。最初中国民用互联网由中国电信一家经营,2002年中国电信业改革,中国电信公司基础网被分割。以长江为分割线,上海为中间点,长江以南的区域归中国电信公司经营,长江以北的区域归中国网通公司经营。此举最初的目的是为电信业引入竞争,防止中国电信一家独大导致的垄断,妨碍技术进步。分拆后,中国互联网形成了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南北割据、相互渗透的格局。电信在南方独大,同时积极拓展北方市场;联通在北方 .称雄,同时南下规觎南方市场。但是,双寡头竞争导致的一个结果是:互联互通不畅,可以归结为一句老话:联而不通、通而不畅。在相关政策的压力下,北联通南电信网络在名义上实现了互联互通,但在实际访问中,存在着访问速度低、丢包率高等问题,跨网络访问速度慢成为了影响互联网用户、网站、企业一个很大的问题。人民网2006年5月30日刊发《互联网南北分裂跨网访问慢如锅牛》一文指出“互联网网间互联互通问题严重”、“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之间的带宽瓶颈导致的用户投诉占到了 90%”,表明南北互联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互联网用户上网服务质量。由于中国互联网主要商用骨干网络都掌握在北方的联通公司、南方的电信公司手中,网友将跨网络访问速度慢的问题称之为“南北互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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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互联互通管制制度是电信管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并随着电信技术的发展、电信市场的扩大逐步得到完善。在最初电信业界自然垄断理论流行之时,互联互通管制理论并无很大市场,但随着世界电信管制思潮的转变,引入竞争成为电信管制的主流,互联互通管制逐步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和重视。同时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互联互通在促进市场竞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已成为现代电信制度的基础制度之一。我国由于电信发展的特殊历史原因,电信互联互通管制起步较晚。但是正是由于起步较晚,互联互通情况较差,互联互通反而获得了更为充分的重视,在政策上得到了极大的强化。近年来,随着更多相关法规的出台,我国互联互通情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相比世界电信先进的市场仍有差距。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国外互联互通制度的介绍、对比,找出国内互联互通问题所在,对国内互联互通规制能够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本文第一章导论部分,介绍了互联互通的定义、内容等基本情况,对互联互通的重要性、互联互通监管的必要性进行了陈述。同时,导论划定了本文探讨的范围,同时列举了文章中将经常出现的法律法规名称,以便读者查阅。论文第二章对世界各国互联互通立法研究进行了梳理,对世界贸易组织、欧盟、美国、中国大陆及中国台湾地区在互联互通上的立法进程进行了简单对比,从立法速度、层级以及各立法主体之间相互影响的角度出发,进行比较分析,得出我国应提高立法层级、借鉴世界先进立法经验的结论。论文第三章就互联互通监管的内容结合各国、地区立法情况进行了简要介绍。通过不同立法中互联互通定义、互联互通适用的网络、业务范围规定等进行对比分析,得出我国在制定互联互通政策时应该充分考虑到技术快速发展的趋势,考虑到未来三网融合的趋势,将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纳入到互联互通管理的范畴内。同时考虑到智能手机及手机应用的快速发展,在考虑互联互通范围时,更多的将数据服务的畅通性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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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